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事故调查9日22时40分左右,位于长江常州新北区段水域的华润石化码头附近,发生两船相撞造成码头坍塌并致装卸管线撕裂发生燃烧。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截至10日6时,环保现场监测点位水质和自来水厂监测数据未发现异常。 9日22时40分许,常州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一艘名为“天盛18”号的上海籍货轮航行至华润石化码头附近失控,撞击靠泊在码头的名为“双龙海”号货轮,导致“双龙海”船体倾侧造成码头坍塌并致装卸管线撕裂发生燃烧。 接报后,常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迅速赴现场组织指挥处置工作,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紧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据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相关负责人介绍,事故发生后,“双龙海”船上15人全部转移,未发生人员伤亡,船上明火已扑灭,船体已采取防沉没应急措施;为确保安全,码头明火继续保持稳定燃烧,“双龙海”船周围油栏铺设到位;涉事码头作业已全部停止,后方相关化工企业应急停产。截至10日6时,环保现场监测点位水质和自来水厂监测数据未发现异常。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交通厅副厅长丁军华、省环保厅副厅长陈志鹏带领省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消防、环保专家于10日上午到达事故现场,指导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经过省、市化工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专家反复论证,决定对码头燃烧部位采取灭火措施。 上午10:30许,遇险船舶“双龙海”已成功抢滩,船体扶正,13:00时许由拖轮拖带至建陶石化码头,准备卸货。市环保局和市城乡建设局同步持续加密监测,截止上午11:20许,两个自来水厂取水口和进出厂水质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市消防支队组织力量继续对码头燃烧部位进行监护,根据专家组意见,于13:00许组织实施灭火,码头明火已于13:44许被成功扑灭。肇事船舶“天盛18”相关人员已被控制,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没有人员伤亡就算万幸,天热出行安全一定要重视起来,防止意外的发生。 2. 船舶事故调查案例分析一轮沉没,一轮船头损毁严重 一、事故概要 2018年1月6日晚上19点50分,在长江口以东大约160海里处,散货船长峰水晶轮(CF CRYSTAL)与油轮桑吉轮(SANCHI)发生交叉碰撞。长峰水晶轮船首撞破桑吉轮右舷首部货舱,桑吉轮瞬间闪爆起火,接着发生数次连环闪爆。 长峰水晶轮从美国的Kalama Port装货,到中国的东莞卸货;载有6.4万吨粮食;船上有21名船员(中国籍船员);碰撞前船舶航向约226°。桑吉轮从伊朗的Assaluyeh Port装货,到韩国的Daesan Port卸货;载有11.2万吨凝析油(注1);船上共计32名船员(伊朗籍30人,孟加拉籍2人);碰撞前船舶的航向约358°。 当时能见度良好(大概10海里),偏北风4-5级之间,轻浪1-2米。事故发生前海面渔船有4艘,商船4艘。 长峰水晶轮船员在碰撞后不久即弃船逃生,被附近浙岱渔03187船长和船员全部救起。长峰水晶轮于1月10日12时30分在浙江省舟山港靠泊;桑吉轮在持续闪爆燃烧8天后,1月14日12点30分,桑吉轮突然猛烈燃烧,火焰最高达1000米,船体开始下沉。16点45分,桑吉轮沉没;桑吉轮3名船员遇难,29名船员失踪。 桑吉轮爆炸沉没 本次事故中共有3名船员遇难,29名人员失踪;长峰水晶轮损毁严重;桑吉轮沉没;凝析油的挥发及不完全燃烧产生的废气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桑吉轮燃料油将会给附近海域造成可预见性的长期的、严重的污染 3.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 锅炉船舶锅炉炉水碱度正常是40度 4. 船舶事故调查思维导图一,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相互之间 当动产抵押物与质权竞合时,原则上遵循“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 但是,上述规则也有例外的情况: (一)《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 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和《九民纪要》第六十五条“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抵押权的,根据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按照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质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未有效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因此时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故抵押权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公示(交付、登记)在先的优先于公示(交付、登记)在后的。 (二)《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知,先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此处规定的是“超级动产抵押权”,也就是买卖动产时,为担保转让价款所设立的动产抵押权,其优先于动产买受人以该动产设立的质权、抵押权。 (四)《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四条 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转质权优先于质权。 为此,笔者给大家总结了一个思维导图: 相关案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法国外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7)沪01民初11号 裁判要旨:前述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且两者间内容相互冲突,而内容相冲突之物权,其相互间之效力,应依其权利确定之时序而定。具体到本案情形而言,因浮动抵押权需待特定事由发生方转换为特定担保,抵押人当时拥有的全部动产至此才特定为抵押物,故在抵押物特定化之前,其他担保物权应优先于浮动抵押权,只有当抵押物特定化后,设押财产丧失其流动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才优先于在此之后设立的担保物权。现中国银行欲行使之抵押权既系浮动抵押权,则如前所述,其抵押物的特定化直至其主张相关权利之日方完成,在此之前,因其约定的抵押权标的物尚不具有物权客体的法律特征,相关抵押权范围实际尚未确定。现中国银行就系争财产享有之抵押权系确定于其向烟台中院起诉之日,晚于法国外贸银行质权生效之日,故应认定中国银行的抵押权确定晚于法国外贸银行的质权,中国银行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成立。中国银行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国银行另主张同一物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受偿。对此本院认为,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效力的,应以权利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在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方可适用,本案中中国银行抵押权虽经登记,但并未即时完全确定,故本案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中国银行的相关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此可知,当动产抵押权、质权设立在先,留置权设立在后时的顺位规则是: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 但当留置权成立在先,动产抵押权、质权成立在后,如何确定清偿顺序呢? 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①留置权成立在先,若是动产所有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质权、留置权,则留置权优先。 ②留置权成立在先,若是留置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再设立动车质权、抵押权,则后设立的动产质权、抵押权优先。 5.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水上交通事故,除特别重大等级外,依法均由海事局调查处理。 6. 船舶事故调查报告怎么写船舶高空作业事故分析,领导安排工作指导不细心,对员工技术状态撑握不准,员工对高空作业须知没全部理解,出现疏忽,保险带,绳扣没打牢,作业前缺少休息,注意力不集中等因素。 7. 船舶事故调查处理(一)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发生的事故,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二)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织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由连云港海事局牵头组织调查。 (三)特种设备事故,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四)道路运输、火灾事故分别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调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为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 (五)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原则上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调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以上调查分工存有争议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指定牵头组织部门(单位)。 8. 船舶事故调查需要什么技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 于1990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经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号发布。 第二章报告 第三章调查 第四章处理 第五章调解 第六章罚则 特别规定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 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 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 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 24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48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24 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的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庆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行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章调查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的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扣留、吊销职 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 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 性处罚措施。 第五章调解 第二十条 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一条 前条民事纠纷,凡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基础。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 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港和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的地点的;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的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故事发生之日起60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 、仲裁或调解结束后60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 督备案。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监督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按照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船舶事故调查结论书手机浏览器登录“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http://180.169.34.36;)或手机APP客户端(http://m.msa.gov.cn;),即可在线办理了。 10. 船舶事故调查笔录一、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條萊垍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條萊垍頭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垍頭條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垍頭條萊 三、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萊垍頭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垍頭條萊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垍頭條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萊垍頭條 五、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垍頭條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頭條萊垍 六、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頭條萊垍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條萊垍頭 七、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萊垍頭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八、船舶运输粉尘物资等货物,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萊垍頭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运输及装卸粉尘物资等货物,船舶未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萊垍頭條 11. 船舶事故调查由哪个部门作为专业术语的海上意外事故,主要是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火灾、爆炸、船舶失踪、碰撞及其他类似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在我国沿海水域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中:1.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平台。 2.设施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和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3.沿海水域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域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4.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1)碰撞、触撞或浪损;(2)触礁或搁浅;(3)火灾或爆炸;(4)沉没;(5)在航行中发生影响航行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和丢失;(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事故应适用《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但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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