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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下检验代替坞检(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3 08:21 点击:103 编辑:admin

1.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

交通部海事局主要职能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6、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直属海事局职责:  1、对辖区内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辖区海事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拟订辖区内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方面的特别规定或协助地方政府、人大拟订区域性有关海事管理的法规、规章。  3、管理辖区内巡航工作,负责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巡航工作。  4、划定、审批和公布辖区航路、港外水上非涉外锚地、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点;参与有关部门关于海域划定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特定水域交通管制区的通航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水上储库过驳作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5、审核辖区水域内重大的或跨区域的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各分支海事局辖区以外水域的沉船、沉物打捞以及碍航物清除工作。  6、调查或参与调查辖区内涉外水上交通事故和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审批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  7、组织实施辖区内乙类、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统考工作;负责辖区内乙类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及船员出境证明的签发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二、三级引航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及专业培训的考试、评估、发证工作;负责辖区内船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国际航行船舶有关船舶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受理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辖区非开放水域的申请;协调和审核辖区内二类口岸开放工作。  10、负责辖区内非国际航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所有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日常监督。  11、组织实施海区(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时所确定的范围)溢油应急计划,审批辖区内港口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及以上、5O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2、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申报员和权限范围内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的培训、考试和管理;审批和监督辖区船舶液体危险货物多航次过驳作业。  13、审查权限范围内海区助航标志的设置,负责权限范围内水运工程项目中助航标志配布设计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助航标志通报的动态管理工作。  14、管理辖区内水上遇险安全通信工作。  15、负责权限范围内航行警(通)告的发布及管理工作。  16、作为省级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搜救责任区内的重大海上搜救行动,处理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业务。  17、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分支海事局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2、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  3、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6、负责权限范围内海船船员丙、丁类、港作船、小型海船、游艇驾驶员和内河船船员三、四等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工作;  7、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的船员注册和船员服务簿的签发、审核和管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航运公司所属或所经营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的非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操作性手册和文书的签发和审批。  9、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10、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12、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14、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15、负责辖区内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管理,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16、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7、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基层海事处职责范围  1、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2、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3、监督辖区内引航工作。  4、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5、应急处理辖区水域内有碍通航秩序、影响通航环境的异常情况。  6、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负责权限范围内内河船员五等适任证书的考试、发证工作。  7、负责辖区内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查验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  8、负责辖区内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9、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0、对辖区内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船舶试航、试车;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等港内安全作业实施报备制管理,并进行现场监督。  11、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配合辖区内所有水上交通事故的现场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  12、负责辖区内中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13、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4、审批辖区内船舶排放洗、压舱水和舱底水;负责辖区内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15、负责辖区内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及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应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低于1吨的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

2.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规程

桥梁检测的主要内容有:

一、常规定期检测:包括桥面系检测、上部结构检测、下部结构检测。

二、结构定期检测:包括混凝土强度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检测、钢筋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检测。

三、水下构件检测:对水下桩基混凝土脱落、裂纹、露筋、空洞、机械损伤等病害进行探查,并录像。

四、承载能力鉴定:通过承载能力鉴定判定现阶段桥梁的承载能力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五、长期监控点布设及首次观测:为了长期观测桥梁墩台、主梁在车辆作用下的变位情况,从而对桥梁的安全性进行分析,在桥梁关键位置布置监测点,并对监测点进行首次观测。

六、提交各桥的最终桥梁检测报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要求,除上述内容外,报告还应包含各桥桥梁限载、限高等标志设置意见。

3.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考试报名为什么交不上费

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设《船舶检验专业法律法规》、《船舶检验专业实务》、《船舶检验专业综合能力》、《船舶检验专业案例分析》4个科目,除了法律法规外,其它3个科目的出题范围包括船舶和相关产品检验和图纸审查。

具体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与船舶检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与船舶检验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船舶建造检验规程》等

教材教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实施手册》,本书编委会,2004年5月

2.《最新渔业船舶检验项目程序法规及行政执法工作手册》,程嘉铭,2005.11

3.《船舶和海上设施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制度与准入条件实用手册》,交通电子音像出版社,陈可越

4.《注册验船师常用技术标准与验收规范速查手册》,交通电子音像出版社,2006.3

4.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规范

(一)海事局岗位介绍: 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二)海事局主要工作: 1、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2、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3、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4、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5、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 6、航海保障工作。7、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 8、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

5.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题库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试卷库《桥涵工程试验检测》试题(第01卷)

一、 填空题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和等级评定的依据是:《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

2.跨径小于5m或多孔桥总长小于8m的桥称为 涵洞 。

3.直径小于28mm的二级钢筋,在冷弯试验时弯心直径应为 3d,弯曲角度为 1800 。

4.钢筋冷弯到规定角度时,弯曲处不得发生 裂纹,起层,断裂 等现象为合格。

5.根据电桥的测量电路,对应变电桥的测量方法有 单点测量,半桥测量,全桥测量 。

6.在洛氏硬度为60±2的钢钻上,回弹仪的率定值应为80±2 。

7.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工程中常规检验项目有 外观检测,硬度检测,锚固性能检测. 。

8.橡胶支座的常规检验项目有 外观,解剖,力学性能,尺寸 。

9.公路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单元划分为 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

10.桥涵工程中所用料石的外观要求为 不易风化,无裂纹,石质均匀. 。

11.衡量石料抗冻性的指标为 质量损失率,耐冻系数. 。

12.碱集料反应对混凝土危害有 膨胀,开裂甚至破坏. 。

13.混凝土试块的标准养生条件应为 温度20±2湿度≥95% 。

14.混凝土试块的劈裂试验是间接测试混凝土抗拉强度的试验方法。

15.钻芯取样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芯样的长度与直径之比应在1~2范围之内。

16.混凝土超声探伤判别缺陷的依据有声时,波幅衰减,频率变化,波形畸变。

17.超声波在正常混凝土中传播的波速为(3500~4500)m/s。

18.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构件强度时,每测区应在20cm×20cm范围之内。

19.静载试验效率应在0.8~1.05范围之内。

20.当静载加载分级较为方便时,按最大控制截面内力荷载工况要可分为4~5级。

二、 单项选择题

1.某建设项目所属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且优良率在( A )及以上时,则该建设项目评为优良。 A.80% B.90% C.95% D.85%

2.调试超声波检测仪时,测得t0=5μs,已知某测点声距L=40cm,仪器显示声时为105μs,则超声波在混凝土中传播的声速为(C)。 A.3636m/s B.3810m/s C.4000m/s3000m/s

3.橡胶支座检验时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要求是( B )。

A.18±5℃,(60±5)% B.23±5℃,(65±5)%

C.23±5℃,(60±5)% D.20±5℃,相对温度≥90%

4.钢铰线常规检验的标距长度一般不小于(D)。A.60cm B.70cm C.80cm D.50cm

5.每批热轧带肋钢筋拉伸试验和冷弯试验的试件数量分别为( B )A.2和1 B.2和2 C.1和2 D.1和1

6.钢筋拉伸和冷弯检验,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任取(A)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核。 A.2 B.3 C.4 D.1

7.在热轧钢筋的冷弯试验中,弯心直径与钢筋直径之比( ),弯心角度与钢筋直径( C )。 A.不变,无关 B.变化,有关 C.变化,无关 D.不变,有关

8.在热轧钢筋电弧焊接头拉伸试验中,( )个接头试件均应断于焊缝之外,并应至少有( A )个试件是延性断裂。 A.3,2 B.2,1 C.3,3 D.2,2

9.普通混凝土必试项目有( A )。

A.坍落度试验和抗压强度试验 B.坍落度试验和抗压强度试验及抗拉强度试验

C.抗压强度试验和抗折强度试验 D.水灰比和抗压强度

10.混凝土试块养生条件应为( A )。

A.20±3℃,相对湿度>90% B.23±5℃,相对湿度>95%

C.20±5℃,相对湿度>95% D.23±5℃,相对湿度>90%

11.( B )所用粗骨料除进行压碎指标试验外,对碎石尚应进行岩石立方体抗压强度试验。A.抗冻混凝土 B.高强混凝土 C.大体积混凝土 D.抗渗混凝土

12.回弹值测量完毕后,应选择不小于构件( A )的测区在有代表性的位置上测量碳化深度值。 A.30% B.50% C.80% D.10%

13.某一组水泥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测试分别为5.3,8.2,9.0,9.5,10.1,14.3;则该组评定强度应为:A A.9.4 B.9.2 C.8.42 D.9.25

14.在测定简支梁的一阶振型时,激振力应作用在( B )。

A.四分之一截面 B.跨中截面 C.四分之一截面和跨中截面 D. 四分之三截面

15.I类锚具的静载锚固性能符合( A )。

A.ηa≥0.95, εapu≥2.0% B. ηa≥0.90, εapu≥1.70%

C.ηg≥0.95 D.ηa≥0.90

16.已测出简支梁两支点的竖向位移分别为1.2mm和1.6mm,跨中竖向位移为9.4mm,则跨中挠度为(B)。 A.6.1mm B.8.0mm C.9.4mm D.8.2mm

17.某位移测点,加载前读数为2.1mm,加载达到稳定时读数为10.8mm,卸载后达到稳定时读数为3.2mm,则其残余位移为( A ) A.1.1mm B.3.2mm C.5.5mm D.2.1mm

18.在测定成桥后的索力时,常采用( C )。

A.张拉千斤顶测定法 B.压力传感器测定法 C.振动测定法 D.电阻应变测定法

19.在锚具的疲劳试验中,加卸载次数为( B )。

A.2×106次 B.50次 C.根据需要确定 D.2×105次

20.用回弹法测强时,其碳化深度为9mm,计算时取为 C 。

A.0.0mm B.0.3mm C.6mm D.9mm

三、 多项选择

1. 下列各分部工程哪些为主要工程?(CD)

A.防护工程 B.引道工程 C.基础及下部构造 D.上部构造

2. 实测项目检测评分常采用如下哪些方法?(AB)

A. 数理统计法 B.合格率法 C.专家评分法 D.监理人员评分法

3.石料抗冻性试验测试指标包括BC。

A.抗压强度 B.耐冻系数 C.质量损失率 D.吸水率

4.碎(卵)石必试项目包括 ABD 。

A.筛分 B.含泥量 C.抗压强度 D.压碎值

5.下列哪些类型的钢筋(丝)需做反复冷弯试验?CD

A.热轧钢筋 B.钢铰线 C.矫直回火钢丝 D.刻痕钢丝

6.锚夹具静载锚固试验提供的试验结果有AB。

A.锚固效率 B.达到实测极限应力时的总应变 C.锚口摩阻损失 D.疲劳强度

7.热轧钢筋试验项目包括ABD。

A.屈服强度 B.极限强度 C.松弛率 D.伸长率

8.钢筋闪光对焊接头试验项目包括ABD。

A.拉伸试验 B.冷弯试验 C.伸长率 D.外观检查

9.目前的回弹测强曲线不适应下列哪些情况?AB

A.特殊混凝土 B.浸水混凝土 C.薄壁混凝土 D.大体积混凝土

10.回弹测区的选择应符合ABCD。

A.测区数不少于10个 B.每测区在20×20cm2范围内

C.避开预埋件 D.避开外露粗骨料

四、 判断题

1.在钢筋拉伸试验中,若断口恰好位于刻痕处,且极限强度不合格,则试验结果作废。(√)

2.热轧钢筋的试件应从任意两根中分别切取,即在每根钢筋上切取一个拉伸试件,一弯曲试件。(√)

3.经检查评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允许进行加固、返工,当满足设计要求后,可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

4.石料的抗压试验需在试块饱水状态下进行。( √ )

5.若混凝土试块中有两个测值与中值的差值均超过中值的15%时,则该组混凝土强度不合格。(×)

6.混凝土芯样的高度与直径之比对所测抗压强度有明显影响。( √ )

7.在按数理统计方法评定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试块组数越多,可信度越高。( √ )

8.采用回弹法确定的混凝土强度误差一般在5%以内。( × )

9.测定混凝土碳化深度值时,应先用水把凿成的孔洞冲洗干净。( × )

10.混凝土同超声换能器接触面之间的充分声耦合是很重要的。( √ )

11.评定结构工作状况,确定桥梁承载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校验系数。( √ )

12.常根据测距来选择超声波的发射频率。( √ )

13.所有钢筋都应进行松弛试验。( × )

14.电阻应变片对外界温度变化不敏感。( × )

15.在锚具疲劳性能试验中,预应力筋因锚具影响发生疲劳破坏的面积不应大于试件总截面的10%。( × )

16.在制取混凝土试块时,一般应采用振动台振捣。( × )

17.在计算出测区回弹平均值后,应先进行浇筑面修正。( × )

18.静载锚固试验主要是检验预应力钢筋的锚固性能。( × )

19.超声波在混凝土内部的衰减程度与其频率大小成正比。( × )

20.钻取的混凝土芯样应在饱水状态下进行抗压强度试验。( × )

五、 简答题

1、简述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构件强度的步骤?答1、选测区;2、回弹测试;3、计算平均回弹值;4、角度修正;5、浇筑面修正;6、碳化深度测试;7、确定混凝土强度。

2、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是什么?答: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质量保证资料

3、多跨连续梁在荷载试验时应考虑哪些工况?答:边跨最大正弯距、中跨最大正弯矩、支点最大负弯矩、支点最大剪力。

4、凝凝土芯样端面不平整,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答:(1)磨平机上磨平;(2)用高强砂浆补平(画出示意图)

5、桥梁成桥荷载试验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目的;(2)准备工作;(3)加载方案设计;(4)理论计算;(5)测点设置与测试;(6)加载控制与安全措施;(7)试验结果分析与承载力评定;(8)试验报告编号。

六、计算题

1.在对Ф20的光圆钢筋进行拉伸试验时,标距长取 =200mm,断口位置如图所示;最后测得AAˊ之间的距离为90.32mm,AB之间的距离为217.43mm,AˊC之间的距离为64.34mm。试计算该次试验中钢筋的伸长率。

6. 船舶水下检验

沉船探测主要有声呐技术和航空电磁探测技术,其中,声呐技术伴随着失事沉船的扫测而发展起来的,特别是近20年来声呐技术不断进步,已经能够在非接触测量模式下快速获取水下目标物的尺寸及相对于声呐的方位信息,对水下沉船的打捞提供极为重要的技术支撑。

然而在大范围海域沉船探测方面,声呐技术无法突破距离的约束,无法满足大范围高效探测。

常规的航空电磁探测原理是通过测量水下沉船等铁磁性物体在地磁场中引起的局部磁异常来探测目标,磁异常信号频段为0~5hz,在该频段载机的磁干扰噪声很大,限制了实际环境中的航磁探测范围,搜索飞机的探测范围一般不超过1km。

7.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 课程

扩展性课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工程结构检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水资源与海洋工程、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

8. 船舶检验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

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

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

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

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经检验需要维修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渔业船舶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需要更换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该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实施检验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临时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出现特定情形时所实施的非常规性检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临时检验:(一)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二)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被责令检验的;(三)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受理检验:(一)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确认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改造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维修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

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渔业船舶检验规则,实施现场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对具有新颖性的渔业船舶或者船用产品,国家尚未制定相应的检验规则的,可以适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检验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二十八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收费,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式样和检验业务印章,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依法履行职能时,有权对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技术状况进行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改籍、改造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或者自渔业船舶灭失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改籍、改造完毕之日起或者渔业船舶报废、灭失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二)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三)渔业船舶改为非渔业船舶的;(四)因沉没等原因灭失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责令其立即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取消检验资格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无效:(一)未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的;(二)所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记录、检验报告与渔业船舶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三)超越规定的权限进行渔业船舶检验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或者私刻渔业船舶检验业务印章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据职权决定。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国籍渔业船舶,其船旗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9.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不属于公安系统。是交通运输部直属机构。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10.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机构宿迁市

江苏省内跨市出行需要核酸检测,目前防疫防控形势严峻,多地有零星疫情出现,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原则,跨市出行必须做核酸检测。防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症状感染。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只要跨市出行,一定要做核酸检测,因为很多时候防不胜防。

11. 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规则主机辅机操作说明

(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核查消防员装备;

(17)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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