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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属国(船舶属于国家领土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3 13:45 点击:568 编辑:admin

1. 船舶属于国家领土吗

中国火车、国际列车都不算中国领土,只有船舶航空器才算,可依据刑法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2. 船舶属于我国领土吗

中国驻外使馆是中国领土的对外延伸,中国以外的船舶和航空器也是中国领土的延伸,所以当然有管辖权,外国人在这三个地方犯罪就相当于在中国领土上犯罪,适用中国的法律

3. 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有权什么

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自由航行的范围是12海里以外,他包括以下内容:

(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4. 有权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的国家是哪个国家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5. 公海上的船属于国家领土吗

完全可以,因为国际海洋法规定,一个国家的船只在一只领海和公海均可以自由航行。12海里的领海从法律上讲就属于一个国家的固有领土,自己的船只在本国领土上享有完全的航行自由。但是,如果是不经别国允许就驶入其12海里之内,就侵犯了别国的主权,也不再有航行自由。

6. 船是哪个国家

1699年,外科医生格列佛随"羚羊号"出航南太平洋

格列佛回家不久,就随"冒险号"再次出海,

在家呆了一段时间,格列佛又随"好望号"出海.

格列佛回家后五个月,受聘为"冒险号"船长,再次乘船出海.

7. 船舶属于国家领土吗知乎

停泊在外国港口的船不是外国领地,而是其本国领土的延伸。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一个国家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在驶出本国领域后,被视为其本国领土的延伸,对船上和飞机上的事务仍负有管理职责,包括对在船舶和飞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具有刑事管辖权。

8. 公海的船只属于哪个国家

公海不属于哪个洋,广义范围的讲是指的除了各国领海(12海里或3海里我国认定为12海里标准)以外的海洋。

也有些国家把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不认同是公海,这也是当前各国海洋权益争端的主要原因之一。总之公海不属于哪个洋,而是在所有大洋都存在。

9. 船舶 航空器是否属于本国领土

1,由于工作需要,使馆享有高度的外交特权,所以有人将之称为“派遣国领土的延伸”,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准确的。当然,更不属于拟制领土。

2,拟制领土又称浮动领土。是法律上为了解决管辖权问题而产生的一种假设。一般指一国的船舶、航空器等。 是相对于传统领土“四空间说”,即领陆、领水、领空和“拟制领土”而言的。

3,驻外使馆特权和外交官及使馆人员的豁免权是有限制的。外交豁免权包括:不可侵犯权(人身不可侵犯、馆舍的不可侵犯权、交通工具并不可侵犯、公文、档案,包括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无作证义务),通讯自由,捐税豁免,驻外领馆的特权相对大使馆较少一些。

4,驻外领使馆的特权不是绝对的,更不是可以随意运用自己的特权从事违法行为,因此是有限度的:尊重驻在国的法律规章,如若触犯住在国法律(比如故意杀人罪),将通过外交途径由使馆派出国予以应当的损失赔偿;不干涉驻在国的内政,国际上目前除拉美外,驻外使馆无外交庇护权;房产归使馆所有,但是特权仅维持到使馆结束使命之时。所以,驻外使馆与派遣国本土有着本质不同,不能完全行使主权,不能驻军(虽然可以有武馆),土地仍属于驻在国领土,在其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发生在驻在国领土上。驻外使馆作为拟制领土的说法既不是国际惯例,也没有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里规定。很明显,驻外使领馆不属于拟制领土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0. 船舶属于国家领土吗为什么

不是

渤海三面环陆,在辽宁、河北、山东、天津三省一市之间。具体位置在北纬37°07′~41°0′、东经 117°35′~121°10′。 不属于公海。

公海在国际法上指各国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和专属经济区以外不受任何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海洋部分 。注意:领海(一般是12海里)与公海之间的次级地位者是专属经济区(可达200海里)。例如,宫古海峡的中部是专属经济区(国际航道,它国有自由航行权,可以无害通过),到西太平洋就很快到了公海。

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行使属地管辖。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接点,其中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同时,对某些违法行为,国家还承担了某种防止、惩罚及管辖合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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