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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题目,求详解!!!!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06-16 20:57 点击:268 编辑:admin

一、(1)CIF概念
CIF直译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是一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指卖方需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全部成本及货运费用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它与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大致相同,只不过卖方的义务相应增加了一条,即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CIF价格加成10%,合同中若无特殊约定,卖方只需购买最低级别的保险,若买方要求加买附加险,险费应由买方承担。需要指出的是:CIF术语下,虽然由卖方支付保险费用,但风险的划分仍以装货船舷为界,卖方只是代办保险,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卖方概不负责。
(2)FOB概念
直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可作如下划分。
①卖方的基本义务包括: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在约定的装船期与装运港,按通常或约定的方法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通知,随后向买方提交双方所约定的各项单证或具有效力的电子信息数据。
②买方的基本义务包括:按双方约定好的时间租好船舶开往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并支付相应的运费,同时告知卖方船舶的到达装货日期以及船名,承担货物在越过装货船舶船舷以后的各种费用以及一切风险,最后凭卖方所提交的提货凭证提取货物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由于双方要采取的货运方式不同可能会导致装货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班轮运输由船方负担装卸费,而不定期船运输则不一定,因此,买卖双方通常在FOB术语下加列装货费用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
(3)分析
依据INCOTERMS的规定,我方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规定。
USD80/MTCIFHK中的HK在这里表示的目的港即香港港。中国的出口商只需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的某一个港口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而USD80/MTFOBHK中的HK表示的为初始港,即中国的出口商应该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货物从船舷为界。这样中国的出口商必须将货物运至香港以后并且还要将货物装上船。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FOB价与CIF价相同,这样存在投保以及运输费用的时候,好像FOB价更有竞争力。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根据上面对CIF以及FOB的概念的介绍,我们知道,事实上中国的出口商如果采用FOBHK的时候,首先要将货物运至香港,而这些运费将和保险费已经相当于CIFHK中的保险费与运费了,而且还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直到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交付越过船舷的时候为止。其中在香港的仓储、报关等等费用都将由中国的出口商来负担,这样出口商所承担的费用就很高了,出口商也就得不偿失了。 第二题: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按《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买卖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货物风险,凡是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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