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olas公约适用船舶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萊垍頭條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萊垍頭條
2.1.1 公约正文结构萊垍頭條
STCW正文共有17条,阐述和规定了制订公约的宗旨、缔约国义务、公约所用名词解释、适用范围、资料交流、与其他条约关系、证书、特免证明、过渡办法、等效办法、监督、技术合作、修正程序、加入公约形式、生效条件,退出方式、保管以及文本文字。頭條萊垍
2.1.2 适用范围(公约第III条)萊垍頭條
公约适用范围限于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在海船上工作的海员。在此,“海船”系指除了在内陆水域或者遮蔽水域或港章所适用的区域以内或者与此两者紧邻的水域中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萊垍頭條
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除外:頭條萊垍
(1) “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即公务船);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服务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萊垍頭條
(2) 渔船;萊垍頭條
(3) 非营业的游艇;條萊垍頭
(4) 构造简单的木船。萊垍頭條
2.1.3 公约的修正(公约第XII条)垍頭條萊
对公约修正程序分经国际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和会议修正两种。垍頭條萊
2.1.4 公约的生效(公约第XIV条)垍頭條萊
规定该公约在至少25个国家,其商船总和不少于全世界100总登记吨及以上的商船总吨位的50%,按公约规定办理了已交存所需批准、接复、核准或加入的文件之后,经过12个月生效。萊垍頭條
附则垍頭條萊
公约附则分6章,阐述了公约的技术条款。垍頭條萊
第一章 总则 有4个规则萊垍頭條
规定了证书的内容和签证的格式以及证书应有英语译文;对从事过本航行服务的海员要求有所放宽的原则;规定了行使监督的范围以及允许船旗国当局通过执行监督的缔约国等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消除缺陷。萊垍頭條
第二章 船长——甲板部分 有8个规则和3个附录條萊垍頭
规定了航行值班和在港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船长、大副以及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为确保船长和驾驶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以及在运载危险货物船舶上在港值班的法定最低要求。條萊垍頭
第三章 轮机部分 有6个规定和2个附录頭條萊垍
规定了轮机值班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 000 kW或以上和750 kW~3 000 kW之间的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与最低知识要求,规定了对传统的有人看守机舱负责值班的轮机员或定期无人看守机舱指派的值班轮机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轮机员不断精通业务并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对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的法定最低要求。垍頭條萊
第四章 无线电部分 有3个规则和2个附录萊垍頭條
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保证无线电报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定最低要求;规定了无线电报员发证的法定最低要求。萊垍頭條
第五章 对槽管轮的特别要求部分 有3个规则條萊垍頭
规定了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萊垍頭條
第六章 精通救生艇业务部分 只有1个规则和1个附录萊垍頭條
规定了关于颁发精通救生艇业务证书的法定最低要求。條萊垍頭
修正案垍頭條萊
特点萊垍頭條
1995年修正案保留了公约的正文,在附则中增加了几倍的篇幅,发生了根本性的突破,修订后的公约主要有以下特点:萊垍頭條
(1) 加强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要求萊垍頭條
该修正案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第一次授予IMO对各缔约国的一些监督权力。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7要求,各缔约国为使公约得到充分和完全实施而采取的管理措施;教育和培训、发证程序和其他履约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IMO。由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价,以确认那些完全履行公约要求的缔约国。经确认的缔约国所签发的证书即可得到国际海运界的承认。頭條萊垍
(2) 规定了对航运公司的责任要求萊垍頭條
经1995年修订的STCW公约充分考虑了SOLAS第IX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包含ISM规则)中的要求,在附则第I章总则规则I-14 和STCW规则A部分第A-I-14两节中增加了“公司的责任”强制性条款以及STCW规则B部分第B-I-14节增加“关于公司责任的指导”建议性条款。萊垍頭條
改进问题萊垍頭條
公约虽然经过1991年与1994年两次修改,但随公约接受范围的扩大,公约存在的问题仍未能解决,主要体现为:條萊垍頭
(1) 公约标准缺乏精确性,没有对船员规定全面的强制性适任标准,考核其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尤其是“使主管机关满意”这种含糊的措辞,给主管机关在履约时留有太多的灵活性和随意性,导致各国对公约标准不同的解释和运用。萊垍頭條
(2) 由于公约没有规定缔约国履约的责任和义务,许多缔约国没有有效管理和贯彻公约的要求,尤其配员的减少、频繁的轮换船员、不同国家和地区海员的混合编制造成语言交流困难、教育和培训层次不同等都降低了海员培训的有效性和适任的可靠性。萊垍頭條
(3) 增加了有关值班的基本准则萊垍頭條
体现在STCW公约附则第VIII章和规则A-VIII章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则B-VIII章的建议性条款中。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萊垍頭條
a.适应值班的要求 这是一项大原则,1995年修正案强调了制定并实施参与值班的人员的作息时间,规定在24 h(小时)内至少有10 h休息时间,而且在7天时间内总休息时间不少于70 h,还要求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显而易见之处,这些要求都是为了防止疲劳和适应值班以保证安全;萊垍頭條
b.值班人员的岗位 1995年修正案规定了负责航行值班、轮机值班、值班无线电人员在值守时间内的具体场所;萊垍頭條
c.海上航行值班的职责 1995年修正案详细规定了航行值班、在港值班的原则以及关于了望、值班安排、交接班、在不同海况、装载危险货物等情况下应当注意或执行的事项;萊垍頭條
d.防止吸毒和酗酒 为了保证海员履行其值班职责的能力和健康,公约规则B-VIII章中提出了请主管机关制定必要的鉴别吸毒和酗酒的甄别计划等建议性条款。萊垍頭條
(4) 引进培训、考试发证质量保证机制垍頭條萊
为了保障培训、考试、发证的质量,1995年修正案在公约附则第I章总则增加了规则I-6与在规则A部分第I章关于总则的标准第A-I-6节 “培训和评估”,引进质量保证机制来控制培训、考试、发证的全过程。公约要求各缔约国确保教员、监督员和评估员完全胜任公约要求的特定各类和级别的培训和对海员适任能力的评估,以及对在职培训的方法、手段、程序和教材要由经主管机关评估后的合格人员去评估实施和监督。條萊垍頭
(5) 引进功能发证机制萊垍頭條
1995年修正案第一次引进可供选择的发证机制,公约附则第VII章和规则A-VII章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发证原则,即把各类持证船员应具备的适任能力归纳为七项功能。证书的责任级别分为管理、操作和支持三个级的一种发证办法,又称为功能发证办法。该办法允许持有某种功能的责任级证书的人,在具有一定的有关的服务资历和完成附加的教育和培训后,可申请通过考试取得另一种证书。垍頭條萊
(6) 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萊垍頭條
(7) 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萊垍頭條
(8) 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萊垍頭條
附则内容垍頭條萊
STCW 78/95附则共有八章。垍頭條萊
第I章 总则 共有15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II章 船长与甲板部 4个规则條萊垍頭
第III章 轮机部 4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 2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2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I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 4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3个规则萊垍頭條
第VIII章 值班 2个规则頭條萊垍
A部分:萊垍頭條
STCW规则A部分,即关于公约附则有关规则的强制性标准,它与附则的各章一一对应,共有八章,详述了附则中需要制定的标准、规定、证书模型以及功能证书中各个功能责任级应该与传统发证标准对应的适任内容、知识、理解和熟练要求程度,表明适任的方法以及评价适任的标准一一列表。在第II章、第 III章、第IV章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对应表中细化了任职适任条件,便于操作、培训、考核。在第V章中还列出对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的纲要、操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则A部分的制定为全面履行公约提供了充分的条件。萊垍頭條
B部分:萊垍頭條
它是关于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指导。也与公约附则的各章相对应,补充说明公约条款、内容指导,虽然不作为强制性条款,但它的指导符合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总原则以及与其他国际公约相呼应。萊垍頭條
由于1995年修正案对STCW 1978公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它的全面修改(技术性条款部分)对海员培训、发证与值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无疑,STCW 78/95的通过、生效、实施对海上安全与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具有积极意义,将会把全世界的海员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的起点。條萊垍頭
2. SOLAS公约和中国船级社对舵机的主要有哪些要求?
1、每艘船舶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主操舵装置和辅助操舵装置的布置应使两者中之一在发生故障时,不会导致另一装置不能工作。
2、凡在液压系统中能被隔断的和由于动力源或外力作用能产生压力的任何部件,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调定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应有足够尺寸并布置成能够避免过度升高的压力超过设计压力。頭條萊垍
3、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前进时将舵自一舷35° 转至另一舷35°以及于相同条件下在不超过28 s 内将舵自一舷35°转至另一舷30°。萊垍頭條
4、辅助操舵装置能在船舶最深航海吃水和以最大营运前进航速的一半或7 节前进时(取大者),在不超过60 s 内将舵自一舷15° 转至另一舷15°;萊垍頭條
5、 如果要求舵柄处舵杆直径超过230 mm(不包括冰区加强),应设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舱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 s 内自动供电的替代动力源,其容量至少满足供应符合本条條萊垍頭
6、要求的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及其有关的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此独立动力源应只用于上述目的。每艘10,0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30 min 的能力,在任何其他船舶上则至少为10 min。頭條萊垍
3. solas公约客船定义
AIS:全称叫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identificationsystem)Solas公约规定在2003年必须在300总吨及以上的远洋货轮和所有客轮配备。AIS具有识别目标船的航向、航速、呼号、船长、船宽、吃水、mmsi、船位、目的港、eta等作用,当然,其前提条件是来船也必须有一台AIS。他能够更方便的为船舶之间避让提供信息,便于vts更好的管理。他没有盲区,不易丢失目标。他的航速、船位、航迹向由GPS提供,船首向由电罗经提供。
GPS:全称叫做‘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loblepisitioningsystem)。他主要的作用就是定位,并能授时,测算船舶航迹向、航速、风流压差、已经进行导航。整个系统由24颗卫星、船站、岸站组成。
AIS和GPS是当今船舶使用的最重要的导航仪器之一。没有GPS,也不会有AIS种的船位、航速、航迹向。
4. solas公约附则
SOLAS公约共十二章涵盖了与船舶和海运有关的各个方面,其中有许多章节是针对特种船的。
对船舶构造的规定,占了SOLAS公约正文的2/3,并对客船、油船、液货等特殊船舶,在构造等方面额外有繁杂而详细的规定,力图在船舶硬件构造上作出规范,以保证航行安全。
5. SOLAS公约中,对客船救生艇筏配备要求是?
1、具备保安方面的专业技能,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萊垍頭條
2、具有船舶设计和建造方面的适当知识;萊垍頭條
3、具有评估船舶在营运(包括船港界面)期间可能出现的保安风险以及如何减小这种风险的能力;萊垍頭條
4、了解船舶海上保安规则、SOLAS公约和ISPS规则保安要求;萊垍頭條
5、具备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的知识;萊垍頭條
6、具备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性格特点和行为模式的知识;萊垍頭條
7、了解可用来逃避保安措施的技术;頭條萊垍
8、具备保安和监视设备与系统及其操作局限性方面的知识;萊垍頭條
6. SOLAS公约适用于
船舶行业中,SOLAS指的是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其全称为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这是船舶设计和运营过程中应该满足的基本规范之一。萊垍頭條
7. 简述solas公约对海上安全的意义
您好,vgm详细讲解如下: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了将实施《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关于出口集装箱重量查核(VGM)的相关要求的消息,规定要求自2016年7月1 日起,除非提单上的托运人向海运承运人且/或码头代表提供集装箱重量,否则集装箱不再允许装载。新规定明确表示:
1、托运人需要负责提供集装箱重量 2、有两种获准的称重方式来断定集装箱重量 3、码头操作者有义务确保有核实重量的集装箱才能登船 由此可见新规定对于提升海上安全和确保货品、集装箱以及整个供应链中集装箱运输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减低危险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8. solas公约航行安全
四大海事公约包括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国际劳工公约。萊垍頭條
1、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頭條萊垍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 简称 SOLAS) (1974)條萊垍頭
各缔约国政府,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考虑到《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缔结一个公约,以代替该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垍頭條萊
2、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公约)萊垍頭條
STCW公约,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萊垍頭條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截止1999年1月1日,已有133个缔约国,位居第三,占世界船队吨位98.04%。最初通过时间为1978年7月7日,生效日期为1984年4月28日,公约从通过至生效历经近六年的时间。萊垍頭條
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公约)萊垍頭條
最初于1973年2月17日签订,但并未生效,现行的公约包括了1973年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的内容,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截至2005年12月31日,该公约已有136个缔约国,缔约国海运吨位总量占世界海运吨位总量的98%。垍頭條萊
MARPOL 73/78公约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海事环境公约之一。该公约旨在将向海洋倾倒污染物、排放油类以及向大气中排放有害气体等污染降至最低的水平。它的设定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向海洋中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而造成的污染来保持海洋的环境,并将意外排放此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降至最低。萊垍頭條
4、国际劳工公约頭條萊垍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萊垍頭條
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頭條萊垍
1、基本权利;萊垍頭條
2、就业政策;萊垍頭條
3、工作条件;萊垍頭條
4、社会保障;萊垍頭條
5、女工、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以及特殊工人的劳动保护、劳动福利;萊垍頭條
6、劳动关系;萊垍頭條
7、劳动管理。頭條萊垍
9. solas公约适用于哪些船舶
一般船用报警系统由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及报警控制器组成。萊垍頭條
船上通用报警按钮可以发出船内各种船上常用报警:萊垍頭條
1、综合应变:警铃和汽笛一长声,持续30s.條萊垍頭
2、消防报警:警铃和汽笛短声1分钟。为了指明火警部位,在消防警报信号之后,鸣一声表示船的前部,二声中部,三声后部,四声机舱,五声上层建筑甲板。垍頭條萊
3、堵漏:警铃和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1分钟。頭條萊垍
4、人落水:警铃和汽笛三长声,连放1分钟。萊垍頭條
5、弃船:警铃和汽笛七短一长声,连放1分钟(SOLAS公约规定7个及7个以上的短时继以一长声)。頭條萊垍
6、防污染:警铃和汽笛一短二长一短,连放1分钟。萊垍頭條
7、解除警报:警铃和汽笛一长声,持续6秒。萊垍頭條
其中,汽笛主要是船舶操纵信号和雾号来使用,也可以作为警铃来使用。萊垍頭條
10. solas公约的适用范围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基本信息
中文名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别名《国际危规》所属国家中国语言中文目的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等组成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等)分类9大类20个小类。
《国际危规》[1]的主要内容与联合国《建议书-规章范本》基本保持一致,由以下三大块(7个部分、2个附录、补充本)组成。
第1册的内容:第1部分:总则、定义和培训;第2部分:分类;第4部分:包装和罐柜规定;第5部分:托运程序;第6部分: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公路罐车的构造和试验;第7部分:运输作业的有关规定;
第2册的内容: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和限量内免除;附录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条目的正确运输名称清单;附录B-术语汇编;危险货物英文索引;危险货物中文索引;
第3册是补充本(内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反应措施(EmS指南)、危险货物事故医疗急救指南(MFAG)、报告程序、IMO/ILO/UN ECE货物运输组件装载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货舱熏蒸应用、适用于熏蒸货物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书、国际船舶安全载运包装辐射核燃料、钚和高强度放射性废弃物规则(INF规则)。
分类
《国际危规》下对危险货物分类为9大类20个小类,与联合国《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第1类:爆炸品
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第2类:气体
2.1类:易燃气体
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
2.3类:有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
4.2类:易自燃物质
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类:氧化物质
5.2类: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
6.1类:有毒物质
6.2类: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材料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修订
修订主要基于以下4个原因:
1.工业技术的改变;
2.规则自身完善的需要;
3.其他运输模式的改变;
4.与联合国《橙皮书》的修订步调保持一致(联合国橙皮书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
《国际危规》自实施以来,由国际海事组织统一进行定期修正,当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根据MSC决定,《国际危规》在2004年1月1日起成为SOLAS公约下的强制性实施规则,成为指导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规则,但仍有部分内容是建议性的。在规则行文中用到的“须(Shall)”、“应(Should)”和“可(may)”分别表示其相关规定是“强制性的”、“建议性的”和“选择性的”。
我国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自1982年10月起,我国已开始执行《国际危规》。
《国际危规》当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简称第36-12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0届会议以第MSC.328(90)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国际危规》是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框架下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bb)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3年7月1日以默认方式被接受,并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