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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废油处理规范(船舶废油处理规范最新版)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0-13 02:15 点击:463 编辑:admin

1. 船舶废油处理规范

根据GB13690-2009重质燃料油属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易燃液体。不属于危险肯定属于了,属于易燃化学品,你可以查找国家的危险化学品名录,最新版本好象

2. 船舶废油处理规范最新版

迄今为止,远洋轮船燃料最主要的仍然是重油。也有少量轮船采用柴油,或天然气。 采用重油的最主要原因是因为其相对便宜的价格。

世界各国之间开辟水上通道的远洋巨轮大都以燃料油为动力,因为燃料油 比煤易于储存和运输,价格也较便宜。

在冶金工业中,也可用燃料油代替焦炭 冶炼金属。

燃料油来源主要是减压渣油和裂化残油两种。这种燃料油黏度较 小,凝点较低,因而稍加预热或不加预热就可使用。

3. 船舶废油处理规范标准

轮船主要用油是IFO380,IFO180,MDO,MGO 总的来说,大型船舶都是用重质的燃料油,经济型比较好。

小型船舶(通常万吨以下)都是用轻质燃料油,也就是常说的重柴油。轮船的耗油量通常是按照每天消耗多少说的。比如:小型船舶每天消耗20吨左右,大型船舶可以达到100-200吨每天。

4. 船舶含油废水

理论上城市每人每日排出的需要处理的生活污水量为150—400升也就是0.15T到0.4T左右。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主要是引导船东在船舶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避免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量通常指平均值,实际上排入管道的污水量并非均匀不变,如夏季多,冬季少白天多船舶生活污水,通过粪便柜排放,需机舱人员记录排放时间和船位,以及粪便柜的。

5.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

提高人们海洋保护意识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做:

1.增强海洋国土意识。

海洋也是国家领土(领海)。海南省管辖的海域面积约200 万平方公里,是中国第一大海洋省。南海范围内的海岸带、海岛土地及其地下资源、海岛上层空间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水文气候资源、海域中的海洋生物资源、海底矿产资源、海洋能资源、海水及其化学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底文物及其他遗弃物等都是国家国土资源重要的组成部分。

2.增强海洋经济意识。

自古以来,海洋就是一种经济载体。当今世界海洋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既是世界物资流通的重要通道,又是未来人类活动的重要空间,还是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斗争的重要舞台,因此海洋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财富。

3.增强海洋资源意识。

海洋拥有丰富的资源,在陆地资源日趋减少的今天,人类已经把未来的资源寄希望于海洋。因此,海洋资源是人类生命支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4.增强海洋环境意识。

海洋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环境。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海洋环境的特点、海洋环境的重要性、海洋环境的保护等,海洋环境是非常重要的生态环境。

5.增强海洋安全意识。

海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安全就不能发展。  不仅要树立"寸海不能相让"的意识,而且海洋的开发利用、海洋的经营管理都必须有安全保障。

  1.强化海洋意识是国家振兴的战略需要,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着力点。海洋意识是确立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思想基石。海洋意识既是决定一个国家和民族向海洋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构成国家和民族海洋政策、海洋战略的内在支撑。建设海洋强国,必须从树立海洋意识开始。

  2.增强公民的海洋意识是国家海洋科学决策的需要。受传统海洋意识的影响,中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陆轻海、陆海分离发展的思想,民众缺乏海洋意识,导致海洋发展粗放式经营的多、精细型经营的少。

  3.增强海洋意识是国家海洋软实力建设的需要。海洋软实力是国家软实力在海洋方面的体现,它主要表现在海洋文化价值观的吸引力、海洋政策和管理机制的吸引力、国民的整体形象等方面。

  4.增强海洋意识是促进世界文明进步的需要。海洋是人类文明生存和发展的最后家园。目前,资源不足、人口膨胀和环境恶化已成为世界性的大问题,为了缓解这些问题,必须科学有效地开发海洋资源。要想科学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海洋,前提是具备科学的海洋意识。

  5.增强海洋意识是建设海南国际旅让海洋意识成为一种社会意识什么是海洋意识---五大构成为什么要增强公民的海洋意识---五大需要| 建言"一带一路"|.

  游岛的需要。建设国际旅游岛,需要我们以开阔的视野走向世界,而海洋意识的缺乏,必然会影响国际旅游岛的建设。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海洋省,必须要有开发、利用海洋的观念。

  我国公民海洋意识的薄弱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比如,人们普遍认识到中国有960 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但对于300 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则知者甚少。在印制中国地图时,南海诸岛往往不与其他国土一起标示出来,而是压缩在一个角落里。我国的文学影视作品中反映传统大陆农业历史和文化的题材很多,反映民族海洋文化历史精神的题材却很少。甚至连中小学教育课本中反映海洋题材的内容也少得可怜。这和我们缺少对海洋历史和文化的研究有关。

鉴于此,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增强公民的海洋意识,坚决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而海南应该走在前,做在前。

  1.海洋教育。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如果在孩子的头脑中印下了深刻的海洋意识,整个民族的海洋意识就能得到普及。

  因此,依托公民教育,在孩子的知识体系中增添丰富的海洋知识,是普及、提高公民海洋意识的重中之重。对孩子进行海洋意识灌输应讲究阶段性、层次性、连贯性,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不同年龄段、不同教育层次中进行侧重点不同的教育。

  依据我省的现实情况,中小学的海洋意识教育可以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增加南海知识的教材,突出对 300 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以及南海诸岛的介绍,形成新的"海洋国土"观。将中国领海的面积、权益、能源、矿产等作为重要讲授内容,尤其要强调南海的重要性,启发学生思考海洋对中华民族崛起的特殊重要性,形成新的海洋经济观、海洋权益观、海洋政治观、海洋发展观等。

  在高等教育中,可以加强与海洋相关的专业和学科,设立专门的海洋通识课,作为全体学生的必修课,系统讲授关于海洋经济、海洋政治、海洋文化、海洋权益、海洋立法、海洋军事等方面的知识,并进行严格考核。在大学生中重点介绍南海问题的现状,强化海洋权益意识,启发学生认识到建立强大海防、建设强大海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形成新的海洋军事观。

  随着海洋事业的发展需要,培养高级海洋管理人才的要求已十分迫切。建立起海洋综合人才和专家的培养机制势在必行,一方面,可以委托国内外的机构培养高级海洋管理人才;另一方面,省内高校也应该设立相关的专业机构,培养高级海洋管理人才。

南海问题涉及科技、经济、军事、外交等各领域,专业性强,加强高校海洋综合学科建设,培养更多的海洋综合人才迫在眉睫。

  2.海洋宣传。要加强广大民众的海洋意识,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与媒体的通力合作,传播海洋知识、海洋信息。此外,还要繁荣海洋文学和海洋影视,通过大量的海洋文学作品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海洋意识。

  海洋文学和海洋影视,是以海洋为题材、背景或根据在海上的体验写成的文学作品和影视作品。实践表明,海洋文学和海洋影视的繁荣有利于进行海洋宣传,会大大提高公民的海洋意识。

  可以组织一些省内外的作家,创作一些以南海渔民、下南洋等为题材的文学作品。也可以拍摄一些南海诸岛的纪录片和以南海为背景的影视作品,满足观众的不同需求。

  宣传海洋还可以出版一批介绍南海的通俗读物,方便普通群众对海洋知识的了解。目前,在国内市面上介绍南海历史、地理、文化的通俗读物很少,这与世界其他的海洋大国如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有很大的差距,应尽快出版一批介绍南海的通俗读物,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让民众认识南海、了解南海,增强对南海的情感,从而增强普通群众的海洋意识。

  3.海洋研究。世界各大国对于海洋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视的。从基础科学到应用科学,从自然科学到人文科学,都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而国内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却很薄弱。海洋研究是海洋教育和海洋宣传的基础,因此也是海洋意识的根基。所以,省内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应该大力开展与海洋有关的各类科学研究,努力取得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科研成果。

  海洋研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海洋历史文化的研究,包括近现代南海经济发展过程中劳动人民的渔业、渔政、航运、海滩、海岛开发事业及相关人物的作用和事迹。

这是我国人民在长期的海洋生产实践中创造的灿烂文化,我们应该依据海南的现实情况,大力挖掘整理,推陈出新,对资料和史料进行系统的整理及分析,抢救性地收集整理民间有关海洋生产、生活、民俗、传统文化的各种资料来加强及补充考证历史,再现海洋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间许多有价值的资料和史料在逐渐散失,比如对海南疍民的研究等,如不加紧收集和整理,日后再想研究就困难了。

  4.海洋旅游。当代旅游已成为人们健身益智的一种方式。在旅游的过程中亲近自然、增长知识、学习文化,已成为游客的主要目的。这就使海洋旅游成为提升海洋意识的一种途径。

海洋旅游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慢,已不能满足广大游客的需求。海南完全有条件在推广海洋旅游方面做到世界一流水平。应当积极论证,加快推进西沙旅游等海岛旅游路线,加大南海海洋科学考察和南海水下考古的力度,建设专门的南海博物馆,除了展示南海的自然风光和水产等项目外,还可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此来增强公民的海洋意识和爱国主义思想。

  5.海洋管理。民众的社会意识和个人意识,往往与政府的政策导向关系密切。

一般地讲,政府越是重视的事情,公民就越是重视。国家的海洋战略和海洋管理,并不单是政府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当国家强化海洋管理的时候,民众就会关注海洋。

政府加强海洋管理的办法有很多,比如提高海洋管理部门的行政级别,增加编制和投入,加快海洋地方立法,强化海洋环境保护,积极防治海洋环境污染,规范管理海洋渔业生产,加强海事监管和海洋边界工作等。

6. 船舶废油回收管理规定

废油一般包括机器泄漏,分油机渣油,残油等,油水分离器分处理后的油。成分一般有滑油,重油,轻油,等里面也有水

7.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

1、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2、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会带给海洋大量的病菌和有毒物质,导致海水富营养化。要想改善海洋环境,必须重视排放问题。

8.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一)木头滩拦河坝上游干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支流及其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不少于一百米的陆域范围;

(二)小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三)重点保护区水平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六条 沿江集镇、木头滩拦河坝下游至入海口部分区域划定为合理利用区。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实施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河道洲滩保护、水土保持、水害治理、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等流域生态修复措施,提升河道引洪排涝、调蓄能力,改善水质,维持河流的生态流量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增强防城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护天然林、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营造水源涵养林等措施,严禁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充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按照规定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提高生态公益林质量。

第十九条 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力度,维护防城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释放或者丢弃鳄鱼、巴西龟、食人鲳、雀鳝鱼、清道夫、埃及塘鲺等危害防城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在合理利用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

(三)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油类、酸碱类等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运输工具、容器;

(四)在河道、河堤范围内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废物;

(五)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污水;

(六)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进行养殖;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一般保护区内,除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屠宰场及纺织品、肥料、日用化学品、化学药品、水泥、玻璃制造等对水体污染较大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项目;

(二)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

(三)非更新、非抚育采伐和其他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四)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五)设置化工原料、矿物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矿产品及其废物的存放场所和转运站;

(六)采选矿、采石;

(七)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

(八)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

(九)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堆肥场、垃圾焚烧炉等垃圾处理设施;

(十)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一)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重点保护区,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水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设施,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现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由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鼓励措施,逐步实施林分林相改造,种植有利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植被的树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

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防城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逐步迁出或关闭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内已建成的餐饮经营项目。

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进行处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污水直接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防城江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实行雨污分流,集中处理城镇污水。

城镇排水、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有条件的城镇将其污水管网覆盖周边村庄。距离城镇排水设施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应当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距离城镇较远、人口规模较大、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较小、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庄,应当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条 防城江流域内城乡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接入污水管网,不得向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在雨污分流区域禁止雨污管网混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能满足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禁止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禁止工业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禁止服务业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开展经营性服务。

前款所称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磷酸盐含量(以五氧化二磷计)超过国家标准的洗涤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防城江流域水体,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丢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以及畜禽粪便等其他废物或者丢弃、掩埋动物尸体以及含病原体的其他废物。

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的水面漂浮物、动物尸体和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水生植物由各级河长组织、督促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打捞。打捞的漂浮物、动物尸体和水生植物应当及时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药销售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林业科学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和化肥,减轻农业、林业面源污染。

第三十一条 防城江干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二百米、支流两岸外侧水平外延一百米、水库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二百米的陆域范围内为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原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前款规定的禁养区外延一千米范围内为畜禽养殖限养区。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新增养殖专业户。

流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密集的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养殖专业户应当自行建设相应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取种植和养殖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产养殖饲料、药品使用的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水产养殖水水质进行监测。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净化设施或者采取生态技术手段处理水产养殖排水,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不得直接排放。

第三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范围内禁止经营性采砂。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和疏浚,整治河道、航道需要采砂的,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对应的开采量。农村居民自建房屋需要采砂的,应当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规定开采。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河道、水库消落区种植农作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农药,使用国家和自治区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开垦、全垦整地、炼山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干流、支流、渠道等水体内养殖的;

(二)在水库内进行畜禽养殖或者网箱养殖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种植轮伐期不足十年用材林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干流、支流从事漂流等水上娱乐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河堤、河滩、洲岛、水库消落区烧烤或者野炊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在禁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限养区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负有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河长制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发现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未达到水质控制目标,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污染和破坏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截留、挪用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 船舶油污水处理规定

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和物化处理消毒原理处理船舶生活污水。

swch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本装置的结构形式和性能均满足国家标准GB10833-89《船用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技术条件》的要求,装置体积小、重轻、结构紧凑,处理后的排放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国际海协环保会IMO MEPC/2(VI)的排放标准要求。

本装置由五个腔室组成,粉碎室、两级生物接触氧化室、沉淀室和消毒室,SWCB型生化法污水处理装置用于处理船上厕所下水道粪便污水,使之达到国际排放标准排放至舷外。本系列装置也可用作船上灰水的消毒处理。

SWCB型生化法污水处理装置利用称为活性污泥和生物膜的处理原理消解有机污染物质, SWCB型装置产生的污泥量极少,绝大部分在装置内部消化,三个月左右排污泥一次,不失肥效,无二次污染。

固体残渣经过粉碎送至焚烧炉、贮存柜或者在非管制海区排放。

10. 船舶油污水排放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有其自身的特点,由于船舶卫生系统排泄周期较短,排放的污水比城市排水系统更为新鲜(分解较少),因此污染负荷较高。

了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国际海事组织(IMO)在MARPOL73/78公约的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第11条对生活污水的排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于船舶不低于4kn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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