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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汛文件(船舶防台防汛注意事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28 08:46    点击:329   编辑:admin

1. 船舶防台防汛注意事项

Ⅱ级应急响应: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主持商所员单位主要负责参加研究部署台风防御工作。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值班部署海船避风、员转移工作组织指挥重险情抢险救灾工作员关部门单位立即投入防台风工作向同级政府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关情况。气象、海洋、水文、住建、土等部门管领导防指商室集现场办公。

3、台风监测预报部门加密台风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新闻等部门及向社公众发台风预警相关信息。

4、海洋与渔业、海事等部门做渔业、海洋养殖业减灾及相关员安全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及救助灾民卫部门组织医疗队赴线展卫防疫工作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关情况。

5、关部门或单位及派工作组检查、督促指导各防台风工作。

6、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及公安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根据政府防指要求投入救灾工作。

7、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员单位立即启防台风专项预案部署落实各项防抗措施。

8、各级政府员组织广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各级政府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做危险带员转移避险工作。

2. 防台防汛期间注意事项

1、洪水、暴雨、雷击、台风等灾害天气预防教育

  2、溺水预防教育

  3、食物中毒预防教育

  4、交通安全教育

  5、用电安全教育

  二、班会环节

  1、讨论:夏季安全隐患有哪些?

  2、面对夏季安全隐患,我们给怎么办?

  三、洪水、暴雨、雷击、台风等灾害天气预防教育

  1、夏季降雨量充沛,也是洪水、暴雨、雷电、台风等灾害天气的多发季节,这些灾害天气会给学生带来很多安全隐患。

  2、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应对灾害天气方面的安全教育。遇暴雨、雷电、风雪等恶劣天气,不选择骑车方式出行。

  3、注意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重视学校所在地区关于灾害天气的本土知识的挖掘和开发。

  四、溺水预防教育

  1、夏季天气炎热,游泳和水中嬉戏是学生喜爱的运动和玩乐方式。同时,夏季雨水多,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沙坑水位上涨,积水较深,游泳和水中嬉戏的安全隐患增加,很多水域不适合学生游泳和玩耍。

  2、教育学生不要到不安全的水域去游玩。预防学生发生溺水事故。

  3、教会学生游泳,提高学生的游泳技能。要采取必要措施,科学预防溺水事故发生。熟练掌握游泳的基本技能外,还要训练学生在出现溺水的迹象时(如被水草缠住或腿抽筋),如何自救并进行相应的训练。在开设游泳课的过程中,也要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以防发生意外。

3. 汛期船舶安全措施

“渡过”与“度过”的区别为:指代不同、引证不同、侧重点不同 一、指代不同 1、渡过:由水面过到对岸。

2、度过:让时间在工作、生活、娱乐、休息中消失。二、引证不同 1、渡过:魏巍《东方》:船长命令把所有的帆放下以便船只安全渡过暴风雨。2、度过:韩四光《往事》:1914年7月下旬,他和维奥莱特与几个朋友在特威德河畔贝里克附近度过了几天。三、侧重点不同 1、渡过:侧重于是物理层面的过渡。例句:我们基本上渡过了难关。我们明年的经济增长速度甚至可能会超过1992年。2、度过:侧重于是抽象的过度。例句:我们兴高采烈地聊起了在他农场度过的那段往昔时光。

4. 船舶防台防汛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们国家尊严的象征,但部分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此认识不足,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船舶不悬挂和不按规定悬挂国旗及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等现象。不仅中国籍民用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国旗,进入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悬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船舶悬挂的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并应在规定的船舶部位悬挂,且不得倒挂。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另外,还应当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会让,取决于正确的避让行为,正确的避让行动来源于及时正确的判断,而及时正确的判断则要求船舶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瞭望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会让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瞭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包括视觉瞭望、听觉瞭望,以及尽可能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如使用望远镜、探照灯、甚至高频电话、雷达、测深仪等;保持瞭望即意味着瞭望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通航密度增加,船舶类型及船舶尺度多样化等多种原因,使得内河船舶交通越来越复杂,为了航行安全,船舶必须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一般情况下,往往由于船舶航速过高导致碰撞和浪损事故。但是航速过慢,船舶失去舵效或舵效迟缓,甚至失控而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同样也会造成事故。  那么船舶以什么样的速度航行才是安全航速呢?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的好坏、周围船舶数量、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和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小心驾驶,注意避让。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认真瞭望,谨慎驾驶,发现来船后,应当仔细观察其动态,正确判断与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当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继而正确判断与相遇船舶的避让关系,明确本船在避让中的义务。当发现来船的动态不明,相互之间的会让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存在碰撞危险的紧迫情况时,均应当立即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只要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同意或者遇有急迫情况这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情况出现,就应当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行动,而不是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时,才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措施。至于具体的措施是减速,还是停车或者倒车,则要视当时的航道、水流、周围环境、双方接近的速度以及本船性能等情况确定。在情况需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停则停,该倒则倒,不能犹豫观望、迟疑不决,以致延误时机,且所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应是明确和有效的,并应及早进行。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统一后,应按统一后的避让意图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果一方临近时擅自改变避让行动,会使对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事故。  四、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五、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六、船舶进出港口、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七、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八、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5. 船舶防台防汛安全措施

(一)水路运输防汛抢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进入工作状态,保持有一名组长或副组长不外出;

(二)水路运输防汛抢险领导小组成员进入工作状态,保持电话申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每日值班记录,完成上级下达的防汛抢险应急工作任务;

(三)水路运输防汛抢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水路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上级报告,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发布预警信息;

(四)在水路突发事件信息确认后,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迅速启动预案反应,按照水路运输防汛抢险工作领导的要求,立即进入应急救援状态,协同县政府做好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水路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确定事发现场的指挥员,统一组织协调救援工作,并立即前往事发现场指挥调动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求助;

(六)水路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并根据险情救援需要,及时预警,组织实施水上交通运输管制;

(七)当险情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我处水路运输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协调公安、卫生、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事发现场管制,水上应急队伍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如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器材不足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救援机构报告,请求帮助解决,并在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做好事件处理和善后事宜;

6. 船舶防汛备汛工作

  船长在执行航次任务时的具体职责是:

1.审批大副编制的货物配载计划,亲自监督危险货物的装卸,严格执行乘员定额和载重线规定,不得超载。

2.开航前,主持航次会议,通知各部门做好航次任务的一切准备。

3.航行中,督促船舶各部门认真落实航次计划,做好消防等演习工作,积极应对各种检查,积极防御海盗。

4.停泊期间,布置好值班等注意事项,配合港口当局做好相关事宜

7. 船舶防台防汛应急演练

1 救生、消防演习每月(客滚船每两周)进行一次;若在一港调换船员数达25%以上时,应在离港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

2 防油污演习每个月进行一次

3 应急操舵演习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4 堵漏演习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5 主机失灵、全船失电、人员落水/搜救、碰撞、搁浅、人员伤病、防海盗/偷渡/毒品/暴力、货物移动演习每年进行一次。

8. 船舶防台防汛应急预案

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停航船舶的锚泊申请严格把关,核实船舶的配员情况,检查职守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安排、船舶关键设备的情况、应急反应计划和演习,确认特殊情况下公司能否及时派其他船员上船职守、了解公司对停航船舶的特殊管理。同时将停航船舶情况进行备案,如有必要时,做停航前安全检查,充分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加强停航船舶的锚泊管理。VTS中心根据船舶类型、吃水、吨位、载运情况合理分配锚位,对违反船舶锚泊规定的船舶严肃处理,并建立长期停航船舶档案。   加强锚地水域巡航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巡航计划并严格落实巡航计划,保持对停航船舶抛锚锚地的经常性巡航检查,查处并纠正违法锚泊行为和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违法排放行为,避免事故险情,确保良好的锚泊秩序和锚泊环境。   督促各航运企业加强停航船舶的管理。加强与船舶管理公司的沟通和协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船舶管理公司加强体系内停航船舶的安全管理,必要时可在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时提出对停航船舶的具体要求。   加强水上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密切关注可能出现的大风和大雾等气象动态,及时向停航船舶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及相关安全信息,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督促停航船舶做好安全防范。   严查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开展停航船舶最低职守情况专项检查,严查停航船舶是否按要求配备船员职守,并重点检查职守船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对船舶主要安全与防污染设备的操作。对未按要求配备最低职守船员的船舶要严厉处罚。   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安全意识。加强对《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宣贯工作,同时加强对停航船舶所有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2、特别举措   主动服务,帮助航运企业渡过难关。要减少停航船舶数量,最根本的措施就是使航运企业渡过难关。海事管理机构应践行“三个服务”,主动帮扶航运企业,使其渡过难关。   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若有条件的话,海事管理机构最好能规划出专门供停航船舶锚泊的水域。专用水域可使停航船舶锚泊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并且不妨碍正常营运船舶的锚泊和航行,使安全度大大提高。   完善海事应急预案。在现有海事应急预案中加入停航船舶管理应急预案内容,针对主动停航、被动停航、事故停航等船舶分别建立应急预案,并应考虑天气、海况、防污染及安全航行等因素,整合各种应急基础信息,建立停航船舶应急管理网络,完善停航船舶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3、被动停航船舶的管理建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大对锚地船舶的巡视力度,及时发现被动停航船舶。   发现被动停航船舶后,立即与船东取得联系,并向其说明处理意见,请船东配合。   若船东不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处理被动停航船舶,则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着手处理该船舶,费用由国家垫付,处理完毕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向船东索要费用。

9. 船厂防台防汛应急方案

关于桥的故事有很多,修桥补路自古以来都是人人称赞的善举,下面简单说几个关于桥的故事,希望更多人看到。

糖桥——相传,三官(今光明)镇继芳桥原是顶破竹桥,来往行人,非常危险。有一天,有个换糖者走过,就说:“这桥这么没人修?要是我有了钱,造顶新的。”一次,换糖者在一户破落官史人家,换着一对金弥陀,从此发了财。于是,他筹集一等石料,聘来巧匠,拆去竹桥,建造三孔石拱桥,取名继芳桥。当地人为了纪念他,则直呼“糖桥”。

弹琴桥——在南桥镇北数百米,原有座小石桥,名弹琴桥。相传很早以前地有个钱姓官宦,生养三女,小女弹得一手好琴。附近有个青年名韩重,也是弹琴高手。日子一久,两人知音相爱,可钱老爷不允,小女只得劝韩重进京城修琴艺,求得功名,好让父亲答应他俩婚事。韩洒泪而别。但钱强逼小女嫁于权贵,小女思念韩重,含恨而死。不久,韩重归来,得知情人已故,就盘坐于小石桥上,弹起伤心之曲,表达怀念。弹罢,抱琴投河而亡。

乾隆皇帝看高桥——奉城高桥镇有座石拱桥,建于明永乐六年。相传当地有个乡绅外出,有人问他出生何处?他说高桥。那人又问高桥有多高?他夸耀说:“初一跌下去,月半咚声响。”此事传到乾隆皇帝那里,引起游兴,欲下江南看高桥。船从淀山湖进黄浦江直驶奉贤,途径得胜港。乾隆问:“此处何地?”侍从答道:“此乃得胜港。”乾隆一听“得胜”两字,大悦,即令回朝。乾隆中途回朝可乐煞高桥乡绅,庆幸免却一场欺君杀身大祸。

麻将桥——清道光年间,华治泾河上造了座桥,名麻将桥。此处以前没有桥,行人十分不便。当地有个周姓老人,对民间赌博十分憎恨,邀集10多名有识之士,把赌场统统围住,捉住赌徒,没收财注,梵毁财具。把没收所得的赌款,建造了此桥。今已圯毁。

碎盘桥——解放初,庄行有个小桥村,不知何年代起,被风水先生相中为“三元不败”的风水宝地。一天,有两个风水先生带了罗盘来到小桥村,都想定块“来龙秀地”。看见村头歌声嘹亮,红旗招展,翻身农民们正在大搞春耕。这两个风水先生见状,摇头叹息:“风水本无灵,不可再骗人。”说罢,将手中罗盘往桥上狠狠一摔,碎片横飞。从此,该小桥便呼为“碎盘桥”。

玉蟹桥——今头桥乡新亚村,原有顶三堍头南北向石桥,名石蟹桥。相传,原桥面西侧凿有石蟹一只,常有人误以为真蟹上桥,故名。有一天,被江西觅宝人发现,在一个雪夜里将石蟹窃走,桥面上只留下蟹形凹状。人们以为,被窃走的不是普通石蟹,准是只玉蟹。由此,玉蟹桥便出了名。

千乘桥的传说

传说厝桥建而毁,毁而建是因两河伯争长所致,其间不知有多少人葬身鱼腹,多少人绕道悬崖艰难往返,望河兴叹.清朝周大权,乐善好施,为建桥一事寝食不安.一天夜里,周大权梦见一只金鸡下凡,站立于河面,那伸展的双翅正好搭在两岸,朦胧中又见一菩萨站于鸡背上,把水引向两边.一觉醒来,已见晨曦,周大权思之梦境,顿有所悟,认为这是神仙指点,当即挺身为首募捐再造厝桥,聘请各方能工巧匠,凭梦中记忆,整座桥按公鸡形象设计,为图吉利,人们便将桥称为千乘桥。

扎杀桥的传说

一日,盛泽镇内传闻太平军已过平望,全镇清兵与财主胆战心惊,夺路溃逃。

到了聚福桥,人多桥窄,拥挤不堪,顿时把桥堵塞了。正在这时,恰有出殡的高喊

:“材来哉!材来哉!”意思是棺材抬过来了,请大家让道。争相逃跑的清兵与财

主慌乱中不加辨,听身后“材来哉”的呼声不绝,误以为太平军材来哉(都来了),过桥去。惊恐万状,拼命扎(挤的意思)。

顿时,乱作一团,互相践踏,或被踏死,或落水淹死,不知其数。从此,聚福桥改名扎杀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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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船舶防台防汛注意事项包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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