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电话
2021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万里行”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启动,2021年12月底结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活动,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
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曝光一批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月至少在省级主流媒体曝光一个典型案例,并向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真正形成震慑。
要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员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等方式,以案说法引导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
2. 上船电工培训电话
船电专业,就是在船上做电机员,主要负责船上电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但是这些电器设备不是那么容易出现故障的,所以很多时候电机员在船上只负责换个灯泡啥的,很闲。萊垍頭條
大约十年前,国际上要求轮机员都要掌握电器知识,航海院校也不再招收船电专业。萊垍頭條
但实践证明,电器不是那么好学的,而轮机员在真正应对电器问题时又显得力不从心,所以一时船上还少不了电机员。萊垍頭條
于是就出现船上需求电机员,而航海院校又不再培养电机员,公司到哪都招不到人,所以那几年电机员非常少,没法只好找些老电工上船做电机员。萊垍頭條
现在似乎一些院校又培训船电专业了。垍頭條萊
电机员在船上的级别相当于二副二管轮,工作却远比二副二管轮轻松,而且不需要从三副三管干起,但是也没有更大的晋升空间。萊垍頭條
而现在的电机员市场比较乱,人很多,大多都不是院校毕业的,都是些电工出身,看到船上电机员门槛低工作轻松收入又高,就纷纷挤入这个行业。该介绍的情况我都讲了,前景你自己判断吧。條萊垍頭
3. 中国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2021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强化问题隐患警示曝光,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安全生产万里行”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启动,2021年12月底结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活动,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
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曝光一批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月至少在省级主流媒体曝光一个典型案例,并向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真正形成震慑。
要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员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等方式,以案说法引导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
4. 中船集团安全培训中心
一、渔业生产,安全第一。
二、今天的隐患,明天的灾难。
三、出海生产切切不可麻痹大意。
四、一船遇险遇难,众船互援互救。
五、今日心存侥幸,明日可能不幸。
六、全面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大力提高渔民安全生产自觉性。
八、渔船必须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九、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十、侥幸心理要不得,害人害己危害大。
十一、渔船出海作业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
十二、大力弘扬渔船海上互援互救友爱精神。
十三、船东船长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十四、严禁渔船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
十五、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共建平安汕
5. 上海船厂培训中心电话
中国差不多有3000多家大大小小的造船厂前百名:1.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2.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3.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4. 江苏新世纪造船股份有限公司5.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6.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7. 江苏扬子江船厂有限公司8.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 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10. 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11. 武昌造船厂12.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13.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14.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15.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16. 浙江欧华造船有限公司17.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青山船厂18. 扬帆集团有限公司19. 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20. 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1. 广州黄埔造船厂22.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3. 常石集团(舟山)造船有限公司24. 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25.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26. 江苏新时代造船有限公司27. 大连今冈船务工程有限公司28. 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29.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30. 东方造船集团有限公司31. 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32. 黄海造船有限公司33. 烟台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34. 扬州科进船业有限公司35. 舜天造船(扬州)有限公司36.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37. 福建省东南造船厂38. 天津新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39. 江苏省镇江船厂有限责任公司40. 国营川东造船厂41. 大连辽南船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零工厂)42. 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43. 浙江海丰造船有限公司44. 芜湖新联造船有限公司45.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江东船厂46. 江西江洲联合造船有限责任公司47. 淮滨县江淮船业有限公司48. 山东省威海船厂49. 辽宁宏冠船业有限公司50. 大连船舶重工舾装有限公司51. 九江银星造船有限公司52. 山东大鱼岛造船有限公司53. 荣成市寻山兴海造船有限责任公司54. 浙江天时造船有限公司55. 南通明德重工有限公司56. 宁波新乐造船有限公司57. 中船桂江造船有限公司58. 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59. 扬州龙川船业有限公司60. 台州枫叶船业有限公司61. 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温岭市东升造船厂)62. 广州航通船业有限公司63. 国营西江造船厂64. 南通亚华船舶制造有限公司65. 南京东嘉船舶制造有限公司66. 浙江方圆造船有限公司67. 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68. 浙江宏信船舶有限公司69. 青岛现代造船有限公司70. 临海市江海造船有限公司71. 临海市宏盛造船有限公司72. 南通港闸船舶制造有限公司73. 重庆东风船舶工业公司74. 吉宝(南通)船厂有限公司75. 重庆市泽胜船务(集团)有限公司76. 南京永华船业有限公司77. 湖北华舟有限公司78. 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79. 宁波市东方船舶修造有限公司80.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宜昌船厂81. 浙江合兴船厂82. 九江同方江新造船有限责任公司83. 荣成市泓运船业有限公司84. 宜昌达门船舶有限公司85. 国营青岛造船厂86. 靖江南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87. 温岭市长宏造船有限公司88. 荣成市石岛东海造船有限公司89. 浙江腾龙造船厂90. 台州海滨船舶修造有限公司91. 上海爱德华造船有限公司92. 临海市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93. 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94. 临海市回浦船舶修造有限公司95. 乳山市造船有限责任公司96. 宁波清源造船有限公司97. 广州市番禺粤新造船有限公司98. 浙江振宇船业有限公司99.枣庄扬帆船舶有限公司100. 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
6. 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电话是多少
2021年6月是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
强化问题隐患警示曝光,开展好“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
“安全生产万里行”与“安全生产月”活动同步启动,2021年12月底结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专题行、区域行、网上行等活动,加强问题隐患和反面典型曝光。
要突出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以及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曝光一批突出问题和严重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月至少在省级主流媒体曝光一个典型案例,并向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报送,真正形成震慑。
要发挥“12350”举报电话作用,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员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观看典型事故警示教育片、参观事故警示教育展览等方式,以案说法引导各类企业和广大职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主动性。
7. 上船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电话
如果你是自由人,想上船伤得在网上也好,朋友介绍也巴你得找大家。不能找小家。
在大连中介和养船注册公司不下几十家,完全靠普的有,象中远海运,大连国际航运等茚不错,你如果想上船大家有船,有公司的最靠普,象中远海运,全国沿海大城市都有,上网查一下你看看离你住地近的,先打个电话了解一下情况再定去不去,总的讲中海海运最靠普,它的前身是中国远洋总公司和中国海运总公司重组的,英文是C0SC0,ChⅰnαShⅰpⅰng,
8. 上船培训电话
请问你的船员证是哪一类的,渔船还是货船?垍頭條萊
渔船的我不清楚,货船的话如果是国内沿海,你要培训的证书有基本合格证书和适任证(如水手,三副,二副,船长等证),这两块的证书是要考试的,还有一本服务部,带上前面的基本证书等即可到海事局办理,工本费在是在300到500左右,具体你可以打电话咨询。萊垍頭條
跑外的货船,你除了以上的证书外,还需要办理海员证,这个证书个人无法办理,要单位办理的,另外还有健康证,黄热,霍乱接种证书。 即:国内上船需要:基本合格证书,适任证书,服务部~国外上船需要:基本合格证书,适任证,服务簿,海员证,健康,黄热,霍乱,另如果外籍船还要对应的外籍证书。萊垍頭條
9. 船厂员工安全培训
船厂考的焊工证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0. 上海船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电话地址
浦东新区电视大学浦东新区川沙镇川环南路320号20120058908291 振华职校龙居路校区:龙居路87号;商城路校区:商城路1088号;博兴路校区:博兴路279号;20013558206126、68754867 电视中专浦东北路1010号20120850694960总机转 职校新陆校区: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11号职校东沟校区: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010号20120650315437 川沙电大 航空服务学校 工读、育英学校浦东新区川沙镇华夏三路441号20120058378853 东港职校 东辉职校浦东新区锦绣路2081号20120468454685 群星职校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州路240号20012668322010 ·上海市东辉职业技术学校[940个班级] ·上海市港湾学校[628个班级] ·上海市医药学校[453个班级] ·上海市环境学校[441个班级] ·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学校[374个班级] ·上海市群星职业技术学校[371个班级] ·上海东辉高级职业技术学校[285个班级] ·上海市振华外经职业技术学校[249个班级] ·上海市冶金工业学校[181个班级] ·高桥职业技术学校[126个班级] ·上海市第二幼儿师范学校[104个班级] ·上海浦东高桥职校[104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电视中专[94个班级] ·上海市东方旅游职业学校[89个班级] ·浦东新区工业学校[84个班级] ·上海市第一人民警察学校[82个班级] ·上海市新陆职校[74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职校[71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业中专[70个班级] ·上海海运学校[61个班级] 上海市浦明师范学校[59个班级] ·上海市第六师范学校[59个班级] ·上海市体育师范学校[58个班级] ·上海船厂技校[58个班级] ·上海新世纪职业技术学校[56个班级] ·上海市燎原实验学校[55个班级] ·上海市轻工外高桥技术学校[55个班级] ·上海港技工学校[54个班级] ·东方旅职[54个班级] ·上海第二轻工业学校[52个班级] ·沪东造船集团技工学校[52个班级] ·上海塘桥职校[48个班级] ·上海公用技校[47个班级] ·上海市德州职业技术学校[47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职业技术学校[43个班级] ·上海河运学校[40个班级] ·沪东技校[37个班级] ·上海市东港职业技术学校[37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职业技术学校[36个班级] ·上海市第六师范学校(现上海市实验学校)[36个班级]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浦东云台路校区[35个班级] ·上海国际职业培训中心[32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成人教师进修学校[30个班级] ·浦东新区上海市医药学校[30个班级] ·上海市立信会计学校汇文分校[29个班级] ·上海二轻校[28个班级] ·上海市公交职工中专[28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学校[28个班级] ·上海浦钢技校[28个班级] ·上海市轻工业陆家嘴技术学校(原日用五金技校)[26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工业中等专业学校[21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民中等专业学校[21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农民中等专业学校[20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电视中等专业学校[17个班级] ·上海市沪东造船厂技工学校[16个班级]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浦东分部)[16个班级] ·上海海运技工学校[16个班级] ·上海市新陆职业技术学校[15个班级] ·上海市东方旅游职业技术学校[15个班级] ·上海市育华(集团)学校[15个班级] ·上海市高化职大附设中专[14个班级] ·上海市商业会计学校塘桥分校[14个班级] ·上海体育师范[13个班级] ·上海立信会计塘桥分校[12个班级] ·上钢三厂职工中专[12个班级] ·上海轻外技校[12个班级] ·上海市公用技工学校[12个班级]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农业广播电视学校[12个班级] ·立信会计学校东育分校[11个班级] ·震旦中专[11个班级] ·上海市经济管理学校北蔡分校[11个班级] ·振华职校[11个班级] ·三航局职工中专[10个班级] ·上海冶金工业学校[10个班级] ·上海市上川职校[10个班级] ·上海港教育培训中心[10个班级] ·上海市真空电子技术学校[10个班级] ·东港职业技术学校[10个班级] ·上海浦东经贸中等专业学校[9个班级] ·浦东钢铁集团成人中专[9个班级]
11. 中国船舶工业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官网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及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根据《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包括:乡镇(街道)、村(社)中企事业单位、个人(合伙)所有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的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游览船舶、渡船、渔业船舶以及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责任制。
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渡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委托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村(社)和船主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乡镇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负责本辖区自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长5米以下自用船舶的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负责乡镇船舶其他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指导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港监机构和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按职责分工负责乡镇船舶的登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港口(码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乡镇运输船舶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协助港监机构查处超载、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渡口管理机构负责检验非机动渡船并核发船舶检验证书;考核非机动渡船的船员并核发驾长证;依法处理违法的渡船、渡工;协助港监机构调查处理渡船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村、社应当积极协助船舶管理机构或人员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水库、湖泊、公园和风景区水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水域内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及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所属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 乡镇运输船舶
第十五条 乡镇船舶经营者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水运企业应当具有符合经营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和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业性运输:
(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应标定乘客定额牌,并具有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具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四)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或渡工、驾长及其他人员;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第十七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擅自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确需承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客(渡)船不得载运危险货物。渡船运载牛、马等大型牲畜时,除看管人员外,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第十八条 以承包、租赁、挂靠等形式经营的乡镇船舶,其所有者、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应当纳入相关合同。
第四章 渔业船舶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合格技术船员和其他船员;
(四)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安全防护工具;
(五)在规定部位标定船名牌。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不得从事客货运输或者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航行、停泊、 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业船舶违反水上交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理。
第五章 游览船舶
第二十三条 游览船舶凭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造船厂出具并经船舶检验机构监章的产品合格证书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
第二十四条 游览船舶应按乘客定额配齐救生设备,其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港监机构颁发的船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驾驶游览船舶应当服从水域管理机构的管理,接受港监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遵守所在水域有关航行、停泊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章 自用船舶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检验、发证。其中船长5米(含)以上的自用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
私人游艇适用游览船舶规定,乡镇企业自用船舶适用乡镇运输船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自用船舶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自用船舶的所有者应当服从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并与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章 乡镇渡口
第二十八条 乡镇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应当符合乡村规划,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和港监机构审核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跨行政区域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后审批。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
第二十九条 渡口应设在岸平、水缓、视线开阔、无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不得在危险品装卸、仓储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设置渡口。不得在航道上设置钟摆渡和缆渡。
第三十条 在激流航段设置渡口的,渡口及其上下游码头的设置必须进行通航安全论证,设定停航封渡水位。
钟摆渡和缆渡的牵引缆绳和附属机械抗拉强度应当符合安全规定。
第三十一条 渡口应当设置合适的码头。
渡口应当设置方便乘客上下和保障乘客安全的坡道、石阶等辅助设施。客运量较大的渡口须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明显的渡口守则、乘渡须知、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文号等告示牌。
第三十三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务院《渡口守则》和有关安全规定。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船人员应当奋力施救,并迅速向就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报告。涉及渔业船舶的,应同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事故现场的其他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情况下应当全力施救。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港监机构或者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获悉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并组织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 乡镇运输船舶及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其中涉及渔业船舶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自用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乡镇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船舶船籍所在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协助。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及直接责任者,由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任何人都有权对乡镇船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提出谴责,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 港监机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接受检查的乡镇船舶、设施,可以禁止其离港、责令驶向或移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拒不执行者,港监或渔港监督机构可采取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买卖乡镇运输船舶应当符合船舶交易管理规定及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并报所在乡镇、村(社)备案后,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市交通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5-07-12 14:4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是指乡镇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合伙所有的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船舶(渔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乡镇渡口,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以及乡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经营安全管理。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市(含地区行署、州、省直管市,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的乡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
公安、劳动、水产、农机、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船舶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配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员),为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负责乡镇船舶、船员年检、年审准备工作;
(四)对船员资格、船舶登记进行初审;
(五)制止无证、无照船舶从事客货运输;
(六)督促落实港监机构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七)协同调查、处理乡镇船舶交通事故;
(八)负责其他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均应明确一名乡镇领导干部主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根据本行政区乡镇船舶数量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变更安全管-理-员,必须事先征求县港监机构的意见,并在半月内补充。
安全管-理-员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该建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支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决。
第三章 乡镇船舶管理
第十条 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营运:
(一)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持有合格的技术证书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二)经港监机构登记,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三)具有合格的技术船员、渡工、驾长和其他人员。
(四)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船还应标定乘客定额牌。
(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六)机动客(渡)船(含绑拖的客驳船)必须按交通部《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漆涂标志和使用信号。
(七)按港监机构要求办理进出口签证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工作: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区域和载客、载货定额航行,不得违章行驶。
(三)不得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对船舶及其安全设施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五)按规定参加船舶旅客或货物保险。
凡实行承包经营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事项必须纳入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切实履行。
第十二条 乡镇船舶载运危险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经港监机构核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品载运规定。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船舶和渔船从事经营性运输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符合本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防汛抢险期间,乡镇船舶必须服从防汛抢险指挥机关的统一调度,积极参加防汛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江河、湖泊、水库和风景区内从事旅游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要求管理,并接受当地港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本省船检部门核发的《湖北省地方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认可范围内的船舶修造。
修造乡镇船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要求。
第十八条 购买或转让乡镇船舶,必须凭船舶合格的技术证书及有关证件,到港监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转让乡镇船舶,船舶所有人须有合格的技术证书。没有合格技术证书的乡镇船舶,港监机构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章 乡镇渡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渡口,是指乡镇集体、联户、承包户和个体户所设的,在江河、湖泊、水库等从事常年或季节性营运性质(包括义渡)的客货渡运。
第二十条 设置乡镇渡口,须先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县水域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市水域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证书,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船民证》手续,据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
跨县、跨市水域设置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双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批。
渡口的迁移或撤销,按照渡口的设置程序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 渡口必须设置在岸平、水缓、水深足够、航道顺直、无碍其它船舶正常行驶,乘客上、下方便的地方。在航道狭窄、弯曲和水流湍急的河段,危险品装卸、仓贮区域和其他禁止系泊区域,不得设置渡口。
第二十二条 渡口两岸应修建简易码头、踏阶、候渡室(棚)或其它方便乘客上下船的辅助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原渡口的运力不能满足现运量要求的,可优先原渡口设置单位或个人按规定添置渡船。渡口权属纠纷,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第二十四条 渡口经营人和乘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渡口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抢救,并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港监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港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十六条 乡镇船舶交通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和技术鉴定,由港监机构负责;事故处理由港监机构协同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损失赔偿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第二十七条 因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申请港监机构调解;不愿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 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根据情节轻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港监机构对违章行驶,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船舶,可解除船舶动力;对超载船舶,可强行卸减超载货物;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舶,可拖至指定地点拆解,拆解及其它必要费用从船舶残料变卖所得中支付,余款归还给船主。
第三十一条 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因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有关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港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港监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港监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非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