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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研究(船舶扣押期限)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7 10:35 点击:85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扣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扣押物品没有规定具体的期限,但要求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超过上述规定期限未作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退回。

2. 海事局扣押船多长时间

劳务没有违反相关法规,海员证是通过劳务公司办理的,他有这个权利保留海员证,而证书和服务本你可以任意拿走.其实问题很简单,海员证很容易办理,你脱离原来的的中介劳务后去海事局注销你的海员证,然后委托你新的公司去办理新的海员证.这个不是很复杂的问题.你现在的海员证是以这家劳务公司的名义办理的他当然有权利扣留的,所以你去注销后在重新办好了很简单.

3. 船载货物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一)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者损坏;

(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三)海难救助;

(四)船舶对环境、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减少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环境而实际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蒙受或者可能蒙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质类似的损害、费用或者损失;

(五)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费用,包括与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船员有关的费用;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七)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协议;

(八)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九)共同海损;

(十)拖航;

(十一)引航;

(十二)为船舶营运、管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十三)船舶的建造、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十四)港口、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费用;

(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

(十六)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船舶保险费(包括互保会费);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代理费;

(十九)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二十一)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

(二十二)因船舶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

我们可以了解到法院查封扣押船舶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在扣押船舶的时候需要经过相关的手续进行,扣押之后就不能使用了,这点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4. 船舶扣押期限规定

海事局一般扣留船员证。船舶一般很快就放了,放海事局那他也没精力给你维护。

5. 海事有权利扣留船舶多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要求,首先,对于未持有四小证或适任证书的船员,采取拘留并处2000—20000元之间的罚款;船长扣6分,并处2000—10000元不等的罚款,扣留船长证书6—24个月,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证书;对于船东或经营人处于30000—150000元的罚款,严重的将对于船东或责任人采取拘留措施。

6. 船舶扣押期限是多久

错误扣船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应由请求人赔偿被请求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即与扣押船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扣押船舶错误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船舶被扣押在停泊期间产生的各项维持费 用与支出、船舶被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支出的费用”。该条法律规定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认定赔偿责任和确立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具体理解适用如下:

 1.船舶被扣期间的额外费用支出损失。在此认为,船舶被扣押期间的费用,如挂靠管理费及航务管理费、折旧费、船员工资、燃油费用、保险费、航道养护费等,均是船舶营运中所必然发生的费用,即使船舶不被扣押,上述费用仍会发生,因此,该项维持费用与支出,不应包括本应支出的各项费用。即使请求人错误扣押船舶,被请求人的损失也只有预期可得的净盈利损失。至于其他的费用,属于正常经营情况下产生预期可得净盈利必须发生的,不应列入损失的范围。

 2.船舶被错扣期间的船期损失。此处的船期损失应为“船舶不能正常使用而引起的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实践中,在不能确定船舶净盈利水平的情况下,倾向性的做法是根据市场上同类船舶的光船租赁租金价格确定船期损失。

3.为使被错误扣押的船舶获得释放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损失。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担保的方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质押。相应地,在以现金担保时,所产生的损失为该现金的利息损失;以保证方式担保时,有关损失为被扣船舶方委托第三人为担保的费用支出;以抵押担保时,其损失为 抵押物被限制变卖、转让等引发的损失;以质押担保时,该损失为质押物在质押期间丧失使用效能的损失。

 4.关于船舶所有人因船舶被扣押根据船舶租赁合同向租船人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属损失赔偿范围。海诉法第二十四条关于赔偿额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是限制性的赔偿范围,仅为船舶实际控制人遭受的损失,而不考虑船舶所有人是否将被扣押船舶出租,是否已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违约金等情况,因此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人向案外人赔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赔偿范围。

综上分析,在此倾向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扣船损害赔偿责任,并尝试通过类型化研究提出确立此类案件裁判标准的建议供商榷,希望能够对公平统一地适用法律解决此类纠纷有所裨益。

7. 船舶扣押申请书

  一、诉讼保全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x号。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事项: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7号楼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xxx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8. 船舶是查封还是扣押

检察院有权查封犯罪嫌疑人的不动产。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 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或者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于应当查封的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 其他相关财物,以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必要时可以扣押 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并开具查封清单一式四份,注明相关财物的详细 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由检察人员、见证人 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人民检察院查封不动产和置于该不动产上不宜移动的设施、家具和其他相关财物,以 及涉案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和大型机械、设备等财物,应当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 同时,尽量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必要时,可以将被查封的财物交 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书面告知保管人对被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 卖、毁损、出租、抵押、赠予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查封决定书副本送达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车辆、船舶、航空器 等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告知其在查封期间禁止办理抵押、转让、出售等权属关系变更 、转移登记手续。

9. 扣押船舶的程序

一般情况是先发通告,广而告之,二是确定时间,确定几个地址集中船舶,三是为了缓解矛盾给一定的费用收购三无船舶,四是将三无船舶运到指定地点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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