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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腐蚀(船舶腐蚀图片)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30 15:51 点击:135 编辑:admin

1. 船舶的腐蚀

金属腐蚀按照腐蚀过程的机理分为两大类:化学腐蚀和电化学腐蚀。

1化学腐蚀化学腐蚀是金属与周围介质只发生化学作用而没有电流产生的腐蚀过程;化学腐蚀又可分为气体腐蚀和液体腐蚀。

(1)气体腐蚀气体腐蚀是金属在完全干燥环境中产生的表面腐蚀,如高温氧化产生的氧化铁,其成分有FeO、Fe3O4等。

(2)液体腐蚀。液体腐蚀是金属在非电解质溶液中在金属表面产生的腐蚀,如含硫的煤气管道表面

2.电化学腐蚀电化学腐蚀是金属在电解质溶液中有电流产生的腐蚀过程,通常情况下又可分为下列五种类型:

(1)大气腐蚀绝大多数金属结构件都是在大气环境中使用的,金属在与大气中的腐蚀是最常见的腐蚀类型。金属在潮湿的气体中发生的腐蚀,也归类于这种类型。

(2)电解腐蚀电解腐蚀是金属在电解质溶液中发生的腐蚀,这类腐蚀也是较为普遍的腐蚀现象,往往是天然水或水溶液作用于金属表面发生的腐蚀。根据介质特性电解腐蚀又分为酸腐蚀、碱腐蚀和盐腐蚀三类产生的腐蚀现象等。

(3)土壤腐蚀。土壤腐蚀是土壤对金属表面的作用而产生的腐蚀,这类腐蚀也是较为普遍的腐蚀现象,在金属结构件、金属管道的地下埋设中经常出现。

(4)海水腐蚀。海水腐蚀通常指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件因长期被海水浸泡发生的腐蚀,这类腐蚀也非常普遍。

(5)盐浴腐蚀。盐浴腐蚀是金属与盐溶液接触发生的腐蚀,例如盐熔炉热处理时对金属的腐蚀.

2. 船舶腐蚀图片

船舶上的冷却系统分为海水冷却和淡水冷却。船上的设备如果直接用海水冷却,会很容易遭到强烈的腐蚀。所以通常用少量的宝贵淡水冷却设备,用取之不尽的海水冷却淡水。 海水冷却系统(sea water cooling system)

海水冷却系统有几个设备。

1,海水冷却泵。一般是大排量的离心泵。平台上的总排量大概在1800立方每小时。LNG船也差不多。

2,管路附件通常是热镀锌(HOT-DIP GALV')的无缝钢管SMLS。

3,cooler。板冷的效果最好,所以大型平台和船舶通常采用这种形式的冷却器。

海水泵的功率很好算,只要算出整个平台需要利用淡水冷却的设备的总功率和流量。然后根据:换热量=cm'delta't换算一下即可。c为比热容,固定值。质量m对应排量q。t为温度。

Qx'delta't=q1xt1+q2xt2+q3xt3+...+qn x tn

P(ower)=Q(排量)x1000x4.2x'delta't/3600 (kw)

海水冷却系统的设计压力只需要比淡水冷却系统低即可。否则板冷一旦破损,大量海水会进入淡水系统,造成污染。

3. 船舶的腐蚀控制和防护措施

  

1、按规定期间内刷油;  

2、钢丝绳不要在水中或其他腐蚀物接触;  

3、采用镀锌钢丝绳。  钢丝绳是一种具有强度高、弹性好、自重轻及挠性好的重要构件,被广泛用于机械、造船、采矿、冶金以及林业等多种行业。  钢丝绳防腐有涂油和镀层两种防腐措施。  涂油 所有钢丝绳都必须涂油。纤维芯浸油,要求油脂能够保护纤维芯不腐烂、不锈蚀钢丝,滋润纤维,并从内部润滑钢丝绳。表面涂油使绳股中所有钢丝表面都均匀地涂上一层防锈润滑油脂,其中对摩擦提升和矿水大的矿井用绳,要涂增磨和抗水性强的黑油油脂;其他用途则涂成膜性强、防锈性能好的红油油脂,并要求油层薄,便于在操作过程中保持清洁。  镀层 有镀锌、镀铝、涂尼龙或塑料等。镀锌又分钢丝先镀后拔的薄镀层和钢丝拔后镀锌的厚镀层,厚镀层的机械性能比光面钢丝绳有所降低,宜在严重腐蚀环境中使用。镀铝钢丝绳比镀锌钢丝绳更耐腐蚀、耐磨、耐热,主要用于渔业拖网船舶及含H2S的矿井等,采用先镀后拔法生产。涂尼龙或塑料的钢丝绳分涂绳和涂股后合绳两种。前者用于静索,后者用于动索。

4. 船舶的腐蚀与防腐措施

GB 5370-85

防污漆样板浅海浸泡试验方法

GB/T 18590-2001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点蚀评定方法

GB/T 10125-1997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

DL/T 5358-2006

水电水利工程金属结构设备防腐蚀技术规程

GB 17915-1999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9521.6-2004

腐蚀性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GB 20588-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 金属腐蚀物

GB 20593-2006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皮肤腐蚀/刺激

GB 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T 10123-2001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基本术语和定义

GB/T 10127-2002

不锈钢三氯化铁缝隙腐蚀试验方法

GB/T 10582-1989

测定因绝缘材料而引起的电解腐蚀的试验方法

GB/T 11112-1989

有色金属大气腐蚀试验方法

GB/T 11138-1994

工业芳烃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 11297.6-1989

锑化铟单晶位错蚀坑的腐蚀显示及测量方法

GB/T 11377-2005

金属和其它无机覆盖层储存条件下腐蚀试验的一般规则

GB/T 12466-1990

船舶及海洋工程腐蚀与防护术语

GB/T 13452.4-1992

色漆和清漆钢铁表面上的丝状腐蚀试验

GB/T 13671-1992

不锈钢缝隙腐蚀电化学试验方法

GB/T 14092.5-1993

机械产品环境条件工业腐蚀

GB/T 14093.4-1993

机械产品环境技术要求工业腐蚀环境用

GB/T 14142-1993

硅外延层晶体完整性检查方法腐蚀法

GB/T 14293-1998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一般要求

GB/T 14834-1993

硫化橡胶与金属粘附性及对金属腐蚀作用的测定

GB/T 15260-1994

镍基合金晶间腐蚀试验方法

GB/T 15333-1994

绝缘用胶粘带电腐蚀试验方法

GB/T 15555.12-1995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15748-1995

船用金属材料电偶腐蚀试验方法

GB/T 15957-1995

大气环境腐蚀性分类

GB/T 15970.1-1995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应力腐蚀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总则

GB/T 15970.2-2000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应力腐蚀试验第2部分:弯梁试样的制备和应用

GB/T 15970.3-1995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应力腐蚀试验第3部分:U型弯曲试样的制备和应用

GB/T 15970.4-2000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应力腐蚀试验第4部分:单轴加载拉伸试样的制备和应用

GB/T 15970.5-1998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应力腐蚀试验第5部分:C型环试样的制备和应用

GB/T 15970.6-2007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应力腐蚀试验 第6部分:恒载荷或恒位移下的预裂纹试样的制备和应用

GB/T 15970.7-2000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应力腐蚀试验第7部分:慢应变速率试验

GB/T 15970.8-2005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应力腐蚀试验第8部分:焊接试样的制备和应用

GB/T 15970.9-2007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应力腐蚀试验 第9部分:渐增式载荷或渐增式位移下的预裂纹试样的制备和应用

GB/T 16266-1996

包装材料试验方法接触腐蚀

GB/T 16545-1996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腐蚀试样上腐蚀产物的清除

GB/T 17214.4-2005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工作条件第4部分:腐蚀和侵蚀影响

GB/T 17506-1998

船舶黑色金属腐蚀层的电子探针分析方法

GB/T 17897-1999

不锈钢三氯化铁点腐蚀试验方法

GB/T 18593-2001

熔融结合环氧粉末涂料的防腐蚀涂装

GB/T 18749-2002

耐化学腐蚀陶瓷塔填料技术条件

GB/T 18912-2002

光伏组件盐雾腐蚀试验

GB/T 18982-2003

集装箱用耐腐蚀钢板及钢带

GB/T 19285-2003

埋地钢质管道腐蚀防护工程检验

GB/T 19291-2003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腐蚀试验一般原则

GB/T 19292.1-2003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大气腐蚀性分类

GB/T 19292.2-2003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大气腐蚀性腐蚀等级的指导值

GB/T 19292.3-2003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大气腐蚀性污染物的测量

GB/T 19292.4-2003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大气腐蚀性用于评估腐蚀性的标准试样的腐蚀速率的测定

GB/T 19353-2003

搪玻璃釉密闭系统中的腐蚀试验

GB/T 19355-2003

钢铁结构耐腐蚀防护锌和铝覆盖层指南

GB/T 1970-1996

多孔陶瓷耐酸、碱腐蚀性能试验方法

GB/T 19745-2005

人造低浓度污染气氛中的腐蚀试验

GB/T 19746-2005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盐溶液周浸试验

GB/T 19747-2005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双金属室外暴露腐蚀试验

GB/T 20120.1-2006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腐蚀疲劳试验第1部分:循环失效试验

GB/T 20120.2-2006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腐蚀疲劳试验第2部分:预裂纹试验裂纹扩展试验

GB/T 20121-2006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人造气氛的腐蚀试验间歇盐雾下的室外加速试验(疮痂试验)

GB/T 20122-2006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滴落蒸发试验的应力腐蚀开裂评价

GB/T 20852-2007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大气腐蚀防护方法的选择导则

GB/T 20853-2007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人造大气中的腐蚀 暴露于间歇喷洒盐溶液和潮湿循环受控条件下的加速腐蚀试验

GB/T 20854-2007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 循环暴露在盐雾、“干”和“湿”条件下的加速试验

GB/T 2423.51-200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Ke:流动混合气体腐蚀试验

GB/T 2424.10-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大气腐蚀加速试验的通用导则

GB/T 2951.10-1997

电缆绝缘和护套材料的通用试验方法第5部分:填充膏专用试验方法第1节:滴点----油分离----低温脆性----总酸值

GB/T 3810.13-2006

陶瓷砖试验方法第13部分:耐化学腐蚀性的测定

GB/T 391-1977

发动机润滑油腐蚀度测定法

GB/T 4061-1983

硅多晶断面夹层化学腐蚀检验方法

GB/T 4334.2-2000

不锈钢硫酸-硫酸铁腐蚀试验方法

GB/T 4334.3-2000

不锈钢65%硝酸腐蚀试验方法

GB/T 4334.4-2000

不锈钢硝酸-氢氟酸腐蚀试验方法

GB/T 4334.5-2000

不锈钢硫酸-硫酸铜腐蚀试验方法

GB/T 4334.6-2000

不锈钢5%硫酸腐蚀试验方法

GB/T 5003-1999

日用陶瓷器釉面耐化学腐蚀性的测定

GB/T 5018-1985

润滑脂防腐蚀性试验法

GB/T 5096-1985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 5170.11-199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设备基本参数检定方法腐蚀气体试验设备

GB/T 5252-2006

锗单晶位错腐蚀坑密度测量方法

GB/T 5776-2005

金属和合金的腐蚀金属和合金在表层海水中暴露和评定的导则

GB/T 6384-1986

船舶及海洋工程用金属材料在天然环境中的海水腐蚀试验方法

GB/T 6461-2002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GB/T 6464-1997

金属及其覆盖层大气腐蚀试验现场试验的一般要求

GB/T 6465-1986

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腐蚀膏腐蚀试验 (CORR试验)

GB/T 6466-1986

电沉积铬层电解腐蚀试验(EC试验)

GB/T 7326-1987

润滑脂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 7631.6-1989

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6 部分:R组 (暂时保护防腐蚀)

GB/T 7733-1987

金属旋转弯曲腐蚀疲劳试验方法

GB/T 7988-2002

搪玻璃釉耐热氢氧化钠溶液腐蚀性能的测定

GB/T 7989-2003

搪玻璃釉耐沸腾盐酸蒸气腐蚀性能的测定

GB/T 7993-2003

用在腐蚀条件下的搪玻璃设备的高电压试验方法

GB/T 7998-2005

铝合金晶间腐蚀测定方法

GB/T 8034-1987

焦化苯类产品铜片腐蚀的测定方法

GB/T 9789-1988

金属和其他非有机覆盖层通常凝露条件下的二氧化硫腐蚀试验

5. 船舶腐蚀事故案例分析

方法

1、有一种产品叫铁腻子,专门堵漏,速干,干后特别坚硬,大型的五金有售,可以试一试。

2、如果有一定的缝隙,可以考虑里外用玻璃钢胶及玻纤布、里外糊几层——面积稍大一些(清理干净锈迹后再糊制)。

3、表面附近打磨出光泽然后糊粘玻璃铜(环氧树脂)。

6. 船舶腐蚀的电化学防护

船舶长期处于海洋环境中,腐蚀极为严重,而腐蚀速度与海水的流运速度、气泡、温度、冲击性以及海水所含微生物等因素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船体在海水吕的腐蚀主要有电化学腐蚀、机械作用腐蚀、生物腐蚀和化学腐蚀几种,其中最主要的是电化学腐蚀,即在腐蚀过程中有微电流产生。

发生在船体钢结构上的电化学腐蚀

1.氧的浓差电池作用

由于氧有夺取电子的能力,且水面的氧较水下的氧多,故近水面部分的金属得到电子成为阴极,而水中部分的金属失去电子成为阳极而发生腐蚀。腐蚀发生后,缝隙或缺口处的氧多,而底部氧少,从而底部继续腐蚀,最后成为锈坑或锈穿。

2.两种不同金属或钢种的腐蚀

在海水中,两种不同成分的金属接触时,电势较低的金属成为阳极发生腐蚀,例如铆钉和焊缝处容易锈蚀,原因即在于此。

3.氧化皮引起的腐蚀

由于氧化皮的电极电位比钢铁约高0.26V,所以成为阴极,而钢铁本身成为阳极发生腐蚀。

4.涂膜下的腐蚀

由于实际上涂膜表面有微孔存在,所以海水仍可缓慢穿过涂膜产生电化学腐蚀。此时,含涂膜的部分成为阴极,不含涂膜的部分成为阳极而发生腐蚀,所以使涂膜鼓起破坏。在涂膜未损环或失效时,这一过程是缓慢的。

涂漆前未除尽的氧化皮、锈蚀物、污物、水分、盐类等,在涂膜下加速腐蚀进程,破坏涂膜。涂装时漏涂等施工缺陷也会加速腐蚀进程,从而过早破坏涂膜。涂膜损坏后,将产生前述各种腐蚀,这种腐蚀速度比未涂漆时更快。

5.杂散电流引起的腐蚀

由于供电或电焊时,违反操作规程,产生漏电,从而使船体变成一个巨大的阳极,产生大规模的腐蚀。这种腐蚀是非常惊人的,例如,某厂建造的四艘海船,出厂一年,6mm的钢板几乎全部烂穿。

机械作用腐蚀

机械作用的腐蚀包括腐蚀作用和机械磨损,两者相互加速。其中包括冲击腐蚀,这是由于液体湍流或冲击所造成的;空泡腐蚀,高速流动的液体,因不规则流动,产生空泡,形成“水锤作用”,常常破坏金属表面的保护膜,加速腐蚀作用,如螺旋桨、泵轴等处易发生;微振磨损腐蚀,两个紧接着的表面相互振动而引起的磨损;应力腐蚀开裂,是在拉伸应力的腐蚀介质作用下的金属腐蚀破坏,金属内会产生沿晶或穿晶的裂纹。

生物腐蚀生物腐蚀是由海洋生物在船度附着引起的,这种腐蚀包括化学腐蚀和电化学腐蚀两种。由于海洋生物在船度的附着,破坏了漆膜,造成局部电化学腐蚀;由于微生物的新陈代谢作用,分泌出具有侵蚀性的产物如C02/NH4OH/H2S等以及其他有机酸和无机酸引起钢板的腐蚀作用。本文编辑:进口铝板

7. 船舶腐蚀事故

不会的,基本环氧树脂都不会腐蚀聚苯乙烯泡沫。

环氧树脂为环氧氯丙烷,与发泡聚苯乙烯接触时可能会造成表面溶解,不溶于发泡聚乙烯(珍珠棉)、发泡pvc(雪弗板)和eva这三种海绵结构。

环氧树脂消泡剂可用于环氧树脂,AB胶,地坪漆等体系的消泡和抑泡。

8. 船舶的腐蚀与防护

1.船体结构中在水上部分的腐蚀

船体中处于水上的部分主要包括甲板、上层建筑以及干舷。这些船体的水上部分在平时主要受到雨雪、海水飞沫以及海洋大气的影响,而且这些因素都是造成船体水上部分严重腐蚀的重要原因。在海洋大气中,存在着大量的氮化物,这样就使凝结水加剧了对船体结构的破坏。

另一方面,甲板中的机舱以及锅炉的表面由于温度比较高,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些区域水的危害程度。一些科学实验表明,船体中的火工校正部位由于其金属组织在结构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使其耐腐蚀性大大低于船体中的其他部位。所以说,船体中的火工校正部位就没有较好的涂膜,而且比其他部位更容易被坏破,最终使船体的腐蚀速率大大加快。

2.船体结构在水下部分的腐蚀

船体结构在水下的部分一般包括艉部、艏部、船底和船舷四个部分。船体的艏部长期处于波浪区,并且该处长期泡沫翻滚。海水能够对船只的壳体产生强大的流体动力,首当其冲的是涂层,涂层通常会受到严重的破坏。

而船舷部分的外壳在船体停靠时经常会使船舷的表面涂层受到严重损害。船体结构中的船艉主要是由铜合金材料制成,尤其是在船体的端部,极易发生严重的阳极极化现象,这种现象可以造成严重的船体腐蚀。船体的外部涂层极易遭受严重的破损。

此外,海洋中的一些漂浮物也可能会对船体的涂层造成严重的破坏。不仅如此,如果船体所在的洋面存在大量的石油产物,那么这些石油产物也会使船体的外部涂层遭受严重的损坏。这是因为在水线区中船体所用的涂料没有稳定的性质,尤其是在石油产物中,再加上干湿条件的不断变化,从而大大增加了某些具有腐蚀性介质的侵蚀性。

除此之外,船体结构中水下部分的焊接部位也特别容易发生腐蚀现象。船体结构在水下部分的腐蚀往往都是电腐蚀。

9. 船舶腐蚀破烂应该怎样维修

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的分类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分为:日保养、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

2、日保养每天进行;月度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每次一天;半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500-600小时或半年进行一次,每次3-5天;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1000-1500小时或一年进行一次,每次3-7天。

日常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内容和计划的确定应依据CWBT思想和原则,并借鉴和引用CWBT管理技术中四类八级维修制及与之相对应维修周期的概念;日保养、月度保养沿用CWBT管理技术中A、B、C级保养的表格管理形式,停航检修则按船舶技术状况并主要针对D、E、F级保养要求编制维修计划。

2、日保养:以制定日保养工作计划表形式进行(A、B级维修保养)。其主要内容是:搞好船舶环境和设备的清洁卫生,对设备进行检查并排除“三漏”(水、油、气),检查蓄电池及电解液比重,检查机油柜、发动机、齿轮箱等的机油位、膨胀水箱冷却水液面高度等。

3、月度保养:以制定月度保养工作计划表形式进行(C、D级维修保养)。其主要内容是:检查甲板设备的紧固情况以及防水、防晒装置有效性,检查窗、门、盖水(风雨)密性能;清洗或更换燃油、机油滤器及空气滤清器;检查主机等设备润滑状态;对各设备按规定定时加注润滑油等。风油切断、火灾报警、集中监控常规检查;检查液压舵机管路密封性能、油质;检查泵水封、尾轴油、水封密封性等;其它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

4、半年度检修:计划检修项目由船舶负责编制(D、E级维修保养),报批后执行。其主要内容是:检查舱室、甲板、护舷等锈蚀情况,局部除锈、补漆;检查轴系、管系;拆检主、副机、电气设备或更换部件;检查舵系统及其它航行设备。其它必要的检修。

5、年度检修:计划检修项目由船舶负责编制(E、F级维修保养),报批后执行。其主要内容是:上层建筑壁板、各层甲板、船体外板、甲板机械及其管系除锈、油漆等。主、辅机等设备的检修保养按其“保养手册”执行,其它项目参照半年度检修项目执行。

10. 船舶腐蚀防护方法有哪些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船舶腐蚀的特点

三防定义为:防湿热、防霉菌、防盐雾腐蚀,简称防潮、防霉、防盐雾。其中三防漆也叫PCB电子线路板保护油、披覆油、防潮漆、三防涂料、防水胶、绝缘漆、防腐蚀漆、防盐雾漆、防尘漆、保护漆、披覆漆、三防胶等,使用过三防漆的PCB线路板具有防水、防潮、防尘"三防"性能和耐冷热冲击、耐老化、耐辐射、耐盐雾、耐臭氧腐蚀、耐振动、柔韧性好、附着力强等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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