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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纸)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8 00:35 点击:288 编辑:admin

1. 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纸

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船舶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张新证书。

船舶定期检验 ,为使船舶处于良好状态,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定期对船体和设备的有关项目进行的检验。

检验范围

(1) 对结构、机械和设备的检验以及必要时的试验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其结构、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于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2) 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

检验周期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检验规定

(1)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年,货船不超过5 年。

(2)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3) 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 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4)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

2. 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纸怎么看

内河船舶证书列表如下:

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营运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当然少不了合适的船员证书,那要看你船有多大(主要看总吨)...

这些证书办理是有先后之分的,我已经 按顺序帮你排列得,除了船舶检验证书在船舶检验局办理,营运证在交通局办理,其他都在中国海事局办理.你也可以咨询你所在地方的海事局

3. 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纸设计

为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各项目法规和有关国家,当局的规定和标准,营运中的船舶每隔四,五年就必须进行一轮全面的检修,第2或者第3年需要一个中间检,以取得由关船级社验发的专门检验证书。

二手船的船舶特检证书是否过期或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决定了该船是否要先花费一大笔费用进行全面的检修并通过特检发证后才能重新投入营运,或是该船刚经过一轮全面的检修和特检,全船尚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可以保障正常营运较长一段时间,或是该船距下一轮全面检修和特检为期不远,船舶技术状态逐步恶化,营运部就要支出检修和特检费用。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等规定,交通运输部每年组织开展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明确了船舶年审的相关要求。船舶年审合格证是营运船舶通过年度核查的证明文书。因此,在船舶年审合格证到期后,若没有取得新的年审合格证,船舶不得继续从事国内水路运输。

4. 船舶检验指南

具体还要看船舶的检验。

海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

淡水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扩展资料: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

5. 船舶技术图纸资料清单

我们网站有下载的,你来找找看,如果找不到可以找我.

6. 船舶验收内容

海事局关员,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关员,边防检查站人员关员,海关关员。主要是这四个部门的关员。跑远洋从国外返回国内任何一个港口,船方都会通过代理人员向联合检查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联合检验检疫和货物,人员的联查联审,在符到关员们检查合挌后发给入港证件才能靠港装,或者卸货

7. 营运船舶检验规程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于2020年8月1日生效实施。新版《规则》对船长20m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的检验制度、安全和防污染技术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全面覆盖船舶种类,简化船舶检验要求,技术标准更加趋向科学合理。

新版《规则》坚持安全底线原则,结合航运发展和船舶检验实践要求,补充完善国内航行海船安全技术标准,增补海上作业自卸自吸砂船船型,优化客滚船系固要求,完善特殊构造船、敞口集装箱船、近海供应船等船舶的附加技术要求。

新版《规则》在现有国内航行海船环保要求的基础上,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全面对接船舶水污染物、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要求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在防止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空气污染等方面都采用行业最高标准,鼓励船舶节能减排,全面提升船舶环保水平。

新版《规则》46年来首次将海南岛至西沙海域的航区等级由远海航区调整为近海航区,促进三沙水域交通运输发展。在便利服务方面,新版《规则》将原19份船舶检验证书精简到4份,提高船舶检验整体效率。为加强旅游船安全技术水平,在兼顾游客旅游舒适性基础上,新版《规则》明确了旅游船人均观光区域甲板面积、游步甲板面积等的最低要求。

8. 船舶制造流程图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三章 食品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部署、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承担本市铁路口岸、航运口岸、具有国际通航业务的机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商贸流通、教育、城乡建设、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或贮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防潮、防霉、通风干燥,食品应当分类存放;

  (三)定期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设备或者设施清洁、卫生;

  (四)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显区别标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

  (二)在食品中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第九条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特定品种食品生产经营的,还应当依法在相应许可证件中予以特别标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由相应的许可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或者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许可。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和依法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向市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自动失效;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等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

  委托双方应当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五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经营者,应当定期将进货查验记录信息、批发记录信息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堂、集体用餐配送者、食品摊贩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具备与接待要求相适应的服务人员、食品经营场所和消费设施、设备;不得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

  餐饮服务提供者接办集体宴席应当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条件下至少存放48小时。

  第二十条 集体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应当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制作的时间和保质期限。

  第二十一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按照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鲜活产品与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分开,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单设专区经营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

  (三)设置必要的给排水、垃圾废弃物清除等设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第二十二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除外;

  (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四)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包括清洗、消毒、包装)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间(区)、清洗消毒间(区)、包装间(区)、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洗涤剂、包装材料,以及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消毒产品;

  (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应当检验合格,并在其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抽检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没有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督管理,发现餐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营业执照的,应当定期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其营业执照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贮存食品的,应当在贮存食品3日前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签订贮存、运输合同前,查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除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证明、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实记录贮运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家庭宴席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家庭宴席进行备案管理。

  农村家庭宴席举办者应当在举办家庭宴席前2日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农村家庭宴席管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改进生产条件,逐步发展成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生产加工核准,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由市质量监督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三)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加工设施或者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的,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加工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生产加工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

  (五)设备布局平面图和工艺流程图;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预先核准名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同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

  (六)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八)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应当对食品安全负责,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粮食酿造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质量监督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产加工。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坊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限、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

  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销售。

  不具备食品检验能力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季节性或者临时性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开业、停业前3日内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停业不能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 食品摊贩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集中交易市场,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四十条 食品摊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

  (二)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餐饮具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毒、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

  (五)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六)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四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规划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集中规划临时占道食品摊贩经营点,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从事临时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食品流通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餐饮服务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第三章 食品检验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检验资源,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法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对送检样品、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

  抽样检验、委托送检的检验样品,应当经检验双方同意后当场封存,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还应当同时告知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食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食品留样超过保质期,影响复检指标稳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已进行过复检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因检验数据和结论错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协议,作出包检合格等影响检验公正性的承诺,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结论和逾期未申请复检的检验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立食品检验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联检食品检验室,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制订、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方案。

  第五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和分析,并根据需要,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贸流通、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

  检验结论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进行销售。

  第五十六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备案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回访。

  监督检查和回访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经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责人或者食品摊贩经营者签字。

  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接到通报后,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注销相关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后,应当于3日内书面通报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核准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提出可疑食品生产加工现场的卫生学处理措施,查清事故发病人数、死亡人数、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记录实行电子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电子记录内容应当与纸质记录内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非食用化学物质浸泡水产品、畜禽产品的;

  (二)掺入罂粟壳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生产经营以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有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检验结论公布之前,销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将许可证标注的生产经营地址外的食品仓储备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采用委托生产加工,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和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关记录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保管贮存制度的;

  (七)集体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装明显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时间和保质期限,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许可范围、承接能力接办集体宴席,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提供的食品留样,或者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文件,或者食品贮存、运输服务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查验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

  (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

  (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

  (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

  (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第六十五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食品摊贩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

  (三)在食品经营场所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的。

  第六十七条 消费者购买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

  (二)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的;

  (三)进口食品未经相关安全性评估的;

  (四)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五)添加药品(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退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质量监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者等的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市场,以及商品批发市场、商品零售市场、商场、超市等交易市场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区域。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指食品生产者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食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书或者合格证。

  第七十条 生产、购买、销售亚硝酸盐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按照同一生产批号确定食品批量;未标注生产批号的,按照同一生产日期确定。

  第七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运营中和火车站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铁路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许可证的受理和核发。

  客运船舶登记港所在地和客运船舶停泊所在地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行使客运船舶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9. 船舶营运检验流程图纸解读

开钓鱼船需要办理沿海小艇证书、内河小艇证书和游艇证书,这三种艇适用水域不同,适用法规不同,发布的证书也不同。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10. 船舶设计流程图

工业源VOCs来源复杂,涉及行业众多、量大面广,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且物质品种多样,常见组分包括烃类、酯类、醇类、酮类、胺等。同时不同行业生产工艺差别较大,废气排放风量及浓度存在连续性、间歇性等不同排放工况,排放特征复杂多变。因此,传统针对SO2和NOx治理的方式和理念在解决当前VOCs污染管控问题时已经很难奏效,必须通过更加精细化、个性化的技术途径来解决VOCs治理问题,一厂一方案便成为了最佳选择。

环大气53号文:推行“一厂一策”制度

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6月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中明确提出深入实施VOCs精细化管控,推行“一厂一策”制度。

推行“一厂一策”制度。各地应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严格把关,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重点区域应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各地出台的补贴政策要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鼓励地方对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VOCs“一厂一策”发展初步情况

2014年3月(上海市)

上海市发布《开展本市VOCs排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筛选全市VOCs排放量较大的150家重点企业,并要求其制定一厂一策并落实末端治理工程。随后在2015年,上海市持续深化减排工作,要求全市VOCs排放量较大的2000家企业实施VOCs减排并给予财政补贴支持,自此上海市VOCs一厂一策工作全面铺开。

2016年7月(广东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一厂一策”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正式推进VOCs治理一厂一策。目前广东在该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016年8月(苏州市)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行业企业编制VOCs“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正式在苏州市推进一厂一策工作。

2019年8月(国家层面)

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重点区域应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2020年6月(全国范围)

截止日前,除以上省市之外,山东、浙江、四川、福建等地逾百座城市陆续开展VOCs“一厂一策”减排方案编制及治理工作,VOCs减排“一厂一策”工作已在全国范围逐步推开。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一厂一策编制技术指南》团标获批立项,全国征集参编单位

VOCs一厂一方案编写的逻辑思路

编制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基本的逻辑思路是:首先要收集企业资料,其次进行现状排查并计算排放量,然后提出改造方案,最后总结VOCs达标排放及减排效果。这也是自2015年以来,一厂一策逐步推广积累起来的大纲编写要点和可供参考的统一模板。

那一份完整规范的“一厂一策”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方案中的常见问题以及修改建议又是什么?

我们再来详细看看,先说说一厂一策编制大纲的要点详解:

VOCs重点企业“一厂一策”编制大纲

编写步骤、大纲及要点

一、企业概况

应包括企业简介(即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所属行业、投产时间、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联系人信息等),厂区布置(即主要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布置,如生产车间、生产线、污水站、冷却水系统等,以及危险品、原料和成品储存和运输等,并附厂区地理位置图和厂区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工艺

(一)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介绍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VOCs排放节点。

(二)产品产量。说明企业的主要产品类型、生产能力及最近一年的产量。若不同的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的产品或中间产品不同,应分别提供各生产车间、生产线的产品产量情况。涂装行业应重点说明涂装、流平、烘干工序产能及情况。

(三)原辅材料用量。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生产工段详细描述主要原辅料类型及上一年的用量,并附原辅材料用量表。

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的企业应说明各工段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的种类、VOCs含量和用量。

有储罐的企业应说明储罐个数、储罐类型(包括卧式、拱顶、内浮顶、外浮顶)、存储的液体类型及其年存储量,说明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可附图片说明。

化工企业应说明管道、阀门、泵、压缩机、泄压阀、连接口、开口管、采样连接口等装置密封点个数,描述密封点的维护保养情况(如有无破损等),是否开展检漏维修(LDAR)等相关工作。有化工装置的企业应说明化工装置的开停工情况、排空方式、是否配备回收净化装置等有关情况。排空过程有监测的企业应提供监测浓度。

化工企业有污水治理设施的应提供污水治理的方法、是否加盖、敞开面积以及是否有废气治理等信息。

三、VOCs产排污环节及控制现状

(一)VOCs产生源分析。石化、化工类企业应分析有机液体储罐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水处理过程逸散、燃烧烟气、火炬排放、循环冷却系统释放、非正常工况排放、事故排放、采样过程、工艺无组织排放、工艺有组织排放等环节排放情况。溶剂使用类企业应说明溶剂存储、使用等过程VOCs排放各环节情况。

同时应说明企业生产线的管理水平、生产装置和生产车间的密闭状态以及生产线排口的废气收集情况,并附生产车间现场照片。

(二)VOCs控制现状。说明企业各车间排放口数量、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等情况,企业各排放口的收集情况、废气来源;说明各车间排放口的治理设施情况,包括治理技术、设备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年限、治理的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对有组织排放口(若有治理设置,则对治理前、后)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或在线监测,评估污染物排放及其达标情况。检测/监测物种应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等主要VOCs物种,同时对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同步监测(处理效率),检测或在线监测报告作为附件。

注: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需要提供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

四、VOCs排放量核算

以上一年生产经营活动规模数据,按照规定的估算方法,核算VOCs排放量。对涉及VOC排放的物料,编制物料平衡图(表) ,一般溶剂使用类企业都应做物料平衡。

五、已(拟)实施的VOCs综合治理方案

(一)源头控制方案

1、低挥发性原料调整

表面涂装行业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鼓励扩大低溶剂含量、低毒、低挥发性涂料的生产规模;

包装印刷行业醇性(无苯、无酮)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印制铁罐使用含固体份高的UV涂料。

2、工艺调整

鼓励企业中VOCs排放量贡献大的生产环节向相对清洁的产业转移,逐步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

表面涂装行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高流量低压喷枪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加大生产装置和生产过程的密闭率,研磨、调漆等生产装置边缘的密闭率要求≥90%,鼓励采用密闭化一体化的生产技术;

包装印刷行业推广采用无溶剂复合工艺替代干式复合工艺。

(二)过程控制方案

应加强存储、装卸、使用过程的密闭性,无组织废气应收尽收,收集率不低于90%。

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阀门、法兰、泵和压缩机密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建立泄漏修复技术(LDAR),并制定泄漏检修计划,定期实施。

(三)末端治理方案

企业各生产车间和工艺环节的VOCs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对无治理设施的车间和环节,制定并落实治理的技术方案;

已有治理设施但不符合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治理技术指南等要求的,应制定并落实技改方案;

已有治理设施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加强排放监管,并按要求建立企业VOCs环境管理信息台账。

(四)日常监管方案

1、建立企业VOCs管理台帐

建立各企业VOCs相关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VOCs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主要信息和维护记录。如: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2、提出企业VOCs排放自查方案

各企业应提出VOCs排放环节和治理设施的自查方案。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冷却塔、阀门、法兰、泵和压缩机密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建立泄漏修复技术(LDAR),并制定泄漏检修计划。

溶剂适用行业应建立VOCs溶剂管理台账和治理设施管理台账并定期更新。其中溶剂管理盖章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型号、购入量和使用量等资料。编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汇总如下:

常见问题与建议

五、附注:上海地区VOCs2.0版本“一厂一策编制”大纲

众所周知,今年3月初,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VOCs2.0版本的一厂一策编制大纲要求,具体要采用“方案制定+技术评估+跟踪推进”三段式渐进技术路线,企业方根据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方案(2.0)”编制大纲要求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可以对比发现总体与上述VOCs1.0版本的编制大纲类似,但VOCs2.0版本特别是侧重了“VOCs综合减排”的内容要求,因此也可称是VOCs1.0版本的升级版本,更侧重VOCs的精准减排,进一步压实VOCs减排的潜在空间;此外,在管理模式上,上海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重点企业开展技术评估,确保企业治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技术支持团队开展综合治理技术培训并跟踪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理成效,形成完全闭环的管理。

如下为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方案(2.0)编制大纲:

常见十大行业VOCs产废来源及特点

VOCs“一厂一方案”编制可参考

下文总结汇总电子行业、制药行业、涂料制造、油墨制造、胶黏剂制造、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皮革制造、制鞋业常见十大VOCs排放行业的VOCs产生来源及特点,针对VOCs一厂一方案编制中的VOCs产污来源及排放量章节,特别是目前上海地区推行的VOCs一厂一方案2.0版本的该章节编制,具有较大参考作用。此外,针对这些行业的VOCs工程治理方案,同样具有针对性的借鉴作用。

一、电子工业

电子产品类型主要包括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电子终端产品六大类。这六大类产品虽均属电子产品制造行业,但是由于他们各自的生产工艺不同,原辅材料不同,所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及其浓度也不尽相同。

电子专用材料

电子专用材料是在半导体集成电路、各种电子元器件(包括有源及无源元器件、激光器件、光通讯器件、发光二极管器件、液晶显示器件等电子基础产品)制造中所采用的特定材料。

①覆铜板

覆铜板生产工艺属于无水工艺,除冷却水、检验检测部门会产生少量污水外,其他生产流程不会产生污水。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在废气方面,较多来自于使用丙酮、甲苯等有机溶剂的挥发。

②电子铜箔

电子铜箔生产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硫酸雾和少量苯。

③石英晶棒(片)

石英晶棒及晶片加工过程中的切割工序中因柴油挥发产生少量VOCs。

④电阻浆料

电阻浆料主要由导电相(功能相)、黏结相(玻璃相)和有机载体三部分组成。生产废气中的主要污染物为VOCs 、粉尘。

电子元件

电子元件一般包括: 电容器、电阻器、电位器、电感器、电子变压器、混合集成电路、控制元件、敏感元件、传感器等。

①有机介质电容器

有机介质电容器纸涂漆、电容器表面涂覆处理时有VOCs废气产生。

②铝电解电容器

铝电解电容器生产准备阶段要进行抛光处理, 去边缘毛刺时产生少量粉尘;铝箔腐蚀时会产生盐酸气体,切割会产生少量粉尘。

③钽电解电容器

钽电解电容器的烧结过程与焊阳、阴极引线时有VOCs废气产生。

④云母电容器

云母电容器生产过程中在老练过程中产生VOCs废气。

⑤薄膜电阻

薄膜电阻在生产准备阶段要进行抛光处理,去边缘毛刺时产生少量粉尘;表面涂覆有VOCs废气产生。

⑥玻璃釉电阻器

玻璃轴电阻器生产过程中,有机载体的制备、丝网印刷、烘干烧结及引出端焊接有VOCs废气产生。

⑦金属箔电阻器

金属箔电阻器生产过程中的配胶贴箔工序有少量VOCs废气产生。

⑧电感器

电感器在材料准备时会有VOCs产生,包括无水乙醇、丙酮、少量二甲苯等; 焊锡过程有废气与粉尘产生。

⑨电子变压器

电子变压器在点胶和烘烤过程中有VOCs废气产生。

印制电路板(PCB)

印制电路板是电子设备中不可缺少的配件。根据印制板中导线图形层数不同有单面(仅一层线路)、双面(有二层线路)和多层(有三层以上线路)之区分,刚性和挠性板都有不同层数。

半导体器件

①分立器件、集成电路

最常见的双极管之一的NPN 三极管流程主要工艺有:氧化、光刻、N 型外延、基区扩散、发射区扩散、Al 金属化、化学气相沉积(CVD)钝化层等步骤。工艺流程与集成电路生产工艺类似。

集成电路制造可大致分为各独立的“单元”,如晶片制造、氧化、掺杂、显影、刻蚀、薄膜等。各单元中又可再分为不同的"操作步骤",如清洗、光阻涂布、曝光、显影、离子植入、光阻去除、溅镀、化学气相沉积等。

由于半导体工艺对操作室清洁度要求极高,通常使用风机抽取工艺过程中挥发的各类废气,因此半导体行业废气排放具有排气量大、排放浓度小的特点。这些废气排放主要可以分为四类:酸性气体、碱性气体、有机废气和有毒气体。

酸碱废气主要来自于扩散、CVD 、CMP 及刻蚀等工序,这些工序使用酸碱清洗液对晶片进行清洗。目前,在半导体制造工艺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清洗溶剂为过氧化氢和硫酸的混合剂。这些工序中产生的废气包括硫酸、氢氟酸、盐酸、硝酸及磷酸等的挥发气,碱性气体为氨气。

有机废气主要来源于光刻、显影、刻蚀及扩散等工序,在这些工序中要用有机溶液(如异丙醇)对晶片表面进行清洗,其挥发产生的废气是有机废气的来源之一: 同时,在光刻、刻蚀等过程中使用的光阻剂(光刻胶)中含有易挥发的有机溶剂,如醋酸丁酯等,在晶片处理过程中也要挥发到大气中,是VOCs废气产生的又一来源。

有毒废气主要来源于晶体外延、干法刻蚀及CVD 等工序中,在这些工序中要使用到多种高纯特殊气体对晶片进行处理,如硅烷( SiH4) 、磷烷(PH3 ) 、四氟化碳( CF4 ) 、硼烷、三氯化硼等,部分特殊气体具有毒害性、窒息性及腐蚀性。

②封装

封装指从晶片上切割单个芯片到最后包装的一系列步骤。

封装工艺产生的废气较为简单,主要是酸性气体、环氧树脂及粉尘。酸性废气主要产生于电镀等工艺;烘烤废气则产生于晶粒粘贴、封胶后烘烤过程;划片机在晶片切割过程中,产生含微量砂尘的废气。

显示器件及光电子器件

从产生污染的角度而言,显示器件的代表性产品为TFT-LCD (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光电子器件的代表性产品为LED光电子器件。

①TFT-LCD

完整的TFT-LCD 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包括阵列工程( Array) 、彩膜工程(CF) 、成盒工程(Cell ) 三大部分。

②LED

电子终端产品

电子终端产品生产过程主要包括印制电路板(俗称板卡)、组装(板级组装)、整机装配和产品调试。

电子终端产品制造行业废气排放潜在的污染物主要是锡和锡化合物、铅和铅化合物及VOCs (苯系物与乙醇、异丙醇、丙酮等) 。

二、制药工业

制药行业属于精细化工行业,其特点为生产品种多,生产工序长,使用原料种类多、数量大,原材料利用率低,导致制药行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三废”量大,废物成分复杂,污染危害严重。制药工艺中往往需要采用有机溶剂对药品进行分离和提取,因此VOCs 是制药工业中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之一。

按生产工艺,制药可分为发酵类、提取类、化学合成类、制剂类、生物工程类和中药类。

发酵类

发酵类药品主要包括: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和其他类。我国抗生素类药物品种齐全,主要优势品种有青霉素、链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土霉素等产品。

发酵类药物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发酵尾气、含溶媒废气、含尘废气、酸碱废气及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恶臭气体。发酵尾气(包括发酵罐消毒灭菌排气)的主要成分为空气和二氧化碳,同时含有少量培养基物质以及发酵后期细菌开始产生抗生素时菌丝的气味。

分离提取精制等生产工序产生的有机溶媒废气(如甲苯、乙醇、甲醛、丙酮等),是主要的有机废气污染源。

化学合成类

其主要品种有合成抗菌药(如喹诺酮类、磺胺类等)、麻醉药、镇静催眠药(如巴比妥类、苯并氮杂卓类、氨基甲酸酯类等)、抗癫痫药等16个种类近千个品种。

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主要废气污染源包括:蒸馏、蒸发浓缩工段产生的有机不凝气;合成反应、分离提取过程产生的有机溶剂废气;使用盐酸、氨水调节pH 值产生的酸碱废气;粉碎、干燥排放的粉尘;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恶臭气体。

化学合成工序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氯化氢和氨等无机物,以及化学合成使用的有机原料和有机溶剂,如苯、甲苯、氯苯、氯仿、丙酮、苯胺、二甲基亚砜、乙醇、甲醇、甲醛等。

提取类

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如氨基酸、多肽及蛋白质、酶、核酸、糖、脂等)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药物。

提取类生产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清洗、粉碎、干燥和包装时产生的粉尘;在提取工段中常用的溶剂包括水、稀盐、稀碱、稀酸、有机溶剂(如乙醇、丙酮、三氯甲烷、三氯乙酸、乙酸乙酯、草酸、乙酸等),在提取、沉淀、结晶过程中均会涉及到有机溶剂的挥发,在酸解、碱解、等电点沉淀、pH 调解等过程中还会涉及到酸碱废气的挥发。

生物工程类

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等,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生产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包括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克隆工程制备药物等。

生物工程类生产工艺废气主要来自溶剂的使用,包括甲苯、乙醇、丙醇、丙酮、甲醛和乙腈等,主要产污点为瓶子洗涤、溶剂提取、多肽合成仪等的排风以及实验室的排气、制剂过程中的药尘等。发酵过程中也会产生少量细胞呼吸气,主要成分是CO2 和N2。

中药类

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根据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

其中,核心工艺是有效成分的提取、分离和浓缩。根据溶剂不同分为水提和溶剂提取,其中溶剂提取以乙醇提取为主。

中成药生产废气主要为药材粉碎等工序产生的药物粉尘以及制药过程中使用的部分VOCs 的挥发,如乙醇等。

制剂类

用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形成各种剂型药物。制剂药物按剂型可分为固体制剂类、注射剂类和其他制剂类等。固体制剂类和注射剂类生产过程中废气污染源主要为粉尘。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化学原料药的生产过程,而其前20大品种化学原料药产量占24大类化学原料药总产量的80%以上。因此,控制前20大品种所涉及到的挥发性物质有重要作用。

制药企业使用频率前20位的有机溶剂

三、涂料制造

涂料生产中主要原料包括以下部分:成膜物质(基料)、溶剂、颜料、助剂。

(1)成膜物质:又称为基料,是使涂料牢固附着于被涂物体表面上形成连续薄膜的主要物质。常用的成膜物有醇酸/聚酯树脂、酚醛/氨基树脂、环氧树脂、丙烯酸树脂、聚氨酯、乙烯基树脂、纤维素类树脂、天然及合成橡胶等18大类。

(2)溶剂:主要包括有机溶剂和水,其主要作用是使基料溶解或分散成为粘稠的液体,以便涂料施工。一个涂料品种既可以使用单一溶剂,又可以使用混合溶剂。

(3)颜料:分散在漆料中不溶的微细固体颗粒,分为着色颜料和体质颜料,主要用于着色、提供保护、装饰以及降低成本等;包括无机颜料、有机颜料、金属颜料、珠光颜料和发光颜料等,大部分以无机颜料为主。

(4)助剂:助剂在涂料的贮存、施工过程中以及对所形成漆膜的性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常用的助剂有流平剂、增稠剂、表面活性剂、增塑剂、催干剂、固化剂、防污剂、脱漆剂等。

涂料类型可分为溶剂型、水性与粉末型。

溶剂型涂料

在涂料中使用的主要树脂为醇酸树脂、氨基树脂、丙烯酸树脂、酚醛树脂、环氧树脂、聚氨酯树脂等。

水性涂料

与溶剂型涂料相比,水性涂料主要是用水代替了大量溶剂。由于用水代替了溶剂,因此洗涤过程通常使用水,则增加了水的回用过程,但减少了溶剂使用。

粉末涂料

粉末涂料通常是由聚合物、颜料、助剂等混合粉碎加工而成。粉末涂料的制备方法大致可分为干法和湿法两种方法,干法涂料生产主要是熔融混合法;湿法工艺有蒸发法、喷雾干燥法和沉淀法。蒸发法是先配置溶剂型涂料、然后用薄膜蒸发、真空蒸馏等法除去溶剂得到固体涂料,然后经过粉粹、过筛分级得到粉末涂料,主要是丙烯酸树脂基粉末涂料生产,使用较多的是薄膜蒸发器和行星螺杆挤出机;喷雾干燥法则是先配置溶剂型涂料,经过研磨、调色,然后分别喷雾干燥造粒或者在液体沉淀造粒得到粉末涂料。

四、油墨制造

油墨主要由色料、连结料、助剂等成分构成。

我国油墨企业以印刷油墨为主,业内通常按照印刷方式将其分为平版油墨、凹版油墨、柔印油墨、凸版油墨等,其中又以平版油墨(胶印油墨)和凹版油墨为主,两种油墨产量分别占总产量的60%、20%左右,柔印油墨占7%、丝网油墨占7%左右。

胶印油墨

胶印油墨是浆状油墨的代表,平台机凸版油墨、丝网油墨和印铁油墨都属于浆状油墨。基于颜料滤饼特点,浆状油墨生产工艺可以分为干法生产和湿法生产。

凹版油墨

凹版油墨属于典型的液状油墨,柔版式和新闻油墨都属于液状油墨,粘度很小。通常不需要预先混合,而是直接砂磨或者球磨。根据溶剂使用特点,通常可以分为水基油墨和溶剂基油墨,以水或者醇类为主的溶剂,便形成了水基油墨。

五、胶黏剂制造

胶黏剂的品种繁多,成分各异,但都以黏料为主要成分,并由固化剂、增塑剂、稀释剂、填料以及助剂等配合而成。

溶剂型胶黏剂

投料过程反应釜置换废气经真空系统收集后排放是VOCs废气的一大来源,反应釜内的工艺尾气经装置顶部冷凝器冷凝,冷凝液回流入反应釜,不凝气的排空管是VOCs废气的另一排放源。包装方式采用一般货物溅水式灌装,包装口存在一定的敞开口。这是VOCs废气的第三类排放源。

水基胶黏剂

水基胶黏剂的生产工艺通常是采用乳液聚合法生成,即以水作为外相,单体在乳化剂或者表面活性剂和充分搅拌的情况,通过胶束分散于水相并发生增溶溶解。通过添加水溶性引发剂(如过硫酸钾等)后,一经加热,引发剂就开始分解并产生自由基,进而引发胶束中单体发生聚合或者共聚反应。

热熔胶

一般情况下,热熔胶的制备是先将反应釜加热到一定温度,把原料按投料顺序依次投入到反应釜内。经过加热和搅拌均匀,如果需要应抽真空和充氮气,达到出胶喉,放料进入挤出机。挤出机后,胶条通过同步牵引到水下起粒机。

六、木材加工

木材加工业,包括锯材加工、单板加工及人造板制造等。木材加工主要分为锯材、木片、单板加工及其它木材加工的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木材加工行业中,VOCs排放以人造板制造为主。人造板生产所用原料包括木材类原料和非木材类的一年生与多年生植物纤维原料,这类原料是构成人造板的主要原料;还包括用于将纤维质原料重组复合胶接在一起形成人造板材的胶接材料-胶黏剂;以及为赋予人造板材不同性能而添加的各种辅助材料,包括防水剂、固化剂、阻燃剂、防腐与防霉剂、填充剂等。木材加工企业常用的有机溶剂包括:脲醛(树脂)、酚醛(树脂)、甲醛、三聚氰胺以及苯系物等。

人造板加工行业VOCs废气主要来源于以下环节:(1)胶合板VOCs的排放主要在单板干燥过程及制胶、施胶、热压过程;(2)刨花板主要为涂料、热压和锯边过程中产生的甲醛等;(3)中密度纤维板有机废气主要包括热磨制浆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施胶和纤维干燥过程产生的有机物、纤维板热压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

七、家具制造

家具制造业中,以木质家具、金属家具和软体家具的产量最大(占家具总产量的95%左右)。木质家具主要部件由木材或木质人造板材料制成的家具;金属家具主要部件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家具;软体家具主要部件一般采用弹性材料和软质材料制成的家具。

家具制造企业主要的VOCs排放产生于调漆和涂装环节,常见的有机化合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环己酮、丁醇、甲基异丁基酮、醇酸丁酯 。

八、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过程中最大的产 VOCs 环节是涂装工艺。底涂普遍采用阴极电泳涂装,中涂、面涂少数企业使用水性涂料涂装,多数为溶剂型涂料涂装。

汽车制造

汽车涂装生产中电泳底漆烘干、中涂、色漆和清漆喷涂及烘干过程均排放大气污染物。其中50%来自于中涂、色漆和清漆,30%来自于清洗溶剂。车身密封和喷蜡过程由于PVC和防护蜡固化率高,不易挥发,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小。在中涂、色漆和清漆作业过程中,约80~90%在喷漆室和流平室排放,10~20%在烘干室中排放。

船舶制造

自行车制造

自行车涂装生产中喷底漆、面漆及干燥烘干过程均排放大气污染物。在喷涂烘干阶段作业过程中,约65~70%在喷漆工段排放,20~30%在烘干工段排放。

九、皮革制品制造

皮革制品制造包括皮革服装制造、皮箱包(袋)制造、皮手套及皮装饰制品制造、其它皮革制品制造等几大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大气污染物。其中,箱包生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较严重。

皮革制品制造业产生的有机废气主要来源于粘合、烘干、清洗等工序,特征污染物有甲乙酮、丙酮、乙酸乙酯等。因各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及采用的工艺流程有所差异,可能存在的污染物还包括正己烷、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乙烯、异丙醇等。

十、制鞋业

制鞋生产过程主要包括鞋面的加工和鞋底加工,再经流水线成型组合。

污染物主要是有机废气,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主要有:

(1)鞋面商标印刷时,油墨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油墨主要成分是色料,其稀释剂一般为苯类、烷烃类和酮类,在油印干燥过程该有机溶剂成分挥发进入周围环境;

(2)鞋面材料高频压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皮革高频产生的废气属恶臭气体范畴。

(3)鞋底材料EVA(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MD(或PHYLON)发泡过程,TPR(热塑性橡胶)、PVC(聚氯乙烯)注塑加热状况下产生的有机废气,该气体属高分子聚合物受热发生分子降解,释放出单体式低聚物,降解量与温度、加热时间相关,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单体式低聚物、烯烃等。

(4)鞋底喷漆过程一般采用溶剂型油漆,该有机成分芳香族树脂与苯溶剂的混合物,主要用于PVC、塑料、橡胶等材质的喷漆,在使用过程中苯溶剂全部挥发进入大气。

(5)鞋底中底贴合、鞋面鞋底粘胶成型过程使用的粘胶剂,最初粘胶剂所使用的溶剂是苯,后改用甲苯作溶剂。同时还有使用酮类酯类做溶剂的聚氨酯胶粘剂。由于粘胶剂中有机溶剂含量较高,所以是制鞋过程中有机废气排放最多的环节。

11. 船舶制作详细流程

船舶靠泊码头一般逆流靠泊先带头缆进车扭尾带尾缆,再用前中后中缆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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