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照我国的法律渊源和效力,属于我国消防工作的最高法律。
我国现行有效的《消防法》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是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经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2019年04月23、2021年04月29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三次修正。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
从我国的法律渊源上来讲,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自治法规等。从法律效力来讲,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效力。而《消防法》属于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全国消防工作方面的所有问题。所以,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最高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最高法律。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