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防污设备
不同区域用不同的油漆,1.干舷,一般底漆是防锈环氧油漆,面漆可选择聚氨酯或者环氧面漆.2、水下区域,一般两度环氧底漆,一度连接漆,还有一到二度防污漆.3、压载舱,都是两度环氧油漆,要注意,面漆一般浅色为宜.4、淡水舱会用特涂油漆或者半特涂油漆,为纯环氧或者高性能改性环氧(比如酚醛环氧)
.5、散货船的货舱用普通的两度环氧油漆就足够了.如果是成品油轮,货油舱就要用相应的特涂油漆了.
2. 船上防污器材
传统型防污涂料
此类防污涂料是建立在松香粘合剂的基础上的,主要用氧化亚铜作为颜料。松香粘合剂遇水会溶解并释放出有毒颜料。此类防污涂料的问题在于松香粘合剂的分解是难以控制而且较为严重的。它对海洋污物的防护作用只能维持12-18个月。基于松香的防污涂料会与氧气发生反应,因此油漆干后就必须下水——一般于6-8小时内,但不得超过24小时。此类防污涂料也被称为可溶矩阵防污涂料。
释放型防污涂料
这类漆是以氯化橡胶或者乙烯作为粘合剂的,用大量的氧化亚铜作为颜料。遇水时,释放有毒颜料,只留下粘合剂的空壳。在经过足够长的时间后,空壳的厚度会变得很厚,以至于释放进入微薄水层的毒素的毒性不足,低于避免生长污物所必需的临界值。大量的有毒颜料会留在粘合剂空壳下的防污涂料体系内部,人们对采用水下刷抹来去除粘合剂空壳的方式进行测试。由于人力和管理设备及检验等问题,这种方法并不见效。在重新施工防污涂料之前,进干船坞的船上的粘合剂空壳必须进行密封处理,而在进干船坞的次数达到足够数量时,船体上就会形成一个厚厚的由防污涂料和密封涂层交替组成的“三明治”体系。在干膜总厚度为1000-1200μm的情况下,此类三明治体系中将产生很大的内部应力,并发生剥落,从而导致水下壳体非常粗糙。释放型防污涂料针对海洋污物的防护能力可以长达18-24个月。此类防污涂料也被称为不可溶矩阵防污涂料。
烧蚀型防污涂料
此类防污涂料是基于由松香和调和粘合剂(如,乙烯)混合而成的粘合剂的。使用的颜料同样是氧化亚铜,再加上其他少量的生物杀虫剂。从本质上来说,烧蚀型防污涂料的机理类似于基于松香的纯传统型防污涂料,但调和(或湿化)粘合剂的加入延长了其分解过程。粘合剂的溶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三明治体系的堆积,但烧蚀型防污涂料表面的确有一层很薄的皂化层,其表面的粘合剂空壳结构组成和释放型防污涂料的情况是类似的。烧蚀型防污涂料抵御海洋污物的时间可以长达26-30个月。
自抛光防污涂料
市场上的自抛光防污涂料有两类:含锡型和无锡型(不含锡)。含锡型是以甲基丙烯酸三丁锡作为粘合剂的。除锡外,有毒氧化亚铜也是油漆的主要颜料,往往还使用其他生物杀虫剂来增强效果。人们对其粘合剂的水解早有描述,但必须指出的是自抛光防污涂料并不会堆积形成三明治体系。自抛光含锡防污涂料在航行期间能够抵御海洋污物长达5年以上的时间。无锡型自抛光防污涂料采用的是设计用来模拟异丁烯酸锡粘合剂作用机理的粘合剂。目前市场上所出现的无锡自抛光防污涂料包括下列类型:
·丙烯酸锌粘合剂
·羧酸锌粘合剂
·丙烯酸铜粘合剂
· 硅烷化丙烯酸粘合剂
所有上述技术的主要机理都是水解和离子交换。聚合物本身是疏水性的,因为聚合物本身是通过一个酯键而被束缚在功能基团上的。这意味着当聚合物浸入海水中时,酯键将会断裂,留下羧酸盐从而提高聚合物的亲水性。有人指出新一代的无锡防污涂料抵御海洋污物的防护时间可以和含锡型防污涂料一样长。但这一点还有待观察。
自释放型防污涂料
此类防污涂料完全无毒,凭借低表面能的原理进行工作,即海洋污物组织难以附着在涂料表面。此类防污涂料有时也被称为污物释放防污涂料,大部分都是基于硅树脂粘合剂的。自释放漆特有的表面属性实现了污物组织黏着的最小化。所有可能发生附着的污物都能轻松(相对而言)地在运行期间或者进干船坞的时候被冲洗掉。
到目前为止,上述类型的防污涂料主要都是供应高速航行的船只使用的,如渡船、集装箱船、游艇航班、滚装船等,而大部分的油漆供应商都规定上述防污涂料不得用于船速低于18-20节的船只。尽管如此,目前有迹象表明最小船速水平是可以进一步降低的(低至14-15节的?)。生产商在规定基于硅树脂的防污涂料的有效服务寿命时都非常谨慎,尽管如此,也有声明指出“我们并没有理由对此类材料的服务寿命有一个`限定”。
3. 船舶防油污设备
具备条件:
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影印件;
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以上是各海事机构统一的要求,另外不同的地方可能还会有其他个别材料需要提交,建议你去之前打海事局政务中心的电话咨询一下。
4. 船舶防污设备管理
阆中市水上漂流艇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上漂流旅游的管理和进一步规范水上交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漂流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江、河、湖、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竹筏等)、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但影响水上交运安全的,应事先经交运主管部门核准。
漂流船艇(筏)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域、应急水源区域、备用水源区域以及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前款所称“水上漂流”是指以橡皮艇、木筏、竹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市交运部门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运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对漂流航道安全查勘、评估以及人员(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理论、技能培训和水上漂流艇筏的认证。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水上交运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旅游部门负责对水上漂流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漂流艇筏登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漂流进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从事水上漂流企业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漂流艇筏;
(二)漂流航道内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安全及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且配备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合格的管理员、安全员或漂流工人数;
(四)有与其漂流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五)对每个漂流人员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条水上漂流企业应当向市旅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律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
(二)与生产厂家草拟的漂流艇筏购买合同;
(三)修建漂流起止点码头的设计图纸和资金证明;
(四)漂流管理员工作职责;
(五)漂流安全员工作职责;
(六)漂流工工作职责;
(七)水上漂流安全应急预案;
(八)漂流航道气象、水文资料。
市旅游部门收到漂流企业资料后,应当组织安监、发改、交运、水务、环保等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立项。
第六条漂流企业应对水上漂流安全负责:
(一)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水上交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安监、交运和旅游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漂流企业必须对安全员、漂流工、漂流人员购买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条漂流企业停业、歇业、转让,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旅游部门。
船舶新增、报废、抵押、转让,需提前30日向地方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漂流航道、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八条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小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最大不能超过0.6米,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九条漂流艇筏必须具有船检部门颁发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漂流企业应持该产品合格证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初次认证,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船体上必须标示由海事机构认可的名称标志和编号及核载人数。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应当按海事机构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及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漂流工。
第十二条安全员、漂流工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45周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须经交运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漂流工还应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能上岗。
以上人员每年必须经过交运、旅游和安监部门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安全、法规知识和服务规范培训。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
漂流企业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
禁漂水位线由漂流企业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由企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
第十五条漂流企业应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
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第十六条漂流企业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七条漂流企业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
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漂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九条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瞭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二条漂流企业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三条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海事、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四条旅游、海事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运、旅游、安监、水务、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5. 船舶防污染设备维护与管理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6. 船上防污染设备的种类及作用
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对污油污水的处理。油水分离器对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进行处理,船上的粪便柜进过投药后对生活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使之满足排放标准。
另外,船上还要按规定要求配备其他防污应急设备,如便携式水泵、塑料铲、扫把、吸油毡、油桶、化油剂、木屑等等。
小的方面来说,船舶各种设备底部的集油槽、甲板上泄水口的塞子等等,都属于防污设备。
7. 船舶防污染设备
船舶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防油污演习,船员更换1/3或以上时,船长应在一周之内组织防油污演习和训练;个别船员更换时,大副、轮机长或他们由指定的熟练人员应及时对新上船的船员进行本船防油污工作指导,使其尽快熟悉本船防油污有关内容和船员个人防油污应变职责。
8. 船舶防污设备和器材的使用
船底漆的涂装,一般分底漆、中涂、面涂,三部分组成。
底涂和中涂多用氯化橡胶、环氧柏油、环氧树脂等成分的油漆。面漆一般都用滑膜型树脂的防污漆。具体的选择根据船舶的使用环境及客户的需要。希望能帮到你,谢谢!9. 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
防污涂料,是防止海生物附着、蛀蚀、污损,保持浸水结构如船舰、码头、声纳上光洁无物所用的涂料。由漆料、毒料、颜料、溶剂及助剂等组成。涂于防锈底漆之上,利用涂料中的毒剂缓慢渗出,在涂膜表面形成有毒表面层,将附着于涂膜的海洋生物,如藤壶、石灰石等杀死。防污涂料可分为:接触型、增剂型、扩散型、自抛型,主要用在海水、淡水中的船舶、海洋结构物、管道等防污工程中。
海洋生物污损在海洋环境中无处不在,是航运业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据研究,常见的海洋污损生物多达 2000 种,最常见的是藻类、水螅、藤壶、牡蛎等,它们的附着对船舶和海洋设施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阻碍了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生物附着会导致船体自重和航行摩擦力的增加、电力和燃料消耗的增加、海洋输送管道的堵塞以及海洋仪器的失灵等。海洋运输费用在过去的三十年内翻了两番,给世界贸易和海运贸易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迄今为止,涂覆船舶防污涂料仍然是防止海洋生物附着的最经济而有效的措施,因此,船舶底部需要涂装防污涂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