1. 船舶运转特性包括
主要形式:
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燃油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潮汐能发电
火电特点:
以煤等可燃物质作为主要原料,将燃料燃烧所发的出的热能以水蒸汽为中间介质送入汽轮机,做功转化为机械能,由汽轮机转动带动发电机发电.
水电:
以拦河坝将水蓄于高处,控制水流经过发电用水轮机,利用势能驱动水轮机带动发电机发电.
核电:
将核燃料装入反应堆压力容器,利用控制棒控制反应堆反应速度,反应堆压力容器中核反应产生的热量由硼酸水带至一个热交换器,叫做蒸汽发生器,由此热交换器将二次侧的水加热成饱和蒸汽带动汽轮机转动,使发电机转动产生电能.
2. 船舶的特点是什么
运输力量強,费用低,有水够深的地方都能去。
轮职中无论是集装箱船,还是铁矿石(砂)船,散货船,汽车船还油大油船,它们最大的优点就是运输力量大强大了,举个例子,一条铁矿石船,45万吨,从巴西装矿石到津塘港卸货,船在海上航行大约35天左右,耗油大约一天80吨到1o0吨。
如果用火车拉得一列火车100节车箱每节车箱50吨一列火5000吨,40万吨得80列车,淮合算,谁优点高
3. 影响船舶周转速度的主要因素是指
国产硼酸节后价格上涨。缺货和排单状况虽然有所缓解,但原料硼砂价格上涨还是对价格有较大影响。
进口硼酸价格涨幅更高,主要原因为国际物流供应链不畅、船舶运行效率和空箱周转率下降,海运运费有所上升,但有关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对运力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下游产品企业因为限电影响开工积极性不高,对价格支撑强度不高。
4. 船舶运转特性包括什么
考试范围:
根据军队文职人员统一考试经济学类专业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经济学类专业科目设置会计学、审计学、经济学共3个专业。测查范围包括经济学基础综合和经济学专业知识两部分。
(一)经济学类基础综合部分:应聘经济学类专业技术岗位考试的公共内容。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经济法等。
(二)经济学类专业知识部分:应聘经济学类专业技术岗位考试的专业内容统称。各专业分别为:①会计学包括基础会计学、财务管理学;②审计学包括审计基础理论、企业审计、建设项目审计;③经济学包括财政学、金融学和统计学。
考试方式和时限: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试卷分值和试题类型:
试卷满分为 100 分。试题类型为客观性试题。
考试内容与要求:
(一) 经济学类基础综合
1.微观经济学
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微观经济学基础理论掌握程度及分析微观经济现象的基本能力。要求应试者掌握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学会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分析、解释现实生活中的微观经济现象,对微观经济政策作出一般性评价。本篇内容包括导论、均衡价格理论、效用理论、生产理论、厂商理论、生产要素价格决定理论。
2.宏观经济学
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宏观经济学知识的掌握程度,运用宏观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应试者了解宏观经济运行的特点和规律,理解各宏观变量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对总体宏观经济变量的影响,掌握其基本理论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含义。本篇内容包括国民收入核算理论、国民收入决定理论、产品市场与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宏观经济政策、总需求-总供给(AD-AS)模型、失业与通货膨胀、开放经济下的短期经济模型、经济增长与经济周期理论。
3.经济法
主要测查应试者对经济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单行经济法律制度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其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分析和解决经济法学问题的能力。要求应试者了解法律的基础理论,掌握物权法律制度、招投标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篇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理论、物权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票据法和知识产权法。
(二)经济学类专业知识:
1.会计学
(1)基础会计学
要求应试者掌握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一般会计实务,了解会计报表及其编制的相关知识。本篇内容包括会计学总论、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复式记账、基本经济业务会计核算、财产清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账务处理程序、会计工作规范等内容。
(2)财务管理学
要求应试者熟悉财务管理基本概念,掌握成本管理、筹资管理、投资决策、利润分配等基本方法,了解财务管理基本理论。本篇内容包括财务管理概论、财务管理的价值观念、资本成本、筹资管理、资本结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利润分配管理等内容。
2.审计学
主要测查应试者对审计基本理论及审计实务的掌握程度。要求应试者掌握审计基本理论、企业审计实务和建设项目审计相关知识。测查内容包括审计基础理论、审计法规体系、审计技术方法、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采购与支出循环审计、生产循环审计、货币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概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计、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建设项目财务审计、建设项目管理审计。
3.经济学
(1)财政学
主要测查应试者对财政学基本理论和实务的掌握程度。要求应试者了解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知识,掌握财政、公共财政、税收以及财政政策的相关内容。本篇内容包括财政学导论、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税收、国债、预算与预算管理体制、财政政策等。
(2)金融学
主要测查应试者对金融学基本理论和实务的掌握程度。要求应试者了解货币与货币制度、货币供给与需求的基本知识,掌握信用、利率、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以及通货膨胀、货币政策、国际金融相关内容。本篇内容包括货币与货币制度、信用、利率、金融市场、商业银行、中央银行、货币需求与供给、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货币政策、国际金融。
(3)统计学
主要测查应试者对统计学基本原理和实务的掌握程度。要求应试者了解统计学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知识,掌握统计资料的搜集与整理、统计分布的数值特征、时间序列分析、统计指数、抽样推断与线性回归的相关内容。本篇内容包括总论、统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统计分布数值特征、时间序列分析、统计指数、抽样推断和线形回归。
5. 船舶的运行组织形式及特点有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6. 列表说明各种船舶的性能特点
舰种 船室 桅杆 耐久 水手 武装炮台 前桅 主桅 尾桅 地点/价格
小型汉撒式帆船 3 1 30 6/21 0散弹炮 -- □ -- 北海1300
小型中国帆船 3 1 30 6/21 0散弹炮 -- □ -- 东亚1500
东南亚1500
小型阿拉伯船 3 2 30 9/24 0散弹炮 △ △ -- 东南亚1800
印度洋1800
小型三角帆船 3 2 25 9/24 0散弹炮 △ △ -- 印度洋2400
非洲2400
地中海2400
北海2400
小型方型帆船 3 2 25 9/24 0散弹炮 □ △ -- 非洲2400
地中海2400
北海2400
小型英国方型帆船 3 1 40 8/23 0曲射炮 -- △上 -- 北海8000
小型护航艇 3 2 50 14/29 1曲射炮 □上斜 △上 -- 北海8000
中型双桅三角帆船 7 2 50 19/44 0曲射炮 □上 △上 -- 东南亚12000
非洲12000
地中海12000
北海12000
中国帆船 7 2 50 15/40 0曲射炮 □ △ -- 东亚14000
中型阿拉伯轻快船 7 3 50 20/45 1曲射炮 △ △ △ 印度洋15000
英国双桅三角帆船 7 2 60 19/44 0加农曲射炮 △上 △上 -- 新大陆18000
地中海18000
北海18000
中型大桅横方型帆船 7 2 60 20/45 0加农曲射炮 □上斜 △上 -- 新大陆18000
地中海18000
北海18000
中型大桅方型帆船 7 2 60 21/46 0加农曲射炮 □上斜 □上斜 -- 新大陆18000
地中海18000
北海18000
中型北海三桅方帆船 7 3 55 27/52 0加农曲射炮 □上 □上 △上 东南亚21000
北海21000
中型西班牙方型帆船 7 3 70 27/52 2加农曲射炮 □上 □上 △上 地中海27000
北海27000
护航舰 7 3 75 29/54 2加农曲射炮 □上斜 □上斜 △上 北海30000
大型三桅方帆宽身船 11 3 60 46/96 1曲射炮 □上 □上 △上 非洲65000
地中海65000
北海65000
大型中国帆船 11 3 80 40/90 1加农炮 □ □ △ 东亚68000
大型北海三桅方帆船 11 3 70 47/97 2加农炮 □上 □上 △上 北海72000
巨型阿拉伯船 11 3 70 40/90 2加农曲射炮 △ △ △ 印度洋74000
大型西班牙方型帆船 11 3 80 47/97 2加农炮 □上 □上 △上 新大陆95000
地中海95000
北海95000
北海多桅三角帆大船 11 3 85 50/100 2重加农炮 △上 △上 △上 北海120000
北海三桅横方帆大船 11 3 85 51/101 2重加农炮 □上斜 △上 △上 北海120000
北海三桅三角帆大船 11 3 85 52/102 2重加农炮 □上斜 □上斜 △上 北海120000
北海多桅横方帆大船 11 3 85 53/103 2重加农炮 □上斜 □上斜 □上斜 北海120000
战列舰 11 3 90 52/102 3重加农炮 □上斜 □上斜 △上 北海160000
隐藏舰船一览
舰种 船室 桅杆 耐久 水手 武装炮台 前桅 主桅 尾桅 地点/价格
小型桨帆并用船 3 1 40 6/21 0曲射炮 -- △ -- 1400
中型桨帆并用船 7 1 65 10/35 1加农曲射炮 -- △ -- 8000
大型桨帆并用船 11 2 80 30/80 1加农炮 △ △ -- 44000
巨型桨帆并用船 11 3 90 40/90 2重加农炮 △ △ △ 95000
北洋水师战略舰 21 3 220 49/99 11重加农炮 □上斜 □上斜 △上 380000
中国大型巡洋舰 13 3 990 57/107 4连射炮 □上斜 □上斜 △上 600000
中国商用桨船 21 3 90 20/70 4加农曲射炮 △ □ △ 180000
中国中型护航艇 7 1 45 10/35 0曲射炮 -- □ -- 9000
中国大型桨帆并用船 11 2 65 30/80 0加农曲射炮 □ △ -- 27000
铁甲船 11 1 90 20/70 2重加农炮 -- □ -- 150000
7. 船舶的运动状态
1、雾航时,鸣放规定雾号,表明本船的运动状态(如对水移动在航、不对水移动在航、锚泊)、船舶类型(一般船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渔船、帆船等),以引起附近的船舶注意本船的存在;
2、互见中,鸣放规定笛号,表明正在采取的行动(向左、向右、倒车),或者对对方的行动表示疑问(如5短声),或者在接近被居间障碍物时表明本船的位置。
这些笛号的规定,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第四章可以查得到,而号笛器具的技术细节,在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附录三可以查得到。
8. 船舶运转特性包括哪些
物质转运有4种,分别是:单纯扩散(又名自由扩散)、易化扩散(又名协助扩散)、主动转运(或主动运输)、膜泡运输(出胞和入胞)
单纯扩散(又名自由扩散)
特点:① 高浓度→低浓度
② 不耗能
易化扩散(又名协助扩散)
特点:① 高浓度→低浓度
② 不需耗能
③ 具有选择性
④ 通透性可改变
主动转运(或主动运输)
特点:① 高浓度→低浓度,逆浓度梯度(逆化学梯度)运输;
②需要能量(由ATP直接供能)或与释放能量的过程偶联(协同运输),并对代谢毒性敏感;
③都有载体蛋白,依赖于膜运输蛋白;
④具有选择性和特异性。
膜泡运输(出胞和入胞)
特点:①定向转运
②需要能量
③依赖各种蛋白和偶联机制
④可运输大分子物质
9. 船舶的几种状态
船在静水中漂浮时受到两个作用力,一个是船舶本身以及所载物品、人员重量引起的重力,方向垂直向下,它的作用点称为重心,一个是船外水压力所形成的浮力,方向垂直向上,等于船舶所排开同体积的水的重量,称排水量,它的作用点位于排水体积的中心,称为浮心。
船舶的平衡漂浮状态可分为正浮状态、纵倾状态、横倾状态、任意状态。为了保障船舶安全,船舶必须留有一定的储备浮力(也叫保留浮力)。储备浮力是指船舶主甲板以下至水线之间水密空间产生的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