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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吨的内河货船图片(1000吨内河货船)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8 18:30 点击:128 编辑:admin

1. 1000吨内河货船

内河码头常见吨级在50-3000吨之间,主要取决于港口所在航道的通航条件,譬如南宁最大一般在1000吨以下,多在500吨左右,而珠三角一般都在1000吨左右。由于吨级越小,船舶效益越差,所以300吨以下的内河码头会越来越少。

2. 1000吨内河货船吃水多少

500吨船吃水是2.5米左右。

载重吨是指船舶允许装载货物的重量,分为总载重吨和净载重吨。总载重吨是指在任意的吃水下,所能允许船舶装载的最大重量,其数值等于船舶满载排水量减去空船排水量。在不同的海区、不同盐度、不同纬度和季节,总载重吨的数额并不一致。3000吨级,满载吃水4.8M以下,航速10节以上。

3. 1000吨内河货船能拉多少集装箱

以20尺为例,空箱一个2.2吨,重箱一个25吨左右,那你就大概知道能装多少了。关键还得看船的箱位有多少个,就我的经验净吨1000吨左右的船,也就能装90标箱左右,那么2000吨船能装180左右,3000吨船能装270 标箱左右。话说那么小吨位的船肯定不是集装箱船,应该是散货船改成了装集装箱船了。

4. 1000吨内河货船一年收入

集装箱重箱可以按照每个30.48吨计算。但要看船体重量。

同时还要看船的大小,1万载重吨集装箱船,空集装箱---大箱约250个小箱约500个(小箱即20尺集装箱) 重箱要看多重,30吨10000/30约333个。算一下就知道了。

常见的7,800T的集装箱船一般在150米左右长,20米左右宽。型深12米左右。1000个T的船估计大不了多少

5. 1000吨内河货船多少钱

1000吨的内河货船,货仓有20米高。目前,1000吨的内河货船是长江上行船的主力军,同时,长江上船舶的平均载重量也正好达到了1000吨。1000吨的船舶是典型的内河船舶,集货仓高一般在20米以上,30米以下,普遍可装载货物1000吨以上。内河船可航行在长江等内河航道。

6. 1000吨内河货船多少废铁

众所周知,工业革命是人类发展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回顾历史,我们不仅为人类的聪明智慧由衷的赞叹,同时也引发了智者的思考。今天国嘉带领大家穿越一次,看看那个时代的发明创造。

工业革命时代重要发明

一、纺织业

1733 飞梭 加快织布速度。可调整布面宽度,但需用人力操作。 造成棉纱供不应求现象,London Society of Arts, 于1760年设置奖金鼓励纺纱机的发明。

1767 珍妮纺纱机 同时可纺纱线8条,纱柔美而易断,人力操作。 改良后可同时纺纱线约百条,1770年获专利权。

1769 水力纺纱机 利用水力转动滚轴自动纺纱,纱粗韧,此种纺纱机需要较多的资本及大的工厂。 1780年,Arkwright在Manchester设厂,并游说国会取消对棉织业的限制。致富后受封为爵士(Sir)。

1779 纺骡 结合Water Frame及Spinning-Jenny之优点。 不断改良,至1799年一机可同时纺纱线400股,棉纱生产量大增,造成织布机短绌问题。

1785 动力织布机 成本高又笨重未能立即推广,1825年后始渐取代手工织机。 1822-1833年不断改良,成为精巧织机,1835年英已拥有水力织机100,600架。

1785 滚筒印花机 加快织品印花的速度。

1785-1789 氯化漂白剂 加快织品漂白速度。

1792 轧棉机 迅速分离棉子与棉絮,棉花产量大增。 美国棉花输出量激增:1821年 93,500,000 pounds1860年 110,000,000 pounds

1841 自动动力织布机 加速织布速度,至1880年,一位工人可以同时监督四、五架自动动力织布机作业。 机器织机全面取代手工织机,纺织工厂业者亦打破家庭及商店手工纺织业者的优势。

1846 缝纫机

二、能源、母机与动力机

1698 蒸汽机 加强矿坑抽水机之动力。 仅限于矿坑抽水之用,有”Miners’Friend”之称。

1705-1706 蒸汽机(SteamEngine) 改良Svery’sSteamEngine,由一铁桶及活塞构成,蒸汽推动活塞上升后,需洒入冷水使蒸汽冷却,活塞始下降,加热后活塞再上升,费时又耗燃料。 仍限于矿坑抽水之用。

1709 鼓风炉炼焦法(Coke-blastProcess) 利用强力鼓风炉及高烟囱炼煤,除去煤中杂质而成焦炭。以焦炭炼钢可确保质量,降低成本,此法析出之煤气可做燃料。 此法发明之前,以木炭炼铁成本高昂;用煤炼铁,铁质粗劣易碎裂。

1760 蒸汽鼓风炉(SteamBlast) 将蒸汽推动的风扇装在熔铁炉中加快炼铁的速度。

1763 瓦特式蒸汽机(Watt’sSteamEngine) 改良Newcomen’sSteamEngine,在机内铁桶上配置蒸汽冷凝器(SteamCooler),二者相连处设有舌门,当活塞上升后,铁桶内的蒸汽即经舌门自动进入冷凝器冷却,使上升之活塞降落。同时铁桶可保持一定温度,使下降之活塞立刻上升,使用此种蒸气机机既省时又省燃料。 较Newcomen’sSteamEngine节省60-70%的燃料,1769年获专利权。

1774 钢钻(Drills) 可在钢铁上准确地钻开任何尺寸的圆孔,利于机器之制造。 Watt即利用此工具制造工业用蒸气机。

1782 新型瓦特式蒸汽机(Watt’sNewSteamEngine) 改良1763年Watt本人发明之蒸汽机,使蒸汽除上下推动外,尚能左右往复转动。 可配置于纺骡、动力织布机等机器之上。1776年后普及于英工业界,取代水车而成为主要的工业动力机器,是后工厂不必建于急湍处,工业生产亦不受水位变化之影响,工业化可迅速推展。

1783-1785 搅炼法(PuddingProcess)与反焰炉(ReverberatoryFurance) 在熔铁过程中,可不断搅动熔炉中的铁液,除去铁中炭质,改良并加速打铁方法。

1787 翻砂机(滚筒压钢机RollingMill) 可将尚未完全冷却的钢铁滚压而成长条或平板以为制造各种机器之素材。

1794 车床(Lathe) 可将钢板或钢条依照预先设计的图样准确地裁制成各种机器组件,有利于机械业之发展。 是后陆续发明导杆(SlideRest)及压榨机(StampingPresses),使机械制造更加便利。

莱登蓄电瓶(LydenJar)

1799 伏打电池(VoltaicPile)

1805 干电池(DryPile) 改良VoltaicPile产生电流 不久即发现电流的分解与电镀作用

1808 碳棒(CarbonPoles) 可产生电弧光(ElectricArcLight)

1815 安全灯(SafetyLamp)利于采矿工作 1819 磁针(CompassNeedle) 发现电与磁力(Magnetism)的关系

1828 鼓风炉(HotBlast) 改良SteamBlast,可熔制质量优良的铁。

1831 发电机原理(PrincipleoftheDynamo) 根据电流与电动关系产生电力。 是后根据此原理制造发电机,1867年始完成电动马达发电机,1873年后始普及于欧美工业界。

1836 制钢旋转炉(RepeatingRevolver) 改良并加速炼钢法。 促进美国的工业革命。

1839 硫化橡皮(VulcanizedRubber) 增加橡皮的韧度与弹性,有利于机件的组合。 间接促进运输业的革新。

1849 CorlissSteamEngine(CorlissValve-Engine) 设计活瓣齿轮(ValveGear)配置于蒸汽机上,可调整蒸汽的制造量以配合各种蒸汽动力机器所需要的能量,此为继1782年Watt改良蒸汽机以后最具意义的蒸汽机革新。 1876A.D美国费城所举行的CentennialExposition中展出一具巨型Corliss式蒸汽机,重量700吨,活瓣齿轮之直径长9呎,运作时轮转如飞,时人誉之为”theeighthwonderoftheworld”.

1850 石油提炼法(YoungProcess) 可自原油中提炼挥发油、润滑油、煤油及石蜡。 奠定石油工业之基础。

1856 伯塞麦炼钢法(BessemerProcess) 以转化炉炼钢成本低,使钢价降低85%,所炼之钢坚韧,为机器、铁路及轮船的制造提供最佳原料。 只适用于质量优良的铁料。

1860 内燃机(InternalCombustionEngine)燃烧煤气,将其在活塞内的爆炸力转化而成机械动力。

1866 敞炉炼钢法(Open-hearthProcess) 改良BessemerProcess,扩大熔铁炉容量,又可化废铁为钢,将铁中杂质完全除尽,但需要较长的时间与较多的燃料。 只适用于质量优良的铁料。

1872 BraytonInternalCombustionEngine 改良Lenoir式内燃机,使用轻级石油(lightpetroleum)为燃料。

1876 TheOttoandLangenInternalCombustionEngine 改良Lenoir式内燃机。 内燃机的改良与推广刺激世界石油产量的增加:1857年2,000barrels1870年5,500,000barrels1880年30,000,000barrels

1878 ThomasandGilchristProcess 改良敞炉炼钢法,可将含有磷质或其它杂质的劣等铁料炼成工业用钢,使制钢业迅速发展,提出之磷可制造磷酸盐肥料。 此法之应用使美国、比利时及法国Lorraine等地含磷之铁矿价值激增。

1878 电灯(ElectricLight) 改善照明方法,卫生、安全、方便、光度大。

1882 发电机(Dynamo) 完成中央传递系统及配电站之设计,提高电力之实用价值,使电力渐成为主要动力。

1883 DaimlerInternalCombustionEngine 改良内燃机,使用汽油为燃料。 汽油原为煤油制造业的副产品,1883年以前被视为废物。

1885 BenzInternalCombustionEngine 在内燃机上配置电力点火拴,利于油料之点燃。 适用于汽车及小汽船,成为小型动力之王。

1884-1891 蒸汽涡轮(SteamTurbine)在蒸汽机上装置风车式涡轮,可产生大量动能。 适用于发电机和大型越洋轮船、战舰及喷气机。

1892 DieselInternalCombustionEngine 改良内燃机,可利用粗油为燃料,,利用高压点燃,不需藉助电火花,又可产生大量动能,提高速率。 适用于电器工厂、大轮船和机车。1892年注册专利。1898年公开展示。

时间 名称 贡献及缺点 备注

1769 蒸汽机车(Self-propelledroadVehicle) 利用蒸汽机推动车辆,为蒸汽机车的先驱。 行驶于路上,无轨,三轮车式。

1784 蒸汽机车(SteamCarriage) 利用蒸汽机推动车辆。 1. 行驶于路上,无轨。Murdock为Watt之助理。

1792 煤气灯(GasLamp) 改良街灯,利用煤器为照明燃料,利于交通。 1812年英煤气股份公司在London成立,1850年后煤气灯普及于欧洲各大城市。

1800’s TelfordSystem 发明碎石路面修筑法,加强路面承压力。

1801 机关车(火车头Locomotive) 首先试验以蒸汽器推动有轨车辆。 是年X’mas以蒸汽机推动煤车载工人返乡。

1804 蒸汽机车(Self-propelledVehicle) 美国第一辆蒸汽机车,以蒸汽机推动螺旋桨使车辆行驶。 行驶于路上,无轨。

1820’s MacAdamSystem 改良并推广碎石路面修筑法。 1820年后此法普及于欧、美及英属印度等地。

1814-1825 机关车(火车头Locomotive) 改良Trevithick式火车头,节省人力、时间及运费。

1822-1825 Stockton-DarlingtonLine 此铁路线因Stephenson之合作而修竣。 此线有”theFirst-SteamRailway”之称

1827 蒸汽货车(DifferentialCarriage) 扩大蒸汽机车之体积,增加运输量

1829-1830 The“Rocket” 改良1825年其本人所设计之火车头,时速增为29哩,刺激欧、美铁路的兴建。 此车在1830年Liverpool-ManchesterLine铁路公司所举办的火车头竞赛中夺魁。

1832 变速机车 蒸汽机车上装置三段变速器,可调整车速。

1863 汽车 首先试验将其本人设计之内燃机配于车辆上。 行驶约6miles。

1864-1875 汽车 试验以内燃机推动车辆,种类甚多。 1875年所设计之汽车仍存在维也纳博物馆展示。

1879 电车 利用电力推动车辆,使其在铁轨上滑行。 于1879年柏林展览会展出,1900’s普及于英法大都市。

1879 汽车 利用Brayton式内燃机推动车辆,试验成功。 1880年以后,欧、美汽车业迅速发展。

1886 汽车 利用其本人设计之内燃机推动车辆 三轮车式。

1893 汽车 利用Benz式内燃机推动车辆。 四轮车式,有蓬。

1775 小汽船(SteamShip) 首先利用蒸汽机推动轮翼,使船只行驶。 在theSeine试航。汽船又称轮船。

1785 小汽船(SteamShip) 利用蒸汽机推动轮翼,使船只行驶。 在thePotomac试航,时速4哩。

1786-1790 小汽船(SteamShip) 利用蒸汽机推动轮翼,使船只行驶。 在theDelaware试航后载客数月。

1802 汽船(Steamer) 利用蒸汽机推动轮翼,使船只行驶。 航行于Forth-Clyde间的运河。

1807 汽船(The“Clermont”) 改良Fitch式汽船,加快速度,稳定船身 在theHudson(N.Y→Albany段)试航成功。

1838 天狼星号(The“Sirius”) 横渡theAtlantic历时18日。 19世纪世界海运仍以费用低廉的帆船为主,大西洋上的帆船,时人称为「飞船」(Flying-Clippers),未因轮船之发明而被淘汰。

1838 大西号(The“GreatWestern”) 横渡theAtlantic历时15日。

1840 AtlanticLiner 开创海运新纪元,旅费、运费昂贵

1858 大东号(The“GreatEastern”) 铁造船身,配置螺旋桨(Screw-propeller)及蹼轮(PaddleWheels),为1850’s轮船之典型。 时速13浬(Knots),吨位18,337吨,动能为1,100马力。

估计有人要看吐了,不要捉急,还多着呢。

三、航空、通讯、农具、农耕、品种改良

……

照顾一下大家的情绪,不说了。

关于工业革命的意义,老话题了,如,现代化、蒸汽时代、电力时代、信息时代,时代的发展的加速大都与此有关,相信大家都有一定的见解。国嘉在这里想说一些别人不常说的。

在人类众多的思潮中,对现代的反思绝对有其重要地位和价值,当然,要寻其源头,大约也是可以找到工业革命。其要义是:一,对现代性既追求,又怀疑,从而导致对现代性的焦虑;二,在现代性的强大冲击下,对本土的传统美感日渐消失而感受到了一种挽歌情怀。

我们都喜欢沈从文,沈从文《边城》及其中的“湘西世界”是沈从文理想人生的缩影,而《边城》则是沈从文“湘西世界”的集中代表。有人这样评价:沈从文不仅把《边城》看成是一座供奉着人生理想的“希腊小庙”,而且,在这座小庙里还供奉着他的文学理想。在这座小庙里,不仅有他崇拜的代表着自然人性的理想人物,也不仅有他向往的代表着自然人性的理想生活,而且,还有他追求的代表着自然天性的理想文体。在这些理想人物身上,闪耀着一种神性的光辉,体现着人性中原本就存在的、未被现代文明侵蚀和扭曲的庄严、健康、美丽和虔诚。能够受众多的读者喜爱,跨越时代,超越政见,飞跃海陆,是跟沈从文对现代性的反思分不开,也和一般读者,你、我、他,芸芸众生,其实内心里都有这样的情怀,沈先生描写的理想世界耦合了我们的世界,引发了我们的共鸣,只是我们没有及时将这些思考诉诸笔端,广为传播,偶尔,这种情愫会出现在梦中。

时下,绿水青山正成为时代的呼唤,乡愁何处寄托也正成为中国梦的一部分,其实是呼应了对现代化的反思。

历史车轮滚滚,任何人阻挡不了,现代化的进程也是如此。但是,反思现代化,消除其不利,管控其弊端,完全是可以的,也是必须的,因为,我们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分子。

7. 1000吨内河货船采用什么主机

内河500吨级别的货船,主机功率大概选用200KW左右,若选用普通主机(比如潍柴、淄柴等),主机价格大致在15、16万左右。

8. 1000吨内河货船多大

400

马力是工程技术上常用的一种计量功率的单位。是指米制马力而不是英制马力,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英制马力。1英制马力等于550英尺·磅/秒,等于745.7瓦特。在18世纪后期,英国物理学家瓦特(1736—1819)为了测定新制造出来的蒸汽机的功率,他把马力的定义规定为在1分钟内把1000磅的重物升高33英尺的功,这就是英制马力,用字母HP表示。指的是米制的马力,它的规定完全是人为的,它取了一个非常接近英制马力的值。规定1米制马力是在1秒钟内完成75千克力米的功。

9. 1000吨内河货船的炉水储备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上或者服务人口一万人以上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水源。

第三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优先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合理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逐步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优化调整相关区域的产业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水量调配、水量供给保障、水源地规划和达标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规划、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以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以及输水河流、渠道沿线乡镇(街道)应当依法做好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生态修复、水源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方面。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分级分段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纳入水源所在地河长的职责范围。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有权对污染、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等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

第一节 保护范围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及其环境状况调查,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确定现用和应急备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核准或者核销。

设置或者变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选址论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依法公告。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备用饮用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用水。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划定:

(一)河道:取水口上游一千米至下游五百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二千米、下延一千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准保护区。

(二)大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三)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四)与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平交的河道,从交汇口上溯二千米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两至三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量安全、水质安全、水生态安全、防洪安全、水工程安全、应急保障以及植被覆盖率等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估。

经评估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且不能保证供水安全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后仍不能保证供水安全的,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应当予以关闭,并重新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第二节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饮用水水源所在水功能区达不到功能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和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年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批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设立相应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以及宣传牌等设施,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批准建设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其隔离防护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应当符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以及物理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可能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并与建设主体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七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三)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石材、冶炼等建设项目;

(四)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五)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采取拖网式捕捞泥螺、河蚌等水生动物,或者破坏具有自然净化能力的芦苇、蒲草等植被;

(八)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第十八条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或者设置规模化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十九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十七、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三)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四)停靠船舶、排筏;

(五)旅游、游泳、垂钓;

(六)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第二十条已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一)准保护区内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其污水不能达标排放或者不能截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二)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三)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第三节 沭新渠清水通道

第二十一条沭新渠清水通道是保障市区主城区日常饮用水供应和优化补充蔷薇湖应急备用水源的主要清水输送通道。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需要,在渠道沿线两侧划定一定区域作为保护管理范围,并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本条例所称沭新渠清水通道,是指东海县房山镇蔷北地涵至张湾乡四营村增压泵站之间的输水渠道。

第二十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

(三)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

(五)洗涤衣物、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

(六)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七)擅自设置取水口,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

(八)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或者损坏、损毁供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沭新渠清水通道水源工程建设,根据市区主城区供水需求增加原水流量,在农业灌溉高峰期合理调配流量、水位,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供水。

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饮用水源地或者清水通道水质污染并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应急调度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 水质保护

第一节 水质保障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合理水位,改善饮用水水源水质,建立水质限期达标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第二十七条水行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集中式饮用水供应覆盖范围,建设主要饮用水水源联通工程,开展多水源联合调度,提高水体交换能力和水网自净能力。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备用水源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定期补充和更新清洁原水,加强生态净化系统的维护保养,提高水源地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水质实时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水量、水质信息管理数据库,实现各相关部门、公共供水单位的信息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监测结果。

突发灾害、事故、事件可能影响水质的,有关部门在影响期内应当加大监测频次,每日至少公布一次水质信息。

第三十一条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取水口巡查和水质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异常的,及时向市、县(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单位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水质异常的,应当及时向供水部门、单位报告。

第二节 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在发生水污染事故影响正常供水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鼓励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递减化肥和农药用量,使用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标准的水质进行农田灌溉,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技术,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并有计划清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内直播水稻种植和高密度水产养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所涉区域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和限制区域,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态建设,采取建设截污沟、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措施,减轻地表径流对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驶入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时制止和查处。

对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清理。

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断面水质监测,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调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部门联动、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落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纳入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范围,进行年度评估并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和考核情况应当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依照本条例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行为、建设项目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害饮用水水源水质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以及物理隔离防护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或者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采取拖网式捕捞泥螺、河蚌等水生动物,或者破坏具有自然净化能力的芦苇、蒲草等植被的,没收其捕捞、收割等非法作业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三)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围网、网箱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内取土、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采砂船舶、机具等非法采砂工具和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从事围网养殖、网箱养殖,停靠船舶、排筏,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沭新渠清水通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二)从事酸洗石英砂生产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水产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从事经营性餐饮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洗涤衣物、农药喷洒工具、农业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丢弃、掩埋动物尸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置取水口、布设机泵、虹吸管等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1000吨内河货船需要多少人

-千吨内河散装船大约5个人就可以安全行驶和运送货物,我们分折一下,一名船老大,一名驾驶员航行时船老大和驾驶员换班执行航行操舵,还有一个大连,再加上一各轮机员(或是二车)航行时二人轮换看护机器正常运转,再有一名了望的水手或是水手长,做饭收拾卫生等这样五人可行

11. 1000吨内河货船图片

一千吨级别的货轮长度在30-50米,宽度在8-12米左右,运输成本可以考虑成:油价占60%,船员工资10%,设备消耗维护成本20%,其他10%。还要看你运输的物资的价值了,如果是普通粮食、黄沙之类的散货效益很低。每条船运输的物资不同成本必然也不同。运油效益很高,但是要办理各类证书、还要洗舱验舱等额外费用。所以这个很难说,但是总的来说船的运输成本大致是路上运输的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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