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委托书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有哪些申请条件?
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提交的材料有什么?
1、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书及证据
申请书写明所涉海事事故的事实陈述、所涉船舶具体信息的事实陈述、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标准及金额的陈述、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所公函;代理人是公司员工的,提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并由公司盖章。
4、船舶的权属证书、国籍证书、吨位证书等船舶资料。
5、海事事故相关证据材料,例如海事声明、海事事故报告、航海日志等。
6、列明已知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船运委托书
就是报关单证员 单证员需要做报关和议付所需要的单据,一般不用签字,因为报关员是需要考资格认证的,单证员不需要参加考试,一般做一个月就都学会了,当然我指的是外贸专业的学生。
在我们公司单证要做报关单据和议付单据,结汇,办产地证和核销。报关单据有发票,箱单,报关单,海运委托书和退税报关 单,合同。议付单据是按信用证做的,信用证要求什么就做什么。结汇各个银行之间的要求不一样,一般的要涉外结汇申报单,发票,合同,申请函。产地证有二种一种是贸促会办的,另一种是商检局办的。核销当然是去外管局了,拿着核销联和申报单及结汇水单。3. 船舶所有人委托书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最低配员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及AIS证书等,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可以使用复印件外,其他证书均应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另船方经办人员需要携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开具的《船舶资料登记委托书》。
4. 船东委托书
放舱(Shipping Space Release):是船公司根据货代提供的订舱委托书(即托运单Booking Note),船东确认完价格等信息后,安排大船舱位(Space)。
放箱就是在船东确认完价格和舱位以后,出具一个提箱单,货代或货主拿着提箱单去指定的堆场去提集装箱,去装货即可。 司机提柜后,拉到物流仓库或产地进行装柜。司机提到柜子后,也就有了集装箱号。
司机或车队要及时把集装箱号发给货代,货代要在截止时间前向船东或船公司代理提供提单补料(提单补料也是华南地区的习惯说法)。
报关之前的录入舱单信息,也需要录入集装箱号。
5. 船舶委托经营协议书范本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6. 船工的委托
李士衡在京朝昭文馆任编校书籍职务期间,以使者身份出使到高丽去,一名武官做他的副手。
对高丽作为礼品赠送的财物,李士衡都不关注和在意,一切都委托给副手去处理。当时,船底有渗漏的地方,装船时,这个副手把李士衡所得的细绢及其他丝织品垫在船底,然后把自己所得东西放在上边,以避免浸湿或漏落。航行到海上,遇到了大风,船将要倾覆,船工们非常恐惧,请求把所装载的东西完全丢弃到海里去,不这样,由于船太重必定难以免祸。这个副手在仓皇之时准备把船里的东西全部投到海里去,也没有时间去拣择。大约投到一半的时候,风停了船也平定了。过了一会点数、检查所投的东西,都是这个副手的东西。而李士衡所得的东西,由于在船底就一无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