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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技术状况(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标准编制说明)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6 21:30 点击:86 编辑:admin

1. 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标准编制说明

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 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 ○20 规定的适用项目:

(33) 本章 1.3 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2. 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标准编制说明模板

  船舶年度检验检验项目:  1.检验项目  (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 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 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 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 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 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 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 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 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 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 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 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 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 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 核查消防员装备;  (17) 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 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 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 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 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 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 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 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 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 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 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 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 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 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 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2) 油船还应包括本章2.1(2) ○20 规定的适用项目:  (33) 本章 1.3 规定的适用项目。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3. 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标准编制说明怎么写

船级社classification societies从事船舶检验的机构。通常为民间组织。中国从事船舶检验的部门为政府的一个部门。世界上最早的船级社是1760年成立的英国劳氏船级社。此后航运发达的国家相继成立了船级社,并在世界主要港口设立分支机构,如美国船舶局、挪威船级社、法国船级社和日本海事协会等。

船级社主要业务是对新造船舶进行技术检验,合格者给予船舶的各项安全设施并授给相应证书;根据检验业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受本国或他国政府委托,代表其参与海事活动。

有的船级社也接受陆上工程设施的检验业务。

在法律意义上讲,它是出于保险或其他目的根据船舶的状况对船舶进行检验和分类的组织。

其主要作用是对船舶在建造时和建造后进行定期检验的组织,目的是设定和维持船舶及其社倍的建造和维修标准。

每个船级社有一套规则规定检验要求,对船舶来说,要保持其级别就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在多数国家船东并无义务使其船舶分等级,但是通常这是船舶保险的一个条件,也是多数租船人和发货人的要求,因此,如果船舶没有分等级的话,在贸易上就有相当多的困难。

船级社也监督和批准集装箱的建造。这个组织在多数的主要海运国家都存在。

4. 船舶状况检验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垍頭條萊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垍頭條萊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頭條萊垍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條萊垍頭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萊垍頭條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萊垍頭條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萊垍頭條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萊垍頭條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萊垍頭條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垍頭條萊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萊垍頭條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萊垍頭條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頭條萊垍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萊垍頭條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垍頭條萊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萊垍頭條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萊垍頭條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萊垍頭條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萊垍頭條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萊垍頭條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萊垍頭條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頭條萊垍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萊垍頭條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萊垍頭條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條萊垍頭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垍頭條萊

第三章 法定检验萊垍頭條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萊垍頭條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萊垍頭條

5. 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标准编制说明书

第一,根据船舶的装载情况,满载还是空载判断

第二,根据海图水深(一节锚链的长度是27.5米)判断

第三,根据当时的风,流情况

第四,根据你要抛锚的位置(河道,封闭锚地或者是开放锚地)以及底质(沙底,泥底或者是泥跟碎石头底质)

一般船公司会有指导的张贴物,在海况好和海况不好的时候,建议抛锚的节数

6. 船舶制造规范

船舶制定标准程序的原则:

1.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2.适应和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水域环境保护需要;

3.适应和促进国家造船和航运技术发展;

4.与海事行政管理规定相协调。

标准的内容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 编写标准时,要注意与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法规相一致;要与现行的上级、同级有关标准协调一致;标准的表达方式要始终统一。    

7. 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船舶自然是在船厂修理,船厂一般位于港口附近,舟山附近就有很多大小船厂,另船舶是可以拖上来的,也就是所谓的干坞,即船舶驶进干坞,然后关闸放水,使船舶坐在陆地上,俗称坐墩。还有一种叫浮坞。内陆这块不熟,不清楚有哪些修理厂。

8. 船舶维修检验规范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

(1)船舶结构的防火分区

1)船体的上层建筑、甲板室和凹穴,应当按照甲级防火分隔要求分隔为若干主竖区;采光、通风的垂直围壁、通道及类似的地方分隔墙,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墙。

2)门应用钢制或其他同等材料制作的抗火、抗烟、并为自闭式(倾斜3.5°时仍能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穿过主竖舱壁的通风围壁及导管,在靠近舱壁处应当设关闭闸门。

3)舱壁甲板结构的连接处应用焊接,经过60min耐火试验时,仍然能够防止火焰、烟气通过。

4)在舱壁甲板以下,对每一水密分舱或类似分舱的处所和在舱壁甲板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主竖区的处所,至少应当有两个安全通道,其中一个应当有连续防火遮蔽,并能通过垂直的安全梯道,抵达救生艇甲板。

5)起居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分隔,并与相邻的机器、货舱、厨房及服务处所隔离。

6)船舶的行李舱、灯间、油漆间及同类处所的舱壁及甲板,应当为甲级防火分隔。

7)储存易燃液体的舱室,应当设置在失火时对人员影响较小的地方。

8)运送低、中闪点液体船舶的起居室、厨房、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上甲板的下面;直接位于起居室以下的舱室,不得储存液体燃料。

9)生活舱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地板及绝缘物,应当为不燃材料。

10)敷面、装璜及装饰物、家具、工具橱柜、桌椅、床铺等用品,必须经防火处理或采用轻金属制品和难燃塑料制品。

11)船舶的各部分,不得使用以硝酸纤维或其他易燃物作基料的油漆喷漆,以及类似的化合物。

12)水、气、油管道和电缆穿过围壁的涵洞,可以用耐火材料堵塞。

13)消防管系接合处的衬垫应用石棉纸,不宜用橡胶。

14)蒸气管道应铺在甲板上,并用石棉隔热,不得穿越干货舱、油漆间和易被烤焦着火的地方。

(2)船舶结构的防火分隔船舶的耐火分隔物主要是指不燃及难燃材料。国际上使用的不燃、难烧材料,有70%粉剂氯化石蜡、氢氧化铝、硅化物、玻璃石棉纤维、卤代烷等。国内有50%的氯化石蜡和氢氧化铝阻燃剂,如氯化石蜡瓷泥堵料、难燃的石棉纤维、玻璃纤维贴墙布、酚醛矿棉毡、酚醛塑料等。耐火分隔物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种,甲级是指经过6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在任何一点,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的温度不超过180℃的物质,简称“甲-60”标准;乙级是指经30min耐火试验,其背火的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139℃,并且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225℃的物质。

2.舱室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为钢质结构,并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局颁布的有关规范对防火及防水的要求。

(2)蒸气管与暖气管不宜通过装运危险品的舱室,若需要则必须通过时,该管路在舱室内不应有法兰接头。这种舱室在装运具有火灾危险的物品时应当远离蒸气管和暖气管积载,并至少保持3m的防火间距。

(3)装运危险品的舱室,应当有效的自然通风设备或根据所载危险品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机械通风。各舱室的通风管道相通时,应当有能在着火时能够自动关闭的防火阀或能够在舱外应急操纵的防火挡板。

3.船电的防火要求

(1)船舶电气设备的最低绝缘值,电机、配电屏不应小于0.5MΩ;变压器、控制设备不应小于1.0MΩ。

(2)主配电屏汇流排的陀螺仪、雷达电机、收发报机等应当干燥、通风,并且应当设置金属网保护,防止小动物窜入。由于老鼠磨牙往往将导线咬坏造成短路引起火灾,所以,船上应当有灭鼠措施。电机如果受潮,绝缘强度就会降低,应当放在烘箱内或红外线灯泡下以及用电吹风的方式干燥,不得用自身线圈通电干燥,以防烧毁电机。一般电线的最高允许工作温度为65℃,而船舶航行在赤道附近时,有的舱室可达50~60℃,因此,要注意通风降温。

(3)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当绝缘老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调换,并且应当设有绝缘电阻监测装置或相应的绝缘措施。绝缘电阻监测装置的循环电流在异常状态下最大不得超过30mA。

4.船舶动力的防火要求

(1)装运危险品的船舶和拖带装运危险品的货轮和拖轮,其动力装置应当使用闭杯闪点不低于60℃的液体燃料。因为燃煤时,烟囱喷出的火星多,使用闪点较低的液体燃料着火的危险性大。

(2)在舱面上积载爆炸品、易燃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危险品时,其烟囱和排气装置应当有防止火星冒出的适当措施(如设阻火网或其他火星熄灭装置等),或采取其他能防止火星溅溢到装有上述危险品舱面的措施。

5.船舶灭火装置的要求

装运危险品的船舶的灭火设备及系统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积载危险品的舱室应当能有效地使用本船的水灭火系统。当所载物品着火不能用水扑救时,船上应当设有足够的其他适当类型的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装置和灭火设备。在积载危险品的处所,还应当额外配备总容量不少于12kg的干粉或者其他等效的手提灭火器。

9. 船舶事故报告怎么写

责任事故

1、船员责任事故:指在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使用不当;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协作配合不当;疏于保养,不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自修质量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2、非船员责任事故:

厂修质量不好:系指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施工修理安装不当,在规定的厂修项目保养期内发生的机损事故。

由于材料及燃润料质量差:系指所造成的机件设备材料和成分不合要求,所供应的燃润料规格品种不符合标准要求,所造成机损事故。

设计不当:系指新造成或新换的机件设备设计和制造方面所产生的错误,造成的机损事故。

-已发现隐患并上报技术部门,而因工作需要必须坚持工作,造成机损事故。

非责任事故

1、自然损坏造成事故:凡因自然磨损而造成的机损事故。

2、其它事故:系指不属于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以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的机损事故。

10. 船舶情况说明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更新改造渔船注销捕捞许可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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