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维护保养须知
主要看是什么型号,什么厂的哦,最好根据说明书的要求保养~ 但是,船舶是个特殊的交通工具,主机和付机都必须要保持随时可用,保证最高安全系数,效率最高。
那么在每次开航前必须对其主机进行全面检查,保养,维修~高速机保养间隔要低于低速机,国产机一般来说运行250小时就得小保养一次了~2. 船舶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毕业后专业对口的话上船去当电机员,从事船舶电气、电子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3. 船舶常规维护和修理
1、船体和水线:
船体的清洁一般是每周一次,或者是在需要的时候就进行清洁,这个要根据游艇所在地的水质情况。清洁船体可以使用专门船用清洁液,不过在使用时要留意产品说明,因为有些清洁液可能对船底的防止海生物附着的涂层有影响。
2、舷窗玻璃:
游艇的舷窗玻璃可以使用游艇专用玻璃保养产品,游艇专用产品具有清洁及防水效果,能够深入玻璃毛细孔,形成表面保护膜,提供清晰视线,它可以阻挡水滴在玻璃上留下痕迹,让玻璃窗每天都保持清洁。
3、软垫:
室外露天的软垫要尽可能的保持干燥,不使用的时候可以用软垫套将其包裹或者将其竖直的放在储物舱,在雨后或者清洗游艇后,软垫一般会被弄湿,这时候要尽可能的把软垫上的水分擦掉使其保持干燥,如果软垫变脏或有污点,可以使用游艇专用的清洁剂将其清洗洁净。
游艇美女
4、帆布:
可以使用温热的清洁液清洗,在有褶皱的地方,例如有扣眼的地方,会聚集一些盐份,可以清洁后涂抹凡士林,并每隔120天涂抹一次。
5、透明塑胶窗:
塑胶窗可以使用清水清洁并用软布擦干。在将窗卷起的时候要注意不要造成划痕损坏 ,不要让窗长时间保持卷起的状态,这样有可能引起变色,最好是白天卷起晚上放下。
有拉链的地方也是容易聚集盐份的,可以每120天用温热的清洁液对其清洗一次。
6、甲板上的舱口盖:
甲板上的舱口盖的下方都有一个凹槽,用以收集并排放流入舱口盖缝隙中的水份。在每次洗船后,要将所有甲板上的舱口盖打开,清洗凹槽,并擦干。在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最好每月将舱口盖打开一次,并用温热的清洁液将舱口盖上的密封条擦拭一遍。
游艇维护
7、外部的锁扣:
甲板上储藏柜的锁扣要保持干净、整洁和干燥,以防止生霉。每次洗船后,应将外部的储藏柜打开,晾干。储藏柜内的物品要保持干燥并摆放整齐,最好每隔120天将储藏柜清空,彻底打扫一遍。所有外部的门锁、门闩及铰链要保持清洁、干燥,并最好每年进行更换。门闩和铰链最好每6个月上一次润滑油加以保护。
8、游艇外部清洗:
不论游艇是在巡航还是停泊在码头,都会沾染赃物、灰尘、鸟粪,以及飞溅到游艇上的海水蒸发后留下的盐份的结晶物,这些物质对游艇表层胶衣有一定的损坏作用,所以每次使用完游艇后,都要用淡水进行清洗,如果长期不使用,至少也要每周清洗一次。
清洗游艇的时候要根据游艇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清洁液。用手抹一下游艇表面,如果并不脏,仅用淡水冲洗并擦干就可以了。
在选用清洁液时,应选择为游艇设计的专用中性清洁产品,不合适的清洁液可能会减少胶衣或者喷漆的寿命。
清洗游艇时,应该按照从高到低,从船首到船尾的方向清洗,因为大多数游艇都是设计成这种排水线路,在清洗完成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让清洗后残留在船体的清洁液或抚着的液水在太阳下自行晾干,残留的清洗液会使船体很快变脏,而残留的液水通常会留下难以清除的水斑,所以在每次清洁船体后,应用淡水冲净船体并迅速将船体擦干。
游艇保养
9、外部五金件:
游艇外部的不锈钢金属件,虽然是被设计为海上使用,但由于海上环境较陆地恶劣,这些不锈钢件依然需要一个较好的蜡层的保护。不锈钢件应该在每60天或者需要的时候上一次蜡。优质的蜡膜可以抵御海水的侵蚀,增加光泽度,并且使以后的保养变的更容易进行。
10、外部电子设备
在洗船时,所有外部电子设备、按钮及控制台都不能用水冲洗,否则会损坏内部的电子元件,可以使用湿布擦拭。每周,所有电子设备至少打开运行半小时,以驱除线路上的湿气。
亲,要了解柴油机维护信息,请关注头条号!1、船体和水线:
船体的清洁一般是每周一次,或者是在需要的时候就进行清洁,这个要根据游艇所在地的水质情况。清洁船体可以使用专门船用清洁液,不过在使用时要留意产品说明,因为有些清洁液可能对船底的防止海生物附着的涂层有影响。
2、舷窗玻璃:
游艇的舷窗玻璃可以使用游艇专用玻璃保养产品,游艇专用产品具有清洁及防水效果,能够深入玻璃毛细孔,形成表面保护膜,提供清晰视线,它可以阻挡水滴在玻璃上留下痕迹,让玻璃窗每天都保持清洁。
3、软垫:
室外露天的软垫要尽可能的保持干燥,不使用的时候可以用软垫套将其包裹或者将其竖直的放在储物舱,在雨后或者清洗游艇后,软垫一般会被弄湿,这时候要尽可能的把软垫上的水分擦掉使其保持干燥,如果软垫变脏或有污点,可以使用游艇专用的清洁剂将其清洗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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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帆布:
可以使用温热的清洁液清洗,在有褶皱的地方,例如有扣眼的地方,会聚集一些盐份,可以清洁后涂抹凡士林,并每隔120天涂抹一次。
5、透明塑胶窗:
塑胶窗可以使用清水清洁并用软布擦干。在将窗卷起的时候要注意不要造成划痕损坏 ,不要让窗长时间保持卷起的状态,这样有可能引起变色,最好是白天卷起晚上放下。
有拉链的地方也是容易聚集盐份的,可以每120天用温热的清洁液对其清洗一次。
6、甲板上的舱口盖:
甲板上的舱口盖的下方都有一个凹槽,用以收集并排放流入舱口盖缝隙中的水份。在每次洗船后,要将所有甲板上的舱口盖打开,清洗凹槽,并擦干。在长期不使用的情况下,最好每月将舱口盖打开一次,并用温热的清洁液将舱口盖上的密封条擦拭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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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部的锁扣:
甲板上储藏柜的锁扣要保持干净、整洁和干燥,以防止生霉。每次洗船后,应将外部的储藏柜打开,晾干。储藏柜内的物品要保持干燥并摆放整齐,最好每隔120天将储藏柜清空,彻底打扫一遍。所有外部的门锁、门闩及铰链要保持清洁、干燥,并最好每年进行更换。门闩和铰链最好每6个月上一次润滑油加以保护。
8、游艇外部清洗:
不论游艇是在巡航还是停泊在码头,都会沾染赃物、灰尘、鸟粪,以及飞溅到游艇上的海水蒸发后留下的盐份的结晶物,这些物质对游艇表层胶衣有一定的损坏作用,所以每次使用完游艇后,都要用淡水进行清洗,如果长期不使用,至少也要每周清洗一次。
清洗游艇的时候要根据游艇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清洁液。用手抹一下游艇表面,如果并不脏,仅用淡水冲洗并擦干就可以了。
在选用清洁液时,应选择为游艇设计的专用中性清洁产品,不合适的清洁液可能会减少胶衣或者喷漆的寿命。
清洗游艇时,应该按照从高到低,从船首到船尾的方向清洗,因为大多数游艇都是设计成这种排水线路,在清洗完成后,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要让清洗后残留在船体的清洁液或抚着的液水在太阳下自行晾干,残留的清洗液会使船体很快变脏,而残留的液水通常会留下难以清除的水斑,所以在每次清洁船体后,应用淡水冲净船体并迅速将船体擦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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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部五金件:
游艇外部的不锈钢金属件,虽然是被设计为海上使用,但由于海上环境较陆地恶劣,这些不锈钢件依然需要一个较好的蜡层的保护。不锈钢件应该在每60天或者需要的时候上一次蜡。优质的蜡膜可以抵御海水的侵蚀,增加光泽度,并且使以后的保养变的更容易进行。
10、外部电子设备
在洗船时,所有外部电子设备、按钮及控制台都不能用水冲洗,否则会损坏内部的电子元件,可以使用湿布擦拭。每周,所有电子设备至少打开运行半小时,以驱除线路上的湿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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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的分类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分为:日保养、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
2、日保养每天进行;月度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每次一天;半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500-600小时或半年进行一次,每次3-5天;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1000-1500小时或一年进行一次,每次3-7天。
日常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内容和计划的确定应依据CWBT思想和原则,并借鉴和引用CWBT管理技术中四类八级维修制及与之相对应维修周期的概念;日保养、月度保养沿用CWBT管理技术中A、B、C级保养的表格管理形式,停航检修则按船舶技术状况并主要针对D、E、F级保养要求编制维修计划。
2、日保养:以制定日保养工作计划表形式进行(A、B级维修保养)。其主要内容是:搞好船舶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排除“三漏”(水、油、气),检查蓄电池及电解液比重,检查机油柜、发动机、齿轮箱等的机油位、膨胀水箱冷却水液面高度等。
3、月度保养:以制定月度保养工作计划表形式进行(C、D级维修保养)。其主要内容是:检查甲板设备的紧固情况以及防水、防晒装置有效性,检查窗、门、盖水(风雨)密性能;清洗或更换燃油、机油滤器及空气滤清器;检查主机等设备润滑状态;对各设备按规定定时加注润滑油等。风油切断、火灾报警、集中监控常规检查;检查液压舵机管路密封性能、油质;检查泵水封、尾轴油、水封密封性等;其它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4、半年度检修:计划检修项目由船舶负责编制(D、E级维修保养),报批后执行。其主要内容是:检查舱室、甲板、护舷等锈蚀情况,局部除锈、补漆;检查轴系、管系;拆检主、副机、电气设备或更换部件;检查舵系统及其它航行设备。其它必要的检修。
5、年度检修:计划检修项目由船舶负责编制(E、F级维修保养),报批后执行。其主要内容是:上层建筑壁板、各层甲板、船体外板、甲板机械及其管系除锈、油漆等。主、辅机等设备的检修保养按其“保养手册”执行,其它项目参照半年度检修项目执行。
5. 船舶的维护保养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指为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由船员或以船员为主对船舶各类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或排除各种故障所做的工作。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分为日保养、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
船舶日常保养内容
日保养
其主要内容搞好船舶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排除“三漏”(水、油、气),检查蓄电池及电解液比重,检查机油柜、发动机、齿轮箱等的机油位、膨胀水箱冷却水液面高度等。
月度保养
检查甲板设备的紧固情况以及防水、防晒装置有效性,检查窗、门、盖水(风雨)密性能;清洗或更换燃油、机油滤器及空气滤清器;检查主机等设备润滑状态;对各设备按规定定时加注润滑油等。风油切断、火灾报警、集中监控常规检查;检查液压舵机管路密封性能、油质;检查泵水封、尾轴油、水封密封性等;其它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半年度检修
检查舱室、甲板、护舷等锈蚀情况,局部除锈、补漆;检查轴系、管系;拆检主、副机、电气设备或更换部件;检查舵系统及其它航行设备。其它必要的检修。
年度检修
主要是上层建筑壁板、各层甲板、船体外板、甲板机械及其管系除锈、油漆等。主、辅机等设备的检修保养按其“保养手册”执行,其它项目参照半年度检修项目执行。
千万不要忽视船舶保养这个问题哦!毕竟船舶一旦问题需要维修时,损失的就不仅仅是一大笔的维修费用,还有停运期间的损失!在航运业不景气的今天,能省一点是一点啦!
6. 船舶维修及检验指南
1 船底板检查,根据船体年龄有时测厚2 舵销间隙测量 下沉量测量3尾轴下沉量测量4锚的检查和锚链的检查测量5机舱泵舱海底门阀箱的检查和测厚6机舱出海阀吸入阀的检查
7. 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维护保养须知书
最主要的全船清洗就别说了,补补油漆,设备加加油大型设备日常维护都是必须的,每个船员都有不同岗位职责的,看你干什么了
8. 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维护保养须知内容
船舶维修保养计划年度计划是由全长或者是管理整个全员的公司进行编制的,主要是进行: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分为:日保养或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日保养,需要每天进行月度保养,由于船舶保养主要是进行一些船底的维修或者是整个船体的一个海水腐蚀的一个保养。
9. 如何做好船机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柴油机属于产品销售经营范围。
包括:柴油机、工程机械、油泵及配件;柴油电站、船用成套机组、机电设备及配件;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汽车货运及修理。
通用机械设备批发;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金属制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管道运输设备批发;农业机械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专用机械设备批发;电子产品批发;办公设备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仪器仪表批发;摩托车零配件批发;通用设备修理等。
10. 船舶维护和保养
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的分类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分为:日保养、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
2、日保养每天进行;月度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每次一天;半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500-600小时或半年进行一次,每次3-5天;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1000-1500小时或一年进行一次,每次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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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