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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配货(内河干货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9 04:45    点击:240   编辑:admin

1. 内河干货船

应该是B级航区二类船

2. 内河干货船非法运输销售油品刑事责任

整治联防联控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使用环节油品质量问题为切入点,溯源追踪至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进口等环节,推动解决非法成品油问题,努力实现全市使用环节油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成品油生产环节质量监管。排查全市成品油生产企业,摸清底数,开展油品质量抽查全覆盖;严厉打击利用进口免税炼油化工组分直接调和非法成品油行为。

(二)加强成品油储存、运输、销售环节质量监管。重点排查加油站和企业自备油库,依法查处非法调和成品油油库、批发仓储“黑油点”,以及撬装、自设罐和流动“黑油点”等。建立重点道路联合检查机制,设立流动检查点,加大对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未能提供合规手续的油罐车依法查处。

(三)加强成品油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组建油品质量快检队伍,购置油品质量快检设备,强化使用环节油品质量抽检,收集汇总问题线索,为全面打击非法成品油走私、生产、进口、储存、运输、销售等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支撑。加大船舶燃油抽检力度和频次,内河(库)船舶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船用燃油。

(四)加强成品油税收环节监管。推广加油站智能税控系统,将加油数据实时传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定期比对申报数据与加油数据,严密防范打击成品油涉税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行为。强化多警种配合,加强车、船非法从事成品油运输行为查缉,依法清理私设油罐等非法设施,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违规设置暗油罐(舱)等行为。

3. 内河干货船运输销售油品泄露污染水域追究什么责任

公路污染算损坏公路。公路污染最常见的是有的车辆载有腐蚀性物品,泄漏在公路上。如:油品、酸性液体等。如果大面积洒在沥青路面上,会溶解沥青,造成路面松散,影响通行。如果污染了公路,管理部门会责令责任人清理污染物。还要作损坏公路赔偿处理。

4. 内河干货船自查清单没填海事罚多少钱

第一条 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侵权责任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协调,建立政府主导、各尽其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按照“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 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逐级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承担预防中小学生溺水教育管理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常识宣传列入宣传教育计划,在夏季汛期、台风来临前及暑假期间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报道,会同相关部门制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溺水的危害性及相关自救知识,提醒家长关注孩子防溺水和游泳安全。

(二)教育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开展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管理制度。通过公共安全教育课、学校安全教育平台、校园宣传等形式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并在每年雨季、汛期、台风时节及春、秋季开学初和暑假前开展集中教育和主题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在每年暑假前要印发 《 告家长书》,通过家访、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增强家长防孩子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春 ( 秋)游、集体活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等活动时,要落实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相关措施。

(三)公安机关对发生的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要积极帮助开展救援,及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积极会同水利、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而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督促建设、施工及有关企业单位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及时回填危险水池水坑。无法及时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水利部门要加强所管辖的水库、水利设施的监督管理,督促运行管理单位设置警示标志。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并督促有关地方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或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渡船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渡运安全。

(八)各类景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九)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园涉水区域及内河的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

(十)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各游泳馆( 池)将硬件设备、安全防范制度、卫生消毒、值勤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没有取得县 ( 市、区)以上体育部门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的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和未经过备案程序的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一律不得经营开放,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或吊销许可证。

(十一)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和有关涉水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十二)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及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社会氛围。

( 十三)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降水的监测预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中小学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科普教育。

(十四)乡镇 ( 街道办事处)要按照 “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列入管理内容,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较为集中地区的宣传教育和管控,突出抓好双休日和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存在隐患的水塘等危险水域,做到重点水域警示标志全方位,隐患排查全覆盖,巡逻巡查全时段。在学生集中过渡时,加强渡口现场管理。

(十五)村( 居)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域的巡查,排查辖区内池塘、水库、水坝、江河湖泊、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对属于村管的水坑、水塘等水域和鱼类养殖场所,要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安排专人不间断值守;对不属于村管的水域,要及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落实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专人看护措施。加强对居民群众的教育,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对中小学生的法定监护责任。

(十六)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学生溺水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加强对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和游泳的安全监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履行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预防学生溺水联席会议、职责分工、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把职责和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把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作为对当地相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管理。

第五条 有关部门要适时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雨季、汛期等时期和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研判,加强对本地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开展排查整改行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隐患的监管,帮助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章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严格按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要求,对发生的学生溺水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对于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应按照 《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妥善处理。

第八条 发生学生溺水事故,公安、消防、卫生等接警单位要立即组织救援,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计生、体育等有关部门做好学生溺水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校外或非教育教学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的,当地乡镇政府 ( 街道办事处) 、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和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帮助学生监护人救助受伤学生,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助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溺水事故发生后,学校和相关单位应当及时了解事故原因,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处理学生溺水事故。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责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果,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建立预防学生溺水事故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学生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学生溺水事故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地方政府和责任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5. 内河干货船和散货船的区别

简单说因为是干货,钢材,煤炭 镍矿等,不包括油轮,化工液体船。

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反映了世界商品市场的冷热,它代表航运指数。就这一指标而言,它只反映了运输成本的变化

6. 内河干货船为什么货仓满载一边往里夹

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破坏上述不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或盗窃等犯罪。所谓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一是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等;二是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三是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五是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设施等。(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航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可以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可以故意挪动航标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本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隧道,拔除铁轨道钉,抽掉枕木,拧松或拆卸夹板螺丝,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机场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毁或挪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这里其他破坏活动是指诸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涂抹机油等虽未直接破坏上述交通设备,但其行为本身同样可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活动。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一种是可能发生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生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采取爆炸、放火、拆毁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由于这些破坏方法本身可以使交通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从而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二是从破坏的部位看。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等,这些破坏交通设施重要部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危险。但是,如果行为人破坏的只是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位,比如在公路边上采挖少量砂石等,因为这些破坏行为与交通运输安全没有直接联系,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抓获、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根据《铁路法》规定: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均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为行为人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图谋隐害,嫁祸于人,贪财图利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动机对构成本罪并无影响。二、认定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二)破坏交通设施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8项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违法行为。(三)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都是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交通设施,通过破坏这些交通设施来达到引起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对象则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过破坏交通工具本身,来引起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由于交通设备与交通工具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破坏交通设施往往引起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而且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目的;同样,破坏交通工具也常引起交通设备被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是定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要视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果行为指向交通设施,直接破坏交通设备,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其所引起的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应视为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适用本法第119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条文。如果行为指向交通工具,直接破坏交通工具,应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其所引起的对交通设备的破坏,也应视为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三、处罚 依照本条和119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 内河干货船上有两个舵

  甲板驳是一种驳船。  驳船本身无自航能力,需拖船或顶推船拖带的货船。其特点为设备简单、吃水浅、载货量大。驳船一般为非机动船,与拖船或顶推船组成驳船船队,可航行于狭窄水道和浅水航道,并可根据货物运输要求而随时编组,适合内河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少数增设了推进装置的驳船称为机动驳船。机动驳船具有一定的自航能力。  驳船的分类  

1.按用途分,主要有客驳和货驳。  客驳,专运旅客,设有生活设施,一般用于小河客运。  货驳,用于载运货物,按所运货物可分为干货驳、矿砂驳、煤驳、油驳、甲板驳等。货驳一般不设起重设备,靠码头上的装卸机械装卸货物。货驳也可在港口用于货物的中转。  

2.结构形式  敞舱驳,又名敞口驳船,有设有几个货舱口的舱口驳;只设一个货舱、货舱上方全敞开的;  甲板驳,不设货舱、在甲板上堆装货物、甲板四周设有挡货围板;  半舱驳甲板上堆装货物、甲板四周设有舱口围板;  罐驳,在甲板上设置罐等密闭容器以装运油、液化气体等液体货物的罐驳等。  

3.按材料分  有钢驳、木驳、水泥驳。  4 按船型分,主要有普通驳和分节驳。  普通驳首尾两端斜削呈流线型,备有锚和舵。分节驳两端呈箱形(全分节驳),或一端斜削、另一端呈箱形(半分节驳)。中国古代的对槽船(又称两节船)可以看作是现代半分节驳组成的船队的雏形。它由两节相同长度的船组成,前节船首端斜削,尾端呈方箱形,后节船首端为方箱形,尾端斜削,两节船的方箱形一端相互对拢,用缆绳联接。舵设在后节船上。现代分节驳上一般不设舵,美国的分节驳上不设锚,中国和西欧一些国家的分节驳上设锚。分节驳结构简单,施工方便,造价低,用分节驳组成船队,可降低航行阻力,提高载货量,因此分节驳得到广泛应用。美国常用的分节驳有3种,它们的载重量和尺度是根据内河航道的标准尺度确定的。我国内河水域也有许多按照标准尺度建造的驳船。

8. 内河杂货船

约3米左右

内河航运船舶通常都是千吨级。通常情况下,3000吨吃水大概在3米,5000吨级的吃水在6米。同样形制下空载和满载吃水深度相差很大,万吨级船舶通常是海运船舶,一般1万吨级的船舶吃水在9米左右,货运船舶由于运载大量货物,2万吨的海轮,满载吃水大概在10米。5万吨级的在11 米,十万吨17米。为保证安全,各国的港口管理当局一般要求航道水深要在吃水的基础上留出1-1.5米的余量,如果是大型船舶,则要求的余量更多

9. 内河干货船货仓往里夹

绝对不可以!

1。琼州海峡属于遮蔽航区!而你所说的自卸运沙船为有中国船级社检验合格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部门颁发适航证书而内河船标明不能在海上航行。如果到海上要申请海船适航证书。否则就是超航区,要被海事部门扣船的。

2。内河船的船舱多数是开口的,而海船要求的货仓是风雨密的,开口船到海上会因为风浪而沉没。3,内河船和海船的各种通导设备,航海仪器要求均不同,不能适应海上长距离通讯的要求,不同的地方还有很多,包括船舶上层建筑的受风面积,防污染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等均达不到海船的要求。呵呵,其实楼上说可以了!我就补充了一点点!

10. 内河干货船横向变型

纳米比亚的自然条件是:

南窄北宽,东西宽480-930公里,海岸线长1600公里。全境处于南非高原西部,大部分海拔1000米以上。

纳米比亚沿海有狭长平原;内陆全属高原、山地,一般海拔1,000米以上,最高点2,600米。中部为中央高地;东部为卡拉哈里盆地的一部分;西部沿海一带为沙漠性平原。位于西部偏北的布兰德山海拔2610米,为全境最高点。南部的奥兰治河和北部的库内内河,分别为同南非和安哥拉的界河。

大地构造上纳米比亚位于著名的卡拉哈里克拉通的西北部,其境内出露最老地层为下元古界,基岩出露面积约为4600,第三纪一现代沉积(卡拉哈里层)覆盖面积约为54%。区域构造单元组成上,纳米比亚区域地质构造由以下三种单元组成:

地盾区主要分布在纳米比亚西北部和西南部,由基底直接裸露的早中元古代变质岩和侵人其内的古老火成岩组成,变质地层原岩为一套海相地槽型沉积,其内主要的金属矿化有Au、Cu、Pb和Zn等。

裂谷活动带地区在纳米比亚较广泛分布。晚元古代时期,纳米比亚古陆发生大规模裂谷作用,其内发育了巨厚的裂谷型沉积,裂谷后期发生褶皱变形,并伴有火成岩体侵人,其内主要的金属矿化有Cu,Pb,Zn,U,Mo,Fe Sn,W、稀土、Au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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