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船在航第二十二条 号灯的能见距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号灯,应具有本规则附录一第8节订明的发光强度,以便在 下列最小距离上能被看到: 1.长度为50米或50米以上的船舶: --桅灯,6海里; --舷灯,3海里; --尾灯,3海里; --拖带灯,3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3海里。 2.长度为12米或12米以上但小于50米的船舶: --桅灯,5海里;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3海里; --舷灯,2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3.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桅灯,2海里; --舷灯,1海里; --尾灯,2海里; --拖带灯,2海里; --白、红、绿或黄色环照灯,2海里。 第二十三条 在航机动船 1.在航机动船应显示: (1)在前部一盏桅灯; (2)第二盏桅灯,后于并高于前桅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 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两盏舷灯; (4)一盏尾灯。 2.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 环照黄色闪光灯。 3.长度如小于7米且其最高速度又不超过7节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 白灯以代替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如可行,这种船还应显示舷灯。 第二十四条 拖带和顶推 1.机动船当拖带时应显示: (1)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规定的号灯。当 从拖船船尾量到被拖物体后端的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垂直显示三盏这样的号 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一盏拖带灯垂直于尾灯的上方; (5)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2.当一顶推船和一被顶推船牢固地连接成为一组合体时,则应作为一艘机动 船,显示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号灯。 3.机动船当顶推或旁拖时,除组合体外,应显示: (1)在前部垂直两盏桅灯,以取代第二十三条1款(1)项规定的号灯; (2)两盏舷灯; (3)一盏尾灯。 4.适用本条1和3款的机动船,还应遵守第二十三条1款(2)项的规定。 5.一被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3)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来显示号灯: (1)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2)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舷灯。 7.凡由于任何充分原因,被拖船舶或物体不可能显示本条5款规定的号灯时 ,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使被拖船舶或物体上有灯光,或者至少能表明无灯光的船舶 或物体的存在。 第二十五条 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1.在航帆船应显示: (1)两盏舷灯; (2)一盏尾灯。 2.在长度小于12米的帆船上,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 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3.在航帆船,除本条1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桅顶或接近桅顶的最易见处 ,垂直显示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绿。但这些环照灯不应和本条2款所允许的合色灯 同时显示。 4.(1)长度小于7米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 以防碰撞。 (2)划桨船可以显示本条为帆船规定的号灯,但如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 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5.用帆行驶同时也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圆锥体号 型,尖端向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1.从事捕鱼的船舶,不论在航还是锚泊,只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2.船舶从事拖网作业,即在水中拖曳爬网或其他用作渔具的装置时,应显示 :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绿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 体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型; (2)一盏桅灯,后于并高于那盏环照绿灯;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则不要 求显示该桅灯,但可以这样做;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3.从事捕鱼的船舶,除拖网作业者外,应显示: (1)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红下白,或一个由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 体所组成的号型;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可以显示一个篮子以取代这种号型; (2)当有外伸渔具,其从船边伸出的水平距离大于150米时,应朝着渔具 的方向显示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4.在邻近其他从事捕鱼船舶处从事捕鱼的船舶,可以显示本规定附录二所述 的额外信号。 5.船舶不从事捕鱼时,不应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或号型,而且应显示为其同 样长度的船舶所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失去控制的船舶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两个球体或类似的号型;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一盏尾灯。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除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外,应显示: (1)在最易见处,垂直三盏环照灯,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红色,中间一盏应是 白色; (2)在最易见处,垂直三个号型,最上和最下者应是球体,中间一个应是菱 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桅灯、舷灯和 尾灯; (4)当锚泊时,除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 三十条规定的一盏或两盏号灯或一个号型。 3.从事一项使之不能偏离其航向的拖带作业的船舶,除本条2款(1)和( 2)项规定的号灯或号型外,还应显示第二十四条1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当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显示本条2款 规定的号灯或号型。此外,当存在障碍物时,还应显示: (1)在障碍物存在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灯或两个球体; (2)在他船可以通过的一舷,垂直两盏环照绿灯或两个菱形体; (3)当对水移动时,除本款规定的号灯外,另应显示桅灯、舷灯和尾灯; (4)适用本款的船舶当锚泊时,应显示本款(1)和(2)项规定的号灯或 号型以取代第三十条规定的号灯和号型。 5.当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尺度使之不可能显示本条4款规定的号型时,应显 示一个国际信号旗"A"的硬质复制品,其高度不小于1米,并应采取措施以保证 周围都能见到。 6.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三 盏环照绿灯或三个环体。这些号灯或号型之一应在前桅桅顶或接近前桅桅顶处显示 ,其余应在前桅桁两端各显示一个。这些号灯或号型表示他船驶近扫雷船的后方1 000米以内或任何一舷500米以内是危险的。 7.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要求显示本条规定的号灯。 8.本条规定的信号不是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船舶遇险求救的信号载于本规 则附录四内。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第二十三条为机动船规定的号灯外,还可在最易见处垂直 显示三盏环照红灯,或者一个圆柱体。 第二十九条 引航船舶 1.执行引航任务的船舶应显示: (1)在桅顶或接近桅顶处,垂直两盏环照灯,上白下红; (2)当在航时,外加舷灯和尾灯; (3)当锚泊时,除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外,还应显示一盏或两盏锚灯或 一个号型。 2.引航船当不执行引航任务时,应显示为其同样长度的同类船舶规定的号灯 或号型。 第三十条 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 1.锚泊中的船舶应在最易见处显示: (1)在船的前部,一盏环照白灯或一个球体 (2)在船尾或接近船尾并低于本款(1)项规定的号灯处,一盏环照白灯。 2.长度小于50米的船舶,可以在最易见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取代本条 1款规定的号灯。 3.锚泊中的船舶,还可以使用现有的工作灯或同等的灯照明甲板,而长度为 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船舶应当使用这类灯。 4.搁浅的船舶应显示本条1或2款规定的号灯,并在最易见处外加: (1)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2)垂直三个球体。 5.长度小于7米的船舶,不是在狭水道、航道、锚地或其他船舶通常航行的 水域中或其附近锚泊或搁浅时,不要求显示本条1、2或4款规定的号灯或号型。 第三十一条 水上飞机 当水上飞机不可能显示按本章各条规定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和号型时,则 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这种特性和位置的号灯和号型。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 2. 机动船在航不对水移动雾号一、避碰口诀 保持了望最重要,安全航速常记牢。 发觉来船要警惕,方位不变危机来。 避碰行动应显著,大得容易觉察到。 如果环境确许可,变动向速避免小。 采取避碰行动后,还应仔细验效果。 倘觉避碰无把握,把船停住是一招。 狭水道靠右外缘,妨碍他船不穿行。 顺着分隔航道走,进出都应小角度。 穿越尽量成直角,两端特别要警慎。 互见对遇互向右,交叉绿灯让红灯。 直航船应保向速,机动船让受限船。 追越一直到让请,避免抢越他船头。 倘有怀疑发警告,若让路船不让船。 当机立断避碰撞。 视线不良发雾号,加强了望最重要。 船位中心要有数,随时变速准备好。 雷达测到他船时,判断险否第一条。 若是存在有危险,避让行动应及早。 正横前面来的船,应该避免向左转。 必要时把船停住,直到危险过去啦。 二、号灯口诀 在航船,航行灯,机动船,有桅灯。 红绿舷灯和尾灯,船长超过五十米。 加上一盏后尾灯,拖轮前桅两桅灯, 船尾另加一黄灯,拖带超过二百米。 前桅三盏白桅灯,被拖船舶或物体, 显示舷灯和尾灯,以上灯光有弧度。 以下都是环照灯。 失控船,两盏红,搁浅锚灯加双红, 船舶操纵受限制,垂直显示红白红, 双红那边有碍物,双绿这舷可通航, 看见垂直三盏红,这是限于吃水船。 上白下红引水船,上红下绿是帆船。 扫雷船,三个绿。桅顶两端各一绿。 渔船拖网挂绿白,其他作业挂红白。 渔具外超百五米,这个方向加白灯。 气垫船体离水面,加示黄色闪光灯。 锚泊船,白锚灯,小船船头挂一盏, 大船两盏分首尾,船长超过一百米, 还加甲板灯照明。 三、号型口诀 锚泊船,挂黑球,失控船两球上下挂。 搁浅垂直三黑球。扫雷三球成三角, 桅顶衍端各一球,拖带超过二百米, 拖和被拖挂黑菱,船舶操纵受限制。 上球下球中间菱。双球那边有障碍。 双菱这舷可通航。 机帆船,锥朝下。限于吃水圆柱体, 从事捕鱼挂信号。 两个圆锥尖对尖,小渔船,挂渔箩。 渔具外超百五米,向着渔具锥朝天。 3. 机动船在航时,除显示桅灯外号灯: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第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在后桅装设另一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至少为3米,水平距离不小于船舶长度的一半。 2.“舷灯”是指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3.“尾灯”是指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第一舷67.5度内显示。尾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4.“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红闪光灯”、“绿闪光灯”是指安置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手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7.“黄闪光灯”是指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8.“红、绿光并合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的一盏并合灯。 9.“红、白、绿光三色灯”是指安装在桅灯的位置,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舷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10.“能见距离”是指在大气透射率为0.8的黑夜,用正常目力能见到的规定的号灯距离。 针对你的提问:以前的号灯布置,除了满足避碰需求外,还要满足受潮汐影响的港口要求,如上海等,目前从我的了解布置如下,面向船头方向,前桅共有四根横桁,每根横桁上下各垂直显示一盏环照灯,自右舷最上一根起分别为白、绿、红、紫、红、紫、红、黄。左舷为红、白、绿、白、绿、白、白 4. 机动船在航是什么意思船舶桅杆上的信号灯主要是由红、白、绿、黄颜色的灯分布在桅杆上面的,使用时,根据国际船舶海上避碰规则和港口的规定,显示一只或几只灯的组合。比如:船舶正在装卸或运输危险品,就显示一盏红灯。基本不用背,船上都有信号书或图例,临时查一查就可以了,时间久了,常用的灯号就记住了。 5. 机动船在航捕鱼时,白天应悬挂当引水员登船时,值班水手不用手举什么旗,而时由船长指令,驾驶台雷达桅杆悬挂“H”信号旗。主要是白天信号,晚上开启红白信号灯,表示本船有引航员在船工作。 引水梯准备工作,由水手长检查梯子使用正常工作,由值班驾驶员梯口引导引航员到驾驶台。引航员离船降“H”旗,或者是引航员灯。 6. 机动船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灯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船舶声响信号的规定,现将用于避碰的声响信号归列如下: —、互见中船舶使用的声号 一短声:表示我船正向右转向。 二短声:表示我船正向左转向。 三短声:表示我船正向后推进。 二长加一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 船右舷追越。 二长加二短声:表示我船企图从你船左舷追越。 一长一短一长一短声:表示被追越船表示同意追越。 五短声:表对对方船的意图或行动表示怀疑。 二、能见度不良时使用的声号 每隔2分钟放一长声:表表示机动船在航对水移动。 每隔2分钟放二长声:表示机动在航不对水移动。 每隔2分钟放一长二短声:表示我船失控或操纵能力受限、限于吃水,从事捕鱼的船。 每隔2分钟放一短一长一短声:表示我船在锚泊中。 一短声连续响2秒钟,一长声连续响5秒钟。 7. 机动船在航的时候什么情况下属于干让支国内航行海船: 每艘 500 总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2 枚认可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对500 总吨及以下 的船舶,可减半配备,并应存放在驾驶室或其附近。航行于远海航区、近海航区和沿海航区,且船长大于或等于40m 的客船和船长大于或等 于60m 的其他船舶(非机动船除外),应配备手提式救生抛绳器4 具或抛绳枪1 套(包括抛 绳枪1 支,抛绳、火箭体和击发器各4 支)。8. 机动船在航不对水移动时应一艘航母、一艘军舰方可,“艘”量词是修饰大型船的。 一条帆船也不妥,如“一条轮船”较妥,“条”量词修饰中型机动船较妥。 “一叶帆船”合适,如古人写诗说,“一叶小舟下扬卅”。量词“叶”用于较型的,挂帆顺风而驰的船只。所以不能用“艘”修饰帆船,而要用量词“叶”修饰帆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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