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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按FOB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6-21 05:25 点击:245 编辑:admin

1、FOB成交卖方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负担货物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
2、FOB成交买方义务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注意事项
买方必须自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FOB价格含国内所有费用;使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必须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使用集装箱运输货物时,卖方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移交给承运人,这时应使用FCA术语;卖方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



扩展资料:
FOB的风险控制
因为FOB是买方负责海运定舱,货代为指定货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选择T/T(预付款)或者起码得争取到一定的预付,这样才能保证安全。TT付款方式和FOB贸易术语是一组常用的组合,可以有效控制该贸易术语下的潜在风险。
在FOB价格术语下,尽管海上运输相关的工作是应由买方来完成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由买方委托卖方(出口方)来完成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卖方面临更大的商业和法律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FOB

民法案例分析

原发布者:lisuyan210

民法案例分析一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上诉人:于某,男,15岁,住某县文化路44号院内,学生。法定代理人:于××,男,47岁,住址同上,系于某之父。被上诉人:来某,男,8岁,住某县蓝山小区某家属院内。法定代理人:来××,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来某之父。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来某与邻居6岁的小孩黄静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上诉人于某路过该院时,向被上诉人来某和黄静索要鞭子。来某没给并抽了于某一鞭子。于某就从邻近废钢筋堆旁拾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来某,打伤其左眼。经来父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出,已无视力。来某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蕾养费430元。来父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于某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此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于某之父于××负责赔偿来某医药费560元及住院期间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伙食补助费510元。于××不服,提起上诉。[问题]1.于某父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2.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判决]此案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来某的医药费、膏养费以及来某父母的误工补贴均系由于上诉人于某的过错所致,上诉人于某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应承担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9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原判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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