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舶人孔道门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国家安全,便利进出国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在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孔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 第二条边防检查站负责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及其护照或者其他禁出国境证件、行李物品和进出国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物资,实施边防检查。 第三条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国境车站和孔道以及特许的进出口岸通行。 进出国境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和边防检查制度。 第四条进出国境的人员,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护照或者其他进出国境的证件。 边防检查站对于拒绝交验护照或者其他进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应当禁止其进出国境;对于所交验的护照或者其他进出国境证件不符合我国进出国境制度规定的,应当禁止其进出国境,或者令其补办进出国境的证件。 第五条进出国境的人员,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其行李物品的检查。 边防检查站对于各国外交官、领事官及其他享受优待人员的行李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进出口的船舶,必须由船长向边防检查站申报船员、旅客清单,并且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船员和其他人员上下船舶,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上下船舶的有效证件,并且经边防检查站许可。 进出口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港湾或者江河内行驶的时候,不准中途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进出口的船舶和其他外国籍船舶,如果因灾难所迫,经批准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对外开放港口的,必须接受当地边防部队或者公安机关检查。上述船舶当驶入原因消除后,必须立即离去。 第七条进出国境的飞机,必须由机长向边防检查站申报机员、旅客清单,并且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入境的飞机在到达指定的机场降落前和出境的飞机从指定的机场起飞至飞离国境前,不准中途降落或者空降人员、抛掷物品;如果遇险或者发生事故,被迫中途降落或者空降人员、抛掷物品,机长应当立即将详细情况和原因通过民用航空站报告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第八条进出国境的列车,必须由列车长或者车长向边防检查站报告列车员工、旅客人数和列车编组情况,并且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进出国境的列车,在国界线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车站区间行驶的时候,不准中途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无故停车。 第九条进出国境的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必须由车辆负责人向边防检查站报告车辆员工、旅客人数和载运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进出国境的非机动车辆和马帮等,必须接受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第十条进出国境的船舶、飞机、列车、汽车以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如果载有偷越国境的人员或者危害我国安全的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边防检查站,听候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犯本条例的人员,边防检查站应当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船舶气密门每个货舱应充入干燥空气或惰气,压力不应超过安全阀设置最低压力。 2. 一旦达到指定压力后,应立即关闭干燥空气或惰气。 3. 保持90分钟后,测量货舱及管线内压力。并利用下述公式计算压力变化量: P=Pi−Pf 公式中: P=压力变化; Pi=关闭空气/惰气时的舱压; Pf=关闭空气/惰气供应90分钟后舱内压力。 4. 压力变化,P,应与使用以下公式计算的压降进行比较 PM=0.861 Pia L/V Pia=空气/惰气关闭时压力,Psia L=船上最大容许装载速率(m³/h) V=总舱容(m³)。 3. 船用水密门将待测细丝放在两块平板玻璃之间的一端,由此形成劈尖形空气隙,以波长为a的单色光垂直照射玻璃板,则上表面形成干涉条纹,相邻两条纹所对应的空气隙厚度之差为半个波长。 若矩劈棱l处的厚度为d(即细丝的直径),单位长度中含的条文数为n,则 d=nla/2 4. 船舶道门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下情况会拘留五天以上十日以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扩展资料: 拘留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情况有: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5. 船舶道门是什么不同的违法行为,有不同的标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6. 船舶道门图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罪名大全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0个) 1.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3.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4.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5.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6.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7. 叛逃罪(第109条) 8. 间谍罪(第110条) 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0.资敌罪(第112条)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34个) (一)、危险方法型犯罪(2个) 1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 12.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二)、破坏型犯罪(5个) 1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 1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 1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17.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三)、恐怖型犯罪(7个)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19.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0.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四)、交通型犯罪(7个) 2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6.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8.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0.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五)、枪支类犯罪(6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3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36.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六)、事故类罪名(7个) 38.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3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4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4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43.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4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9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4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4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4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5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5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5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5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走私罪(3个) 5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55.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5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3个) 57.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5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5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6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61.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6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6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6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6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6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6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6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6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2个) 70.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7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72.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73.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7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 75.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7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7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78.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7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 8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 8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8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8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 8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85.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8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8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8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89.逃汇罪(第190条) 90.洗钱罪(第191条) 9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 (五)、金融诈骗罪(7个) 92.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93.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94.票据诈骗罪(第194条) 95.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96.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97.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98.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0个) 99.逃税罪(第201条) 100. 抗税罪(第202条) 101.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02.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10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04.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10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1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 10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 109.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1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11.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112.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113.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114.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3个) 116.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17.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118.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九)、普通罪名(5个) 119.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120.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12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 12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123. 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四、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6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4个) 124.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25.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289条) 12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127. 遗弃罪(第261条)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2个) 128. 强奸罪(第236条) 129.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5个) 130.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31. 绑架罪(第239条) 132.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3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34.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5个) 135.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36.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37. 侮辱罪(第246条) 13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39.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3个) 14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41. 重婚罪(第258条) 14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六)、普通罪名(17个) 14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4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4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4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4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4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4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50.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5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15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15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55.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56. 虐待罪(第260条) 15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15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159.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五、 侵犯财产罪(14个) 160. 抢劫罪(第263条) 161. 盗窃罪(第211条、第264条、第265条) 162. 诈骗罪(第266条) 163. 抢夺罪(第267条) 164. 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165. 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 166. 侵占罪(第270条) 167.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168. 挪用资金罪(第185条、第272条) 16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170.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71.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172. 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384条) 17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1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1个) 174. 妨害公务罪(第242条、第277条) 175.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17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177.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之一) 178.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179.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18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181.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182.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183.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184.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二)、妨害司法罪(22个) 185.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186.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187.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18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189. 赌博罪(第303条) 190.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191. 伪证罪(第305条) 19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193.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19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之一) 195.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196.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 197.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198.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199.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2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2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202.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203.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204. 脱逃罪(第316条) 205. 组织越狱罪(第317条) 206. 包庇罪(第362条)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6个) 20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208.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20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1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211.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212. 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5个) 213.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 21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215.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21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21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8个) 21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219.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 220.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221. 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 22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 223. 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224.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225.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8个) 22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227.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22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29.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23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231.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 23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233.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罪(9个) 23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35.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236.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237.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23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23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240.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24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24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个) 243.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24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245.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个) 24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247.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248.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十)、普通罪名(16个) 24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 250.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 25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25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25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 25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 25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25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257.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258.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25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 260.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26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 262.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263.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 264.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 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14个) 265.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266.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267.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268.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 269.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270.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27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272.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27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 274.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275.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276.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277.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278.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381条) 八、 贪污贿赂罪(14个) 27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84条) 28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81. 职务侵占罪(第183条) 282. 贪污罪(第382条、第394条) 283. 受贿罪(第385条、第388条) 284.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28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286. 行贿罪(第389条) 28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28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28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290.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9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292.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 九、 渎职罪(25个) 293.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29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295.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29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之一) 297.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298.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29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300.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30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302.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 30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304.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407条) 305.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06.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30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308.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309.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310.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 31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 31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13.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314.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31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16.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1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28个) 318.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19.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20. 投降罪(第423条) 321.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322.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323.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324.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325. 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326.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327.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328.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329.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30.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331. 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332.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333.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334.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335.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336.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337.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338.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339.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340.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341.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342.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343.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344.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345.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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