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建船厂招聘火工员我国把鲁、川、粤、苏、闽、浙、湘、徽称为八大菜系,分别有香、辣、鲜、麻、咸、清蒸油炸煮腌多种特点。 1、鲁菜 雍鲁菜讲究原料质地优良,以盐提鲜,以汤壮鲜,调味讲求咸鲜纯正,突出本味。容华贵、中正大气、平和养生 (咸鲜为主火候精湛 精于制汤 善烹海味 注重礼仪)。 2、川菜 调味多变,菜式多样,口味清鲜醇浓并重,以善用麻辣调味(鱼香、麻辣、辣子、陈皮、椒麻、怪味、酸辣诸味)。 3、粤菜 选料精细,清而不淡,鲜而不俗,嫩而不生,油而不腻。擅长小炒,要求掌握火候和油温恰到好处。还兼容许多西菜做法,讲究菜的气势、档次。(由广州菜(也称广府菜)、潮州菜(也称潮汕菜)、东江菜(也称客家菜)三种地方风味组成,主要是量精而细,配料多而巧,装饰美而艳)。 4、苏菜 用料严谨,注重配色,讲究造型,四季有别。(烹调技艺以炖、焖、煨著称;重视调汤,保持原汁。内又细分金陵菜、淮扬菜、苏帮菜,口味平和。善用蔬菜,以“金陵三草”和“早春四野”驰名。淮扬菜,讲究选料和刀工,擅长制汤)。 5、闽菜 尤以“香”、“味”见长,其清鲜、和醇、荤香、不腻的风格。三大特色,一长于红糟调味,二长于制汤,三长于使用糖醋。 6、徽菜 擅长烧、炖、蒸,而爆、炒菜少,重油、重色,重火功。重火工是历来的,其独到之处集中体现于擅长烧、炖、熏、蒸类的功夫菜上,不同菜肴使用不同的控火技术,形成酥、嫩、香、鲜独特风味,其中最能体现徽式特色的是滑烧、清炖和生熏法。 7、湘菜 口味多变,品种繁多;色泽上油重色浓,讲求实惠;香辣、香鲜、软嫩。重视原料互相搭配,滋味互相渗透。湘菜调味尤重酸辣。相对而言,湘菜的煨功夫更胜一筹。煨,在色泽变化上可分为红煨、白煨,在调味方面有清汤煨、浓汤煨和奶汤煨。小火慢炖,原汁原味。 8、浙菜 菜式小巧玲珑,清俊逸秀,菜品鲜美滑嫩,脆软清爽。运用香糟调味。烹调技法丰富,尤为在烹制海鲜河鲜有其独到之处。口味注重清鲜脆嫩,保持原料的本色和真味。菜品形态讲究,精巧细腻,清秀雅丽。 2. 福建船厂最新招工工资福建的船厂有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东南造船厂、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 1、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地处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市马尾区船政路3号。创办于1866年(清同治五年),时称福建船政。 2、福建省东南造船厂。前身为“福建省渔轮修造厂”,组建于1956年,是福建省船舶工业集团公司骨干企业之一,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并获得英国皇家标志认可的UKAS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工厂坐拥于闻名海内外的马尾天然深水良港,占地面积20余万平方米。 3、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是福建冠海海运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现代中型造船企业,是福建省最大的海运企业,也是中国航运业运力排名第7位的知名企业,以海运业为主,集科研、造船、工贸、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为一体,已发展成综合性的企业集团公司。 4、福建华东船厂有限公司。由福建华荣海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港东环船务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大型修造船企业。项目于2005年 5 月23日经省外经厅批准,在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于2005年 6 月 1 日正式成立,公司法定地址福建省罗源县碧里。系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5、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处美丽的厦门市海沧区排头片区,注册资金25,000万元,占地50多万平方米,拥有深水岸线长1.5公里。公司主营:各类船舶、海洋石油工业装备、金属结构及其构件的制造、安装、船舶修理。 3. 福州造船厂招聘两个都在马尾,都是国企,都有班车接送福州港务集团应该比马尾造船厂好,工作会轻松。港务集团总部在马尾,不过工作地点不一定在马尾,因为福州港现在范围很大,福清、罗源都有可能。马尾造船厂目前在马尾,过几年可能要搬到连江粗芦岛去了。不过你学的是这个专业,建议还是去造船厂吧,学有所用,就算以后出来也用得着。马尾还有东南造船厂,连江有冠海造船厂、还有厦门造船厂、福安的船厂。 4. 福州船厂直接招工福州船政局,又名福建船政局、马尾船政局(今福州马尾造船厂),清末由闽浙总督左宗棠创办于1866年,是中国近代最重要的军舰生产基地,李鸿章赞其为“开山之祖”。 后在继任船政大臣沈葆祯的苦心经营下,船政成为当时远东最大的造船厂。船政局主要由铁厂、船厂和船政学堂三部分组成。 5. 福建造船厂招聘职位是的福建三国东吴时期就在霞浦设立造船基地 6. 福建船厂招工信息厦门造船厂是老牌国企,是福建省造船业的一面旗帜。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处美丽的厦门岛,注册资金25,000万元,占地50多万平方米,拥有深水岸线长1.5公里。公司主营:各类船舶、海洋石油工业装备、金属结构及其构件的制造、安装;船舶修理;电子计算机技术软件开发与咨询服务;物流服务;自营进出口。 7. 福建船厂招聘火工员最新信息1、鲁菜 鲁菜最大的特点就是清香、鲜嫩、味炖,也十分讲究清汤的调制,色清而鲜,汤奶而醇,最擅长蒸、烧、炸、炒、煎、熬。鲁菜呈现雍容华贵、中正大气的特点。 代表菜有:油焖大虾、一品豆腐、九转大肠、四喜丸子、糖醋鲤鱼、木须肉、坛子肉等。 2、川菜 川菜是中华料理集大成者,正宗川菜以四川成都、重庆两地的菜肴为代表,其特点就是善用辣椒、胡椒、花椒,百菜百味,口味多变。川菜通常以家常菜为主,取材最多的就是日常口味,最擅长煸、蒸、烤、烧,具有浓郁的地方风味,同样也融会了东南西北各方的特点,也更是美食爱好者的喜爱。 代表菜有:宫保鸡丁,水煮肉片、麻辣豆腐、口水鸡、回锅肉、板栗烧鸡、鱼香肉丝等。 3、粤菜 粤菜源自中原,传承了“食不厌精,脍不厌细”的中原饮食风格,所以粤菜做法比较复杂、精细。粤菜原料较广,善于变化,用量精而细,装饰美而艳,口味比较清淡,淡中求美,追求色、香、味、型。烹饪上擅长煎、蒸、焗、炸、炖、煲等,菜肴滑而不腻,花样繁多。 代表名菜有:白切鸡、上汤娃娃汤、白灼虾、蒜香骨、蚝油生菜、糯米鸡、流沙包等。 4、苏菜 江苏菜由苏州、扬州、南京、镇江四大菜为代表而构成。特点就是浓而不腻,淡而不薄,保持原汁,鲜香酥烂,滑嫩爽脆,其烹饪上擅长炖、焖、蒸、炒,煨。江苏被称为鱼米之乡,多以江河湖海水鲜为主,菜品风格清新雅丽,做法精致,看着就让人食欲大增。 代表菜有:狮子头、糖醋排骨、松子肉、盐水鸭、老鸭汤、松鼠桂鱼、清炖甲鱼等。 5、闽菜 闽菜是由中原汉族文化和闽越族文化的混合而形成,由于福建地处东南沿海,盛产海鲜,多以烹饪山珍海味而著称,更是在色香味俱全的基础上,追求滋味清鲜、偏重咸辣,特别尤以“香”,“味”见长最为有特色,烹调擅长炒、溜、煎、煨。福建一年四季如春,也正是做汤的好气候,素有一烫十变之说。 代表菜有:佛跳墙、红槽鱼、爆炒双脆、荔枝肉、沙茶面、醉排骨、肝花、盐水虾等。 6、浙菜 浙菜富有江南特色,历史悠久,是我国著名的地方菜种。浙江濒临东海,气候温和盛产鱼虾,又是著名的风景旅游胜地,菜名也如同景色一样,青山水秀,淡雅宜人,其特点是清、香、嫩、鲜、细,烹饪上最擅长炒、炸、会、烩、熘、蒸、烧。 代表名菜有:西湖醋鱼、东坡肉、干菜焖肉、冰糖甲鱼、杭州煨鸡、龙井虾仁、蜜汁灌藕等。 7、湘菜 湘菜又叫湖南菜,是历史悠久的汉族八大菜系之一。湘菜制作精细,在用料上也比较广泛,口味也是多变,讲究实惠,色泽上追求油重色浓多以辣椒为原料,口味注重香鲜、酸辣、软嫩。制作方法上以煨、炖、腊、蒸、炒,相对而言,湘菜的煨功夫更胜一筹。 代表菜有:剁椒鱼头、金鱼戏莲、腊味合蒸、祖庵鱼翅、东安子鸡、麻辣子鸡、汤泡肚等。 8、徽菜 徽菜以安徽特产为主要原料,就地取材使菜肴地方特色尤为突出并保证鲜活,其特点就是讲究火功,突出本味,注重食补,保持原汁原味。徽菜以烹制山野海味而闻名,在烹调方法上更擅长于烧、焖、炖、等技术。徽菜在炒菜选用的油还是有一定的讲究,要有自种自榨的菜籽油。 代表名菜有:蜂窝豆腐、火腿炖甲鱼、三河酥鸭、清蒸石鸡、无为板鸭、炒虾丝等。 8. 福建船厂招聘火工员信息闽南三通菜是泉州菜、厦门菜、漳州菜。 闽南菜[1]是中国八大菜系之一,闽南菜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福建泉州、厦门、漳州和莆田“闽南金三角”地带的菜肴,和台湾、港澳以及东南亚地区的菜肴有重要的渊源关系。闽南菜清鲜香脆,注重调汤估料,口味清淡,酸甜适宜,中西合璧,变化无穷,它的烹调技法多样,有炸、炒、煮、炖、焖、煎、卤、火可、火工、淋、蒸等。颇具地方特色的名菜有:桂花蛤肉、红焖通心河鳗、东壁龙珠、清蒸笋江鲈鱼、油火局红鲟、橙汁加力鱼等。 9. 船舶火工招聘答: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 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 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应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生产有毒药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专人管理。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 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 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温、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风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七条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克或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1年1月2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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