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中转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与《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防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中转库房、堆栈、货场(以下统称仓库)。 第四条 本规定由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仓库应建立防火组织和防火责任制,确定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工作任务; (二)组织制定仓库防火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五)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活动,制订灭火预案;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任免、变动,应及时向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易燃易爆货物仓库,应设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防火工作。 第八条 仓库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义务消防组织要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消防培训,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 仓库管理员必须熟悉储存货物的性质、分类、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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