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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的作用(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2-03 07:05 点击:461 编辑:admin

1. 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

用人单位的雇主责任险 该险种在实务中,通常以船东对船员责任附加险或者船东保陪险中的一项而存在。由于船员涉水的特殊性,普通的雇主责任险险种通常不愿意承保船员相关的雇主责任险,而船员相关的责任险通常包含在水险的范畴。 该险种的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承保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通常,水险意义上的雇主责任险,主要承保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发生的有关人身伤亡或疾病,较少涉及船员下船后的风险。主要赔偿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 对于远洋船舶包含的赔偿责任项目相对较多,比如有关船员的遣返费用等。

2. 船舶保险理赔

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段购买的险种不同,金额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以今年的东方之星轮船赔偿为例,2015年6月10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召开的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业务理赔服务工作会议中指出,目前该事件处置工作将由现场救援转职,然后处置阶段不同时间和不同地段购买的险种不同,金额不一样,没有统一的标准,以今年的东方之星轮船赔偿为例,2015年6月10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召开的东方之星号客轮翻沉事件保险业务理赔服务工作会议中指出,目前该事件处置工作将由现场救援转职,然后处置阶段,目前共涉及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黄宏透露,截至目前的排查结果显示,保险业共承担客船船东相关旅行社乘客和船员投保的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其中,客船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570万元人

3. 船舶有保险吗

在保险发展历史上,海上保险的雏形是船舶抵押借款制度。又称冒险借款,它是古代海上借贷的变形。这种借款形式规定,借款人可以以此次出海的船舶做抵押向放款人借钱,借款利息为12%,比当时一般的6%的借款利息高出1倍。

如果船舶安全抵达目的港,借款人必须向放款人如数偿还借款的本利;如果船舶在途中沉没,借款人可以被免除债务。

海上保险主要有5种:

船舶保险。以船舶为保险标的。当船舶在航行或其他作业中受到损失时,予以补偿。包括船舶定期保险、航程保险、费用保险、修船保险、造船保险、停航保险等。

运费保险。以运费为保险标的。只按航程保险,通常以全损为投保条件。海损后船舶所有人无法收回的运费由保险人补偿。

保障赔偿责任保险。船舶所有人之间相互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主要承保保险单不予承保的责任险,对船舶所有人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事故引起的损失、费用、罚款等均予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以海运货物为保险标的。主要有平安险,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水渍险,除负责平安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因自然灾害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负责保险条件中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意外损失。

石油开发保险。以承保海上石油开发全过程风险为标的。属于专业性的综合保险。此种保险的保险期很长,因开发周期的原因,可达十余年。

4. 什么是船舶保险

  船舶作为海上保险的标的物,其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从形式上看,船舶包括船体和其他水上浮动物体,前者分为货船、客船、油船、驳船、集装箱船等;后者分为浮码头、海上钻井平台、水上仓库等。  海上船舶保险是指海上保险的保险人对于依据船舶保险所承保的各类船舶的物质损失及其有关利益、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海上船舶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将船舶的船壳、船机、船舶属具作为一个保险标的物投保,也可以将其分别投保。在我国,根据《海商法》和海上船舶保险条款的规定,船舶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船舶保险的投保人只能将船舶的船壳、船机、船舶属具作为一个标的物投保船舶保险。

5. 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海运货物仍然是国际商业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

虽然现代科技已十分发达,但自然界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依然存在,因此海运货物仍然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行业,航运的船舶和其所载货物的风险仍然需要国际保险业给予强大的支持。

所以,海运货物必需要购买船舶险。

船舶险是指船舶的所有人、光船租赁人、经营人和管理人为了减少船舶和其它利益的风险责任,与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保险。

沿海、内河船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一切险包括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碰撞和触碰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及施救。

但碰撞和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百分之七十五;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新的条款将船舶险分为三个险种,即:船壳险、碰撞和触碰险、共同海损、救助、施救险。

在涉外船舶保险中,通常称为远洋船舶保险,又分为两种: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附加险有战争险和罢工险两种。

6. 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一样吗

很多人为自己的运输船购买了船舶保险来提供保障,但是在出险后理赔却遭遇了纠纷,那么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都需注意哪些呢?

1、船舶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两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两年内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索赔单证又没有采取各种方式(向法院起诉或经保险人同意延长时效等)展延索赔期,保险人在索赔时效届满后不予任何赔偿。

2、全损(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3)当被保险船舶实际全损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时,在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可视为推定全损。不论保险人是否接受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赔偿。如保险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险标的属保险人所有。

3、部分损失(1)对本保险项下海损的索赔,以新换旧均不扣减。(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的索赔不予负责,除非与海损修理直接有关。(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进入船坞时,被保险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损坏进坞修理,进出船坞和船坞的使用时间费用应平均分摊。如船舶仅为本保险所承保的损坏必须进坞修理时,被保险人于船舶在坞期间进行检验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险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长被保险船舶在坞时间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坞的使用费用,保险人不得扣减其应支付的船坞使用费用。

4、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和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以及被保险人委派或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佣金或费用,保险人均不给予补偿,除非经保险人同意。

5、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金额时,保险人对保险单承保损失和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在约定价值或分摊金额所占的比例计算。

6、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予以负责。本款也称“姊妹船”条款。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进行船舶保险的索赔和理赔时,要根据船舶的实际损失情况来定,并及时进行理赔申请,确保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7. 船舶保险和保赔保险的区别

海上保险是最古老的一个险种,又称水险,通常指船舶保险和货物保险。船舶保险包括船壳与机器保险,建造保险,保赔保险;货运险国内有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伦敦分ABC三种条款。国内的又按交通工具不同分水路,铁路,陆路,联运,集装箱等货运险。

8. 船舶保险一切险

能。(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毁损或者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两个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视为实际全损,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

9. 船舶责任保险

船壳保险是船舶保险的一种,是专门针对船只外壳的保险。船壳保险包括主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主险又可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

保赔险指的是保险与赔偿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保原来由船东互助保赔协会对其会员提供的保障赔偿责任。这些责任都是在船舶保险承保范围以外的,主要承保的是船东民事责任,起因于违反合约法或者侵权行为。当然也包括一些刑事责任。

10. 船舶保赔险赔偿范围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这是关系到船舶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往往会由于船舶碰撞给双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这里面往往包括船舶的损失、货损、人身损害、沉船打捞、海难救助、船期损失等相关费用,这些损失往往因为船舶价值较大,导致海难事故的诉讼标的也变得非常大。如何确定海上碰撞的损失及损失赔偿的优先顺序成为海上碰撞事故案件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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