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管协议
甲方(委托方): 注册所在地:
乙方(受委托方): 注册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NSM规则)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下列船舶委托乙方按NSM规则实施船舶SMS管理。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委托管理船舶 船名 船舶国籍 船籍港 总吨位 造船地点 建造年月 登记号 载重吨
2. 船舶代管期限 2.1本协议项下的管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建议1年或1年以上) 2. 2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如双方未提出反对意见,则本协议的有效期限每次自动延长,时间为 年。 3. 本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的原则 3. 1当船舶安全和防污染与生产、经营、效益发生矛盾时,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3. 2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担NSM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3. 3在不妨碍船长履行其职责并独立行使其权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对处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 4.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必须合法经营和使用委托给乙方管理的船舶。 4.1.2委托管理的船舶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从事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因任何事故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但由于乙方管理人员的不当指令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经济责任。(各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约定) 4. 1. 3 甲方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有关本协议项下船舶的航次安排和安全生产所需的情况。 4. 1. 4委托管理船舶必须足额按《 保险公司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船舶一切险和船东责任险,如甲方要求,乙方可以代办投保。 4. 1. 5甲方的相关岸基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乙方为保持其SMS有效运行所举办的各项培训。达到熟悉NSM规则和理解乙方SMS文件的管理要求。 4. 1. 6乙方各有关职能部门下达给委托管理的船舶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的工作指令可能涉及到的甲方相关岸基管理部门和人员,这些人员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完成,直至乙方认为已符合要求。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指令未能有效贯彻执行,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 1. 7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提供其对委托管理的船舶进行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了解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有关的安全管理信息。 4.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 2.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上述船舶建立并实施符合NSM规则的SMS,乙方同意承担NSM规则所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4. 2. 2乙方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乙方工作人员过失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管理责任。 4. 2. 3乙方负责尽其最大的努力依据其良好的船舶管理经验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管理服务,尽其所能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节省船舶管理费用,以提高甲方的经营效益。 4. 2. 4乙方负责证书、船舶保养、船员配备、航海保障、物料燃油供应、船舶动态、事故险情报告等情况的管理。 (各公司还应进行细化规定) 5. 代管费用及支付方式 5. 1全年船舶代管费用为¥ 元吨/月,计算时间从 年 月 日开始。 5. 2 支付方式:各公司可以自己规定 6. 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6. 1不论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在违约方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未进行有效纠正的,且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通知方有权终止协议。 6. 2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代管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日万分之 的比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6. 3如乙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细化规定) 7.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7. 1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将具体情况反映于海事主管机关,由海事主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协调斡旋。 7. 2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可以将具体情况提交双方均认可的 仲裁委员会,地址为 进行仲裁。 7. 3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注:各公司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对本协议中的7.2和7.3条款进行自由选择,二者自选其一,避免重复选择而导致条款无效。] 7. 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提交给乙方所在地海事主管机关备案。 9.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 10. 本协议签订地为 ;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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