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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光船租赁(船舶在光船租赁船籍港会变吗)
来源:www.ascsdubai.com 时间:2022-11-04 18:35 点击:268 编辑:admin

1. 船舶在光船租赁船籍港会变吗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2. 船舶光船租赁和船舶定期租赁

定期租船:在租赁期间,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调动和使用。货物的装卸、配载、理货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负责,由此而产生的燃料费、港口费、装卸费、垫舱物料费等都由租船人负担。租金是按月(天或日历月)以每一夏季载重吨为计算单位计收。租金一经约定即固定不变。

航次租船:在签订租船合同时,承租双方还需约定船舶的装卸速度以及装卸时间的计算办法,并相应地规定延滞费和速遣费率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航次租船的特点是: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速遣费条款;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一并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光船租船:这种租船不具有承揽运输性质,它只相当于一种财产租赁。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长、配备船员,负责船员的给养和船舶(经营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就是说,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内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 光船租赁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中船舶承租人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 。航次租船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者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 。上述三类虽均称为船舶租赁,但其性质是不同的。光船租赁属于财产租赁 ,其承租人符合上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条件,因而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并无异议。而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其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特别是航次租船合同,我国海商法明确将其列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两者均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确定原则,因而其承租人能否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 。

4. 光船租赁登记的法律后果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老旧运输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船舶强制报废日期;(二)光船租赁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与光船租赁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5年。

5. 光船租赁的出租人只提供船只不提供其他

租船合同的共同内容主要有以下诸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载货重量、容积等。不同见下面描述:航次租船合同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出租人虽租船合同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GENCON)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定期租船合同  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前者偏护承租人,后者偏护出租人。中国租船公司于1980年制订的中租期租船合同为中国租用外国船舶所采用的合同范本。光船租船合同  承租人在一定租期内为取得对特定船舶的控制和占有,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种财产(船舶)租赁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光船租赁通常必须在主管当局登记,而且有的国家,特别是从事船舶开放登记国家(见船舶登记),允许在租期内改换船舶国籍。②近年来,通过光船租赁以租购方式购置船舶,已成为缺乏资金的航运公司筹措资金扩大商船队的一项比较有效的措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往往以出租人即卖船人的身份把船舶租售给某些信誉较好的航运公司,租购期满后,船舶所有权就归于该航运公司。

6. 船舶光租登记

船舶注销的办理是:

1、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IC卡(如有)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限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限船舶灭失、拆解、沉没、失踪且在3个月内);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解除);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限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

(6)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合同或者中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出租人办理时);

(7)光船租赁合同、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还应提供临时船舶国籍证书限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关系终止,由承租人办理时;

(8)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2、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7. 光船租赁没在海事局登记

开钓鱼船需要办理沿海小艇证书、内河小艇证书和游艇证书,这三种艇适用水域不同,适用法规不同,发布的证书也不同。游艇是指符合交通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范,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并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旅游船等,适用客船的有关管理规定,须向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检验、登记和营运手续。游艇改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游艇登记,重新办理船舶检验和登记,并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许可手续。

8. 光船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的判断

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第二条海事法院应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对本院或其他海事法院已经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准许其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条船舶因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而被扣押的,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用于清偿光船承租人经营该船舶产生的相关债务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担保。但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五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具体数额,应当相当于船舶扣押期间可能产生的各项维持费用与支出、因扣押造成的船期损失和被请求人为使船舶解除扣押而提供担保所支出的费用。

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损失的,海事法院应责令其追加担保。

第六条案件终审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其所提供担保的,海事法院应将该申请告知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相关索赔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被请求人同意返还,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被请求人负有责任,且赔偿或给付金额与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基本相当的,海事法院可以直接准许海事请求人返还担保的申请。

第七条船舶扣押期间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负责管理。

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不履行船舶管理职责的,海事法院可委托第三人或者海事请求人代为管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在拍卖船舶价款中优先拨付。

第八条船舶扣押后,海事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由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第九条扣押船舶裁定执行前,海事请求人撤回扣押船舶申请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予以准许,并终结扣押船舶裁定的执行。

扣押船舶裁定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第十条船舶拍卖未能成交,需要再次拍卖的,适用拍卖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

第十一条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施,海事法院不另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当依据评估价确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得公开。

第一次拍卖时,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因流拍需要再行拍卖的,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对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船舶,可以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变卖仍未成交的,经已受理登记债权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债权人同意,可以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变卖处理。仍未成交的,海事法院可以解除船舶扣押。

第十五条船舶经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舶已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效力消灭。

第十六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债权登记期间的届满之日,为拍卖船舶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指公告为第一次拍卖时的拍卖船舶公告。

第十七条海事法院受理债权登记申请后,应当在船舶被拍卖、变卖成交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第十八条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经债权登记,直接要求参与拍卖船舶价款分配的,海事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九条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应当同时裁定终结债权登记受偿程序,当事人已经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债权登记前已经就有关债权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确权诉讼后,需要判定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的,当事人对海事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第二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先行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后,依法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二)由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三)由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海事请求;

(四)与被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申请拍卖船舶的,在前款规定海事请求清偿后,参与船舶价款的分配。

依照前款规定分配后的余款,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由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本规定关于船舶拍卖受偿程序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海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扣押与拍卖船舶的,适用本规定。

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施的船舶扣押与拍卖,本规定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不适用本规定。

9.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则被视为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如此处理,盖是由于航次租船合同与提单条款较为相似,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则与提单或海上运输合同相去甚远。对于这种规定,只需理解两点:(1)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定期租船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可自由拟定合同条款,不受干涉。(2)在船舶租用合同就有关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清时,应适用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如第六章也无规定,由于我国海商法为民事特别法,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也无规定,则应依照海商法的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10. 光船租赁为什么要登记

游艇登记分新建游艇和二手游艇两种情况,这两种登记流程略有不同。

(一)新建游艇登记流程:

1、申请船舶识别号,由建造船厂向建造地海事机构申请;

2、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由建造船厂或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暨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3、经建造检验合格后,取得由建造地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4、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5、异地建造游艇,需转入船籍港船检机构的,还须取得由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6、办理船舶国籍登记,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注:非异地建造或无需转入船籍港船检机构的游艇,可以省略第五步,第四、六步同时申请。

(二)二手游艇登记流程:

二手游艇,即已在海事部门登记的游艇,所有权发生转移(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继承、赠与、拍卖、法院裁判、仲裁、资产划拨、改制、重组等情况)后,需要由原所有人凭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等,向原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然后新所有人凭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材料等,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重新办理游艇登记。重新办理登记时,除去船舶识别号不需要再次申请外,其余流程与新建游艇基本一致。

1、申请核定船舶名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可以继续使用原船名(原船舶所有人同意),也可以改用其他船名;

2、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3、检验合格后,取得由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游艇适航证书》;

4、办理船舶国籍登记,由新船舶所有人向新船籍港海事机构申请。

注:对于从境外购买或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进口二手游艇,由于未在国内海事部门办理过登记,尚未取得船舶识别号,可以参照新建游艇登记

船舶识别号

(一)船舶识别号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

1、境内建造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2、境外建造并拟在中国登记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拟申请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3、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其他用途转为《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二)申请船舶识别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3、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4、新建船舶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或者现有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境外购买或租进外国籍船舶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船舶名称

申请人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核定船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3、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党政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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