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压载水调节流程1、挠度衡准和船舶装载后检验自身总纵强度的有效方法 2、根据机舱不同位置适当调整中区货舱货物分配量; 3、应考虑中途港装卸货物对强度的影响; 4、均衡装卸各舱货物,合理安排装卸顺序; 5、油水的合理分布和使用; 6、吃水差调整时兼顾船舶拱垂状态的改善; 7、合理压载; 8、避免船舶在波浪中的纵谐摇。 2. 船舶压载水操作国内船舶压载水是需要大副记录备案的。国内航线的船舶压载水是由木匠,没有木匠的职位的由水手长来负责压载和排放的,装货时需要排放压载水,卸货时需要加载压载水,航行中需要每天二次测量压载水,由大副在航海日记中每天记载压载水的情况。 3. 船舶压载水的调节流程压载水就是海水,船上都设有海水泵,把海水抽到压载舱里去。 压载水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船舶空载时保持一定深度的吃水不至于倾覆; 2.在船舶载货的状态下也可以用压载水在各压载舱之间的压载和调节,确定一定的吃水差或者平吃水(前后吃水差为0),保证船舶在特定的水域中顺利、安全航行; 3.破冰船通过使用大功率的水泵快速调节船首尾两端的压载水,进而使得船首尾两端进行高低运动,切断海面上的冰层,进行破冰作业,这也是破冰船的工作原理。一般船舶的压载舱都在货舱下,船底壳上的空间里,首尾尖舱也可以做压载舱。有的船舶根据自身航行的区域和特殊作用,会设计特殊的压载舱位置。 4. 船舶压载水调节流程图压载航行是指向船舶压载舱室装载压载物,以调整船舶吃水及稳心高度,确保船舶具有良好适航性能的作业,常用水作为压载物。 在散货运输中,由于货流通常是单向的,船舶要进行长距离空载航行,为了取得必要的吃水以确保推进器效率和为了取得必要的稳心高度以确保安全,船舶要装载大量的压载水。 5. 船舶压载水调节流程图片液位计具体的现场校准步骤 (1)首先要确定所测介质的密度 介质密度可以用标准密度计测量,磁翻板液位计也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具体资料查取,介质密度需记录备案,确保介质密度能够符合液位计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虽然理论上介质密度对液位计的示值有影响,但是实际使用中液位计的零位和满度值都可以通过电位器直接调整过来。 (2)其次要确定参考零点 a)用游标卡尺测量连接管路内径D,磁翻板液位计在罐体上部确定一个标准液位的下尺点,如有条件,能够打磨成凹槽以免测深尺摆动,并作记号; b)在罐内不带压力的状态下以手动方式往储罐内注水,当水位略高于液位计进水管时停止注水,磁翻板液位计打开下连接法兰口手动球阀E并松开罐体与被校液位计间的连接法兰F(不取下,使水流不过冲),直到管路中无涌动流时,关闭E,取下法兰,待罐内液体平稳时打开E,再待呈滴流状态,稳定1min(必要时可通过排水阀门排水,提高检测效率); c)磁翻板液位计用测深钢卷尺测量从测点到水面间的距离ha,实际零位空高h0=ha-D/2,此状态即液位计测量零点。 (3)各液位点的校准 a)装上法兰,关闭E,继续往罐内注水,至翻板指示需校准液位的主刻度处,待水面稳定后测量输出电流Ii及水位空高hi,实际液位为:H0=h0-hi=ha-D/2-hi; b)继续其他点的测量磁翻板液位计直到满量程。 (4)液位零点和满度的调校 在确定参考零点的同时,调整零点电位器,使得输出电信号显示为4mA;满度调整在标准液位的上限值进行,调增满量程电位器,使得输出电信号显示为20mA。磁翻板液位计下行程测量中若输出存在偏差,参照此方法进行调整。现场校准需要重复以上步骤三个回程的测量 6. 船舶压载水改造原理工作原理:基于优先氧化还原技术,利用灯发出的光源照射到催化板上,产生活性极强的HOˉ,HOˉ去寻找有机物中的H+,两者结合成水分子,以此来破坏细胞膜来达到杀死细菌的目的。 工作过程:压载水首先经过一个过滤器,去掉水中大于50微米大的有机体,这样有助于减少压载水舱中沉淀物的数量,然后水再进入一个消毒器,通过消毒器产生的活性物质来分解通过滤器的有机体来得到符合标准的水,最后水进入压载舱;排压载水时,水不需再通过滤器只要通过消毒器后直接排舷外。系统还配备一套自动清洗装置,该装置在消毒器每次处理完压载水后对之进行反冲洗,以免长期使用形成的水垢影响设备的性能。 7. 船舶压载水压水顺序液压传动原理-以油液作为工作介质,通过密封容积的变化来传递运动,通过油液内部的压力来传递动力。 1、动力部分-将原动机的机械能转换为油液的压力能(液压能)。例如:液压泵。 2、执行部分-将液压泵输入的油液压力能转换为带动工作机构的机械能。例如:液压缸、液压马达。 3、控制部分-用来控制和调节油液的压力、流量和流动方向。例如:压力控制阀、流量控制阀和方向控制阀。 4、辅助部分-将前面三部分连接在一起,组成一个系统,起贮油、过滤、测量和密封等作用。例如:管路和接头、油箱、过滤器、蓄能器、密封件和控制仪表等。 在一定体积的液体上的任意一点施加的压力,能够大小相等地向各个方向传递.这意味着当使用多个液压缸时,每个液压缸将按各自的速度拉或推,而这些速度取决于移动负载所需的压力. 在液压缸承载能力范围相同的情况下,承载最小载荷的液压缸会首先移动,承载最大载荷的液压缸最后移动. 为使液压缸同步运动,以达到载荷在任一点以同一速度被顶升,一定要在系统中使用控制阀或同步顶升系统元件. 8. 船舶压载水的主要处理方式1,管系堵了,2,管系内有空气,3,进出口筏没开或是开的不对,4,筏故障,筏杆转上来了筏并未转上可能掉了仍关的筏。以上这几种都不祝正常排压载水,所以老机工或老三管在值班排压载水前都会认真去检查筏,泵,管系等是否正常,以便在排水叶出表不快 9. 船舶压载水压入和排放方法船首受到使船体产生总纵弯曲的作用力很小,但船舶在航行时,船首受到较大的局部作用力,例如:波浪的冲击力;船首的舷侧和船底承受较大的舷外静水压力和首尖舱内压载水的静压力与摇摆时的冲击力;航行于冰区的船舶,船首还要受到冰块的撞击和挤压。此外,船首发生碰撞的机会较多。因此,船首需要采用局部加强的方法,以保证结构强度。 10. 船舶压载水调节流程视频抽象绘画是后印象主义、野兽派、德国表现主义、立体主义、未来主义……等不同主义打破旧有规则,建立艺术独立的新面貌之后所走向的结果。此前所有的现代流派在艺术探索上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主观性 过去的绘画力求准确表达对象,主观性较弱,所有的主观都是为了符合对象的再现。后来的现代艺术各个流派都有强烈的主观性,逐渐开始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想法绘画。 ·利用绘画基本要素 现代主义开始更多地关注色彩、形式、线条这些绘画的基本要素,关注形式与形式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关注自然对象。 ·强调绘画自足 让绘画自身成为一个独立的现实,不依附于任何对象,绘画是艺术家所创造的一个现实。 最终:抽象绘画产生 来自于感性方向的抽象画家 青骑士团体(1911) 青骑士团体与德国桥社活跃于同一时期,其艺术风格主要受到法国艺术家的影响。领袖人物康定斯基早期画作《青骑士》受修拉影响,通过对比色与互补色的关系强调形式感。根据康定斯基多年后所说,因为他与另一位成员马尔克都喜欢马和骑马活动,因此将社团命名为“青骑士”。 另一位青骑士成员亚夫伦斯基,从画作上看,其风格来自于野兽派艺术的影响,具有强烈的刺激性的色彩,虽然他此时的作品还不是抽象绘画,但主要关注的是色彩关系,已经走向和接近抽象画。青骑士艺术家马克的作品中能看到法国野兽派、表现主义的影响。艺术家坎彭塔克的作品《田园景观》虽不是抽象画,能在画中看到人、植物、动物这些生活中的物象,但已经明显抽象化。 这种德国艺术家受法国艺术影响的现象在当时十分正常:法国艺术家会在德国举办展览,德国的艺术家也会到法国旅行看到那里的法国艺术家的作品从而去学习他们。在欧洲,城市与城市之间的来往,尤其是一战之前,自由性非常明显。 年轻的马尔克喜欢描绘马等动物,但他所要探索的不是马,而是思考用纯粹如动物一般的视角会看到什么样的世界,他曾说:“对于一个艺术家,有什么思想能够比想象自然在动物的眼中是个什么样更为神秘?一匹马如何看世界,一只鹰如何看世界,一只鹿、一只狗又如何看世界?” 瑞士画家保罗·克利与马尔克的想法相似,他写到:“我的创作必须从那些最微小的东西开始,我应该像一个刚出生的婴儿,对欧洲一无所知,什么也不懂,既不了解诗,也不懂得韵律,完全处于一种原始状态。……”这种思考是20世纪初很多文学家、艺术家内心的思想和创作的出发点,这些思想和出发点是过去的艺术家不曾去想过,或未曾认真想过的。保罗·克利1929年所画的《条条道路》已经属于抽象画。 来自理性(分析)的画家 德劳内早期是立体派的画家,参加过立体派的许多活动,而且在许多艺术观念上认同毕加索、勃拉克的一些观点。立体派打开形式之后,常常会牺牲色彩强调形式,但德劳内对形式不太关心,反而希望形式服从于色彩。这种观念的导致德劳内的画作中几何关系、形体之间形成的深度逐渐弱化,开始走向抽象。 当时,德劳内等艺术家与科学家、音乐家都有一些来往,他们与科学家讨论色彩,与音乐家讨论音乐,对他们自己理解绘画产生了影响。越来越多的画家注意到:既然用音符、和弦等手段去完成的音乐作品并非模仿自然对象,绘画是否可以像音乐一样,用绘画的基本手段去构成一个用眼睛看到的视觉音乐?他们尝试用颜色与音调形成对应关系,甚至有些音乐家开始进行绘画创作。这些想象和实验推进绘画进一步脱离自然现实中的符号和图像,也给予了艺术家更大的自由和审美的权利。 德劳内1926年的《埃菲尔铁塔》画中的颜色绝非现实中埃菲尔铁塔的颜色,是朝向色彩关系理解的绘画,1930年的《无尽的节奏-生活的快乐》展现出德劳内所理解的视觉音乐。这些作品说明抽象绘画不是艺术家的灵机一动,而是不同画家相互影响,慢慢理解科学、理解工业社会产生的新物象……多方面的因素使艺术家们开始朝向抽象的方向探索,最后形成性质上的根本变化,进入抽象绘画。 抽象绘画的三个主要代表 康定斯基 康定斯基从小学习音乐,后来开始研究绘画,在到达法国后,开始在印象派和后印象派的影响下进行艺术试验。1910年左右他形成了自己的艺术理念,比如:“‘艺术’就象自然、科学、政治一样,是一个自足的领域,它受到适合自己需要的自身规律的支配”、“重要的不是‘精心制作’,而是‘内心需要’”。 康定斯基1910年的《构图2号》表现了他的艺术理论,名称“构图2号”说明绘画本身是一个独立的自主体,具有自身的规律,是一个由色彩与线构成的抽象“构图”,但这幅画还有自然现实的痕迹,并非完全的抽象形式。1911年的《印象3号》跟德劳内的作品一样强调了视觉的音乐,笔法具有书写性,显示出康定斯基还受到表现主义的影响。 康定斯基是直接以理论形式将绘画和音乐对应,将绘画对人心灵和大脑引发的反应进行阐述的艺术家和理论家。 康定斯基1923年创作的《构图8号》用圆、线、面、三角形构成的构图,完全放弃了书写性的、偶然性的笔触。从这幅作品中可以看出,康定斯基在试验音乐不同的表达方式,音乐可以用书写性和偶然性的笔法处理,也可以用非常工整严格的形式去规定。在当时,有很多艺术家在尝试没有感情色彩的抽象画的试验,康定斯基也进入到这种“冷抽象”试验的潮流之中。 马列维奇 马列维奇的《白底上的黑方块》在绘画史上具有跟杜尚的小便池一样重要的意义。这幅画戳穿了抽象绘画的一个问题——按照抽象画的理念继续发展,“绘画”将被破除变成“无”。他后来写到:“1913年,我拼命想使艺术脱离客观现实的压载,我在正方形里避难,展览的作品是一块白底子上一个黑色的正方形。”同时,马列维奇解放了绘画的观念,将绘画变成一个与现实的理性、感情,与生活毫无关系的东西——“纯感情”,马列维奇的至上主义产生了,他的实验进一步打开了平面的世界。 蒙德里安 现在主义在不同的地方都在兴起,除了俄国的康定斯基和马列维奇,荷兰也有一批画家在摆脱学院派传统,走向抽象绘画。1917年,一群荷兰的现代主义画家组成了艺术团体并创办了《风格》杂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画家是蒙德里安。 蒙德里安在早期也在进行写实创作,在1912年前后,他通过一步步的简化实验,画风逐渐走向抽象,这一时期对苹果树的描绘显示了他的探索过程:一棵具有自然主义特征的苹果树逐渐演变成方块的构图。 蒙德里安比康定斯基更为绝对,最终,在色彩上只保留了红黄蓝的三原色以及黑白,在形式上只保留了水平和垂直的关系。他的作品回到绘画最基本的要素,力求使绘画形成普遍的美、普遍的共性。 11. 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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