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宁波市为例:
申请人向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受理人员在收到材料后进行项目受理→承办人员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并报领导审批→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将法律文书送达。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委托代理人办理项目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之前,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竣工图纸须盖竣工图章且要求装订整齐;
4、所有复印件首页均应签写“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无误”并由送件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按手印。或将所有复印件材料名称列表,在材料表上签字、日期、按手印。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