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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船舶买卖(渔船船舶买卖违法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7 02:45 点击:277 编辑:admin

1. 渔船船舶买卖违法吗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于三五船只也就是牌,证,港籍这样的船舶,任何单位,个人不许买卖,船舶是个特除产品,又是远离陆地,海上航行有时会遇到大风大浪,没有一个性能良好船只,必然后患无穷。船只必须有严格的要求,任何部位都要达到安全系数,才能出海作业,为了杜绝事故发生,所以国家规定了三五船舶,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进行买卖

2. 渔船船舶买卖违法吗怎么处罚

根据规定,情节严重的没收渔获物、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渔业法》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还有可能没收渔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非法捕捞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3. 渔船处罚条例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3)

  第二十六条渔业船舶或者船员、设施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规定尽快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事故现场附近或者过往的船舶发现渔业船舶、船员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提供救助并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肇事船舶不得逃逸。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舶或者船员、设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渔港监督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职权对事故进行调查,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鼓励、支持成立渔船船东协会和开展渔船船东互保业务。沿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好渔业船舶编队生产,提高安全管理、自救互救能力。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一)拒不执行渔港监督机构作出的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决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舶超载、违章搭客或者违章装载危险货物以及超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渔港水域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在港船舶和人员不服从渔港监督机构统一指挥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渔港内停泊未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值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以下罚款:

  (一)职务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普通船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舶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和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或者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航行签证簿未按规定年审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以下罚款:

  (一)转借、冒用、涂改、伪造船员证书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4)

  (二)渔港内擅自明火作业的,对当事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航道锚泊或者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海洋渔业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碰撞事故的渔业船舶、设施,擅自离开事故现场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肇事逃逸的,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对船长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港监督机构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核发或者拒绝核发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收取费用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滞留船舶,扣留设备、渔具的;

  (四)发生渔业安全事故未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内陆水域的渔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4. 渔船买卖禁止性规定

一是纳入乡镇管理一批。进一步加强对涉渔“三无”船舶的监管,将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范围。不断完善监管手段,组织对纳入监管的船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再审查,统一编制船号,给纳入安全监管的船舶安装定位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是限期整修或报废一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涉渔“三无”船舶,禁止出海,责令限期整修,逾期未整修完成的实行报废处理。

三是集中拆解一批。加强巡查执法,对所有未经批准的沿海陆域放置、海域停泊及海上航行的涉渔“三无”船舶、套牌假牌船舶、未经审批在建以及被注销乡镇船舶资格的船舶进行清理,对查扣的涉渔“三无”船舶进行集中拆解处理。

5. 渔船船舶买卖违法吗知乎

不能,

跨省卖出渔船的,须逐级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出具同意船网工具指标跨省转移证明。

省厅将按照全省捕捞渔船功率指标总量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跨省买卖渔船的数量,确定是否批准买卖。

省厅批准买卖的,向申请人出具《省同意买卖航洋捕捞渔船证明》。申请人取得该证明后,方可签订《海洋捕捞渔船买卖合同》。未经批准的不得签订合同,不得买卖渔船

6. 渔船船证能否买卖

        众所周知,要想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首先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1.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3.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5. 跨省作业海洋捕捞渔船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除应当提供1、2、3这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6. 申请办理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照《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办理;

  7.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需进行核实,有关核对人员在复印件的每页上签注“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姓名、核对日期并加盖代收机关指定的专用印章;申请送交时,原件要一并提交初审机关核对。

        具体事项请咨询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7. 渔船相关法律法规

你问用渔船钓鱼违不违法,估计你生活在长江流域经过的省市,因此,前提是看你在什么地方钓鱼一一禁渔区内,或禁渔区外,前者违法,后者随便钓。为什么呢?

国家出台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是指在长江流域所有天然水域禁渔,禁渔期外,除休闲钓,其他一切形式的捕捞均为非法,即使休闲钓也只允许一人一杆,并明文规定不准用船只作钓。相反,在私人承包水体中使用渔船作钓则无法律约束。

8. 非法买卖船舶

私人造船厂如果有国家颁发的正规,合法的经营手续,制造出来的船只也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当然是合法的。

国营造船厂一般规模都很大,生产的船只也都是大型的,复杂的,特种的,对于中小型船只根本无暇生产。中小型的船只可以在国家允许的,正规划的私营厂家生产。私营企业只要是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手续齐全,可以生产民用船只的。

9. 私人购买渔船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钓鱼船登记手续,找休闲渔业公司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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