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发改费〔2010〕培核4号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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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要求消防培训收费的请示》(丽公消〔2010〕8号)悉。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问题》(浙价费〔2006〕201号)的规定,现对你单位申报的“消防安全培训”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培训课时30课时,核定收费标准:190元/人.期(收费包括场租、师资费用、自编资料费、实践操作材料费等)。实际培训课时少于上述计划课时的,应相应减少收费。
二、代管费预收110元/人,用于为学员外购教材支出的费用,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不得擅自加收其它费用。主要教材:《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操作与管理》、《火场逃生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技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三、培训对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建筑消防设计人员、消防工程施工安装人员、建筑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管理、从业人员,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公众聚集、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从业人员。
以上培训班收费均为新上岗人员,不包括复审人员。对已有培训教材的复训人员不得收取教材费。
四、本期培训收费标准有效时间:2010年12月31日止,过期无效。请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做好收费“三公开”工作,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验审。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