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船舶网求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1全文 (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捕捞业 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 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䑩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农牧渔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国际船舶网求购平台Hecny---均辉集团 地址:国贸大厦40楼 原来主要是做P&O的,从2006年开始主要做Maersk(P&O被Maersk收购了),是现在Maersk旗下货代三驾马车之一(另外2个是Topocean和Apex)。价格是属于市场超一流水平,一个星期大概要走1000-1500F,在美国市场与TUG Logistics和Globelink结成了同盟。 Topocean 地址:在航天大厦12楼 Topocean03年以前是Maersk旗下货代的航空母舰,03年与现在的Apex分家,目前仍是Maersk旗下最重要的货代之一。价格属于市场超一流,但分家使其元气大伤,目前深圳分公司相对比较弱。一个星期大概要走800-1200F。除了做Maersk外,还做NYK,OOCL等等。老板是台湾人 Apex 地址在新华保险大厦 Maersk三大庄之一,老板是香港人,一个星期大概1000-1300F,深圳的业务主要做国外sales的客服工作,薪资业务试用期2500-3000转正后3500-4000,没有提成,年底bonus,福利好,每年都有2次旅游。价格属于超一流之列,与Hecny,Topocean有的一拼,这三家基本垄断了美国市场的家具,灯饰,电器行业的中小客人(大客人船公司做)。 Cityocean 地址:航天大厦 CSCL大庄,老板大陆人,姓黄,与CSCL关系很好,除了做CSCL外也做EMC和COSCO,里面业务主要都是开发FOB直客,主要通过晚上打越洋长途直接联系美国买家,业务员都很牛,工资3000+20%提成,做的好,每月可以拿2-3万,同时压力也大。价格属于市场一流(比Hecny,Topocean,Apex稍差),每年也有2次旅游。一句话,全凭能力,没能力根本混不下去。 ATE (天虎集团) 地址:金鹏大厦28楼 or 22楼 Evergreen的大庄,每年估计走近10万个T,今年刚分家。工资不定,面试谈好,做到工资的三倍才有提成,FOB货提成为7.5%,CIF货提成20%。 价格属于市场一流行列,与EMC深圳嫡系环世(华润中心的,不是国商大厦的那个环世公司)关系好。 SDV international 硕达 地址:安联中心旁边一栋楼 法国人的公司,国际大公司,福利好,尊重中国人,底薪高,至少4000,面试可以谈到5000,主要做非洲线,CMA 的船,管理层是法国人,提成5-10%。说实话,华南这边做CIF的非洲客人太少。如果没有固定客户群不要进 Bax Globe 伯灵顿 地址:华润中心 国际大公司,但在中国的业务量很少,目前已经被人收购。薪资2800-3000,深圳sales主要做CIF货,提成3-8%,。 附带介绍UPS TNT FEDEX DHL 这类公司想学真本事的人建议不要进去,主要做快递的,学不到东西,工资基本是3000起薪,做海运的起薪高点4500-5000,但海运部分主要做CIF。FOB直客都交给国外分公司做。 Scanwell 中航狮威 地址,车公庙 这个公司只有一句话,千万不要进 Dimerco 中菲行 地址:湖北大厦 主要做空运的货代,空运有实力,海运美线有CSCL的合约,价格属于市场3-4流,底薪2500,公司硬件条件差,提成15% At Container 亚洲货运 地址,金鹏大厦 主要做COSCO的船,价格属于市场3流,底薪1500,提成30%,试用期就购买保险,但美国都是代理,没有自己公司,很难做到客户。拼箱做的不错 RTW 环世 地址:华润大厦 (国际商会大厦的那个环世是抢这个正版环世的名字注册的,大家小心,国商的环世不做美线) 环世是Evergrenn下属子公司,船公司自己的公司,当然价格好,属于超一流之列。对业务员的要求高,英语口语要好,面试超变态,要做一套有六级那么多题量的试卷。 Rich shipping 鹏达, 地址:国商大厦52楼or 53楼 CSCL下属货代公司,牛比,比深圳中海强,价格好但要价格繁琐,要上海批,底薪1500+每柜40人民币提成, 建议不要进去,人际关系复杂,同时管理也复杂,光一个深圳CSCL就有三家公司盘踞,香港中海,深圳中海,鹏达,相互之间斗的很厉害,深圳的sales也主要做CIF货。 OEC 地址 安联大厦 Hanjin大庄之一,近几年发展迅速,但主要是上海、国外业绩成长,深圳公司这边发展不如上海。 台湾人的公司,中层管理以上没有一个大陆人。 深圳这边sales都很菜鸟,包括管sales的。 除了做Hanjin外,还与20多家船公司有合作协议,薪资试用期1500,转正后2800-3000,要做到底薪3倍才有10%提成。提成是20%,但要分美国一般,所以是10% Translink 地址,卓越大厦 Hanjin大庄之一,近几年发展的缓慢,被OEC超过,里面业务员待遇很差,不及操作工资的一半,转正1500+10%提成。 深圳这边sales都很菜鸟,包括管sales的,基本不懂业务。据里面sales讲,操作的收入大概是3500-4500,而sales固定收入是1500,同时深圳sales也主要做CIF货 Brilliant Globe 江苏环球 地址,科技大厦 江苏环球主要做Evergreen,也做CSCL,COSCO,深圳月估计400F,价格属于市场2流,而且不能覆盖全美国。深圳这边两个管事的人互不服气对方,斗的很厉害。 公司很低调,有提成15-20% Tug Logistics 地址。爵士大厦 一家很牛的货代,但在深圳市场很少人知道,因为深圳是用的代理,是均辉的盟友之一,主要做CMA的船,也向均辉定Maersk的仓。薪资3000+25%提成,深圳管事的是个女人,比较那个。。。呵呵。。一年在全中国估计走20000-25000F Globe express 地址: 世界金融大厦 中文名--美国环球,美国货代,有几十张合约,其中ZIM,NYK价格斗很好,价格属于市场一流,目前深圳基本是操作,刚开始招业务。还有一个美国货代叫Phoenix international,中文名叫上海定展,跟这个情况差不多 COSA 地址:新时代广场 主要做COSCO船,据说其薪资是2500+20%提成,以前跟city ocean是一家,后来分了。业务员也应该跟city ocean一下,关键看你有没有本事 Cargo Service 嘉宏 地址:安联大厦 主要做欧洲航线,是国内评定的海运50强货代(水份),美线主要做APL船,很弱,业务管事的是从APL出来的。 欧洲行线做沃尔玛,你说他欧洲线牛不牛,呵呵。 Danazs 地址:卓越大厦 主要做空运和国内CIF货,薪资3000+10%提成,德国公司,业务管事的是从APL出来的。 UTI 优特埃 地址:国际金融大厦 国际巨鳄,但国内很弱,03年登陆中国,主要做EMC,YML,深圳管事的是个很C的女人。价格不会给到sales,而且给的也不是底价。做到工资三倍才有提成,提成30%(要分美国一半,所以实际15%) Schenker 、Expeditor ,Panapina,K+N 中文名分别是: 香港全球国际,北京康捷,泛亚班拿,德迅 都是超级货代,价格都是超一流,但都有同一个毛病,来中国水土不服,深圳sales几乎都是做CIF,FOB直客都由国外分公司做,发展空间小。 康捷稍有点不同,有提成5-8%,也可以做FOB货,不过里面业务有点像卖安利的。 香港全球国际与北京康捷是生死对头,Panapina加拿大线很强,在货代应该是排第一的加拿大线,德迅是国际超级巨鳄。 Pacific-net 太网船务 地址:庐山大厦 MSC三大庄之一,比富邦稍差,业务员没有底薪,提成高,业务管事的人脑袋转的很慢。主要做同行货,不做其他船。 说实话,msc美线只有CA州的华人,中东人,印度人喜欢用,因为便宜,美国客人是很少用MSC的,因为服务差。一年大概20000-25000 个 F 锦程物流 地址。保利大厦 国内评的货代前5强(水),主要通过加盟店的形式拓展全国业务,主要业务也在国内,国外没有一家分公司,表面功夫做的好(网站漂亮),美线很弱,美线主要做MSC,CSCL,不能覆盖全美国。美线价格属于市场3流。不过其他航线还可以,这些航线主要做OOCL,Kline。薪资2500,没有提成。深圳一个小女生管,不懂业务,只懂操作。 Cntrans,华运国际 地址好像在世界金融大厦、 主要作拼箱,见过他们的一个拼箱负责人,小女孩,跟别人谈判时还吃口香糖,比较菜鸟。美线估计没有实力,因为做美线客人几乎没有遇到过这个 深圳鲸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英龙大厦 这个货代目前实力有限,深圳这边感觉起步不久,主要做一些挂靠美西便宜的船如wanhai,norasia,等等,也做EMC,同样也从city ocean拿CSCL价格。但不能覆盖全美国。深圳一个月大概100-150F,深圳管业务的是一个大美女,想当年差点一失足进入这个公司,完全因为看着这个大美女的脸才有了想进去的冲动。 深圳市巡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海天综合大厦 一家做美线的小货代,主要做cosco的船,老板是从cosco出来的,在中国有两家分公司,在美国全是代理,做FOB直客会很困难。 3. 国际船舶买卖网1.丹麦的马士基航运成立于1904年,总部位于丹麦哥本哈根,在全球135个国家设有办事机构,拥有约89,000名员工,在集装箱运输、物流、码头运营、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生产,以及与航运和零售行业相关其它活动中,为客户提供了一流的服务。集团旗下的马士基航运是全球最大的集装箱承运输公司,服务网络遍及全球。 2.瑞士的地中海航运于1970年建立,2007年成为按照集装箱运力和集装箱船数量排序的世界第二大航运公司,业务网络遍布世界各地。70年代,地中海航运专注发展非洲及地中海之间的航运服务。至1985年,地中海航运拓展业务到欧洲,及后更开办大西洋航线。从投资规模已可看到地中海航运的热诚及其发展的速度。MSC在全世界有350个机构,28000员工255艘集装箱船。 3.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是法国第一、世界第三的集装箱全球承运公司。总部设在法国马赛的达飞海运集团始建于1978年。初期主要承接黑海地区业务,进入90年代后期,达飞集团不仅开通了地中海至北欧、红海、东南亚、东亚的直达航线,还分别于1996年、1999年成功收购了法国最大的国营船公司--法国国家航运公司和澳大利亚国家航运公司,正式更名为"CMA CGM "。 4.中国的长荣海运创立于1968年9月1日,成立之初,仅仅以一艘二十年船龄的杂货船刻苦经营,虽举步为艰,但长荣海运遵照着创造利润、照顾员工、回馈社会的经营理念,缔造了许多史上的佳绩;发展至今,共经营约150艘全货柜轮,不论船队规模还是货柜承载量皆位居全球领先地位。服务网络遍布全球80多个国家,服务据点多达240余处,所经营的远、近洋全货柜定期航线涵盖全球五大区块。 5.德国的哈帕劳埃德航运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班轮运输公司,成立于1970年,由1847年的哈帕格和1856年的北德意志劳埃德两个19世纪的公司合并的。赫伯罗特公司于1998年由旅途公司汉诺威收购,于2002年成为其全资子公司。 6.中国的中远集运1997年11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海上集装箱运输,接受订舱,船舶租赁,船舶买卖,船舶物料、备件、伙食、燃油的供应及与海运有关的其它业务以及陆上产业,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及船舶代理。包括157艘集装箱船舶,运力达667970标准箱。在全球超过48个国家和地区的159个港口挂靠,经营76条国际航线、10条国际支线。 7.美国总统轮船原来是一家有150年历史的美国船公司,后来在97年的时候给NOL吞并,但还是用APL的牌子。创于1848年的太平洋邮船公司。一个半世纪以来,APL经历了激动人心的变革,从而跻身于世界五大航运和物流服务公司之列。1849 太平洋邮船公司的第一艘蒸汽机-加利福尼亚号于1849年10月6日由纽约出发,开始其巴拿马运河航线上的航行使命。 8.韩进海运作为韩国最大,世界十大船公司之一,以一只由200多艘集装箱船、散货船和液化天然气船组成的船队,运营着全球60多条定期和不定期航线,每年向世界各地运输上亿吨货物。 9.中国的中海集运 2003年1月13日成立业务覆盖范围为华东及长江三角洲等六省两直辖市,经营近、远洋集装箱运输货运业务和国内沿海的内贸集装箱运输代理业务。 10.日本邮船集运1885年成立,现为世界顶尖船公司之一。宗旨是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技术为客户担供物流运输服务。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从自我封闭中脱颖而出而成立的运输公司,如今已经跨洋越海,成为世界海运业重要的服务提供商之一。 4. 国际船舶网求购网站不是国企。蔚阳集团是成立于1989年的法人企业,位于人间仙境、美丽富饶的蓬莱市西城临港工业区。拥有总资产20亿元,员工3000余人,下设蓬莱蔚阳水泥有限公司、山东蔚阳栾家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蔚阳运输公司、果业发展公司、石油公司、建筑公司、石材公司、印染厂、蓬莱齐施伦化纤工业有限公司、蓬莱蔚阳船业公司、远东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中理外轮理货公司、再生资源利用公司等15家企业公司。 产业涉及建筑建材、港口物流、轻工纺织、能源电力、船舶制造、农业种植等多个领域。 5. 国际船舶交易网我的理解,船舶转港是指船舶船籍港的变更。 船籍港的变更需要的手续是首先到转出港办理注销手续,然后到重新登记的船籍港重新办理登记。 登记时需要提供买卖合同、船舶交接证明文件。 现在已不再转移以前的原始登记材料了。 申请国籍证书时需要到所在地的船检机构办理临时检验,根据临时检验报告办理国籍证书。 6. 船舶买卖网交易网中国船舶网实际上是行业里非常领先的交易平台,就像是一些大型的售卖网站,不过它售卖的产品是船舶以及相关的零件,大多数情况下,一些新的企业或者说是老牌的企业都会在这里面开辟出属于自己的店铺,而且还会对于自己新研发出来的产品进行展示,如果说消费者有需要的话,就可以在这个网站上联系相关的厂家,然后进行订购,当然网站也会提供一些比较新的消息,主要是围绕中国的造船行业展开,里面有非常全面的交易,并且设备以及配套的产品也是比较多的。 7. 航运在线船舶买卖网华洋船舶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国家海事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是专业的集海员培训、证件办理、海员劳务派遣、国际物流运输、船舶买卖与租赁、船舶备件供应、机务与海务维修等一体化的大型航运服务机构。 目前国际航运市场人才紧缺的大好形势,公司与国家各定点海事培训基地和多家远洋运输公司强强联盟,对学员严格实行定向(即定岗、定薪、定编)招聘计划,建立了良好的校企合作关系和固定的就业渠道。 8. 国际船舶网求购信息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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