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航行灯由前桅灯、主桅灯、尾灯、左右舷灯和前后锚灯组成,用于船舶夜航和指示船舶的状态和相应位置。驾驶台设置专用的航行灯控制箱或控制板,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两路供电。航行灯灯泡一般为60W的双丝白炽灯。每盏灯具都为双套,其中一个做备用,可在控制箱上进行切换。 2. 信号灯 :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 2.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最新光力射程要达到2海里 垂直两盏桅灯(白色,环照)。 从拖船尾量至被拖船头超过200m要显示垂直三盏桅灯(白色,环照) 左右舷灯 一盏尾灯(白色,船尾至左右两舷112.5度范围可见),一盏拖带灯(黄色),垂直于尾灯上方 去船厂能卖到。200MA蓄电池能用一个星期左右。 3. 船舶航行灯规范船的航行灯用于显示船舶航行或停泊状态的,可表示夜间本船的航行方向和本船的大小。一切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海轮信号设备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避碰规则》(1991)(交通部令[1991]30号发布交海发[2003]357号修改)所规定的数量和类型设备各种航行灯。 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其中布置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置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舷灯:安置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11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80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置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置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18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90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置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50至70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置,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67.5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360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50米以上的机动船,还应当在后桅显示另一盏白光桅灯;除快艇船外,船舶长度小于12米的机动船,条件不具备时,可以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和红、绿并合灯一盏,也可以显示红白绿光三色灯一盏,以代替上述规定的号灯。下列船舶在航时,除显示前面规定的号灯外,还应当: 1、快速船白天和夜间均显示黄闪光灯一盏。 2、限于吃水的海船夜间显示红光环照灯三盏,白天悬挂圆柱形号型一个。 3、横江渡轮夜间在桅杆的横衍两端显示绿光环照灯各一盏,白天在桅杆横衍的一侧悬挂双箭头号型一个。 4. 游艇航行灯使用规则一、所有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应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海事发布”或上海海事局官网提前至少4小时但不超过24小时填报船舶动态,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交通组织: (一)自长江段水域进入黄浦江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101号灯浮的时间; (二)自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上游水域下行的船舶填报预计通过闵行发电厂的时间; (三)黄浦江始发或自支流进入黄浦江干流的船舶填报开航时间或拟进入黄浦江干流的时间(在同一码头移泊的船舶除外); (四)黄浦江内港作船、游览船、游艇、客渡船等港内船舶实行每日一次填报(24小时内无动态计划则不需填报),如经101号灯浮下行或经闵行发电厂上行后超过4小时,重新进入黄浦江则需按要求填报; (五)黄浦江过境船舶、港内船舶自行填报;拟进黄浦江靠泊船舶由拟靠码头单位根据作业计划代为填报,但需经船方确认。 5.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图解船舶照明是船舶航行、作业以及船舶管理工作人员生活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员安全照明(如航行灯、信号灯、救生艇区域照明)、船舶工作场所照明(如驾驶台、机舱和甲板装卸照明)以及生活区域照明等。与陆地照明系统不同,船舶照明系统按照供电方式不同可分为主照明、应急照明、临时应急照明和航行灯与信号灯照明几种类型。 1.主照明系统(正常照明系统) 船舶主照明系统又称为正常照明系统,分布在船舶内外各个生活和工作场所,提供各舱室和工作场所有足够的照度。正常照明是全船的主体照明,由船舶主发电机供电,经过主配电板上照明汇流排直接向各照明分电箱供电,然后由照明分电箱向邻近舱室或区域的照明灯具供电。其中正常照明包括:1.舱室主照明,如顶灯的大部分; 2.局部或辅助照明,如床灯、壁灯、盥洗灯等; 3.装卸货强光照明;4.室内外走道半数以上的照明; 5.各舱室必须备有的插座等。 2.应急照明系统(大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是在主电网发生故障不能工作时投入使用的。应急照明由应急配电板经应急照明分电箱供电,电压可与正常照明相同,也可用低压电。船舶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分布于机舱内重要处所、船员和旅客舱室、艇甲板及各人员通道。此照明要求在所有其他电源发生故障和在各种横倾条件下,至少维持3h;应急照明灯上应有明显的标志,或在结构选型上与一般照明灯具不同。 3.临时应急照明(小应急照明) 在主照明和应急照明系统发生故障时,临时应急照明系统应能发挥作用。它的灯点少,无照度要求,灯具涂以红漆标志。主要分布在驾驶台,船舶重要通道,扶梯口和机舱重要处所。小应急照明由蓄电池组供电,与主、应急照明系统之间有电气连锁;临时应急照明系统不得采用荧光灯为光源,更不得设置就地开关。它应能连续供电30 min以上。 4.航行灯与信号灯系统 1、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航行灯由前桅灯、主桅灯、尾灯、左右舷灯和前后锚灯组成,用于船舶夜航和指示船舶的状态和相应位置。驾驶台设置专用的航行灯控制箱或控制板,由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两路供电。航行灯灯泡一般为60W的双丝白炽灯。每盏灯具都为双套,其中一个做备用,可在控制箱上进行切换。 2、信号灯 :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常见的航行信号灯: (1)桅灯:是一种按国际航海规则装在前后船桅上的白色信号灯。用于指明夜航船行方向,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高出其他灯光,并从船正前方向每一舷正横后22.5°内,在225°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它主要用于显示本船动态与尺度和辨别他船尺度与动态,并是供判断船舶对遇及接近对遇局面的视觉装置。 (2)舷灯:是指安装在左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左方的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红光的红灯与安装在右舷的当船舶航行时自船首至右方的 112.5°水平弧内发出不间断绿光的绿灯的统称。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处,显示不间断灯光的白灯。从船正后方到每一舷的67.5°内显示135°的水平光弧。其能见距离按船长分别要求为3和2nmile。用于显示本船的动态和辨别他船动态,并供判断船舶交叉相遇局面或追越。 (4)拖带灯:置于尾灯的上方,与尾灯同为135°的水平光弧。根据《国际避碰规则》的规定,船长大于或等于50米的船舶的拖带灯规定要求最低能见度为3海里,船长小于50米的要求能见度为2海里。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比如船前部一盏白环照灯即锚灯,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大于4.5m,船长大于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大于 6m。 (6) 仪表指示灯:反映所指示设备工作情况的灯,在船上的很多地方都能见到。 (7) 灯塔:是大型的固定助航标志,主体结构一般为塔形,顶部装有高强度的发光设备,灯光射程一般为15-25海里。灯塔供船舶测定船位、确定航行方向,引导船舶航行或指示危险区(险要的沙洲或暗礁以及通往港嘴的航道)。常设置于视野开阔的重要航道、海岸、港口、河道或险要碍航物附近。不过伴随着航海技术的迅猛发展,雷达应答器、DGPS系统、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综合导航体系的建立,灯塔的导航作用越来越被弱化,导航价值在日益减少,但其拥有着潜在的历史文化价值,成为了各国追捧的人文地理坐标。 (8)浮标和灯浮标: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范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志。浮标在航标中数量最多,应用广泛,设置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6. 船用航行灯信号灯要求船舶的号灯按用途分为两种:航行灯和一般信号灯。号灯的开、关时间一般是以日落、日出为时间界限的。对于航行灯,相关规则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开启。 航行灯,根据国际规则规定,根据船舶的大小和长短尺寸,数量上有左、右舷灯安装在船舶左右两侧,左舷为红灯,右舷为绿灯,各在112.5度的水平光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即各从船舶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照距3海里。 7. 船用航行灯专用灯语(灯光通信)是船只之间通信的一种通用化语言,在国际上的使用十分广泛。“灯语”一词由来已久。在通讯还不发达的年代,灯语在航海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灯光的闪烁频率,以二进制的摩尔斯码传递信息,可以帮助船员在较远的目视距离相互沟通。 船舶的号灯按用途分为两种:航行灯和一般信号灯。号灯的开、关时间一般是以日落、日出为时间界限的。 信号灯:是船舶在各种特殊情况下的灯光标志,特别是夜间航行,更是不可缺少的通信联络的工具之一。信号灯的控制一般是集中在驾驶台,要求两路供电。信号灯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某些国家的港口和狭小水通道的特殊要求,远洋船舶的信号灯设置比较复杂。这些信号灯通常安装在驾驶台顶上专设的信号桅或雷达桅上,按照规定数盏(8~12盏)红、绿、白等颜色的环照灯分成两行或三行安装。 航行灯:是船舶照明系统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是保证船舶夜间安全航行的重要灯光信号。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它的明亮,以表明本船的位置、状态、类型、有无拖船等,从而防止周围或过往船舶误会,造成海损事故的发生。根据国际规则规定,根据船舶的大小和长短尺寸,数量上有所不同。长度大于50米的船舶,应安装5只航行灯,分别为前桅灯,后桅灯,后艉灯,左右两盏舷灯。相关规则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任何时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开启航行灯。 船舶灯光通信使用摩尔斯符号(Morse),发信人手工操纵闪光灯发送,收信人凭视觉接收。摩尔斯符号以点码(短)和划码(长)单独或组合来组成字母和数字。约定发送方法为:点码持续1单位时间;划码持续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字符内码与码间隔1单位时间;字符之间间隔3单位时间或更长些。然而,在实际发送过程中,存在着单位时间长度(或者说发送速度)因人而异,以及随机误差引起点码(或划码)长短不一的问题。只有经过一定的专业训练,才能发送得比较规范,易于被收信人识别。 然而灯语的发送和读取都是靠人工获得和解码,如果缺少专业人员,那么将会对航行船只造成十分巨大的影响。由于人的视觉暂留为0.1-0.4秒,因此闪光和简写的单位长度应该超过人的视觉暂留,这随双方信号员个人情况而有所变化。而视觉暂留现象,是灯光通信的速度受到了很大限制。 现代科学技术将灯光信号的发送和接收自动化后,使用不可见光代替原来的可见光通信,也就成为了可能。这一改造将使灯光通信更加保密,更加隐蔽化。但是现有的光通信技术主要应用于陆路交通运输中,在载具间传递简单的距离、位置信息;而海路航运与陆路运输不同,其存在以下问题:1.海路航运中船舶间距离相比陆路运输中车辆间距离远的多,对信号传播距离有更高的要求;2.海路通信方式不如陆路通信方式多样,特别是遭遇战争、恶劣天气或设备损坏等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因此灯光通信作为一种相对较为稳定的传播方式,相对于陆路环境中更需要依靠其传递更多的信息,所以对信号编码及信号的接收有更高的要求。 现代船舶(包括海洋钻井平台)上用于满足各种照明和信号要求的一类交通灯。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3类。按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在夜航、作业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状态及种类等特征,在船上须装备各种灯具,显示各种信号,以便识别和避让。为此,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光弧、能见距离、色度、外壳防护和安装位置都有严格规定。船灯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船舶规范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装设使用。 正所谓:“人有人言,灯有灯语,”灯语也是一种通讯工具,夜晚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就是靠各种灯光的变化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船舶正常有序的通行。 8. 船舶航行灯使用规则规定是的 船舶靠泊前,也就是缆绳带好之前,船舶属于在航船,要开航行灯:包括左右舷灯、前后桅灯和艉灯,当有引水员在船时要开启引水灯(上白下红).如果当时船舶还没有通过卫生检疫,还要在主桅上显示检疫灯(三盏垂直红灯) 船舶靠泊后船舶要关闭航行灯,开启甲板照明灯.引水下船后关闭引水灯,视情况关闭检疫灯. 9. 船舶夜间航行时应开启航行灯先说结论,海上照亮前行的灯是航标灯。在主要的海上航道以及海港的进出航道,海事部门和港航部门都会放置一定的航标灯。航标灯主要固定在海上的行标上,航标灯分为固定的航标灯和漂浮的航标灯。航标灯能够有效地为夜晚的海船指引前进方向。 10. 船舶航行灯与信号灯的使用(1) 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对水密门的检查和操作试验; (3)确认结构防火未作改动; (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对主、辅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对救生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对救生浮具及其属具的检查; (9)对救生衣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的位置; (10)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1)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 (12)核对消防用品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3)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4)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5)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6)核查消防员装备; (17)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8)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9)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20)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1)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2)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3)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4)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5)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6)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的动作试验 (27)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8)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9)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30)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1)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文件。 3.年度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上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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