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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船设计(化学品船特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31 20:55 点击:267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化学品船特点

所谓化学品船应当被定义为液货船,就是建造或改装用于运载各种有毒的、易燃的、易发挥或有腐蚀性化学物质的货船。液体化学品船多为双层底和双重舷侧,货舱设有分隔并装有专用的货泵和管系。货舱内壁和管系采用不锈钢或抗腐蚀涂料。條萊垍頭

小型化学品船(150~2000载重吨)、中型化学品船(2000~10000载重吨)、大型化学品船(10000~33000载重吨)萊垍頭條

2. 用什么制成的船体化学

造船主要采购船体用船板,扁钢,球扁铆钉,紧固件,油漆等。

船用钢材:

一、船闲钢材的种类

船用钢材一股可分成船体结构用钢材和锅炉、受压容器与机械结构用钢材等。

1.船体结构用钢

所有船体结构用钢材,均应由船级社认可的钢厂生产,检验合格的产品应有船级社的印记。钢的冶炼方法可用平炉、电炉或碱性吹氧转炉炼钢法,如采用其他方法,则应经船级社特别批准。对制成的钢材按规定还应进行试验,试验内容包括化学成分分析、物理试验,其中物理试验项目主要有:拉力试验、冷弯试验和冲击试验。船体结构田倔材按化学成分和性能分为一般强度船体结构钢和高强度船体结构钢二

种。

3. 液货船的特点

1、装载货物不同

杂货船一般装载包装、袋装、箱装和桶装,主要运载成包、成箱、成捆杂件货,货船是专门担负水上运输各种货物任务的船只,有干货船和液货船之分,杂货船是干货船的一种。

散货船是散装货船简称,是专门用来运输不加包扎的货物,如煤炭、矿石、木材、牲畜、谷物等。散装运输谷物、煤、矿砂、盐、水泥等大宗干散货物的船舶,都可以称为干散货船,或简称散货船。

2、结构不同

万吨杂货船一般都是双层甲板船,有4~6个货舱,每个货舱的甲板上有货舱口,货舱口两旁装有能起重5~20吨的吊货杆。

因为干散货船都是单甲板船。总载重量在50000吨以上的,一般不装起货设备。由于谷物、煤和矿砂等的积载因数(每吨货物所占的体积)相差很大,所要求的货舱容积的大小、船体的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许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3、特点不同

杂货船吨位小、机动灵活;可自带起货设备;舱口舱内空间大;建造营运成本低。

散货船的货种单一,不需要包装成捆、成包、成箱的装载运输,不怕挤压,便于装卸。

4. 船舶物料有哪些

船舶轴承所使用的材料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弹性较高的合金,另一种是青铜,这两种材料是市场上经常见到的,而且应用在这样的一个船舶制造行业里面还是比较广泛的。 萊垍頭條

5. 化学品船分类

内河散化船就是指我国内河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船舶(以下简称"散化船").由于危险化学品货物品种繁多,性质各异,有的易燃,有的剧毒,有的具有腐蚀性.但同时散化船一旦发生事故,不仅船、货损失,而且污染环境,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6. 船用化学品

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頭條萊垍

设计一条轮船大致按下面的顺序走。萊垍頭條

1.确定船的用途,才能确定船型和航速以及螺旋桨是调距桨还是定距桨。船型由流体力学计算(比如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704、708研究所有能力)、模型水池试验得出,航速按需求制定。萊垍頭條

2.在船型确定以后,才能确定螺旋桨的材料、尺寸和形状。萊垍頭條

3.在螺旋桨确定后才能确定柴油机的型号。航速快的船,如鱼雷舰、巡逻船都对航速要求比较高,所以柴油机转速要高些,像油船、散货船、水泥船、化学品船对航速的要求不是很高,一般15节就可以了,这样一般512转的柴油机就够了。萊垍頭條

7. 化学品船和油船的区别

单纯从对身体的伤害看,应该是液化气最小、油次之,化学品危害最大。液化气这种东西属于易燃易爆,出问题就是大问题,但是一般不会出。如果我选择的话,我可能会选择油船。

8. 液体化学品船的特点

船有拖斗挖泥船 小艇商船 以商业行为为目的的船只。萊垍頭條

客轮 旅客输送用船。頭條萊垍

货船 货物输送用船(载客15人以下者)。如运输原油的原油船、货柜船、散装货船等。條萊垍頭

渡轮 主要运载货物,乘客,汽车。條萊垍頭

铁道车两渡轮 能运送大型铁道车两的渡轮。萊垍頭條

货客船 兼货物输送与旅客输送用船。萊垍頭條

救助作业船:用于海上救护工作。萊垍頭條

工作船:处理打捞等工作打捞船,从事科研考察工作的科考船,事对航行中的船只的维护修理工作的工程船。都属于这一范畴。萊垍頭條

渔船 用于捕鱼业的用船。萊垍頭條

非商船 非商业行为目的使用船只。條萊垍頭

快艇 主要用于水上娱乐,或赛艇比赛的船只。种类有很多摩托艇,气垫船都属于这一类型。拖船 推拉大船进出港的专用船。萊垍頭條

9. 化学品船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3)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5)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6)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7)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2)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3)通过内河运镉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4)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4)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3)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2)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3)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4)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2)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3)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1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隋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4.《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托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并限期整改:  (1)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2)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3)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4)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15.《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3)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6.《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托运危险货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2)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  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8.《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276. 303条规定:  (l)托运人违反本规定.交运危险品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规定对危险品进行妥善包装;  ②未作相应分类、标记、标签,或者所作分类、标记、标签内容错误;  ③未填制、未如实填制或者未正确填制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2)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或者将危险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由局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和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托运人有(2)款所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及非法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20.《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2)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2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2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萊垍頭條

10. 液体化学品船

10万吨级半潜船“新光华”轮船舶总长255米,型宽68米,下潜吃水30.5米,载重量为98000吨,服务航速14.5节,装货甲板长210米、宽68米,甲板面积达到13500平方米,刚好等同于两个标准足球场大。萊垍頭條

专门载运液体货物的船舶。液体货物主要有油、液化气、淡水和化学药液等。其中运量最大的是石油及其制品。按载运的货物不同,又可分为原油船、成品油船、液体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頭條萊垍

11. 化学品船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

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与要求

化学品在运输中发生事故比较常见,全面了解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掌握有关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对降低运输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2.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在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3.危险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5.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6.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7.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8.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9.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11.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1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根据GB 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储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技术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1999)等标准分别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储量的限制以及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要求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1990)把危险货物包装分成3类:

1.I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2 .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3.Ⅲ类包装: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小,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标准里还规定了这些包装的基本要求、性能试验和检验方法等,也规定了包装容器的类型和标记代号。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l5098--1994)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五)接触和混合储运的危险性

某些化学品接触或混合时其危险性增加。有些化学品接触或混合易燃烧,还有些接触或混合易发生爆炸。还有些化学品在发生事故时,所使用的灭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等标准的附录中均附有危险化学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之间的抵触和不相容性,避免将禁忌物料混储混运。以便保证储运安全。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作了专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是申请: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三是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是登记注册: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国家经贸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经营许可证的种类、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职能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履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 J16—2000的要求。

(3)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4)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 m以上距离。

(5)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6)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 t。

(7)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8)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 kg,总质量不能超过2 t。

(9)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通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了零售业务的范围,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3)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按照《条例》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悬挂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二)剧毒品的经营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要申领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品要设专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要达到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的条件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1) 剧毒化学品的销售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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