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挂旗位置1空调通风管系综合布置应符合该船入级的船级社及挂旗国的规范要求。 2空调通风管系应用不燃材料制造。 3空调通风管系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时,若风管净截面超过0.02 m2,则风管壁厚至少为3 mm,跨越长度至少900 mm,该长度最好分成在舱壁或甲板的两侧各为450衄,且此根风管应具有与舱壁或甲板同样的耐火隔热性。 4 空调通风管系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时,若风管净截面超过0. 075 m2,还应设置挡火闸,挡火闸应自动动作,也能在舱壁或甲板的两侧人工关闭。 2. 船舶信号旗挂哪里上部有瞭望台,观察 桅杆间有无线电台天线 还有信号旗绳索,升降信号旗 3. 船舶挂旗位置图没有什么意思 因为船上挂用的旗子种类和式样都很多,所以对挂旗的位置都有所规定。 本国国旗挂在尾旗杆或后桅斜杆上;锚泊港主权国的国旗要挂在前桅桅顶上;国家元首或总理到达船上时,应在前桅横桁升挂该国的国旗。 公司旗挂在首旗杆或后桅桅杆上。国际信号旗挂在前桅桅顶、前桅横桁或水平支索上。通常为了工作方便大都挂在驾驶台附近。为什么我们看到的很多船上挂的旗往往不一样呢? 是这样的。国旗和公司旗都是规定不变的,比较容易认清。但是国际信号旗却不一样,它是根据各种用途升挂的,所以经常可以看到挂着不同形式和数量的国际信号旗。 4. 船舶挂旗位置图片MMSI水上业务识别码,一共有十位数,前三位是国家代码,中国是412,后七位是关于船舶信息的识别码。船舶呼号和MMSI这个是办理船舶业务时向海事局等相关单位申请的,挂旗国不同船舶类型吨位等不同,MMSI这个所包含的信息当然也不同,不过没有两个一样的MMSI,相当于船舶是身份证,等到无线电调试的时候,有调试工程师手动输入进去。船舶遇险的时候,触发相应按钮,这个信息就会发出去,然后来救援。EPIRB也是有MMSI。 5. 船上国旗挂什么位置一、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我们国家尊严的象征,但部分船员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此认识不足,维护国家尊严的意识不强,致使出现船舶不悬挂和不按规定悬挂国旗及悬挂的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等现象。不仅中国籍民用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国旗,进入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的外国籍船舶也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船舶悬挂国旗应当在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但遇有恶劣天气时,可以不升挂国旗。船舶悬挂的国旗应当整洁,不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并应在规定的船舶部位悬挂,且不得倒挂。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按要求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即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另外,还应当在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船舶登记。未经登记的船舶,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会让,取决于正确的避让行为,正确的避让行动来源于及时正确的判断,而及时正确的判断则要求船舶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保持瞭望是船舶安全航行和会让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和关键程序。瞭望应是全面的和尽可能的,包括视觉瞭望、听觉瞭望,以及尽可能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如使用望远镜、探照灯、甚至高频电话、雷达、测深仪等;保持瞭望即意味着瞭望必须连续、不间断地进行。 随着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通航密度增加,船舶类型及船舶尺度多样化等多种原因,使得内河船舶交通越来越复杂,为了航行安全,船舶必须以安全航速航行。 在一般情况下,往往由于船舶航速过高导致碰撞和浪损事故。但是航速过慢,船舶失去舵效或舵效迟缓,甚至失控而无法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同样也会造成事故。 那么船舶以什么样的速度航行才是安全航速呢?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的好坏、周围船舶数量、船舶操纵性能、风、浪和水流对船舶航行的影响等因素来确定。 另外,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小心驾驶,注意避让。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认真瞭望,谨慎驾驶,发现来船后,应当仔细观察其动态,正确判断与来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当对两船是否存在碰撞危险有怀疑时,应当认为存在这种危险,继而正确判断与相遇船舶的避让关系,明确本船在避让中的义务。当发现来船的动态不明,相互之间的会让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存在碰撞危险的紧迫情况时,均应当立即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发生碰撞。也就是说,只要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同意或者遇有急迫情况这三种情况中的某一种情况出现,就应当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行动,而不是同时出现这三种情况时,才采取减速、停车或者倒车的避让措施。至于具体的措施是减速,还是停车或者倒车,则要视当时的航道、水流、周围环境、双方接近的速度以及本船性能等情况确定。在情况需要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该停则停,该倒则倒,不能犹豫观望、迟疑不决,以致延误时机,且所采取防止碰撞的行动应是明确和有效的,并应及早进行。 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等方式统一后,应按统一后的避让意图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如果一方临近时擅自改变避让行动,会使对方措手不及而发生事故。 四、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五、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六、船舶进出港口、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七、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八、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 船舶挂旗国船舶的国籍 每一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 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 国籍 ,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 ,必须而且只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船舶在一国登记、取得其国籍的条件,由该国的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为了获取大量船舶登记费,对船舶的构造、装备、适航条件、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等方面要求很低,并把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放得很宽,借以吸引别国船舶登记。为了防止这种“方便船旗”的做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有权悬挂其旗帜航行的船舶有专属管辖权。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并受其保护。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船舶亦同。 7. 船舶挂旗位置要求挂旗表示船舶的登记地点。 世界上有些国家对于船舶登记在本国有特殊的优惠待遇,有些优惠待遇还得到国际承认,比如优先通行、中立等,所有很多船东会将自己的船舶登记在那里。 8. 船舶上引水挂什么旗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 至70 闪次。船舶长度小于12 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桅顶灯:也称“ 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360 度,环照。 9. 船舶旗帜悬挂位置一、依据不同: ZC: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下属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国内沿海、内河的船舶法定检验,主要依据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CCS:中国船级社(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或船舶检验局授权进行法定检验及船舶入级检验,主要依据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及《内河船入级规范》等) 二、分支机构不同: 1、中国船检局(ZC)总局设在北京,在长江及沿海地区的主要港口设有办事机构。 2、中国船级社设有80多个分支机构,覆盖国内外主要港口,形成了遍布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大洋洲的全球服务网络。目前,接受了34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代行法定检验。 (CCS)的入级通则 船级是评定船舶技术状况的国际通用形式。船级检验由船级社执行。中国船级社(CCS)是国家的船舶技术检验机构,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10家正式会员之一,总部设在北京。中国船级社(CCS)主要业务有:承担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公证鉴证检验和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执行法定检验等具体检验业务,以及经有关主管机构核准的其他业务。 10. 船舶国旗挂在哪里船上有近30多面旗子,主旗是国旗,国旗是挂在船尾后甲板船中心的旗杆上,(国旗除正常航行外,在任何国家,任何港口,锚地都要挂旗,必须是日出升旗,曰落降旗收好),其余30多面旗如要悬挂都挂在船驾驶台上方的主桅上,主栀上方两侧有对称的6根到8根的悬挂旗的旗绳,一便根据船長或驾驶员的要求悬挂各种旗语旗或信号旗。 11. 船舶挂旗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船舶适航、航行停泊作业守法遵则为主线,对船舶管理进行了大篇幅的全面修订。 一、总体情况 (一)丰富完善了船舶适航内涵。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在继承原先科学、有效的基本制度基础上,完善了船舶检验、登记条款,首次提出了船舶挂旗航行权。同时要求船舶开展体系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紧跟时代发展满足海事劳工公约和国际保安规则要求,从软硬件上进一步丰富了船舶适航内涵。 (二)全面有效和重点突出地规定了航行停泊作业内容。相较于旧法“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性表述,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全新的章节内容,规定了船舶和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总体和重点遵守哪些要求。 二、具体内容 船舶适航规定 1、检验以适航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第九条) 【说明】 随着船舶向着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船舶生产制造呈现模块组装的特点,对各项技术的控制越来越严。因此,船舶检验不但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需要从详细的技术细节上满足更加具体全面的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保障船舶适航。不同于陆上交通工具,船舶由于经济、体积、需求等一系列的特殊性,不会大批量建造,此时船舶检验相较于建造在安全方面的作用更加凸显。船舶建造检验、营运检验、船用产品检验是保障船舶适航的源头。 2、登记以航行 船舶依照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停泊、作业。(第十条) 【说明】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船舶经登记中国国籍之后,才能取得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权力。这一航行权的明确,也与中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保持一致。 3、管理以体系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经对前款规定的管理体系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第十一条) 【说明】 自我国推行船舶管理体系化运行以来,我国船舶质量显著提升,水上交通事故大幅下降。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将很多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便是其中尤为重要的一个,这有助于海上交通秩序的维护和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4、发展以履约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船舶保安制度,制定船舶保安计划,并按照船舶保安计划配备船舶保安设备,定期开展演练。(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其国际航行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第十四条) 【说明】 当今,国际海事组织对船舶的管理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以国际公约、规则的形式促进航运业可持续发展,保障船员权益。新法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要求船舶要从软硬件上给船员以体面的工作环境,从制度、设备和演练等方面加强船舶保安管理,维护船舶船员安全。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规定 1、一般性规定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第七条) 【说明】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不再仅注重船舶和海上设施行为的监管,而是明确将船舶和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等活动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责任主体,更有利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权利义务的落实。 2、证书、文书、旗帜、标识以及配员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三十三条) 【说明】 将现行海上交通安全科学管理做法和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纳入《海上交通安全法》,全面有效规定船舶证书、文书、配员等要求。 3、航区、号灯号型 船舶应当在其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内航行、停泊、作业。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航行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保持足够的富余水深。(第三十五条) 【说明】 新增航区规定,满足《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 4、信号与记录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第三十六条) 船舶应当配备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记录簿等航行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全面、真实、及时记录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操作以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中的重要事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簿。(第三十七条) 【说明】 强调现代设备技术和传统纸质手段并用,加强船舶管理,并在船舶安全、保安、防治污染方面可追溯、可还原。 5、船舶进出港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取得许可。 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第四十六条) 【说明】 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为许可,并明确具体时限,更好地保障海事管理机构履行维护国家主权的职能。 三、监督管理 明确了监督检查方式,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登船检查、查验证书、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电子监控等方式。对船舶、海上设施实施监督检查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避免和减少对其正常作业的影响,一般不得拦截正在航行中的船舶进行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和海上设施可采取的管理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限制操作,责令驶往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或者将其驱逐出港,对超载船舶可依法强制减载。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对违反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或者防治船舶污染法律、行政法规的外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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