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所属出海船舶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船舶证书外,应向公安边防机关申办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及出海船舶户籍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放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及出海船舶户籍牌。经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与外国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合资或者合作生产经营,在我国领海海域作业,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应当到船籍港公安边防机关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及出海船舶户籍牌。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本省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船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协议地边防大队或边防支队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及出海船舶户籍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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