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机舱验收标准规范1. 提前到达机场:机场于航班起飞前30分钟停止办理登机手续 2. 办登机手续:找到你航班对应的柜台,把机票、身份证交给办理人员,办好登机手续后,你会得到一张登机牌。 3. 过安检:随身物品放在X光安检机过,人从安检门过,安检没有问题的,安检员会在登机牌上盖章。 4. 候机:通过安检门后进入候机大厅候机,候机大厅里有许多个登机口,登机牌上会注明你要在哪个登机口上飞机的,实在找不到登机口的,可以求助机场值班人员。 5. 登机:要登机时会有广播提醒的,在登机口会有值班人员撕登机牌,值班人员从登机牌撕一小块,其他部分交回给你,你持登机牌就可以上飞机了。 6. 找到座位:登机牌上有标明你的座位号,对号入座即可。 7. 下飞机:下飞机时听从空乘人员的安排有序走下来即可,注意带上所有行李。 注意事项 1. 旅客购买好或拿到预定的机票,请注意查看一下航次、班机号、日期是否一致,如有问题应立即去原售票处酌情解决。 2. 最好提前一些时间到达机场,以便有足够时间办理乘坐飞机前的各种手续(如检查证件、安全检查等)以免因时间仓促而造成漏机或误机。 3. 乘飞机时尽量轻装,手提物品尽量要少,能托运的物品随机或分离托运。一般航空公司规定手提物品不得超过5公斤,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三边之和不超过115厘米),还可携带雨伞、大衣、手杖、相机、半导体、途中看的书报等。随机托运行李一般头等舱30公斤、二等舱20公斤以内免费,超过部分付超重费(部分航空公司规定不同,请在购票时注意)。 4. 登机前,机票应交航空公司检验。随机托运的行李要过磅,并将重量添到机票上,航空公司撕下由其乘运段的一联后,将机票与行李卡、登记卡一并交还乘客。乘客凭登记卡上下机,凭行李卡到目的地机场领取行李。直接托运的行李,在换班机时,应关照一下,行李是否转到换乘的班机上。 5. 上下飞机时要向站在机舱口的航空小姐简单打招呼或点头致意。 6. 机内分一等舱和二等舱(经济舱)。喷气客机一等舱在飞机的前部。螺旋桨客机一等舱一般在后舱(因噪音小)。无论是否对号入座都不要抢位置,购二等舱票者,不能坐到一等舱。 7. 随身物品可放在头顶上方的行李架上。有的物品也可以放在座位下面,但注意不要把物品堆放在安全门前或出入通道上。 8. 在飞机上如感闷热可打开风阀,也可解开外衣或将外衣脱掉。但不要脱衬衣穿背心。 9. 座位顶上和上方有聚光灯和招呼招待员的按钮,有事可按此钮呼叫招待员。 10. 飞机起飞和降落时不准吸烟,不得去厕所,要系好安全带,座椅要放直。 11. 晕机者可在起飞前半小时服用乘晕宁,一般座椅背兜中备有清洁袋。呕吐时,吐在袋内。 12. 飞机上备有各种文字的报刊、杂志,供旅客阅读,但不容许带走。 2. 船舶机舱设备概要三管轮是海员职务中一种。 三管轮是海员职务中的一种,负责船舶机舱设备的日常管理,特别是负责主机、辅机操作与运行、机舱设备的保养和保管、船上其它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俗称四轨,是从支持级到操作级跨出的第一步。工作的责任变了,工作的性质也跟着改变。有了具体的主管设备,一切要对轮机长负责,需要认真仔细地做好工作,保证船舶的正常运行。 3. 船舶货舱通风规范要求这个是按防火等级区分的。简单说: A类为驾驶人员可以看到和进入的行李舱。 B类为飞行中人员可以进入的通风的货舱。 C类为飞行中人员不能进入的通风的货舱。 D类为小体积的不通风的人不能进入的货舱。 E类为货机货舱。 4. 船舶舱室强度试验要求船舶日常维修保养:指为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由船员或以船员为主对船舶各类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或排除各种故障所做的工作。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分为日保养、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 船舶日常保养内容 日保养 其主要内容搞好船舶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排除“三漏”(水、油、气),检查蓄电池及电解液比重,检查机油柜、发动机、齿轮箱等的机油位、膨胀水箱冷却水液面高度等。 月度保养 检查甲板设备的紧固情况以及防水、防晒装置有效性,检查窗、门、盖水(风雨)密性能;清洗或更换燃油、机油滤器及空气滤清器;检查主机等设备润滑状态;对各设备按规定定时加注润滑油等。风油切断、火灾报警、集中监控常规检查;检查液压舵机管路密封性能、油质;检查泵水封、尾轴油、水封密封性等;其它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半年度检修 检查舱室、甲板、护舷等锈蚀情况,局部除锈、补漆;检查轴系、管系;拆检主、副机、电气设备或更换部件;检查舵系统及其它航行设备。其它必要的检修。 年度检修 主要是上层建筑壁板、各层甲板、船体外板、甲板机械及其管系除锈、油漆等。主、辅机等设备的检修保养按其“保养手册”执行,其它项目参照半年度检修项目执行。 千万不要忽视船舶保养这个问题哦!毕竟船舶一旦问题需要维修时,损失的就不仅仅是一大笔的维修费用,还有停运期间的损失!在航运业不景气的今天,能省一点是一点啦! 5. 船舶机舱验收标准规范最新内河船舶需要在醒目处,挂上名牌,在船顶设有灯箱,标明船号,在船的后部还要标明船籍港? 同时,船舶营运还需要具备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营运证,经过海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检验证书包含排污证,吨位证书,环保等。船上的驾驶,机舱等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船员需要有船员证? 6. 船舶维修检验规范GB/T 11145-1989 车用流体润滑剂低温粘度测定法(勃罗克费尔特粘度计法) GB 13895-1992 重负荷车辆齿轮油(GL-5) GB/T 28767-2012 车辆齿轮油分类 JB/T 2301-1999 润滑设备斜齿轮油泵与装置 型式、参数与尺寸 JT/T 224-2008 中负荷车辆辆齿轮油 JT/T 546-2004 船用齿轮油泵修理技术要求 NB/SH/T 0467-2010 合成工业齿轮油 NB/SH/T 0586-2010 工业闭式齿轮油换油指标 SH/T 0030-1990 车辆齿轮油成沟点测定法 SH/T 0037-1990 齿轮油贮存溶解特性测定法 SH/T 0475-1992 普通车辆齿轮油换油指标 SH/T 0517-1992 车辆齿轮油锈蚀评定法(L-33法) SH/T 0518-1992 车辆齿轮油承载能力评定法(L-37法) SH/T 0519-1992 车辆齿轮油抗擦伤性能评定法(L-42法) SH/T 0520-1992 车辆齿轮油热氧化安定性评定法 TB/T 1344-2008 内燃机车用齿轮油泵 服务范围:成分分析、物理性能、配方分析、成分鉴定、含量分析、纯度分析等。 科标化工分析检测中心,专业从事化工材料与制品性能测试、成分分析、配方研究的分析测试研发机构。 7. 船舶舱室噪音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8. 船舶验收内容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9. 船舶机舱设备及应对措施机舱主要有主柴油机,发电柴油副机,分油设备,锅炉、舵机、造水机、制冷压缩机等辅机以及相关的泵、管路等。强烈建议阅读《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站》等书籍。 10. 船舶机舱验收标准规范有哪些水上运输类专业介绍 一、航海技术专业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航运、港口企事业单位一线需要,掌握海洋船舶驾驶所需的工程技术、航运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具有船舶驾驶、船舶货运管理、无线电通信、船舶作业管理等方面技能,符合国际和国家海船船员适任标准要求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主要课程:船舶操纵、航海学、船舶结构与设备、海上货物运输、船舶值班与避碰、航海气象与海洋学、船舶管理、航海英语、货物积载与系固、GMDSS通信、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船舶保安等。 二、船舶检验专业 业务培养目标:培养具备船舶内燃机制造、维修、装配调试及操作,以及船舶机舱布置设计、动力装置安装与调试能力,从事面向国防工业的船舶内燃机制造与维修、江南体育网站是什么 安装调试等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 主干学科:工程制图、机械制造基础。 主要课程:工程制图、机械制造基础、船舶内燃机使用与维修、内燃机制造工艺学、内燃机装配调试工艺、船舶机舱布置CAD、船舶动力装置及安装工艺、柴油机测试技术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全日制三年专科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鼓励学生修满学分提前毕业。实行灵活的选修、辅修教学,学生可根据自己兴趣选修或辅修相关课程。专业教学中广泛采用现代教育技术,运用多媒体教学。本专业计算机教学实行“BUS”模式,实验教学实行“开放式”,英语实行目标教学。 修业年限:三年 授予学位:高职专科 三、集装箱运输管理专业 业务培养目标:培养掌握集装箱运输企业管理一线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能适应集装箱运输企业管理需要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干学科:集装箱码头(运输)实务操作与管理。 主要课程: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行技术、集装箱多式联运、集装箱装卸机械与工艺、集装箱运行计算机管理、现代物流、集装箱运行技术、集装箱运行计算机管理、单证处理。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物流实训,集装箱企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修业年限:三年 授予学位:高职专科 11. 船舶机舱安全检查要求船舶发生火灾时的警报信号为 船舶首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1短声 船舶中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2短声 船舶尾部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3短声 船舶机舱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4短声 上层建筑失火:警铃和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鸣5短声 一般,我国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可鸣放:警铃或汽笛一短二长一短声 发现有人落水.应鸣放:警铃和汽笛三长声,连放一分钟 弃船的警报信号为:警铃和汽笛七短一长声,连放一分钟 船体破损进水时应鸣放的警报信号是:警铃和汽笛二长一短声,连放一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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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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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UY信号旗是什么意思(船舶ry信号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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