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试航旗是哪三个旗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南京长江大桥及过往船舶航行安全,维护桥区水上交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通过南京长江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和依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 第三条 大桥水域、航道及标志的规定。 (一)大桥水域范围:北岸浦口火车轮渡码头与南岸护桥部队铁制燎望台之间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上游界限;大桥以下一千米南北两岸的联线为大桥水域下游界限。 (二)桥孔顺序:自浦口岸桥头堡至第一号桥墩为第一孔,第一号桥墩至第二号桥墩为第二孔,其余自北向南顺序类推。 (三)大桥桥孔划分为机动船上行通航桥孔,机动船下行通航桥孔,非机动船通航桥孔。 (四)大桥上下行通航桥孔的航道上,按规范设置航标。水上标志由航道部门负责设置;水上浮标、桥涵标由桥梁管理部门设置。 第四条 船舶通过大桥的规定。 (一)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副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布置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般舶过桥,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轮机人员操作通过。 (三)船舶通过大桥的尺度限制。 船队上下行通过大桥最大尺度,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在“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中公布。 通过大桥的一切船舶,其最高点至桥梁下缘的间距应不少于一点二米,与两边桥墩至少应保持四十米间距。 (四)过桥船队必须具有良好的操作性能和控制能力。逆流行驶的船队应保持最低四公里的时速,顺流行驶的船队应具备在调和逆流时有保持前进的能力,拖轮拖排应有拉动排身的控制力,下驶拖排应具有在调向逆流时保持前进的能力。 (五)下行机动船舶过桥,应在一号码头以上开始显示过桥信号。一号码头以下,大桥以上的机动船下行过桥,应上驶至一号码头再调差别进入航道,并在上驶时提前显示过桥信号。五号码头以上船首向下游靠泊下关码头的大型客班轮,在不影响下行过桥船舶情况下,可直接下驶进入航道。但应注意避让从九孔上行的小型船舶、船队。 (六)在北风、东北风和偏东风实际风力达七级和七级以上时,禁止一切船队过桥,上述风向实际风力达五级时禁止排筏过桥。 (七)因遇雾、雪、暴雨等影响视线,下行船舶在三千米以外(即在下关一号码头)看不见大桥和航道浮标,上行船舶在一千米以外(即在金陵船厂附近)看不见大桥和航道浮标时禁止过桥。 (八)船舶过桥前发现大桥航道、航标不正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禁止通过大桥。 (九)拖带竹、木排筏的船队严禁夜间过桥。 (十)挂浆机船吊拖和并绑不准通过大桥。 (十一)在大桥航道上过桥船舶必须顺序前进,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不准追越和齐头并进。 (十二)装载炸物品的船舶: 1、必须持有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2、本市起运禁止通过大桥。 3、过境船舶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将过桥时间电告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经检查准许后过桥。 4、只限日间通过,并在最易见处悬挂B字旗一面。 第五条 大桥水域安全秩序规定: (一)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抛锚、捕鱼、打捞、收放缆、改变队型、横越过桥机动船船头及其他违章作业。 (二)大桥上下水域内的两岸码头,允许靠泊船只宽度应报请南京航政分局核准,不得超宽、超码头负荷,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三)试航船舶严禁驶入大桥水域。 (四)下行进入南岸老江口的机动船舶,应提前在大桥监督站显示调头信号;老江口出口下行过桥的机动船舶,应上驶至五号码头以上再调头进入航道。 (五)需停靠肉类联合加工厂码头的机动船舶,一律由大桥第九孔上驶,通过大桥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船舶。 第六条 进入大桥水域的一切船舶应服从南京航政分局大桥水上监督站和监督艇的指挥。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吊销船员证书、扣船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大桥通航桥孔和航道等的确定与变更,由南京航政分局制定公布“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并呈报南京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中未作规定的有关船舶航行避让事项均按“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水上安全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九条 本规定由长江航政管理局南京分局负责实施和解释。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六九年元月二十八日南京警备区公布的《南京长江大桥水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 船舶呼号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 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83年4月9日国务院批准 1983年4月20日交通部发布 1986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86年3月1日交通部发布 1992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 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发布 1997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长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保障船舶安全,维持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的外国籍机动船、非机动船和其他水上运输工具(以下简称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31°30′、东经121°18′)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31°37′、东经121°22′)联线沿长江向上至长江中游的北岸窑咀(北纬29°29′、东经113°6′)与南岸七洲(北纬29°28′、东经113°6′)联线及洞庭湖口湘江的南岸七里山(北纬29°24′、东经113°7′)与北岸芦席洲(北纬29°25′、东经113°6′)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是指前款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实施,任何船舶都必须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船舶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批准。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 第六条 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不得经营沿长江各港口之间以及长江各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运输或者其他未经批准的业务。 第七条 进入长江港口的船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预定经过上海港区1星期之前,委托有关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向所要到达的长江港口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 (二)在经过上海港区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经过上海港区和到达长江港口的时间、船舶尺度、前后吃水及实际吃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上海港和所要到达港港务监督报告; (三)前款所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随时报告。 第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或移泊,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港口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途经上海港水域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九条 船舶抵港后,应即呈报进口报告书及其他有关表报,同时交验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并接受检查。船舶出港前,应当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务监督预报开航时间、驶往港等情况,并办理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港。 第十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白天应当在前桅顶部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尾悬挂船籍国国旗,有引航员在船时应当加挂“H”旗。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泊,应当加挂船名呼号旗和其他规定的信号。 第十一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船舶的无线电报、无线电话发射机,在长江水域期间只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岸、海岸电台通讯;在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船舶的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枪,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航行、停泊时,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二)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 (三)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 第十四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航行,如遇恶劣气象、洪峰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停泊,应当尽量靠航道一侧的边缘停泊,不得占用主航道,并应及时向就近港务监督报告抛锚时间、位置和驶离时间,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船上的人员不得登陆。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以危及其他船舶和两岸设施安全的速度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有关航行、停泊和避让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船舶使用信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内河避碰规则》和其他有关信号的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国际信号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 船舶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不得任意排放和抛弃油类、油性混合物,以及其他污染物质和废弃物。 第十九条 本规定已列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未列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船舶引航旗1、《念奴娇·红旗颂》 红日燃血,浸透那、杆杆战旗猎猎。 旗下铮铮铁骨聚,中华优秀儿女。 斧头镰刀,大刀长矛,推翻三座山。 中国人立,一片崭新天地。 工农民主政权,人民当家了,意气风发。 战天斗地、共建成,社会主义经济。 前辈先人,殷切期盼,民族屹天地。 红色江山,共和指引前进。 2、《水调歌头·英雄颂》 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中华振兴大任,铭刻在心底。 不怕艰难险阻,除弊兴邦功立,社会转型期。 握好方向盘,服务为人民。 强国资,兴民主,行法治。 万众一心凝聚,共产党员先。 高举马列大旗,发展本国主义,浩浩红旗举。 先辈应无恙,喜惊世界殊。 3、《菩萨蛮·人民颂》 工农兵学商士官,俱是神州主人翁。 民族兴大业,万众齐踊跃。 国有经济强,人民齐保障, 江山共永固,尧舜满街巷。 4、《采桑子·路》 独辟蹊径阳关道,错嗟惆怅,错嗟惆怅,转弯未见有坦途。 沉舟侧畔千帆过,又见春光,又见春光,鼓声阵阵旗引航。 5、《破阵子·归航》 日行千里说慢,扯下大旗赶路。 一弯浅水向前冲,船体划损伤无数。 最伤是深处。 巨轮深喜大海,浅弯安可容身? 碧波万顷踏浪来,汽笛一声冲霄汉。 万众齐声赞! 4. 新船试航怎么悬挂旗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5. 船舶回答旗是什么旗1.“预备”:单手持红绿旗上举。 2.“要主钩”:单手持红绿旗,旗头轻触头顶。 3.“要副钩”:一只手握拳,小臂向上不动,另一只手拢红绿旗,旗头轻触前只手的肘关节。 4.“吊钩上升”:绿旗上举,红旗自然放下。 6. 船舶一号旗回答:“深海一号”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七〇八研究所设计,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造。 2018年12月8日,深海一号在武昌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水,续航力超过12000海里,计划于2019年上半年交付使用。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船舶集团,是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船集团)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实施联合重组,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中船集团和江南电竞网站官网入口网址 整体划入中国船舶集团。 2019年11月26日,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并举行揭牌仪式。2020年4月,入选国务院国资委“科改示范企业”名单。2021年4月2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其全国工人先锋号。2020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A级企业。 2021年8月,《财富》发布的2021世界500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排名第240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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