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船舶大气污染的标准是 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紧急处理排放区域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不大于100 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内河沿海(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沿海(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不大于50 悬浮物不大于150不大于150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250个/100毫升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内河沿海 塑料制品禁止投入水域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禁止投入水域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禁止投入水域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2. 船舶垃圾11类和处理办法船舶电子垃圾应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里的规定处理。 在《船舶垃圾管理计划》中,对电子垃圾的处理规定是: 船上应设置有专用的电子垃圾收集桶,收集桶须有盖,桶的颜色可由船上自行确定,但桶体上要标识有“电子垃圾专用”字样。所有电子垃圾先装进垃圾袋,绑好袋口,再放进收集桶内。船靠岸后,卸给港口垃圾接收单位,并索取收据,由大副将卸岸的时间、港名、数量记入《船舶垃圾记录簿》里;禁止将电子垃圾抛投入海。 3. 船舶垃圾分类和处理办法涨知识:船舶垃圾的处理方式 一般船舶垃圾处理:船舶应将一般垃圾集中分类存储,到港后交付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中含油污水处理:船舶可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也可在航行中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达标排放(内河航行船舶一般航行途中不允许排放)。但对于油船来说,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如需在上海港处理,仅可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船舶可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水上接收单位接收,也可在航行中经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内河航行船舶一般航行途中不允许排放)。 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处理:如需在上海港处理,仅能排入港口接收设施。 4. 船舶生活垃圾排放要求船上的垃圾处理,要严格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MARPOL公约,进行。 除食品垃圾外,所有其他垃圾不允许入海,一般是由岸上指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5. 船舶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细则自《MARPOL公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生效后,船舶垃圾包括船员生活垃圾就不能随便处理入海了。 根据该公约附则V的规定,海员生活垃圾要分类存放、处理,一切塑料垃圾、电子垃圾禁止排放入海。其它普通垃圾、食品废弃物未经粉碎的,须在距领海基线外12海里,才能处理入海,经过粉碎机粉碎后,最大颗粒直径小于2厘米,可在领海基线外3海里处理入海。 也可等靠码头后,全部垃圾交由岸上垃圾接单位接收处理,重要提示,千万别忘了向接收单位索要垃圾接收收据,收据上必须将塑料垃圾、电子垃圾数量单独列明。 不论是处理入海,还是卸岸,都要将处理的时间、位置、垃圾种类、数量记入专用的《垃圾记录簿》内。 6. 船舶生活垃圾分类放在专用的垃圾储存袋中。带轮船返回基地后。由专业的清理垃圾公司进行处理。 7. 船舶垃圾种类以及处理方式船舶除了含金属的废旧配件外,其他垃圾都可扔焚烧炉焚烧。 8. 船舶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最新理论上城市每人每日排出的需要处理的生活污水量为150—400升也就是0.15T到0.4T左右。 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内河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改造主要是引导船东在船舶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避免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量通常指平均值,实际上排入管道的污水量并非均匀不变,如夏季多,冬季少白天多船舶生活污水,通过粪便柜排放,需机舱人员记录排放时间和船位,以及粪便柜的。 9. 内河船舶垃圾管理新规定一、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二、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四、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残油、废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五、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六、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七、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船舶运输粉尘物资等货物,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运输及装卸粉尘物资等货物,船舶未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船舶垃圾处理的要求和规范GB 3552-2018是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具体编号及名称为GB 3552-2018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该标准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11. 船舶垃圾处理规定船舶垃圾颜色分类是指根据不同垃圾的性质危害归放在不同颜色的垃圾箱里,它的标准管理是通过不同颜色深度来标识垃圾的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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