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管系的安装的高危作业
渔船安全生产须知
1、渔船出航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技术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航行签证簿
等证书证件。
2、渔船出航时必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所有船员都应持有四小证。
3、为保证渔船安全,必须时刻开启避碰系统和渔船定位监控系统。
4、救生和消防设备必须有效配备,并易于取拿,以防不测。
5、渔船上的救生筏必须正确安装,严禁绳索捆扎。
6、渔业船舶必须编队(组)结伴航行作业,保持通讯畅通,同进同出,相互照应。
7、渔船严禁在大轮航道锚泊或作业。
8、渔船要随时做好值班工作,观察周围情况,正确开启或使用号灯号型,做好应急
准备,防止事故发生。
9、渔船严禁超载、超高、超抗风力航行、作业。
10、蟹笼船在8级以上大风时严禁装载蟹笼航行、转移渔场。根据船舶稳性测试,由
于蟹笼船迎风面过大,在8级大风(含8级)装载笼航行极有可能造成船只倾覆。
即使在无蟹笼装载的情况下,笼架的迎风面也是很大(比如家里的纱窗)也有倾覆的危险,几年来我县已发生数次重大安全事故。
11、禁止帆涨网作业超载、超风生产,帆涨网作业因每顶网具重量近5吨,由于网具
(锚)装载在甲板上,严重造成船舶稳性不足,根据测试船舶在9级大风时,如网具装载不当很有可能造成船只倾覆危险,如船只空载将更加危险,我县已有较多的倾覆例子。
12、船舶发生碰撞后,应即刻采取抢救措施,并尽可能详细的记录碰撞的时间、地点、
对方船名号、船籍港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3、遇9级以上大风天气,在港渔船禁止开航,在渔场渔船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
持通讯联系畅通,及时收听气象, 10级以上大风渔船必须回港避风。
14、渔船在雾季须加强值班瞭望,采用安全航速,并按规定鸣放雾号,正确运用雷达
和避碰系统,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15、渔船必须依法生产,以遵纪守法为荣,违法违规为耻。
2. 船舶基本安全知识题库
船舶航行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人为因素、船舶因素和环境因素三方面。 其中,人为因素主要是船员的误操作、责任心不强或人员素质不高等造成的事故。
IMO在ISM规则中指出,海上事故的发生约有80%是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因此,传船舶安全航行的首要是人为因素。
3. 船舶安全作业
1、乘船注意安全,禁止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上船。
2、不要乘坐无牌无证船舶、超载船舶、人货混装船舶、不允许载客的船舶以及船舶质量差的船舶。
3、上下船舶要按序行进,不得拥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事故。
4、禁止在船上打闹、追逐,以防落水,不要拥挤在船的一侧,以防船体倾斜发生事故。特别是小船,不要摇晃,要下蹲,分散坐好。
5、禁止在船头、驾驶室和船顶棚上放物坐人,也不要进入机舱等场所乱动船上设备,影响船舶航行和人身安全。
6、船靠、离码头,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遇紧急情况,也不要自作主张跳船,以防人员碰伤和落水。船驶过风景区时,不要集中在船一侧观景,以防船舶倾翻沉没。
7、遇有大风(五级及以上)、暴雨、大雪、大雾(能见距离50米以内)等恶劣天气,要避免乘船,也不要催促船员开船。
8、航行中遇大风大浪因事故遇险,要听从船上工作人员指挥,沉着应对,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来源:岳阳市地方海事局——乘船注意事项
4. 船舶管道安装基础知识
1、目前我国尚无船舶防雷的相关规范,因此加强对船舶防雷研究和探讨,提高对船舶及其电子信息系统防雷的认识,参照相关防雷规范统一技术要求,采取积极的防雷措施减少或避免雷电事故的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完善船舶防直击雷措施。建议参照GB50057- (2010)R的技术要求,将该船防雷等级按二类防雷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避雷针保护范围要全覆盖船体。接地引下线应采用屏蔽电缆。
5. 船舶压载管系
能。加装压载水的主耍目的就是船在宅船时重心上升了,对稳性不好,加装一些压载水使船在空船时底部重上部就轻了许多这样疣能捐高稳性,以防船在航行时遇大风浪天气稳性不好易发生事情,所以正常情况下,船在码头一边卸货一边在往压载仓内注水,货还未卸完该注压载仓的水己达到航行要求了。
6. 船舶管系安装工艺
绿色代表海水管路,黑色代表舱底水管路,黄色代表滑油管路,红色代表消防管路,白色代表压载水管路
7. 船舶管系的安装的高危作业是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航行秩序,保障船舶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特制订本试行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行驶之客货轮船及其他各种机动船舶(以下简称轮船)均须遵照本规则之规定执行(机帆船在不使用机器行驶时不在此限);如有违犯者,得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处分。
第三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除公安舰艇及有关机关在执行业务上自备专用之机动船外,均须经过航管部门检丈合格,并领有通航证件者始得航行。
第四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均应遵照各该区航管部门之规定装载客货,并按有关规定配足合格船员。
第五条 轮船与驳船均应在两舷边明显处标明船名,在船尾标明船名与船籍港。
第六条 轮船须备有国旗,所属单位专用旗和全副国际信号旗。船首悬挂专用旗,船尾悬挂国旗,纪念节日挂满旗。
第七条 本规则内所规定的信号,一切轮船均应严格遵守;声号无论白天或黑夜行驶,均应正确使用;灯号应在自日落至日出时间内正确使用,容易混淆之灯光不得外露,旗号及形号应在自日出至日落时期内正确使用。
第八条 行驶本省之轮船,对航道、航标、绞滩工具及其他水上建筑物均有爱护之责。如发现有异状时,应尽可能向其主管机关或航管部门报告;如不慎损坏时,应主动报请赔偿或自行设法修理,否则应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九条 轮船如发现他船遇险时,除本身也在危险中或本身因故不能航行者外,无论何时何地、均有尽力抢救之责。
第十条 轮船上一切工作人员,均应积极防止海事发生,当船舶遇险时,应即采取有效措施,奋勇抢救。务期转危为安,最低亦须使海事减轻,不致继续扩大和严重。但在经尽力施救以后仍然不能挽救危局而必须发布弃船命令时,所有旅客及船上工作人员均应穿妥救生衣,备好其他救生措施。弃船命令必须在海事发生后尽最大努力施救而仍不能挽救危局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始得由正驾长发布。
1.船舶搁于礁石上,经过最大努力,仍不能脱险,并随时有断折、沉没、倾复之危险时。
2.船舶失火殃及机舱,焚毁救火动力,灭火管系,并火势蔓延整个舱面建筑时。
3.碰撞触礁后,失去一切动力,大量进水,立即有沉没危险时。
弃船命令未下达前,值班人员及在各个抢救岗位上之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弃船命令下达后,机舱值班人员非得正驾长两次完车通知,不得擅离岗位(如为蒸气机舱时,须将锅炉水放完),船上工作人员应尽先协助旅客离船,然后船员离船,正驾长必须在所有旅客及船员离船后始得离船。离船时,正副驾长须随身携带国旗、航行日志、船具目录、各项船舶证书、现款、帐务及其他重要文件等,正副司机须随身携带轮机日志。
第十一条 海事发生后,正驾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航运部门报告海事发生原因、处理经过及损失情况,不得隐瞒真象。
第二章 信号使用
第十二条 轮船应备有响亮的汽笛一具,70厘米见方红旗两面,70厘米见方的白旗一面,国际信号旗全副,并直径不少于40厘米的黑球三个。
第十三条 单轮行驶之灯号:
1.桅灯——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挂于前桅上高出驾驶台不少于一米处;如无前桅之轮船,则挂于驾驶台顶上之定灯架上。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两边各偏向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三公里外清晰可见。
2.舷边灯——左舷红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右舷绿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照射自船首正前方起向左右船腰各偏后一百十二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两舷红绿边灯之装置,应装有与船之龙骨平行的遮板,其长度需自灯心向前伸出至少0.6米,并在遮板之前端装置挡板一块,其宽度等于灯心丝与遮板之距离,使由船之一舷不能望见另一舷之灯光。
3.尾灯——船尾悬挂白色常明定光灯一盏,光线须自船正后方起照射至两边各六十七度三十分。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第十四条 拖船行驶之灯号,除按照单轮行驶之灯号悬挂外,并应在不同方式行驶下分别加挂下列灯号:
1.拖驳船队行驶时,加挂与第十三条(1)项相同之白色桅灯一盏,两灯间垂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拖轮绑拖或顶推船舶行驶时,加挂绿色常明定光桅灯及白色常明定光桅灯各一盏,三灯垂直悬挂(上下白灯、中间绿灯)最低一灯应高出驾驶台一米,灯距不少于0.6米。
3.拖输在一列式拖带时,应于烟囱后面加挂白色灯一盏,其规格同尾灯,并高出尾灯一米,以便于被拖船舶操舵。
第十五条 驳船被绑拖或吊施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悬挂舷边灯和尾灯;被顶推时可只挂悬外灯。当两艘或两艘以上驳船,并列一排时,仅在右边最外一般的右舷悬挂绿边灯,在左边最外一艘左舷悬挂红边灯。
轮船被拖带、绑拖或顶推时,也应按此规定悬挂灯号,但拖轮本身红绿边灯不得因绑驳有边灯而不挂。
第十六条 轮船,驳船在江中、岸边、码头系泊或抛锚时,应悬挂下列信号:
1.日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黑球一个(停靠码头时可免挂)。
2.夜间须于船首明显处悬挂白色定光环照锚灯一盏,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如靠岸时停泊拴有缆绳使船与岸间有距离时,夜间须在缆绳上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缆绳上悬挂红旗一面。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如弹药、爆炸品、汽油等)输船及驳船之信号:
1.在行驶中悬挂的旗号:
(1)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低于摄氏二十八度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两端各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两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装载危险品之爆发温度在摄氏二十八度以上时,单轮拖船驳船除按第十三、十四 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悬挂灯号外,夜间应于桅之横桁一端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日间在桅桁上悬挂红旗一面。增挂灯光之强度,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2.下锚后航行灯熄灭,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灯号外,并按上项规定悬挂红旗或红灯。
第十八条 船舶在装卸重件机器、液体、货物或停泊修理时,除按第十六条之规定悬挂信号外,日间应于显明处加挂[TE]旗,夜间加挂上下垂直之红、白光环照灯各一盏(上白下红),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第十九条 轮船搁浅或机器失灵之信号;
1.轮船搁浅,日间应在显明处垂直悬挂黑球两个,夜间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离不得少于0.6米。
2.机器失灵,船在航行时,日间於桅上悬挂国际信号旗[D]一面,夜间除显示桅灯、尾灯、舷边灯外,并应在横桁下垂直悬挂红色环照定光灯两盏,其间距不得少于0.6米;下锚后,日间[D]旗落下,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加挂黑球一个,夜间航行灯和红色环照灯熄灭,并按第十六条之规定加挂锚灯一盏。
失灵船应尽量在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之安全位置迅速下锚,不得任意浮动。
第二十条 各种工作船舶之信号:
1.日间不论在行驶或抛锚中进行工作时,除应悬挂国际信号旗[TE]各一面外,在可通航之一面加挂黑球一个。
2.夜间工作时应在桅杆上设置横桁一根,悬挂成一等边三角形的环照灯三盏,即桅尖上挂白光灯,横梁两端在可通航之一面挂白光灯,在不可通航之一面挂红光灯,三角形灯间距离规定为一米,光强须在天气晴朗之黑夜至少二公里外清晰可见。
在行驶中工作时还须加挂桅灯、舷边灯及尾灯,抛锚工作时则改挂锚灯。
3.航标工作船工作时,夜间应于甲板上四面均可显明易见处悬挂上下垂直之环照绿光灯两盏。
第廿一条 轮船在行驶中与他船相遇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1.短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二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右行驶;
2.短声汽笛二声(二声之间隔为一秒钟,下同),表示本船正转舵向左行驶;
3.短声汽笛三声,表示本船正倒车后退。
第廿二条 轮船在行驶中,欲警告他船注意时所用之声号,按下列规定:
一、长声汽笛一声(声音延续四至六秒种,下同):
1.前后两船尾随而行,后船鸣放,表示可否超过;
2.轮船警告前行木船注意本轮所发生的手播信号,或表示要木船避开航道;
3.前行拖驳船队之拖轮鸣放,表示本船避让不灵,他船应尽量让开;
二、长声汽笛二声,在轮船靠离码头前十分钟鸣放,表示警告周围船舶注意或远离。
三、长声汽笛二声:
1.当前后船尾随行驶时,前船鸣放表示同意后船越过;
2.当上下水两船均将驶近漕口附近,其中一轮鸣放,表示我轮正在漕口外停车,等候你轮驶过。
第廿三条 轮船在雨、雪、雾等视线不清天气,或在未设信号台之夹堰及弯曲水道内行驶及单轮、绑拖或顶推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一次;一列式拖驳船队时,轮船应每隔二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一短声。
第廿四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到大雪、暴雨、浓雾等特殊情况,停止行进之声号:
1.单轮、绑拖、顶推及各种工作船,已停车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长声汽笛二声;停泊抛锚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历时五秒钟;
2.一列式拖驳船队,已停止不进时,应每隔一分钟鸣放汽笛二长声二短声,停泊抛泊后应每隔一分钟连续敲号钟一次,并接敲二响,连续时间为五秒钟。
第廿五条 轮船遇难时之求救信号:
1.短声汽笛连续鸣放或敲打其他能发声之器具;
2.在日间悬挂国际信号旗[NO]各一面;
3.在夜间燃放红色或蓝色的火号,并燃烧其他可燃之物。
第廿六条 轮船试车时,应在桅杆横桁上悬挂国际信号旗[A]一面,试车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三章 航行规则
第一节 航前
第廿七条 轮船应开好航前会议,讨论明确本航次的任务,研究制订如何完成任务的措施,并进行三查(即查驾驶部属具,轮机部机具、查人力、查装载),保证安全航行。
第廿八条 轮船开航前必须带足足够的工具及燃料,并与港务部门办妥各种手续。
第二节 航中
第廿九条 轮船应随时注意辨察船行方向和水性,严禁麻痹大意冒险航行,严格防止海损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 轮船在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尽量减速慢车,必要时停车:
一、经过集镇及船舶经常停泊地时;
二、遇有他船悬挂[TE]旗或红旗时;
三、在不明来船动向时;
四、对航道、航标有疑问时;
五、在视线不清之雨雪雾中行驶时;
六、遇拖驳船队及各种工作船时;
七、遇有遇难船舶时;
八、两船在狭窄水道内相遇;
九、在航道附近遇有重载木船或小艇木船等靠岸装卸货物时;
十、经过码头修建地段、筑堤工地及堤岸低险处时;
十一、在弯曲水道内不易望见来船时;
十二、其他悬有要求慢车信号或陆岸地段。要求慢车信号为:日间悬挂[TE]旗或红旗,夜间垂直悬挂上白下红间距不少于0.6米之环照灯各一盏。
第三十一条 两船前后尾随行驶,其间距离上水不得少于后船的三个船长,下水不得少于五个船长(拖驳船队作为一个整体计算)。
第三十二条 轮船及驳船之最大吃水剩余水深之规定:
一、轮船不得少于20厘米;
二、驳船如河底为沙底时,不少于10厘米,石底不少于15厘米;
三、装有危险品之轮、驳船,除按上述两项规定外,应再增加5厘米;在经过上述最浅水位航道时,轮船应减速慢车航行。
第三十三条 未设夜间助航标志地段,在机器正常运转和月色明朗情况下,可以在好的航段中实行夜航,但在气候恶劣时严禁航行。
第三节 过滩
第三十四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狭窄弯曲或险浅水道内时,绝对禁止超越或抢滩。
第三十五条 轮船行驶将进滩险、五花水、鼓喷水及弯曲危险水道时,应特别警惕有无来船音响及声号,并随时作好避让准备。
第三十六条 两轮尾随行驶,在上滩或通过漕口时,后输应即停车等候,前轮上驶露尾后,应鸣长声汽笛一声,表示后轮可以继续前进。
第三十七条 正驾长必须贯彻民主看滩精神,在组织引水员和水手看滩时,应当作到腿到、眼到、研究到、交待到、贯彻到。轮船过滩必须当看必看,当转必转,当绞必绞,当吊必吊,不得冒险过滩。
第三十八条 船员必须服从航监人员和航道工程队施工警戒人员的指挥,不得冒险行驶。
第四节 避让
第三十九条 两船迎头相遇,即夜间互见对方红绿边灯,日间两船船首旗杆在一直线上时应各转舵向右行驶,以便互经对方左侧驶过。
第四十条 两船交叉相遇,即在甲船一边灯处见到乙船另一边灯,并有发生碰撞之危险时,显示绿边灯之船应避让显示红边灯之船,显示红边灯之船应保持原行航向小心前进;倘因天气恶劣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发现较迟时,显示红边灯之船亦应积极
8. 船舶管系的安装的高危作业有哪些
1.
装货前:认真备舱以符合验舱要求(要求要达到“散粮清洁”的程度),装前 可提出由海事部门监装,通过代理向发货人索要危险货物适装证明和准装证明,与 港方共同制订部署防火计划,甲板备好水龙,以防失火。因硫磺对裸露的钢板腐蚀 严重,装货前要求对货舱内钢板及舱底喷上一层石灰水(Limewashing),喷涂石灰 水浓度一定要大一些,尤其是喷在舱底和靠近舱底板的舱壁处的浓度要尽量大些、 一厚些。基本标准是新喷石灰水干燥后,看不见舱壁及舱底的颜色,只能看见新喷 之处呈纯白色即可,否则需再喷一次。这样可尽量降低硫磺对舱内钢板的腐蚀。
2.
装货期间:硫磺在船期间一定要落实防火措施。在甲板上及货舱内严禁吸烟,严 禁明火作业,货灯要加网罩,井及时收放,位置要妥营。
9. 船舶五种危险作业
从设计完成开始计算船舶的建造一般分为如下几个过程:
一、生产设计、相关材料和设备的采购
这个过程一般都是船厂来完成的,不过现在部分设计单位也具有生产设计的能力。生产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船舶生产的进度及质量。另外,船厂的采购部门必须向其他设备商订购主机及其他配件。
二、板和型材的加工
1 放样
这和机械设计中的放样差不多,不过船舶的曲面是二维的,其放样的难度甚至高于飞机。传统的船厂有专门用于放样的样楼,而现代化的船厂基本上都采用计算机放样了,不过部分过于复杂且不可展开的曲面还是必须人工放样。
2 板和型材的预处理
板和型材到了船厂以后,首先要进行校平,表面除锈然后上底漆。因为钢是很容易生锈的,不做预处理的话等船造出来了板至少要烂掉1/10。
3 下料及成型加工
下料简单地说就是按照放好的样子切板和型材。现在大部分船厂在这方面都实现了自动化。不过,成型加工一般比较麻烦,薄板和型材通常采取冷弯加工的方法而厚板及部分曲率很大的结构(球首就是一个典型)必须采取热加工的方法成型。一般即使是很有经验的老师傅烧一个球首也要一个多月(如果板厚增加的话这个时间会大大延长)。
三、分段组装
这个过程的工作量很大,主要是在车间内把形材和板焊接成分段,再用平板车将这些分段运输到现场。
四、船体合龙
就是在船台上和内把分段组合成船。这个过程难度是比较大的,劳动迁都也很高。该过程涉及到大量的起重和焊接作业,因为对设备要求较高,该过程是船舶生产中的瓶颈。
五、下水
这个过程是船舶建造中最危险的过程,一旦发生事故整个船就报废了。具体过程没什么好说的。
六、码头
把管子,阀门和其他大型设备及装潢材料装上船。这个过程涉及到的专业最多,是船舶建造中最混乱也最容易发生事故的过程。
七、试验交船
包括系泊试验和航行试验,主要是测试实际建造完成后船舶各方面的性能数据。
上面的过程比较传统,目前预技术已经被广泛采用6过程已经被大大地简化了。
10. 大型船舶操纵培训题库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11. 船舶管路的安装与检验
船舶管路是船舶上用来连接各种机械设备的管道,用来传送水、油、气等有关工质。船舶管路有两大类:动力管路和船舶系统管路。
动力管路是用为主机和辅机服务的各种管路,有燃油、滑油、冷却水、压缩空气、排气、废热等管路。
船舶系统管路是为了提高船舶的抗沉性、稳性,为了满足船员、旅客的正常生活需要。
船舶系统系统很多,有为全船供应海水和淡水的供水系统;为调节船舶压载用的压载水系统;为排除舱底积水用的舱底水排出系统;为全船提供压缩空气用的压缩空气系统;为灭火用的消防系统等等。
这些系统所采用的设备如泵和压缩机等绝大部分是电动的,并能自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