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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附加检验工作指南(船舶远程检验指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4 19:55 点击:12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远程检验指南

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报超过24小时,可以再等一天,或者重新申报船舶进港电子签证。

关于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的申报规定,根据官方网站显示,主要有以下规定: 自 2016 年12 月1 日起,我国境内内河航行船舶全面实行进出港电子签证,船舶可以直接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船舶远程电子签证APP上申请进出港签证。注册时,需要填写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码)、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船舶营运证(非营运船舶不需要)等相关信息。手机号码为接收业务办理信息提示及验证的唯一途径,务必不要填错。注册完成后的船舶,可通过海事电子签证服务网或者手机应用程序进行申报。按规定填写并提交船舶动态、货物装载、在船人员、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等待海事部门审批。海事部门审批完成后,船方要将船舶动态、货物装卸、在船人员等信息,以及审批结果和审批单号,准确记录在船舶签证簿中。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报超过24小时,申请资格会被取消。可以选择24小时过后再次提交申报或者选择重新申报新的船舶进港电子签证。

2. 渔业船舶检验指南

答: 只有使用期为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才需要年审。

除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每两年年审一次外,其余需要年审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

除属农业部或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发放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按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年审外,属市级直管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由市级渔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由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渔政管理部门负责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合格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年审机关的捕捞许可证专用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按规定填报和提交《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法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职务船员配备齐全,非职务船员从业资格合格的。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

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3. 国际船舶检验标准

船级

船级是表示船舶技术状态的一种指标。在国际航运界,凡注册总吨在100吨以上的海运船舶,必须在某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监督之下进行监造。在船舶开始建造之前,船舶各部分的规格须经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批准。每艘船建造完毕,由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对船体、船上机器设备、吃水标志等项目和性能进行鉴定,发给船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需重新予以鉴定。船舶入级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有利于国家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便于租船人和托运人选择适当的船只,以满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需要,便于保险公司决定船、货的保险费用。

基本信息

创立时间

1760年

含义

表示船舶技术状态的一种指标

著名的船级社

英国劳埃德船级社

何为船级

船级是表示船舶技术状态的一种指标。在国际航运界,凡注册总吨在100吨以上的海运船舶,必须在某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监督之下进行监造。在船舶开始建造之前,船舶各部分的规格须经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批准。每艘船建造完毕,由船级社或船舶检验局对船体、船上机器设备、吃水标志等项目和性能进行鉴定,发给船级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需重新予以鉴定。船舶入级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有利于国家对船舶进行技术监督,便于租船人和托运人选择适当的船只,以满足进出口货物运输的需要,便于保险公司决定船、货的保险费用。

船级符号

船级证书除了记载船舶的主要技术性能外,还绘制出相应的船级符号。各国船级社对船级符号的规定不同。

中国船级社的船级符号为cs。

英国劳埃德船级社的船级符号为LR,标志100AI,100A表示该船的船体和机器设备是根据劳氏规范和规定建造的。I表示船舶的装备如船锚、锚链和绳索等处于良好和有效的状态

4. 船舶远程检验指南解读

船用雷达显示屏设有等距离圈,一般常用1公里圈,根据需要可变更远程或更近距离圈,当测速时,可选择船首河道中固定物如浮标或洲滩显著特点处在雷达屏上位置,测量船中心在雷达屏上与固定位置点移动一圈的时间,如3分钟移动一圈,则航速为每小时20公里,如此类推。

5. 船舶远程检验指南最新版

船员个人帐户远程开户时,系统与公安部联网进行了身份核验,在各类船员业务办理时,不再校验船员是否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了信息采集,船员完成个人帐户注册并完善了电子照片等信息即可办理业务。

那么,如何在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远程开户呢?

注:此前在海事局综合服务平台注册的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使用综合服务平台的用户直接登录。

第二步:选择验证身份方式,并填写个人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注册】按钮。

注:手机号码填写身边在用手机,获取短信验证码验证。

第三步:注册成功后回到网站首页,点击【登录】按钮,在“个人用户登录”界面下进行登录。

第四步:登录后选择任一船员业务,以便进入“综合服务平台船员申报系统”进行信息完善。如:“个人办事”-“行政许可”-“船员管理”-“海员证核发 在线办理”。

出现此提示页面后,点击【进入船员系统】按钮。

第五步:进入“综合服务平台船员申报系统”,点击【同意】按钮,同意协议。

点击【船员综合信息查询】按钮,进入个人信息维护界面,可对必要信息进行维护;点击【上传照片】按钮,上传照片。

注:一定要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照片,此照片将用于体检、考试等面部识别,并打印在日后申请的船员相关证书上。

第六步:完成信息维护,利用系统办理船员相关业务。

原已完成船员信息采集的船员,其指纹信息在一段时间内仍然使用,船员考试、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办理仍可使用指纹验证船员身份。对于远程新开户的船员,这些船员在参加考试时,通过面部识别、现场照片方式验证船员身份。

6. 船舶检验方法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德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7. 船舶远程核查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监管,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办理网络文化市场案件,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查处违法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住所地进行管辖,并应当符合《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规定的条件。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住所地的,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将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培训纳入年度综合执法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网络文化市场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基础保障

  第五条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任务较重地区的执法部门应当向当地编制部门申请设立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人员,专门从事属地网络文化市场日常检查和案件办理等工作。

  第六条 从事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熟悉网络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熟练掌握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专业技术。

  第七条 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前,应当配备以下设备和工具:

  (一)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移动执法终端等设备;

  (二)硬盘复制机、只读读卡器、大容量硬盘、移动硬盘等电子数据复制、提取、存储工具;

  (三)网站搜索、屏幕内容截取、IP地址查询工具;

  (四)电子数据分析工具;

  (五)需要配备的其他工具。

  第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网络文化市场执法专项经费,保障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

第三章 网络巡查

  第九条 网络巡查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搜索引擎等技术手段或者在线浏览、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进行日常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制定计划、搜索信息、核查信息、登记造册等内容。

  第十条 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网络文化单位的数量、类型、地区分布及经营范围等特点,合理制定网络巡查计划,统筹安排执法人员,有效开展网络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部门应当利用搜索工具和软件,使用网络文化单位的名称、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文化产品的名称、内容等条目作为关键词,定期或者不定期搜集整理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信息,及时了解网络文化市场状况,并对辖区内合法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二条 搜集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信息后,应当对其进行分析整理,初步判断相关网络文化单位的经营资质、产品或者服务内容、经营行为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形式调查核实网络文化单位的基本信息:

  (一)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网站查询网络文化单位的ICP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部门查询网络文化单位的ICP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三)使用“Ping + 域名”的命令或者利用IP地址查询网站,查询网络文化单位的IP地址和归属地;

  (四)通过其他方式确认网络文化单位的实际经营地、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核查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涉嫌违法违规网络文化单位及其活动的信息。

第四章 远程取证

  第十五条 远程取证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对网络文化单位、网络文化产品及其所在网站实施收集、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

  远程取证过程可邀请一至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或者有资质的公证机构公证。

  第十六条 远程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通过“国家授时中心网站”获取取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对网络文化单位网站首页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网站域名、网站首页内容、首页标注的ICP备案号、许可证等内容;

  (三)对网络文化单位注册登记或者许可备案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网站IP地址、ICP许可或者备案信息、服务器所在地信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及许可证副本和许可事项等内容;

  (四)对网络文化单位网站中显示单位主体信息页面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涉嫌违法网络文化产品的内容及其提供网络文化产品试听、下载、播放、传播、交易等服务活动的过程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网络游戏的注册、登录、下载、付费、安装等页面及其过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充值、付费、交易等页面及其过程,网络音乐、视听节目的试听(放)、下载、付费、播放等页面及其过程,其他相关图片、文字、视频等信息及其使用过程。

  第十七条 远程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远程)勘验笔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勘验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勘验对象等;

  (二)勘验情况,包括勘验工具、勘验方法、勘验步骤、提取电子数据的方法等;

  (三)勘验结论,包括勘验发现的线索、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初步结论等。

  第十八条 远程取证可以采取下载保存、屏幕内容截取等方式进行。

  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对远程取证过程进行全程拍照、摄像或者屏幕录像。

第五章 现场取证

  第十九条 现场取证是指执法人员在网络文化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网站备案地或者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涉案场所收集、调取、固定和整理证据的活动。

  现场取证主要包括制定方案、现场控制、证据收集整理和固定、登记保存、制作执法文书等环节。

  第二十条 进行现场取证前,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期核查掌握的情况及实际需要,制定现场取证方案。

  现场取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人员及其现场分工;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三)取证方式和手段;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进入现场后,执法人员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防止当事人利用计算机、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工具对相关证据进行修改、转移、删除或者损毁;

  (二)对服务器进行检查的,应当防止服务器电子数据被修改、转移、删除或者损毁。

  必要时,执法部门可以邀请当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案件情况紧急或者情况特殊,不允许关闭和先行登记保存电子设备的,可在现场不关闭电子设备的情况下直接分析和提取电子数据和证据,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损害目标设备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

  (二)不得将提取、生成的数据存储在原储存设备中;

  (三)不得在原储存设备中安装新的程序;

  (四)详细记录在线分析和提取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进行现场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对现场调取的证据及其过程当场予以确认。具体方法如下:

  (一)现场使用计算机登陆涉案网络文化单位网站,逐一打开涉案网络文化单位网站页面,实时记录计算机正在运行的程序、内容及当前系统时间,要求当事人现场确认涉嫌违法违规的内容、项目、数量;

  (二)搜索并提取存储在计算机终端、闪存、光盘、移动硬盘等设备中的销售、收入交易记录和相关协议、单据等材料,现场打印后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将远程取证或者现场分析提取的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打印并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涉案网络文化单位的标牌、证照、住址及经营场所拍照记录;案情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应当对现场取证过程、涉案人员、涉案硬件设备拍照并全程录像。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取证时,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依法对涉案的计算机、闪存、光盘及其他用于从事违法网络文化活动的工具或者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等设备拆装口、数据接口和电源接口处粘贴封条,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相关文书。

第六章 电子数据分析与认定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计算机终端、闪存、光盘、移动硬盘等设备采集或者提取到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完善证据,形成完整、系统的证据链。

  第二十六条 电子数据的采集、提取、分析、固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遵循及时性、完整性、环境安全性、过程合法性、结论可重现性的原则;

  (二)详细载明电子数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信息;

  (三)从磁盘、光盘、硬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中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与书面材料一并提交;

  (四)采集、提取、分析、固定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由执法人员及见证人在相关书面材料及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保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采取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方式进行伪造或者变造;

  (六)保持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第二十七条 电子数据的提取、分析与认定应当参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使用一次性刻录光盘、U盘、储存卡或者硬盘复制机等,对涉案计算机硬盘内容进行一比一完全复制,同时计算硬盘哈希值;

  (二)将复制好的一次性刻录光盘、硬盘复制机等接入取证计算机或将U盘、储存卡连接只读设备后接入取证计算机;

  (三)使用电子数据取证软件对目标设备进行分析,提取相关证据,包括涉嫌违法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服务及其销售单据、操作记录、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详细记录电子数据文件的具体内容并计算每一个证据文件哈希值;

  (五)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计算机终端、闪存、光盘、移动硬盘等设备分析的整个操作过程进行拍照和全程录像;

  (六)将电子数据内容及取证过程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刻录成光盘保存,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

  (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需要鉴定的书证、物证和电子数据及时送交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八)对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与认定,必要时可提请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固定和封存,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封存方法应当保证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在不解除封存的状态下无法启动和使用;

  (二)封存前后应当拍照和录像,以完整反映封存前后证据状态的一致性。

第七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在网络巡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地区的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其中,同省(区、市)的,可以直接移送;跨省(区、市)的,可以通过省级执法部门转交。

  其他地区执法部门接到相关网络文化市场案件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调查。

  第三十条 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处网络文化市场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其他地区且独立调查取证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并载明案件来源、案件名称、案情概要、相关证据材料及提请协助调查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其他地区执法部门接到协助调查函后,应当根据提请协助调查事项,为办案地执法部门开展异地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帮助,或者依法协助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在协助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函告办案地执法部门。其中,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执法地区部门依法协助调查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办案地执法部门在对其进行审查和认定后,可以直接作为案件办理的证据。

  案件办理终结后,办案地执法部门应当将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在网络文化市场案件办理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协助调查的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同时抄报其上级执法部门。

  第三十五条 协助调查网络文化市场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办案地与其他地区执法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对符合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标准的网络文化市场案件,执法部门在向上级执法部门报告时,应当将协助调查的执法部门及其办案人员等情况一并报告。

  上级执法部门对符合督办条件的跨区域网络文化市场案件应当进行督办,并可以对办案地及协助调查地的执法部门给予办案补助。

  第三十七条 上级执法部门在表彰奖励重大网络文化市场案件时,应当根据执法部门及协助调查的执法部门参与案件查处的程度及实际贡献,一并予以表彰奖励,或者建议其他执法部门的上级执法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执法部门可将本单位协助其他地区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情况上报上级执法部门,作为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考评的辅助材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搜索引擎是指根据一定的策略,运用特定的计算机程序从互联网上搜集信息,在对信息进行组织和处理后,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将用户检索相关的信息展示给用户的系统。

  哈希算法是指将任意长度的二进制值映射为固定长度的较小二进制值的算法。其中较小的二进制值称为“哈希值”。哈希值是一段数据唯一且极其紧凑的数值表示形式。

  第三十九条 网络搜索常见的关键字包括:

  (一)网络游戏的名称、角色、装备、道具、虚拟货币及其运营单位的名称、域名、IP地址等;

  (二)网络音乐的名称、歌词、格式、类型、演唱者或者“音乐下载”、“免费MP3”等;

  (三)网络文学作品的名称、作者、主要人物或者类型等;

  (四)网络视听节目的名称、角色、演员、导演、年份、类型或者“电影下载”、“免费电影下载”等。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船舶远程识别

无人遥控潜水器最早出现在1953年,主要用于考古方面的研究。

世界上第一台rov是 DNV GL生产的,其使用水下机器人(ROV)完成了世界上第一个水下远程船舶检验。

水下机器人也称无人遥控潜水器,是一种工作于水下的极限作业机器人。水下环境恶劣危险,人的潜水深度有限,所以水下机器人已成为开发海洋的重要工具。

9. 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验船师和船舶质检员干得活差不多,都是检验船舶建筑质量的,但验船师属于船级社,主要工作是审查船舶建造是否符合船级社规范的要求,船级社是船东和船厂之间的第三方的船舶质量保障力量;而质检员是属于船厂的员工,代表船厂的利益,主要工作是在分段和整船提交给船级社的研船师检验之前,先在厂内部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有问题的及早返工整改,确保能被研船师检验通过,所以研船师经常要跟船厂质检员打交道。由于工作内容差不多,质检员跳槽去当研船师的挺多。

你学的船舶工程,实际上对口的工作是船舶设计,建造和检验方面的,说简单点是造船的;

而海员是属于用船的(通常是学轮机管理和航海技术的),所以海员并非是你的对口工作,你如果相当海员,还要去考相关的上船证书才行。

当然如果你若干年后既懂造船和检验,又懂用船,那你就很厉害了。

10. 船舶定期检验

塔吊的定期检测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机检验检测至少2年进行一次,安全装置检验检测至少1年进行一次。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吊在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对新塔吊首次启用的;经大修、改造的;超过检验周期的;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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