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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船舶检验新规(船舶技术法规)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4 07:35 点击:294 编辑:admin

1. 船舶技术法规

中国的船舶登记目前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的形式,由设置在港口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船舶登记业务,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舶登记法规的研究、制定、修改及政策管理,并对下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不具体承办登记发话业务。中国海亨局所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共一千多个单位被确定为船舶登记机关。

主管机关在授权各登记机关时对其船舶登记的权限从所登记船舶的航区、船舶大小等方面作了限制。

航区限制分为国际航行船舶、航行港澳线船舶、国内航行海船、国内航行内河船舶;船舶大小限制如50总吨以下、200总吨以下等。一千多个登记机关中绝大多数是仅限于办理内河船舶的登记,23个单位被授权准予办理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

2. 船舶技术法规框架

广义的船舶设计还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的论证与编制,以及船舶建成后的完工图纸与文件的编制工作。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作为一种工程设计,在船舶设计过程中不仅应采用有关的先进科技成就,使所设计的新船在经济效益(对民用船)或作战性能(对军用船)舒适性、适用性等方面达到预期的要求,还应全面考虑国家与国际上的有关公约、法规、规范、条令等的规定。由于船舶设计是一个逐步近似、螺旋式深化的过程,设计工做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投资管理与企业管理的方法各国不同,对设计阶段的划分也有所差异。我国曾长期采用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等所谓的三阶段设计,现在军船的设计及一些中小型船厂的民船设计仍沿用三阶段设计法;大中型船厂的民船设计已普遍采用国际上流行的四阶段设计法,即:概念设计、合同设计、详细设计和生产设计。此外,尚有方案设计、报价设计、基本设计、功能设计、过渡设计、咨询设计、送审设计、优化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仿真设计、模块化设计等诸多设计过程。均可按不同情况作为以上三阶段或四阶段设计中的组成部分。

3. 船舶技术法规体系框架图

一、关于船舶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对外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的港务监督实施。

  第四条适用本规则的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或进出港签证时出示。《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务(航)监督机关核发。

  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4. 船舶技术法规编制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在开业前十五日内将《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送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管理经营人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歇业或者停业,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所在地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签定船舶管理合同后,应将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类型、总载重吨、船籍港,及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的名称、住所等情况报所在地和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义务,不因将船舶已委托给船舶管理经营人管理而改变。

第十九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所管理的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的价格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妨碍公平竞争;

(二)在会计账簿之外暗中给予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回扣,承揽船舶管理业务;

(三)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四)允许不具备船舶管理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业务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船舶管理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安全、船舶污染水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有关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的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接受船舶管理监督检查,应当如实提供必需的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船舶管理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备案手续;

(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5. 船舶技术法规专家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秩序管理,优化黄浦江通航环境,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对黄浦江水域实施均衡船舶流的交通管理并加强防治污染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所有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发布”或上海海事局官网提前至少4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填报船舶动态,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交通组织:

(一)自长江段水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101号灯浮的时间;

(二)自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下行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闵行发电厂的时间;

(三)黄浦江始发或自支流进入黄浦江干流的船舶填报开航时间或拟进入黄浦江干流的时间(在同一码头移泊的船舶除外);

(四)黄浦江内港作船、游览船、游艇、客渡船等港内船舶实行每日一次填报(24小时内无动态计划则不需填报),如经101号灯浮下行或经闵行发电厂上行后超过4小时,重新进入黄浦江则需按要求填报;

(五)黄浦江过境船舶、港内船舶自行填报;拟进黄浦江靠泊船舶由拟靠码头单位根据作业计划代为填报,但需经船方确认。

二、为妥善缓解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通过黄浦江101-107号灯浮间水域上行的船舶流量高峰造成的通航压力,按照“保峰控流、错峰分流”原则,对黄浦江船舶流实施控流分流措施:

(一)吴淞低潮时前1小时至后2小时主要为小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大型船舶、危险品船应当避开此时段通过101号灯浮进入黄浦江;

(二)吴淞高潮时前2小时至吴淞高潮时主要为大型船舶通过101号灯浮上行时间;

(三)黄浦江乘潮上行船舶航速不得低于4节,且前后船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同向小型船舶不超过2排并排航行。

三、船舶在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应当配备船舶防污染设备,加强日常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严禁违法排放各类船舶污染物。对发现未依法配备和正常运行船舶防污染设备、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偷排污染物的船舶,海事主管机关将通报港口企业暂停货物装卸作业。

四、本通告所称黄浦江水域,是指从吴淞口灯塔至浦东界标的连线与闵行发电厂上游边界至巨潮港上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五、本通告所称大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小型船舶是指3000总吨以下船舶。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主管部门依法采取诚信管理、禁止进港、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违法记分等措施。

七、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的通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6. 船舶技术法规立项建议

载人深潜英雄、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央企业青年先锋……38周岁的叶聪,面对众多荣誉很是淡然。“没有整个团队的努力,就没有我个人出彩的机会。我感到幸运的是,从事的工作是我喜欢并且愿意坚持做下去的事。”叶聪说。

专注做喜欢的事

从小就对画格子画房子等设计类东西感兴趣的叶聪,来到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702所(以下简称“702所”)后,正值7 000米大深度载人潜水器接近立项,从此开启了他与蛟龙号共同成长的10余年历程。

工作伊始便能参加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研制工作,叶聪在深感自豪的同时,不忘审视自己的不足,大学老师“职业生涯的第一个10年,一定要专注地做一件事”的寄语让他记忆犹新。铆足了劲,叶聪全身心投入到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研制工作中。“挑灯夜战,翻大门进宿舍”的故事至今仍是同事们笑谈间鞭策年轻人的“经典”事例。2003年,24岁的他被委以重任,负责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的总布置设计。没有现成的设计标准、规范和参考资料可借鉴,他开创性地进行了“载人潜水器的功能模块化和结构分块化的总体布置及性能优化技术”和“载人潜水器的作业系统与运载器本体的集成技术”两个课题研究,总结提炼了深海载人潜水器的设计方法。潜水器最重要的设计文件和图纸——每个设计阶段的任务使命分析报告、均衡计算书、深潜操作流程以及潜水器总图均出自他的手。

这种全身心投入的专注激情,直至今日依旧汹涌地澎湃在他所负责或参与的科研项目中。作为世界最大、国内首型自主研发的全通透观光潜水器的总设计师,他大胆创新采用全通透载客潜水器总体设计方案,带领团队克服全通透有机玻璃带来的密封、连接形式、变形协调等设计安装难题;面对“首吃螃蟹”带来的设计检验规范及营运管理法律法规的空白,他顶住压力组织团队对现行船舶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协助中国船级社、中国海事局开展载客潜水器审图和检验原则的编订以及国内首批商用载客潜水器驾驶员理论与实操培训。如今两艘“孪生姐妹”全通透观光潜水器已正式投入运营,开启了国人看海观海的新维度。

4年、38次和7 000米

“海底是什么样呀?有五彩斑斓的生物么?”过去近10年来几乎每个遇到叶聪的人都会问他类似的问题。作为我国7 000米级载人作业潜水器的主驾驶员,叶聪领略过南海、太平洋、印度洋深蓝色海底不同地质地貌。也许会有人对他担当的潜航员角色充满羡慕,但熟悉的人都知道,深潜背后需要承载多大的风险和挑战。

作为我国自主研制的第一台大深度载人潜水器,各项性能指标都需要大量的海上试验进行验证和改進,而试验背后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下潜,就意味着置个人安危于度外。关键时刻,叶聪主动请缨。2009年至2012年,4年海试,蛟龙号下潜51次,他承担了38次下潜试验主驾驶任务。蛟龙号第一次突破50米、300米、1 000米、2 000米、3 000米、4 000米、5 000米和7 000米深度,都是在他的驾驶下完成的。这些数字背后需要太多的勇气。

载人潜水器看似庞大,但座舱内径只有2.1米,包括驾驶员在内仅可乘坐3人,基本没有多余活动空间,乘员只能保持固定坐姿,想要将腿伸直都有些困难。顶着狂风巨浪,忍受着剧烈的摇晃和颠簸,他圆满完成了一次次下潜任务。“潜航员要遇事不惊,按照操作手册、应急预案以及个人知识积累来分析、处理问题,能够在困难面前挺身而出,对潜水器和舱内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他说。海试期间,他多次有效处理了潜水器水下故障,保证了潜水器和人员的安全。

让被人戏称为“深海的哥”的叶聪感到欣慰的是,通过4年海试和多次试验性应用航次的考验和经验积累,蛟龙号正带着越来越多的科学家深入海底进行考察。“越来越多的‘乘客深入海底,我们自己诞生的蛟龙号能够为我国的海洋资源勘探、海洋科考做出应有贡献,我们由衷感到高兴。”叶聪自豪地说。

化压力为不竭动力

伴随着蛟龙号的成长,叶聪逐渐成长为项目副总工程师、总设计师,先后肩负起水下工程研究开发部党支部书记、主任的担子。担子越来越重,面对新的挑战,他将压力化作前行的动力,蛟龙号10年研制锤炼而成的载人深潜精神在他身上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彰显。

作为4 500米载人作业潜水器的副总设计师和总质量师,叶聪全面负责总体方案设计工作,同时肩负总质量师职责。在总装联调和水池试验阶段,他指导制定合理的质量计划书和故障排查措施及检验方法,实行每周报告制度,对试验过程遇到的每个问题,他都会与大伙一道仔细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往往令大家茅塞顿开。身边的同事常常被他强大的专业知识面和工作能力折服。对所有已解决的故障和问题,他会细致检查确认,不放过任何隐患。

2016年7月的一天,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海深载人潜水器总体设计、集成与海试”项目正式立项。这一天,叶聪既喜悦又倍感压力。目前该项目设计工作正有序开展。作为总工程师,他全面谋划做好顶层策划,把握技术方向,协调数十家参研单位的研制进展;同时,他大胆地为年轻的主任设计师们压担子,以身作则投入技术攻关中。

作为702所水下工程研究开发部50余人团队的领头羊,他思虑谋划部门的长远发展、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作为党支部书记,他坚持将党建工作融入中心,一方面通过创建深海支部微信交流平台、与员工聊天谈心等方式,关心员工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另一方面在科研海试现场,认真组织支部党员参加海试临时党委组织的学习教育、创先争优等活动。

在繁重的科研管理工作之余,作为中国载人深潜第一人,叶聪在各种场所举办了数十次有关蛟龙号的科普讲座。在他看来,能够增进社会大众对海洋科技的了解,在学生、青年中播撒下“蓝色海洋梦”种子,也是他们船舶科技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使命!

7. 船舶技术法规实施指南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结构和相关文件体系。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船舶安全手册、航海日志、法定的其他海事文件和证书、航行文件、甲板操纵、机仓操纵、应急程序、防污染措施、通讯程序、船舶与机器维护计划、安全设备表、船员训练计划等。  为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并文件化,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8. 船舶技术法规 修改

船舶年检是指对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进行的年度检验,是由船级社或者船检机构进行,目的是为了保持船舶检验证书的持续有效。

而外审是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才可以给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使安全管理证书继续有效。

两者检查的内容不同,检查的目的不同,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9. 船舶技术法规研究分委会第一次工作会议

1.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水上设施、船用货物集装箱及船用产品检验机构、辅助性检验机构、公正性检验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对管辖范围内有关单位的质量自检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2.组织协调开展管辖范围内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受理对验船工作的投诉;参与船舶检验质量有关的重大事故的调查。

3.按照授权,负责外国驻华验船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本局登记船舶的吨位丈量复核、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本地船厂建造的中国籍船舶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5.按照授权组织开展全国辅助检修检测机构人员培训和发证工作。

6.承担中国海事局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协助部海事局组织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7.负责管辖范围内船检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与船检技术相关的国际公约、国内政策法规以及国内外船舶技术发展动态的跟踪研究和履约实施工作。

8.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检验新技术、新规范应用及试点方案的受理和推广工作。

10. 船舶技术法规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

美国授权其海岸警卫队(US Coast Guard, 简称USCG)根据美国法典第46号标题第33章及国内其他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对航行作业于美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港口国监督(PSC)检查。美国海上安全手册(Marine Safety Manual)第Ⅱ册D部分将检查类型分为三种:PSC安全和环境保护符合性检查、国际船舶和港口安全(ISPS)/海上运输保安法(MTSA)保安符合性检查、非公约船舶保安符合性检查。除非另有规定,PSC检查和保安符合性检查需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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