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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委员会(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31 08:20 点击:12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MDG Code)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指派在海运危险货物方面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组成了一个专家工作组,根据《1960 SOLAS》第七章的规定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紧密合作编写,并于1965年9月27日由国际海事组织以A.81(IV)决议通过产生了著名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危规》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

2. 国际海事组织委员会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于2008年12月4日分别以第MSC. 272(85)号决议和第MSC. 273(85)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和《国际船舶安全操作和防止污染规则》(ISM规则)的修正案。   LSA规则和ISM规则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下均为强制性规定,根据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

3. 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章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4. 国际海事局

山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济宁分中心可以办海事局的体检证明. 山东省各市各医院入职体检价格一百元左右, 各单位 公司招聘工作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标准; 若没乙肝.肺结核等传染病代表体检人体检通过了。

最好周一至周五早上8点到11点空腹去体检。

5. 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网站

海事局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不是所有人都要到海上工作的。

1、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办理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和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6、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承担水上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有关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有关管理工作;受部委托,承担港口建设费征收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9、承办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国际海事协会

当然大连海事大学好。

大连海事大学(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简称海大、大连海大,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211工程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国家海洋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校是中国著名的高等航海学府,有“航海家的摇篮”之称,是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的世界上少数几所“享有国际盛誉”的海事院校之一,是国际海事大学联合会成员。

山西大学(Shanxi University),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是中国办学历史最悠久的高等学府之一,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的“部省合建高校”,山西省重点建设大学,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111”学科创新引智基地(“111计划”)、“英才计划”实施高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教育部来华留学示范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为中西部“一省一校”国家重点建设大学联盟、全国九所地方综合性大学协作会成员。

学校前身是1902年5月8日创办的山西大学堂,1912年改名为山西大学校,1918年确定为国立山西大学,1931年改名为山西大学,1953年更名为山西师范学院,1959年恢复山西大学校名。

7. 国际海事研究中心

1参与港口、地方航道、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含渔船)检验、地方海事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起草和监督实施工作.承担行业发展研究,以及有关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的事务工作.

2.承担港口管理的事务工作.

3.承担地方航道管理的事务工作,负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等航道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8. 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主任

1. 国际联盟 是一个国际组织 ,二战后被联合国取代,成员太多了

2. 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洲、太平洋地区经济合作组织

3. 欧盟-欧洲联盟,前身是欧洲共同体

4. 北约-北大西洋公约

5. 华约-华沙条约组织,已解体

6.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7. 非盟-非洲联盟

8. 南盟-南亚区域合作联盟

9. 海合会-海湾合作委员会,全称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

10. 上合(SCO)-上海合作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 SCO),前身是由中国 、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 组成的“上海五国”会晤机制

11. 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前身是东南亚联盟

12. 联合国,目前最大的国际组织

13. 世界贸易组织(WTO)

14. 世界粮食计划署(WFP)

15. 世界卫生组织(WHO)

16. 国际气象组织(WMO)

17. 国际法庭

18. 国际海事组织

19. 国际劳工组织

20. 国际儿童组织

21. 绿色和平组织

22. 国际红十字会

23. 国际法协会

24. 国际电信联盟

25. 国际ISO组织

26.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7. 国际原子能机构

28. 万国邮政联盟

29. 国际标准化组织

30. 国际法研究会

31. 世界银行

32. 诺贝尔奖委员会

33. 77国集团

34.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

35. 美洲国家组织

36. 八国集团

37. 世界厕所组织-也简称WTO,是一个非政府性的组织

9. 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

亚太经合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东南亚国家联盟、美洲国家组织、欧洲联盟 、非洲统一组织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英联邦、八国集团 、77国集团 、不结盟运动联合国、 联合国组织索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难民署、联合国药品管制署、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旅游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红十字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能源理事会、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民事航行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关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经合组织、国际儿童组织、国际劳动组织、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国际法庭、国际电信组织[、、国际气象组织、诺贝尔奖委员会、万国邮政联盟 、石油输出国组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

10. 国际海事研究委员会及其基金会

  各国议会联盟  (IPU)  联合国(UN)  伊斯兰会议组织(OIC)  裁军谈判会议(CD)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NATO)  欧洲委员会  美洲国家组织(OAS;OEA)  国际铁路联盟UIC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  欧洲共同体  拉丁美洲经济体系LAES  总部委内瑞拉加拉加斯  国际红十字会ICRC  国际标准化组织总部瑞士日内瓦  世界贸易组织(WTO)  世界旅游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ILO)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  世界卫生组织(WHO)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万国邮政联盟(UPU)  国际电信联盟(ITU)  世界气象组织(WMO)  国际海事组织(IM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UNHCR)  世界粮食计划署(WFP)  联合国训练研究所(UUNITAR)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UNEP)  粮食理事会(WFC)  联合国人口基金(FPA)  国际麻醉品管制署(UNIDCP)  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ESCAP)  联合国非洲经济委员会UNECA)  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ESCWA)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ECL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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