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船舶节能技术(船舶节能技术规范)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3 00:10 点击:252 编辑:jing 手机版

1. 船舶节能技术规范

节能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定:

一、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

四、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五、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六、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

2. 船舶管理节能降耗建议100条

Q355是一种钢材。是一种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广泛应用于桥梁、车辆、船舶、建筑、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其中“Q”意为屈服强度,355表示这种钢材屈服强度为355MPa,并会随着材质的厚度的增加而使其屈服值减小,Q355GNH耐候钢, 即耐大气腐蚀钢,是介于普通钢和不锈钢之间的低合金钢系列,耐候钢由普碳钢添加少量铜、镍等耐腐蚀元素而成,具有优质钢的强韧、塑延、成型、焊割、磨蚀、高温、抗疲劳等特性;耐候性为普碳钢的2~8倍,涂装性为普碳钢的1.5~10倍。同时,它具有耐锈,使构件抗腐蚀延寿、减薄降耗,省工节能等特点。 耐候钢主要用于铁道、车辆、桥梁、塔架等长期暴露在大气中使用的钢结构。

用于制造集装箱、铁道车辆、石油井架、海港建筑、采油平台及化工石油设备中含硫化氢腐蚀介质的容器等结构件。

3. 船舶节能措施

一、活动主题

  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主题为“节能降碳,绿色发展”,全国低碳日主题为“低碳生活,绿建未来”,交通运输行业宣传主题为“深化交通绿色发展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

  二、活动时间

  8月23日至8月29日为全国节能宣传周,8月25日为全国低碳日。

  三、主要任务

  围绕国家节能宣传周的宣传重点,紧扣交通运输行业“深化交通绿色发展 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宣传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各具特色的绿色低碳宣传活动,广泛动员交通运输职工、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确保活动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四、活动内容

  (一)组织开展节能低碳日主题体验活动,鼓励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节能低碳办公和健步走活动,倡导节水节电办公和绿色低碳出行。

  (二)组织开展节能低碳主题宣传活动,围绕交通运输碳达峰碳中和重点工作,对绿色公路、绿色港口、绿色水运以及绿色城市等进行宣传报道,在行业内广泛宣传有关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大力宣传推广交通运输节能低碳新技术,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鼓励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应用,倡导绿色出行,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活的社会基础。

  各单位结合实际,在办公场所、车站、公共交通车辆上张贴宣传标语、宣传画,悬挂节能宣传横幅,利用公交车、出租车电子屏幕,滚动播出节能宣传周和低碳日的内容、标语、口号,全方位宣传倡导交通绿色出行。通过公众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推送宣传文章及视频,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向公众宣扬低碳绿色时尚健康的生活习惯,树立低碳办公和节俭文明消费理念,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

  (三)开展 “低碳日”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在节能减排中的表率示范作用,举办能源紧缺体验和绿色低碳出行活动。8月25日“全国低碳日”当天,采用停开空调、四楼以下停运电梯和适当关闭公共区域照明等方式进行能源紧缺体验。办公人员要减少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和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骑行自行车或步行上下班,以绿色低碳的办公模式和出行方式支持节能减排。

4. 船舶能耗报告规定

提交之后就不能修改了。

5. 船舶节能技术规范最新版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于2020年8月1日生效实施。新版《规则》对船长20m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的检验制度、安全和防污染技术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全面覆盖船舶种类,简化船舶检验要求,技术标准更加趋向科学合理。

新版《规则》坚持安全底线原则,结合航运发展和船舶检验实践要求,补充完善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技术标准,增补海上作业自卸自吸砂船船型,优化客滚船系固要求,完善特殊构造船、敞口集装箱船、近海供应船等船舶的附加技术要求。

新版《规则》在现有国内航行海船环保要求的基础上,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面对接船舶水污染物、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空气污染等方面都采用行业最高标准,鼓励船舶节能减排,全面提升船舶环保水平。

新版《规则》46年来首次将海南岛至西沙海域的航区等级由远海航区调整为近海航区,促进三沙水域交通运输发展。在便利服务方面,新版《规则》将原19份船舶检验证书精简到4份,提高船舶检验整体效率。为加强旅游船安全技术水平,在兼顾游客旅游舒适性基础上,新版《规则》明确了旅游船人均观光区域甲板面积、游步甲板面积等的最低要求。

6. 船舶能效规则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鼓励人们采取最佳实践方案提高燃油的效率,并且鼓励在现有船舶上使用最新的技术装备。

船舶纵倾优化是上述SEEMP战略领域的一部分,它能减少成本,为船舶在运营中提高效率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方法。

作为目前最容易实现的节能手段之一,它也经常被称作“悬挂在低处的果子”,因为它很容易采摘(实现)。

现在已经证实了实时监测和优化纵倾的技术能够明显节约能耗,因此该技术越来越受到重视。

7. 船舶节能减排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运输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能源供应协调,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销售、进口的煤炭、油品、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矿山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道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公路的清扫保洁和绿化工程、绿化作业、港口码头工程贮存物料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

  (四)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从源头、生产过程及末端选用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督促会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

第二章 达标及提升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等相结合。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应当根据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在通风廊道上不得建设高层建筑群及其他影响大气扩散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量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采取措施,保持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者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一条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持续达标及提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大气环境质量分阶段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重点大气污染物包括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本省确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分解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的原则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可以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或者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和大气污染源监控网,并保证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和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的大气特征污染物监测监控设施,保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第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未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定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

  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是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小时均值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损或者擅自拆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和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禁止新建、扩建列入名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高污染工艺设备。淘汰的高污染工艺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调整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一节 能源消耗污染防治

  第十七条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或者企业燃煤燃油自备电站。

  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重污染项目。

  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役到期的燃煤发电机组应当按期关停退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服役时间较长的燃煤发电机组提前退役。

  第十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煤炭总量控制目标,明确实施途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煤炭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总量削减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引导企业落实清洁能源替代措施。

  第十九条 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应当采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第二十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区域供热规划,建设和完善供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的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并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生物质等分散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安装国家和省明令淘汰、强制报废、禁止制造和使用的锅炉等燃烧设备。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限制高污染锅炉、炉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安装、使用非专用生物质锅炉。禁止安装、使用可以燃用煤及其制品的双燃料或者多燃料生物质锅炉。

  生物质锅炉应当以经过加工的木本植物或者草本植物为燃料,禁止掺杂添加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其他物质,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控或者监测设备。

  第二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物种多样性、植物生长动态、生态系统功能、地理条件等需要,选择适当的绿化树种,减少植物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和园林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推广应用绿色农药剂型。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明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省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限值标准。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中标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制定本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

8. 船舶行业标准

CB/T开头的是中国船舶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

CB是中国船舶行业标准的代号。由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原六机部)发布的行业标准。

除CB/T标准外,还有:CB/Z是中国船舶行业标准中的指导性技术文件;CB*/Z,是全国船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9. 船舶排放标准最新

船舶大气污染的标准是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内河沿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10. 智能船舶规范

按易燃程度分为一级油船、二级油船、三级油船。一级油船载油的闪点为28℃以下,二级油船载油的闪点为28~60℃,三级油船载油的闪点为60℃以上。

油船根据运输油品种类不同,分为原油船和成品油轮。

根据吨位大小的不同。

ULCC?顶级油轮,吨位320,000+

VLCC?超大型船舶.?吨位200,000?到?320,000?吨

Suezmax?吨位120,000?吨到199,999?吨.

Aframax?吨位80,000?吨到119,999?吨.

SUEZMAX、通过苏伊士运河为限

AFRAMAX?平均运费指数AFRA(Average?Freight?Rate?Assessment)最高船型,

经济性最佳,是适合白令海(Baltic?Sea)冰区航行油船的最佳船型。

Panamax?吨位55,000?吨到80,000?吨,?以通过巴拿马运河为上限。

MR?成品油轮,载重吨约3?万吨到5?万吨?

油船(Oil Tanker)

也就是石油油船,是一种散装运输油品的商船。根据运输油品的类型可以分为两个大类,原油油船和成品油船。

①原油船(Crude Tanker),用于将大量未加工的原油从提取处运输到精炼处。

②成品油船(Product Tanker),一般船型较小,用于将加工好的石化产品从精炼处运输到就近的消费市场。

油船在国际上一般以载重吨(DWT)的大小进行分类,下文所说的船舶大小均指载重吨。

载重吨(DWT)

顾名思义,载重吨是指船舶允许装载货物的重量,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总载重吨是指在任意的吃水下,所能允许船舶装载的最大重量,其数值等于船舶满载排水量减去空船排水量。在不同的海区、不同盐度、不同纬度和季节,总载重吨的数额并不一致,诸如国际航行海船一般有热带淡水、淡水、热带、夏季、冬季、北大西洋冬季等不同的载重吨位,木材船还有木材载重吨位。这些吨位都以载重线的方式勘绘在船体上。

净载重吨是指在具体的某个航次中,船舶所能装载的最大货物重量。也就是总载重吨减去燃油、柴油、淡水、备件、物料、供应品、船员和/或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船舶常数(包括船底壳附着物、机械内油品残留物等)所得到的载重吨位。

我们熟悉的干散货船、油轮的分类,例如好望角型、巴拿马型、灵便型、阿芙拉型、苏伊士型……等,均是以载重吨为标准划分。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