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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老旧船舶报废还有补贴政策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10 13:44 点击:262 编辑:admin

一、2018年老旧船舶报废还有补贴政策吗?

对部分提前报废的老旧汽车提供18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补贴,以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公告,2014年期间交售给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十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并于当年更新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每辆可获得18000元的补贴。公告称,符合这一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以按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二、关于海运费的税收政策想要了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物流企业代理海运业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应开具6%的代理费专用发票。

三、海运政策与航运政策有什么区别?

海运政策是针对船舶的海运

航运政策是针对海运及相关产业的

四、天津办船厂有哪些优惠政策

1月14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部分产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进入这个名单。 四部委明确,所谓“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主要指由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16个领域。其中,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包括: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船(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 通知指出,在这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此外,财政部还将会商有关部门,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 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将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国内造船界人士分析认为,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领域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一项新举措,充分表明国家对船舶工业的重视和支持,对于保障我国船舶工业健康发展、推进我国创建世界造船大国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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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2015年到期的渔船有什么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5月23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业船员素质,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填补相关制度空缺,农业部在深入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明确渔业船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强化了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船员权利义务做出规定。明确了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渔业船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同时,对船长、船员的职责、船长的权利义务以及船员值班基本职责等做出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船长和船员在保障渔业船舶安全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整合了渔业船员证书类别。《办法》整合理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规定的通知》、《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等规定,将渔业船员证书类别进行了整合,使每位渔业船员持有证书数量由此前要求的2-3本简化为1本。 三是调整了渔业职务船员的等级、职级划分。根据目前渔业船员管理的规定,渔业职务船员等级划分过细,划分标准也不够科学,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船员管理的要求,与有关国际公约要求不一致,在管理和实践中也存在操作性差、程序繁琐等问题。《办法》将驾驶人员的分级标准由吨位调整为船舶长度,取消了有限航区和无限航区的划分,明确海洋职务船员的驾驶人员包括船长、船副和助理船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管轮和助理管轮,等级均分为三等,使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各类岗位层级减少了65%。 四是调整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最低配员标准。《办法》明确了不同长度和主机总功率海洋渔船的配员标准,在确保渔船航行作业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渔船操作自动化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降低了部分中小型渔船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要求,使之更加切合实际。此外,考虑到内陆渔业船舶航行条件和海洋差异较大,且各地情况不一,《办法》规定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办法》还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办法》还规定了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的管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渔业船员职业保障等内容。 (信息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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