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船舶电子签注网官方网站
可以,需要户口簿和居住证。中山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办公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26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推出实施的5项便民利民新措施为:1、内地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异地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2、内地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异地申请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
3、内地居民在户籍地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签发时限均缩短到7个工作日;
4、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外籍人员丢失护照急需补办签证出境等应急需要提供即时受理审批便利;
5、国际航行船舶船方或其代理单位可在网上申报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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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一)由港内驶出港外;
(二)由港外驶入港内;
(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本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船舶签证统称出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二)、(四)、(六)项船舶签证统称进港签证,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理。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
第六条 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签证簿;
(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
(三)船舶国籍证书;
(四)船舶检验证书;
(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六)船员适任证书;
(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
(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
(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
(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
(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
(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
(十四)船舶营运证。
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证书信息已经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签证簿内记载或者存储在船舶电子信息卡的,可以免于提交。
第二款第(十四)项所指船舶营运证仅要求从事国内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在办理船舶签证时提供。船舶营运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营运证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签证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有明显涂改或者伪造现象、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形式要件。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签证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或者接到相关举报的,应当派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签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签证人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是否准予签证的意见、海事行政执法证编号、日期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不予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签注不予签证的理由。
第十一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出港签证: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
(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
第十二条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
第十三条 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
(二)上下旅客;
(三)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
(二)定线航行的船舶。
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应当向对该固定水域有管辖权的任一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定线航行的船舶应当向航线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船舶可以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
(一)安全诚信船舶;
(二)安装并按规定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三)在前1个年度签证期内按照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
(四)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交纳协议。
第十七条 办理定期船舶签证,除需要提交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第十五条或者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
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
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
第十九条 船舶超出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核定航区或者航线航行的,或者签证核定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申请航次船舶签证。
第二十条 获得定期船舶签证的船舶,在从事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活动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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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报超过24小时,可以再等一天,或者重新申报船舶进港电子签证。关于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的申报规定,根据官方网站显示,主要有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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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申请人在获准上一港出港签证后,方能申请办理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航程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离泊或驶离作业点后立即申请拟抵达港口的进港电子签证。
船舶抵港后,申请人应当在船舶离泊或者驶离作业点4小时前申请办理出港电子签证,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当在办妥进港签证后立即申请出港电子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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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签证船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备有有效的船舶证书,证书所载与实际相符;
2.船舶处于适航状态;3 .配备足够负责航行值班的持有证书的船员,客轮须有一定数量的救生艇员证明;4.装运一级危险品的,船舶要符合装载要求,并持有装运准单;5.救生、消防设备必须配齐,并符合标准;6.载客、装货符合乘客定额及载重线规定;‘7.没有违反港口有关规章法令。 凡不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在未经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改善前,港务监督(或港航监督)机关有权不予签证,并禁止其离港。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主权、尊严、安全和利益而采取的一项措施。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实施出入本国国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希望到其他国家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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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证书是特殊培训证书,需要到航海院校或相关培训机构进行LNG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允许上船实习消限。实习通过后由海事局进行签注,证明你可以上运输LNG的船舶进行服务工作。没有这个特培证书是不能上LNG船舶进行工作的,包括油船和化学品船也是如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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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4小时没有出港需要重签,至于目的港这个不影响,毕竟船舶在途中更换目的港也很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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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原船舶电子签证服务网),点“忘记密码”,按提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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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次审核 对于新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进行初次审核,审核合格发给安全管理证书。
(2) 中间审核 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签发后第二个周年日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中间审核。审核合格,在安全管理证书上签注。
(3) 换证审核 在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进行换证审核。审核内容、范围和方法同初次审核。
(4) 附加审核 在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或换证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要进行附加审核。审核合格才能签发或签注安全管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