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资源勘查工程 石油工程 勘查技术与工程 地质工程专业毕业生从事资源勘察、岩土钻凿工程施工、油气钻井、海洋钻井工程、极地钻探等工作。 地质工程专业培养能在资源勘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领域从事资源勘查与评价、管理、各类工程建设地质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2.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在沿海地区渔政与海监几乎都是一个机构,除了上海、河北和辽宁,大多都归属海洋与渔业局。 在沿海渔业发达城市,我建议你还是选择渔政啦。 待遇和油水比纯粹海监多多哦。 3.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第一艘海洋地质勘探浮船是上海探矿机械厂等30多个单位合作建造的“勘探1号”地质勘探船。1974年海洋钻探试验成功。船长100米,宽 10米。这是一艘我国自行设计和制造的海洋地质勘探船,船上的设备也都是国产的,包括海底井 口装置和一些海洋钻探辅助设备等高难技术装备,都由我国自制造的。 4.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是国企吗海洋技术专业是学习海洋高科技和海洋工程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主要课程有:高等数学、VB程序设计、大学英语、海洋科学导论、物理海洋学、化学海洋学、生态海洋学、海洋测量学、卫星海洋学、微波遥感、海洋遥感应用技术、海洋地质学、地理信息系统原理与应用、卫星定位与导航、声学基础、声呐技术、海洋管理信息系统、数字海洋工程等。 海洋技术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水产、饲料、鱼药、生物技术等相关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开发与推广等工作。 海洋技术专业主要担任结构工程师、水产技术服务、机械工程师、声学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销售工程师、技术支持、水产技术服务员、管线工程师、销售代表、销售经理、武汉区域经理、船舶结构工程师等。 5.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东方红”海洋实习调查船是我国第一艘2500吨级海洋实习调查船,1965年1月20日下水交付使用,被正式命名为“东方红”号。1996年1月21日运行了整整30年正式退役。 “东方红2”号,1996年1月正式投入使用的当时国内最先进的海洋综合性调查船之一。其主要从事海上教学实习和海洋环境、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洋地质、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海洋声学等工作。 我国新型深远海综合科学考察实习船“东方红3”船2019年5月30日交付使用。这是我国自主创新研发和自主建造的新一代科学考察实习船,是国内首艘、世界第4艘获得船舶水下辐射噪声最高等级-静音科考级(Silent-R)证书的科考船,是世界上获得这一等级证书的排水量最大的海洋综合科考船。 6.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招聘就业前景非常好。地质工程专业就业率还是很高,毕业后能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从事地质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在海洋、石油、地矿、珠宝、材料、环境、基础工程、旅游开发等部门从事技术开发与技术管理工作。 这个专业的发展空间特别大,薪资待遇也特别好,所以能够很好的发展。 7.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驻苏办事处单位位于浦东外高桥,主要业务:海洋(部分陆地)石油钻井测井、录井、固井、试 油、钻井液工程技术服务及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岸基支持服务。 8. 上海第一海洋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水文地质资质是属于综合地质勘查资质。 参考第四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液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煤炭等固体矿产勘查资质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资质。 专业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资质、地球化学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地质钻(坑)探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 第五条 区域地质调查资质、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气体矿产勘查资质(不含天然气)、航空地质调查资质、遥感地质调查资质和地质实验测试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级;其他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都有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四)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 (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地质勘查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第九条 申请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勘查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资格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勘查设备、仪器清单和相应证明文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关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的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将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告,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地质勘查单位因合并、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变更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单位因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审批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取得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取得乙级和丙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的地质勘查活动的范围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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