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管理平台是用来去海上游玩的。 海龟租船是一个休闲船舶租赁平台,其定位香港游艇及内地观光海钓渔船的大众化存量市场,通过船舶管理SaaS系统来管理B端船东的船期,通过平台引导C端客户为船东导流,在提升船东管理船只的同时,为船东带来源源不断的订单。 2. 船舶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答:1. 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网,选择“一网通办平台”(https://zwfw.msa.gov.cn)(这里以“一网通办平台”的操作作为介绍,除此之外,“综合服务平台”也是可以办理船员业务的) 2. 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进入首页 3. 选择“个人办事”—“按业务分类”—“船员管理”进入船员业务模块 4. 点击任一船员证书类型,如点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3. 中国船舶服务平台不可以 1、具体报名办法是,首先参加船员服务部,经过3天学习后参加考试,获得水手证或机工证,凭此证方可上船工作,积累水上资力。 2、现在对水上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较高,如考三等(驾驶200总吨以上船只)的须有初中以上毕业文凭,考二等(驾驶600总吨以上船只)的须有高中以上毕业文凭,考船长则须有水运院校中专以上毕业文凭,或者其他院校大专以上毕业文凭。 4. 船舶管理平台是什么液压提升设备控制两缸的运动方向。如要使工作台上升,则换向阀置右位,泵排出的液压油经过单向阀调速阀和换向阀向辅助缸的有杆腔中供油,此时液控单向阀被打开,使辅助缸的无杆腔中的液压油经过液控单向阀流进主缸的无杆腔中,而主缸的有杆腔中的液压油则经过换向阀二位二通换向阀和节流阀流回油箱中,从而使辅助缸的活塞杆带动着配重下降,而主缸3的活塞杆带动着工作台上升。 这一过程相当于将配重的势能传给了工方法,将大吨位的构件在地面拼装后,整体提升到预定高度安装就位。 安装过程既简便快捷,又安全可靠。 在我国这项技术从80年代末开始,先后成功地应用气控制系统的可靠性和耐久性试验。 另外,还要检验计算机控制系统各种不同控制算法和控制策略篇优劣,为实际提升提供依据,以获得最好的提升效果。 为此,设计了大型构件液压同步提升试验台,试验台共包括3部分:液压同步提升试验台。液压加载试验台及计算机控制系统。本文仅叙述液压同步提升试验台的功能及其调试试验。 在升降式工作台携带着工件上升时,需要液压缸向其提供驱动力,即液压缸向工作台输出能量;而在工作台携带着工件下降时,其势能将释放出来。 5. 船舶综合平台管理系统海事局新系统开户流程 第一步:先进入旧海事局系统,全国网址都可以。点击“综合服务平台海船船员快捷开户”。 第二步:用户名是身份证号码;密码是海事局旧系统密码。点击“立即登录”。 第三步:确认好手机号码是目前在用手机号码,可以收到短信的。点击“综合服务平台开户”。 第四步:信息确认完毕,点击 “提交开户”。 第五步:信息确认完毕,提交开户后,有密码,开户成功。 第六步:开户成功进入海事局新系统 (新系统全国统一网址:http://csp.msa.gov.cn 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用身份证号码和新系统密码登录系统。 第七步:点击“船员管理”会跳出“船员电子申报系统”点击进入即可看到个人信息界面。 第八步:个人信息界面,可以查看个人系统所有信息。 6. 船舶管理平台官网日本智能船舶应用平台”(SSAP)项目,旨在建立船舶和岸端获取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数据的标准化方法,为智能航运所要求的船-岸高效信息交互奠定基础。 7. 船舶管理平台有哪些PG SHIPMANAGEMENT PTE. LTD./PACIFIC GAS (HONG KONG) HOLDINGS LIMITED隶属于太平洋气体船(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致力于为国际清洁能源及化工品原料市场提供极具竞争力的一体化供应链服务。自开展业务以来,通过积极与全球上下游客户的友好合作,公司已发展成为一家以远洋运输为平台的中国清洁能源供应链管理者与综合服务商。公司旗下现拥有太平洋气体、PG船舶管理等15家子公司,是***家拥有中国背景的从事超大型液化气体运输与供应链管理的综合性企业,在香港、上海、新加坡、印度孟买和美国休斯顿均设有办公室。 公司拥有一支现代化的远洋运输船队,截至2016年8月,公司自有船队达15艘,年供货能力达300万吨,船队规模在全球同行业中排名第5,同时,公司正在积极筹划向更高端的气体船行业拓展,如LNG、乙烷船等其它气体船。 8. 船舶组织服务管理平台商船船员上船需要任职,离船时需要解职。如何查船员是否解职没有?通过船员管理系统一查就可以看到并且可以计算船员的任职资历。 船员资历是船员晋职的重要因素,需要真实可信。船员晋级时需要在某一岗位上干满一定的时间,这是船员的要求。 船员任解职查询可以通过海事管理机构查询。 9. 船舶管理网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五章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八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第九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第十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 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 排污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二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监视规范和标准,管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期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通报。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管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联合执法,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10. 船舶信息化管理平台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5年1月9日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 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 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第二十一条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大风、海浪、海冰等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渔业船舶上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二)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三)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四)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抗风等级相应降低一级。 老旧渔业船舶抗风等级在前两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具体船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二)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三)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渔业船舶船上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渔港水域内船舶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业港口水域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 (一)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5日发布的《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鲁政发(1989)155号)和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同时废止 11. 船舶运输管理系统蛮好的。 辽宁恒河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5月03日,注册地位于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45号7门,法定代表人为王贺飞。经营范围包括接受船舶管理所有人或者船舶承担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船舶技术服务,海事和航运咨询服务,海事信息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代理船舶供应、租船服务,船舶技术开发,船舶配件信息咨询,船舶货物运输(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海员事务、海员证件代办服务,邮轮票务信息咨询,船舶信息咨询,海员业务、就业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劳务派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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