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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船舶期租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2 19:10 点击:54 编辑:jing 手机版

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不一致

包运合同租船是指船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派若干条船,按照同样的租船条件,将一大批货物由一个港口运到另一个港口,航程次数不作具体规定,合同针对待运的货物。运费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日的费率决定,也可采用每次运费率的方法,也就是说费率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灵活变动,减少合同双方的损失。

作用

包运合同租船可以减轻租船压力,对船东来说,营运上比较灵活,可以用自有船舶来承运,也可以再租用其它的船舶来完成规定的货运任务;可以用一条船多次往返运输,也可以用几条船同时运输。包运合同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大宗低价值散货。

特点

包运租船区别于其它租船方式的特点有:

1)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须比照这些要求提供能够完成合同规定每航次货运量的运力即可,这对船舶所有人在调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灵活、方便的。

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

3)船舶所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承租人往往是业务量大和实力强的综合性工矿企业、贸易机构、生产加工集团或大石油公司。

4)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则通过合同中订有的"延滞条款"的办法来处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担船舶在港的时间损失。

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从上述特点可见,包运租船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连续航次租船"的基本特点。

3. 租船运输合同有哪些

定期租船: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航次租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航次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光船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 运输船船舶租赁合同

1、销售合同是针对买卖车辆而签订的,租赁合同是针对租赁车辆而订立的。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2、既然客户要“购买一辆车”,理应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为何还要订立租赁合同呢?

3、如果客户购车后再出租给别人,那么,客户应该先与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在与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

5. 船舶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三、船舶名称;   

四、托运人的名称;   

五、收货人的名称;   

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七、卸货港;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十、运费的支付;   

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前述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6. 船舶运输合同

开船提单是船开后拿的货单的意思。提单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

1、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

2、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并保证至目的地交付货物的单证。

3、提单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

4、提单内容由正面事实记载和提单背面条款两部分组成。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单,其主要内容大致相同

7. 租船运输合同分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租船期限为6个月,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

8. 租船运输的合同形式

答:

定期租船: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航次租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航次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光船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9.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租船合同的区别

包运合同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船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派若干条船,按照同样的租船条件,将一批货物由一个港口运到另一个港口,航程次数不作具体规定,合同针对待运的货物。

这种租船方式可以减轻租船压力,对船东来说,营运上比较灵活,可以用自有船舶来承运,也可以再租用其它的船舶来完成规定的货运任务;可以用一条船多次往返运输,也可以用几条船同时运输。包运合同运输的货物通常是大宗低价值散货。这跟别人请你去KTV一样,别管人家今天开的是什么车,车从哪来,带你走哪条路,总之让你安全到达就行,还能找到小姐陪你唱歌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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