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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船建造规范(海船建造规范 2006)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1 10:40 点击:151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船建造规范 2006

位于长江口北侧,崇明东滩东偏南约12海里处,是船舶出入长江口定位、转向和避让鸡骨礁不可或缺的重要标志。萊垍頭條

建筑信息垍頭條萊

塔高17米萊垍頭條

佘山灯塔介绍頭條萊垍

地理位置:31°25′.3N 122°14′.4E萊垍頭條

塔高:17米萊垍頭條

灯高:70米萊垍頭條

灯质:闪白6秒萊垍頭條

射程:22海里條萊垍頭

佘山灯塔始建于1871年。同址2005年10月建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中继站,2006年1月建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基站。萊垍頭條

2. 海船建造规范2018

  船舶检验頭條萊垍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頭條萊垍

  制造检验萊垍頭條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萊垍頭條

  初次检验垍頭條萊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萊垍頭條

  定期检验頭條萊垍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頭條萊垍

  船舶入级检验垍頭條萊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萊垍頭條

  保持船级检验條萊垍頭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垍頭條萊

  年度检验條萊垍頭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度检验,自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年度检验的期限、项目、内容和要求,在《营运船舶检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在《船舶起货设备规范》中,对吊货杆及连接于吊货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机,绞车及其附属设备,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年度检验。上述各种年度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在相应的证书上签证或换发新证书。萊垍頭條

  循环检验萊垍頭條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萊垍頭條

  特别检验萊垍頭條

  验船机构对具有船级的船舶,在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目的是确定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各国验船机构颁布的船舶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来代替。特别检验合格后,换发新的船级证书。萊垍頭條

  临时检验條萊垍頭

  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改变航区,改变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萊垍頭條

  选自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條萊垍頭

3. 海船建造规范要求

船舶建造规范中的缆桩根据船吨位大小来设计的,一般的船分船艏左右缆桩,船艉左右,大吨位在中部左右也放缆桩。

4. 海船建造规范2020

船舶大气污染的标准是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内河沿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5. 海船建造规范最新版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頭條萊垍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萊垍頭條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垍頭條萊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條萊垍頭

(一)船舶机务管理;條萊垍頭

(二)船舶海务管理;頭條萊垍

(三)船舶检修、保养;條萊垍頭

(四)船员配给、管理;萊垍頭條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萊垍頭條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萊垍頭條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萊垍頭條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萊垍頭條

第二章 经营资质 萊垍頭條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萊垍頭條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垍頭條萊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萊垍頭條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條萊垍頭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萊垍頭條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萊垍頭條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萊垍頭條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萊垍頭條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萊垍頭條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頭條萊垍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萊垍頭條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萊垍頭條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垍頭條萊

(三)组织章程;萊垍頭條

(四)名称登记证书;垍頭條萊

(五)验资证明;頭條萊垍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垍頭條萊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萊垍頭條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萊垍頭條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萊垍頭條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條萊垍頭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頭條萊垍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萊垍頭條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萊垍頭條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條萊垍頭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萊垍頭條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頭條萊垍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萊垍頭條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萊垍頭條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頭條萊垍

第三章 经营行为萊垍頭條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條萊垍頭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垍頭條萊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萊垍頭條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垍頭條萊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垍頭條萊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條萊垍頭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條萊垍頭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頭條萊垍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頭條萊垍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條萊垍頭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垍頭條萊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條萊垍頭

第四章 监督检查萊垍頭條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頭條萊垍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萊垍頭條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條萊垍頭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條萊垍頭

第五章 罚  则萊垍頭條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垍頭條萊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萊垍頭條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萊垍頭條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萊垍頭條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萊垍頭條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萊垍頭條

第六章 附  则 條萊垍頭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垍頭條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萊垍頭條

6. 海船建造规范92

规范一:在干舷甲板及上层建筑甲板所有开敞部分,应装设牢固的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1米頭條萊垍

规范二: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经主管机关认可。萊垍頭條

规范三: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mm萊垍頭條

7. 海船建造规范和入级规范区别

入级船舶与非入级船舶在外观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在船舶的某些部位对入级船舶有入籍标志。萊垍頭條

8. 海船建造规范 船用柴油机超负荷标准

一、15min功率:即柴油机允许运行15min的最大功率。短时间内可能超负荷运行和要求具有加速性能的标定功率,如汽车、摩托车等柴油机的标定功率。

二、1h功率:即玉柴发电机组允许持续运行1h的最大有效功率。如轮式拖拉机、机车、船舶等柴油机的标定功率。

三、12h功率:即玉柴发电机组允许持续运转12h的最大有效功率,即我们常说的额定功率。如电站机组、工程机械用柴油机标定功率。

四、持续功率:即玉柴发电机组允许长时间持续运行的最大有功率。

9. 海船建造规范之电台蓄电池

船舶上蓄电池放电时间,不是随便供你所需,是根据船上的用电量及放电时长,一般设计应在6一8小时范围。萊垍頭條

10. 海船建造规范和入级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萊垍頭條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萊垍頭條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萊垍頭條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垍頭條萊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萊垍頭條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頭條萊垍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萊垍頭條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萊垍頭條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萊垍頭條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萊垍頭條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條萊垍頭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萊垍頭條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萊垍頭條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萊垍頭條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萊垍頭條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頭條萊垍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萊垍頭條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萊垍頭條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萊垍頭條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條萊垍頭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萊垍頭條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萊垍頭條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條萊垍頭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萊垍頭條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條萊垍頭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條萊垍頭

第三章 法定检验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條萊垍頭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垍頭條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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